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咨询问答库 > 交通政策法规

【市交通运输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违反那些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日期: 2022-09-28 00:00
字体: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第29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点: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处罚

主办: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版权所有: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2021005620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41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695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