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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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

印发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渝交规〔202511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属有关单位,委机关有关处室:

《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已经市交通运输委2025年第10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自202581日起施行。本裁量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

 

附件:1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2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3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4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

       5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79    

 

附件1

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序号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

许可权限

法定审批时限

办理条件

办件    类型

核验   内容

行政许可类型

行政许可证件名称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备注

1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终止经营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道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范围中已经没有符合规定的相关车辆或已没有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由许可机关注销其经营范围并备案;无未处理的道路运输违章记录

即办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1.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终止申请表;
2.经营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收回);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授权委托书;
5.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增项)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有取得驾驶客运出租汽车资格的驾驶员;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有依法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符合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车辆

即办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3.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4.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6.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8.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9.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1.授权委托书;
12.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有符合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车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有取得驾驶客运出租汽车资格的驾驶员;有依法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承诺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1.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3.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4.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6.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7.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9.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10.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12.委托书。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许可(置换)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已经取得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绕城高速以外区域客运结构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纳入置换范围并经审定的班车线路经营权届满或车辆使用期达到8年,终止营运的。

承诺件

条件型

行政许可决定书(置换)

1.原班线注销《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2.原班线车辆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5.原班线车辆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6.已变更车辆使用性质的行驶证;
7.原班线车辆营运车辆购置告知书;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9.授权申请报告。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许可(出让)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依法取得所在运营区域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指标;申请人应为通过招标、协议等方式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的经营者条款

承诺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委托书;
3.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变更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申请转让的指标投放日期在2016年12月21日之前:适用于转让指标是否符合转让条件;出租汽车指标必须在办理经营权证后方能转让;原有偿取得的车辆经营权自取得之日起已满三年且剩余经营期限1年以上;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有质押、查封,或有未处理的违章等情况,不能进行转让;“受让方需依法取得所在运营区域经营项目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受让方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个体经营者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承诺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1.法院判决书或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2.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
3.道路运输证;
4.机动车行驶证;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营业执照;
7.授权委托书;
8.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9.双方签订的经营权转让协议;
10.分立协议;
11.公证书;
12.离婚协议书。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终止经营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无未处理的道路运输违章记录;道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范围中已经没有符合规定的相关车辆或已没有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由许可机关注销其经营范围并备案。

即办件

条件型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决定书

1.道路客运经营及班线经营终止申请表;
2.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回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5.授权委托书;
6.注销或终止部分经营的书面报告。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增项)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原有其他业务范围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本市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且服务机构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承诺件

条件型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1.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2.授权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5.服务所在地企业基本信息;
6.线上服务能力审核认定结果;
7.经营、安全、服务保障制度;
8.资信证明;
9.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1.申请:2.0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2.0个工作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在本市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且服务机构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承诺件

条件型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1.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3.授权委托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服务所在地企业基本信息;
6.线上服务能力审核认定结果;
7.经营、安全、服务保障制度;
8.资信证明;
9.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1.申请:2.0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2.0个工作日。

 

 

区县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终止经营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无未处理的道路运输违章记录;道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范围中已经没有符合规定的相关车辆或已没有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由许可机关注销其经营范围并备案。

承诺件

条件型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决定书

1.道路客运经营及班线经营终止申请表;
2.经营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收回);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授权委托书;
5.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区县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增项)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有符合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车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依法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取得驾驶客运出租汽车资格的驾驶员;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

即办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1.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3.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4.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6.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7.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8.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10.委托书;
11.营业执照。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区县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有符合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车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依法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取得驾驶客运出租汽车资格的驾驶员;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

承诺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1.委托书;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3.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4.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6.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7.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9.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10.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12.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区县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许可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自有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100个以上,或签订服务协议达100辆以上的个体出租汽车服务公司;已经取得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符合经市政府批准的投放方案的规定;投放前两个年度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均为A(含)以上

承诺件

条件型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决定书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委托书;
3.被委托人身份证。

1.申请:0.4个工作日;
2.受理:0.6个工作日;
3.审查:0.6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0.4个工作日。

 

 

