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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对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如何处理?

日期: 2022-09-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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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 的规定处罚。 要点: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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