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物流公司存在货物丢失、破损或未经同意处理货物的问题,且在事后未主动提供合理的赔偿方案,导致客户权益受损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按照《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项、第九条和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人人身伤害,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误期等而又拒绝赔偿损失的,投诉人可采用书面投诉、电话投诉或当面投诉三种方式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应依法对投诉案件进行核实,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分清责任,在投诉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相应的投诉处理决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