区县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变更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符合《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转让指标的,应当转让给符合《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不符合《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转让指标的,可以相互转让,也可以转让给符合《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出租汽车个体经营户转让指标的,可以转让给具有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也可以转让给个人;受让方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个体经营者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申请转让的指标投放日期在2016年12月21日之前:适用于转让指标是否符合转让条件;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因质押、有未处理的违章等情况,不能进行转让;出租汽车指标必须在办理经营权证后方能转让;转让的出租指标经营三年以上

承诺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1.双方签订的经营权转让协议;
2.分立协议;
3.公证书;
4.离婚协议书;
5.法院判决书或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6.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
7.道路运输证;
8.机动车行驶证;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0.营业执照;
11.授权委托书;
12.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颁证:1.0个工作日。

 

2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中心城区班车线路主体变更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承诺件

条件型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1.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2.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3.进站承诺(协议);
4.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5.授权委托书;
6.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主城区);
7.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10.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0.5个工作日。

 

 

中心城区班车线路终止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一)有中心城区班车客运经营范围和经营线路。
(二)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2.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
4.客运标志牌(收回);
5.道路运输证(收回);
6.主城区班车客运线路终止经营申请表。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10.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0.5个工作日。

 

 

中心城区班车线路延续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进站承诺书;
2.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3.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书;
4.授权委托书;
5.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延续经营申请表(主城区);
6.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10.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0.5个工作日。

 

 

中心城区班车线路新增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承诺件

条件型

道路旅客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1.进站承诺书;
2.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3.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书;
4.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6.授权委托书;
7.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主城区)。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10.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0.5个工作日。

 

 

中心城区班车线路变更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进站承诺书;
3.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4.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书;
5.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主城区);
6.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7.授权委托书。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10.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0.5个工作日。

 

 

中心城区班车客运业户终止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一)有中心城区班车客运经营范围和经营线路。
(二)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

承诺件

条件型

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1.道路客运经营及班线、包车经营终止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3.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4.委托书。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中心城区班车客运业户增项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承诺件

条件型

 

1.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3.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4.进站承诺(协议);
5.安全评估报告(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
6.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8.授权委托书;
9.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主城区)。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5.0个工作日;
4.审查:2.0个工作日;
5.送达:0.5个工作日。

 

 

中心城区班车客运业户开业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承诺件

条件型

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1.授权委托书;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3.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4.进站承诺(协议);
5.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6.安全评估报告(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
7.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8.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9.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主城区)。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5.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0.5个工作日。

 

 

中心城区班车客运业户核减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一)有中心城区班车客运经营范围和经营线路。
(二)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2.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3.委托书;
4.道路客运经营及班线、包车经营终止申请表。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县内包车客运运力主体变更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2.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3.原运力指标注销许可决定书;
4.道路包车客运经营申请表;
5.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6.授权委托书。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10.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0.5个工作日。

 

 

县内包车客运运力终止经营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即办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明;
2.道路客运经营及班线、包车经营终止申请表;
3.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4.授权委托书。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县内包车客运运力延续经营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3年第3号令)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2年第38号令)(《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授权委托书;
2.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3.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4.道路包车客运延续经营申请表。
5.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10.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0.5个工作日。

 

 

县内包车客运运力新增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道路包车客运经营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3.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4.授权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6.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10.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0.5个工作日。

 

 

县内包车客运业户终止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即办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2.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回收);
5.道路客运经营及班线、包车经营终止申请表。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县内包车客运业户增项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2.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3.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4.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5.授权委托书;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1.申请:2.0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2.0个工作日。

 

 

县内包车客运业户开业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2.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3.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4.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5.委托书;
6.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1.申请:2.0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2.0个工作日。

 

 

县内包车客运业户核减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2.委托书;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收回);
4.道路客运经营及班线、包车经营终止申请表;
5.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县内班车客运线路主体变更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进站承诺(协议);
2.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3.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4.原运力指标注销许可决定书;
5.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6.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7.授权委托书;
8.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10.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0.5个工作日。

 

 

县内班车客运线路终止经营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有许可的客运线路及包车运力;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

即办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明;
2.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
4.客运标志牌(收回);
5.道路客运经营及班线、包车经营终止申请表。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县内班车客运线路延续经营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2.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3.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4.授权委托书;
5.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延续经营申请表。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10.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0.5个工作日。

 

 

县内班车客运线路新增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2.进站承诺(协议);
3.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4.安全评估报告(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
5.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6.授权委托书;
7.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8.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10.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0.5个工作日。

