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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对检查合格的营运客车签发哪些材料?

日期: 2022-09-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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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运规〔2019〕13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按照《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见附件1)的要求,对本单位始发的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未检的营运客车(因车辆结构原因需拆卸检查的除外)出站运行: (一)指定专门的安全例行检查人员(以下简称安全例检人员)。安全例检人员应当熟悉营运客车结构 检查方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汽车客运站考核合格 (二)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详见附件1) (三)严格填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式样见附件2)。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在完成安全例行检查后,填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对经检查合格的营运客车签发“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式样见附件3),加盖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印章。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24小时内有效。单程运营里程在800公里(含)以上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运营时间在24小时(含)以上的客运班车,实行每个单程检查一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例行检查台账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要点: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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