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流货物若为快递货物(比如中国邮政、EMS、顺丰速运、宅急送、三通一达、德邦快递等公司),根据《邮政法》(第45条—48条)以及《快递暂行条例》(第27条)的相关规定,邮政企业对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邮政对于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这三种原因所导致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将不承担赔偿责任:(1)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2)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3)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快递企业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对于快递丢失问题,可联系快递公司统一的业务受理平台,还可登录国家邮政局申诉网站或拨打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电话“12305”进行投诉。
二.货物为物流公司承运,出现货物损坏、灭失等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32条-第834条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