 

 

县内班车客运线路变更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2.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
4.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5.进站承诺(协议);
6.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7.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10.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0.5个工作日。

 

 

县内、县际毗邻班车客运业户终止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有许可的客运班线或包车运力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2.道路客运经营及班线、包车经营终止申请表;
3.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4.授权委托书;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回收)。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县内、县际毗邻班车客运业户增项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2.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3.进站承诺(协议);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5.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7.授权委托书;
8.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5.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0.5个工作日。

 

 

县内、县际毗邻班车客运业户核减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有许可的客运班线或包车运力;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

即办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2.授权委托书;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回收);
4.道路客运经营及班线、包车经营终止申请表;
5.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县际毗邻客运班线线路终止经营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有许可的客运线路及包车运力;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明;
2.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
4.客运标志牌(收回);
5.道路客运经营及班线、包车经营终止申请表。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县际毗邻班车客运线路主体变更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进站承诺(协议);
2.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3.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4.原运力指标注销许可决定书;
5.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6.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7.授权委托书;
8.安全评估报告(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
9.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10.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0.5个工作日。

 

 

县际毗邻班车客运线路延续经营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2.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3.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4.授权委托书;
5.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延续经营申请表。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10.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0.5个工作日。

 

 

县际毗邻班车客运线路新增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2.进站承诺(协议);
3.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4.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5.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6.授权委托书;
7.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10.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0.5个工作日。

 

 

县际毗邻班车客运线路变更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2.进站承诺(协议);
3.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4.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5.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6.授权委托书;
7.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10.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0.5个工作日。

 

 

县际包车客运运力终止经营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明;
2.授权委托书;
3.道路客运经营及班线、包车经营终止申请表;
4.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县际包车客运业户终止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

即办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2.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3.委托书;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收回);
5.道路客运经营及班线、包车经营终止申请表。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县际班车客运业户终止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2.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3.委托书;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收回)。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县际班车客运线路主体变更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进站承诺(协议);
2.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3.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4.原运力指标注销许可决定书;
5.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6.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7.授权委托书;
8.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10.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0.5个工作日。

 

 

县际班车客运线路终止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

即办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明;
2.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
4.客运标志牌(收回);
5.道路客运经营及班线、包车经营终止申请表。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县际班车客运线路延续经营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2.授权委托书;
3.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延续经营申请表;
4.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5.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10.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0.5个工作日。

 

 

县际班车客运线路新增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2.进站承诺(协议);
3.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4.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5.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6.授权委托书;
7.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10.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0.5个工作日。

 

 

县际班车客运线路变更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2.进站承诺(协议);
3.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4.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5.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6.授权委托书;
7.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10.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0.5个工作日。

 

 

省际包车客运业户终止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道路客运经营及班线、包车经营终止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3.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收回);
5.委托书。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省际班车客运业户终止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道路客运经营及班线、包车经营终止申请表;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收回);
3.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4.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5.委托书。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省际班车客运线路主体变更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进站承诺(协议);
2.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3.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4.原运力指标注销许可决定书;
5.安全评估报告(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
6.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7.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8.授权委托书;
9.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10.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0.5个工作日。

 

 

省际班车客运线路终止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3.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4.客运标志牌(收回);
5.道路客运经营及班线、包车经营终止申请表。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省际班车客运线路延续经营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2.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3.安全评估报告(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
4.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5.授权委托书;
6.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延续经营申请表。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10.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0.5个工作日。

 

 

省际班车客运线路新增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2.进站承诺(协议);
3.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4.安全评估报告(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
5.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6.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7.授权委托书;
8.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10.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0.5个工作日。

 

 

省际班车客运线路变更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进站承诺(协议);
2.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3.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4.安全评估报告(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
5.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6.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7.授权委托书;
8.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10.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0.5个工作日。

 

 

省际、县际包车客运运力主体变更经营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2.原运力指标注销许可决定书;
3.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4.授权委托书;
5.道路包车客运经营申请表。
6.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10.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0.5个工作日。

 

 

省际、县际包车客运运力延续经营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2.道路包车客运延续经营申请表;
3.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4.授权委托书。
5.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10.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0.5个工作日。

 

 

