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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出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情形,应如何处理?

日期: 2022-09-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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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5年第17号)第五十条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要点:非法使用许可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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