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专题
答:
《重庆市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渝交规〔2025〕7号)适用于全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建设项目文件的形成、收集、整理、检查、验收、移交等档案管理工作。
《重庆市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渝交规〔2025〕7号)所指的档案管理机构是指市、区县(自治县)两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分别管理市、区县(自治县)级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的专门机构。重庆市交通工程档案馆归属于市交通运输委,在市交通运输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水运建设项目档案行业管理事务性工作,承担市级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的登记办理、检查指导、接收保管等,对市级水运建设项目档案信息化工作进行指导,对区县(自治县)水运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区县(自治县)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承担本辖区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第七条中提到的档案管理机构是指各参建单位针对本建设项目设立的档案管理部门。
根据《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结合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为加强水运建设项目档案形成过程管控,在项目开工筹备、项目开工、工程重要节点、项目交工、缺陷责任整改以及项目竣工等各阶段开展阶段检查。阶段性检查由交通主管部门或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质量监督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必要时可邀请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对各单位文件材料的编制、收集、整理情况进行核验。
市级水运建设项目向重庆市交通工程档案馆进行移交;区县(自治县)管辖的水运建设项目,向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档案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移交;区县(自治县)管辖的高等级航道建设项目需同时按要求向重庆市交通工程档案馆移交一套项目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