省际、县际包车客运运力新增经营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2.道路包车客运经营申请表;
3.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4.授权委托书。
5.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10.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0.5个工作日。

 

 

省际、县际包车客运业户增项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2.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3.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4.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5.授权委托书;
6.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5.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0.5个工作日。

 

 

省际、县际包车客运业户开业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2.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3.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4.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5.授权委托书;
6.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5.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0.5个工作日。

 

 

省际、县际包车客运业户核减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即办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2.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回收);
5.道路客运经营及班线、包车经营终止申请表。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省际、县际班车客运业户增项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2.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3.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4.授权委托书;
5.进站承诺(协议);
6.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7.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8.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5.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0.5个工作日。

 

 

省际、县际班车客运业户开业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2.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3.进站承诺(协议);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5.安全评估报告(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
6.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8.授权委托书;
9.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5.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0.5个工作日。

 

 

省际、县际班车客运业户核减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2.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3.委托书;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收回);
5.道路客运经营及班线、包车经营终止申请表。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县内、县际毗邻班车客运业户开业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通用;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通用;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2.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3.进站承诺(协议);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5.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7.授权委托书;
8.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1.申请:2.0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2.0个工作日。

 

 

省际包车客运运力终止经营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通用;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即办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明
3.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4.授权委托书
5.道路客运经营及班线、包车经营终止申请表
6.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中心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终止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公告情况说明;
3.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4.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5.委托书。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中心城区公共汽车客运增项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符合线路经营要求的客运车辆和固定资产;
3.有良好的信用信息记录、财务状况;
4.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诺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1.企业资产证明;
2.客运管理人员清单;
3.营运驾驶员从业人员清单;
4.企业的经营方案;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营运客运车辆明细表;
7.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8.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9.授权委托书。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受理:0.5个工作日;
3.审查:0.5个工作日;
4.决定:0.5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中心城区公共汽车客运开业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符合线路经营要求的客运车辆和固定资产;
3.有良好的信用信息记录、财务状况;
4.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诺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1.企业资产证明;
2.客运管理人员清单;
3.营运驾驶员从业人员清单;
4.企业的经营方案;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营运客运车辆明细表;
7.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8.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9.授权委托书。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受理:0.5个工作日;
3.审查:0.5个工作日;
4.决定:0.5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区县公交客运终止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公告情况说明;
2.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3.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4.委托书;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收回)。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区县公交客运增项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企业的经营方案;
2.企业资产证明;
3.客运管理人员清单;
4.营运驾驶员从业人员清单;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营运客运车辆明细表;
7.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8.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9.授权委托书。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5.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0.5个工作日。

 

 

区县公交客运开业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1.营运客运车辆明细表;
2.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3.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4.授权委托书;
5.营运驾驶员从业人员清单;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7.企业资产证明;
8.客运管理人员清单;
9.企业的经营方案。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5.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0.5个工作日。

 

3

公路收费审批

政府还贷公路、经营性公路收费标准审批(核报市政府)

政府还贷公路、经营性公路收费标准审批(核报市政府)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具备通车且符合收费公路条件:具备通车且符合收费公路条件。

承诺件

条件型

收费标准的批复

1.建设部分文件;
2.收费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申请书;
3.发改委工可批复;
4.收费站设置批复;
5.第三方单位对收费标准的测算报告;
6.验收文件;
7.收费文件;
8.借款合同;
9.审计文件;
10.试收费期间情况报告;
11.财务后评价效益报告。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3.0个工作日;
3.专家评审:10.0个工作日;
4.审查:3.0个工作日;
5.决定:3.0个工作日;
6.送达:1.0个工作日。

 

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审核(核报市政府)

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审核(核报市政府)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具备通车且符合收费公路条件。

即办件

条件型

收费标准的批复

1.新建高速公路收费站设置申请书;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初设设计批复;
4.施工图设计批复;
5.当地人民政府关于收费站站址、站名设置意见。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3.0个工作日;
4.决定:3.0个工作日;
5.送达:2.0个工作日。

 

4

涉路施工许可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镇(乡、街道)级人民政府

20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承诺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1.申请文件;
2.设计方案。

1.申请:2.0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2.0个工作日。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普通公路)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承诺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1.申请文件;
2.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4.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1.申请:2.0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2.0个工作日。

 

