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号)第五条的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
(一)试运行关键指标达到要求,且试运行期间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较大质量问题已完成整改;
(二)按规定通过专项验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且验收发现的影响运营安全和基本服务质量的问题已完成整改;
(三)有甩项工程的,甩项工程不得影响初期运营安全和基本服务水平,并有明确范围和计划完成时间;
(四)按照规定划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保护区,根据土建工程验收资料勘界后制定保护区平面图,在具备条件的保护区设置提示或者警示标志。
要点: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的开展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