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咨询问答库 > 交通政策法规

【市交通运输委】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如何处理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的检查?

日期: 2022-09-28 00:00
字体:
根据《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运规〔2019〕1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对相关部门通报抄送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落实整改。 要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主办: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版权所有: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2021005620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41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695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