一般性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即办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1.申请文件;
2.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4.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3.0个工作日;
4.决定:3.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临时性占用公路用地(10日内结束)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承诺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1.申请文件;
2.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4.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临时性挖掘公路用地(10日内完工)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承诺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1.申请文件;
2.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3.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4.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镇(乡、街道)级人民政府

20

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承诺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1.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2.申请文件;
3.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4.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3.0个工作日;
4.决定:3.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跨越、穿越公路许可

一般性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普通公路)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9

跨越,穿越普通公路:普通公路,市政道路,铁路跨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等设施;铁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市政道路,其他公路,人行通道等下穿高速公路;采取管桥,渡槽,架空等方式跨越高速公路的输水(油气)管道,通讯线缆;采取架空方式跨越高速公路的输电线路;采取设置地下通道(涵)或套管方式下穿高速公路的输水,排水(排污),油气,危险品管道,电缆,通讯电缆;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承诺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1.申请文件;
2.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施工方案;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4.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1.申请:2.0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2.0个工作日。

 

水电气等市政接入外线工程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普通公路)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跨越,穿越普通公路:普通公路,市政道路,铁路跨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等设施;铁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市政道路,其他公路,人行通道等下穿高速公路;采取管桥,渡槽,架空等方式跨越高速公路的输水(油气)管道,通讯线缆;采取架空方式跨越高速公路的输电线路;采取设置地下通道(涵)或套管方式下穿高速公路的输水,排水(排污),油气,危险品管道,电缆,通讯电缆;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即办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1.申请文件;
2.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4.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1.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临时性利用公路隧道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3个月内拆除)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跨越,穿越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市政道路,铁路跨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等设施;
铁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市政道路,其他公路,人行通道等下穿高速公路;
采取管桥,渡槽,架空等方式跨越高速公路的输水(油气)管道,通讯线缆;
采取架空方式跨越高速公路的输电线路;
采取设置地下通道(涵)或套管方式下穿高速公路的输水,排水(排污),油气,危险品管道,电缆,通讯电缆;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即办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1.申请文件;
2.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4.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临时性利用公路桥梁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3个月内拆除)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跨越,穿越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市政道路,铁路跨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等设施;
铁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市政道路,其他公路,人行通道等下穿高速公路;
采取管桥,渡槽,架空等方式跨越高速公路的输水(油气)管道,通讯线缆;
采取架空方式跨越高速公路的输电线路;
采取设置地下通道(涵)或套管方式下穿高速公路的输水,排水(排污),油气,危险品管道,电缆,通讯电缆;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承诺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1.申请文件;
2.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4.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临时性利用公路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3个月内拆除)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跨越,穿越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市政道路,铁路跨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等设施;
铁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市政道路,其他公路,人行通道等下穿高速公路;
采取管桥,渡槽,架空等方式跨越高速公路的输水(油气)管道,通讯线缆;
采取架空方式跨越高速公路的输电线路;
采取设置地下通道(涵)或套管方式下穿高速公路的输水,排水(排污),油气,危险品管道,电缆,通讯电缆;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承诺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1.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2.申请文件;
3.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4.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高速公路)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跨越,穿越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市政道路,铁路跨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等设施;
铁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市政道路,其他公路,人行通道等下穿高速公路;
采取管桥,渡槽,架空等方式跨越高速公路的输水(油气)管道,通讯线缆;
采取架空方式跨越高速公路的输电线路;
采取设置地下通道(涵)或套管方式下穿高速公路的输水,排水(排污),油气,危险品管道,电缆,通讯电缆;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承诺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1.申请文件;
2.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施工方案;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4.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1.申请:2.0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2.0个工作日。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镇(乡、街道)级人民政府

20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承诺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1.申请文件;
2.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4.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5.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5

在公路周边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许可...

