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出现掉落、遗洒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等违法行为。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社会公众发现道路上行驶车辆存在抛洒行为,或路面存在障碍物影响车辆通行,造成安全隐患的,可向公路管理机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采取措施处理道路障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