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专题
答:
点击视频 了解详情
答:《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重新核定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渝交发〔2019〕35号)、《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高速公路货车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交发〔2020〕43号)费率标准:客车,一类客车为基准,一类至四类比例为1:2:3:4。货车和专项作业车,一类货车为基准,一类至六类比例为1.0:1.8:3.25:4.08:4.75:5.29,六轴以上的大件运输车辆按基本费率的7.5倍计收。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省(区市)交通部门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主办单位: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ICP备案:渝ICP备2021005620号-1 网站标识码:5000000041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1695号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值班电话:023-89183000 传真:023-89183222
行政审批咨询电话:023-88754038 服务监督电话:023-12328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咨询电话:023-88754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