 

在公路周边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许可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在公路周边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扩宽河床。

承诺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1.申请文件;
2.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4.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5.水利部门的审核意见。

1.申请:2.0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2.0个工作日。

 

6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0

身份证: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机动车驾驶证: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背景审查要求: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健康状况:身体健康符合从业要求;;吊销从业资格记录:最近5年内无被吊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相应知识:掌握出租汽车的相关法律法规,服务规范、职业道德、机动车维修、当地人文地理和旅客应急基本知识。

承诺件

条件型

从业资格证

1.机动车驾驶证;
2.身份证;
3.背景审查表;
4.彩色照片。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1.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0

身份证: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机动车驾驶证: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背景审查要求: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健康状况:身体健康;;吊销从业资格记录:申领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记录。

承诺件

条件型

从业资格证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1.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7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危险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0

身份证: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机动车驾驶证: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 2 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从事 4500 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运营活动的驾驶员,直接申请考试。;危险货物运输培训证明: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公安机关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记录:近3年内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或者近3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不能申请考试。

承诺件

条件型

从业资格证

1.考试成绩证明。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1.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0

身份证: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机动车驾驶证: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违章及无12分记分证明: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道路运输从业经历:除从事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运营活动的驾驶员外,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需取得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危险货物运输培训证明: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初中以上学历证明:申请道路危险货物(含剧毒、爆炸、放射品)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需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承诺件

条件型

从业资格证

1.机动车驾驶证;
2.身份证;
3.从业资格证或者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籍证明;
4.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记录;
5.培训证明;
6.彩色照片;
7.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1.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颁证:1.0个工作日。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0

身份证: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机动车驾驶证: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承诺件

条件型

从业资格证

1.考试成绩证明。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1.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8

经营性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0

机动车驾驶证: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身份证:是否符合申报年龄;公安机关违章及记分证明:是否有交通违章及记分。

承诺件

条件型

从业资格证

1.考试成绩证明。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1.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转籍(迁入)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0

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持有客运、货运、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类别的从业人员,在证件有效期内可申请转籍,受理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查询核实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信息后,重新发放从业资格证件并建立档案,收回原证件并通报原发证机关注销原证件和归档。;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转籍(迁入):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办理相应的转籍业务。

承诺件

条件型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1.机动车驾驶证;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转籍申请表;
3.近期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
4.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记录。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1.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转籍(迁出)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0

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驾驶员;身份证:道路运输驾驶员;公安机关身份信息变更证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

承诺件

条件型

档案袋(迁出)

1.机动车驾驶证;
2.身份证;
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转籍申请表》。

1.申请:0.6个工作日;
2.受理:0.6个工作日;
3.审查:0.6个工作日;
4.决定:0.6个工作日;
5.送达:0.6个工作日。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销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0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销:1、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2、持证人申请注销证件;
3、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撤销的;
4、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
5、从业资格证被吊销或者撤销的;
6、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承诺件

条件型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1.机动车驾驶证;
2.注销申请。

1.申请:0.6个工作日;
2.受理:0.6个工作日;
3.审查:0.6个工作日;
4.决定:0.6个工作日;
5.送达:0.6个工作日。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发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0

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发: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承诺件

条件型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1.机动车驾驶证;
2.近期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或者电子照片。

1.申请:0.6个工作日;
2.受理:0.6个工作日;
3.审查:0.6个工作日;
4.决定:0.6个工作日;
5.送达:0.6个工作日。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变更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0

身份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变更: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承诺件

条件型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1.机动车驾驶证;
2.近期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或者电子照片;
3.身份变更证明;
4.身份证。

1.申请:0.6个工作日;
2.受理:0.6个工作日;
3.审查:0.6个工作日;
4.决定:0.6个工作日;
5.送达:0.6个工作日。

 

 

经营性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证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0

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经营性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证: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承诺件

条件型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1.机动车驾驶证;
2.近期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或者电子照片;
3.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记录。

1.申请:0.6个工作日;
2.受理:0.6个工作日;
3.审查:0.6个工作日;
4.决定:0.6个工作日;
5.送达:0.6个工作日。

 

 

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0

身份证: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机动车驾驶证: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背景审查要求: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每个记分周期交通违法累积记分不超过十二分;;健康状况: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相关知识:掌握相关道路公交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乘客急救基本知识。

承诺件

条件型

从业资格证

1.身份证;
2.机动车驾驶证;
3.背景审查表;
4.彩色照片。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1.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9

经营性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外)

 

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0

机动车驾驶证: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是否符合申报年龄;公安机关违章及记分证明:是否有违章及记分。

承诺件

条件型

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1.货运培训结业证;
2.机动车驾驶证;
3.公安机关违章及记分证明;
4.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人员资格申领表;
5.身份证。

1.申请:0.6个工作日;
2.受理:0.6个工作日;
3.审查:0.6个工作日;
4.决定:0.6个工作日;
5.送达:0.6个工作日。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转籍(迁入)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0

机动车驾驶证: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身份信息变更证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身份证:是否符合申报年龄。

承诺件

条件型

从业资格证

1.机动车驾驶证;
2.身份证。

1.申请:1个工作日;
2.审查:2个工作日;
3.颁证:2个工作日。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转籍(迁出)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0

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持有客运、货运、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类别的从业人员,在证件有效期内可申请转籍,受理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查询核实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信息后,重新发放从业资格证件并建立档案,收回原证件并通报原发证机关注销原证件和归档。;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转籍(迁出):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办理相应的转籍业务。

承诺件

条件型

档案袋(迁出)

1.机动车驾驶证;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转籍申请表。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1.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销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0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销:
1、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2、持证人申请注销证件;
3、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撤销的;
4、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
5、从业资格证被吊销或者撤销的;
6、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承诺件

条件型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1.机动车驾驶证;
2.注销申请。

1.申请:0.6个工作日;
2.受理:0.6个工作日;
3.审查:0.6个工作日;
4.决定:0.6个工作日;
5.送达:0.6个工作日。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证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0

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证: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承诺件

条件型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1.机动车驾驶证;
2.近期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或者电子照片;
3.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记录。

1.申请:0.6个工作日;
2.受理:0.6个工作日;
3.审查:0.6个工作日;
4.决定:0.6个工作日;
5.送达:0.6个工作日。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发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0

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发: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承诺件

条件型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1.机动车驾驶证;
2.近期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或者电子照片。

1.申请:0.6个工作日;
2.受理:0.6个工作日;
3.审查:0.6个工作日;
4.决定:0.6个工作日;
5.送达:0.6个工作日。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变更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0

身份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变更: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承诺件

条件型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1.机动车驾驶证;
2.近期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或者电子照片;
3.身份变更证明;
4.身份证。

1.申请:0.6个工作日;
2.受理:0.6个工作日;
3.审查:0.6个工作日;
4.决定:0.6个工作日;
5.送达:0.6个工作日。

 

10

车辆运营证核发

 

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注销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已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

即办件

条件型

道路运输证

1.道路运输证(收回);
2.授权委托书;
3.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核发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技术等级、排气量、环保要求,车辆技术性能完好;车容整洁,营运标志完好,证牌齐全;新投入或更新的出租汽车,应当是出厂新车;符合本市出租汽车色度和标识管理规定,车身明显部位按规定设置经营者名称、投诉电话;按照规定安装、配备、使用出租汽车顶灯、计价器及空车待租标志、专用座套、电子真伪识别装置、营运服务数据信息采集传输系统和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智能终端等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

即办件

条件型

道路运输证

1.计价器检定证书;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重庆市营业性运输车辆登记表;
5.重庆市营运车辆购置告知书;
6.车辆照片;
7.授权委托书;
8.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变更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技术等级、排气量、环保要求,车辆技术性能完好;车容整洁,营运标志完好,证牌齐全;新投入或更新的出租汽车,应当是出厂新车;符合本市出租汽车色度和标识管理规定,车身明显部位按规定设置经营者名称、投诉电话;按照规定安装、配备、使用出租汽车顶灯、计价器及空车待租标志、专用座套、电子真伪识别装置、营运服务数据信息采集传输系统和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智能终端等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

即办件

条件型

道路运输证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重庆市营业性运输车辆登记表;
3.原车辆道路运输证(收回);
4.机动车行驶证;
5.计价器检定证书;
6.车辆照片;
7.授权委托书;
8.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条件:申请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3.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4.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5.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6.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7.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8.按照规定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

即办件

条件型

道路运输证

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防护及应急处理器材设施设备配备情况表;
2.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3.罐体检验合格证明;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车辆达标核查记录表;
6.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单;
7.机动车行驶证。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核发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车辆计税价格应当高于同期巡游车价格,其行驶证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至申请办理IC 卡《网约车运输证》之日间隔时间不超过2 年;混合动力车辆,发动机功率不低于90kW,车辆轴距不少于2650mm;7 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须接入重庆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应急报警装置;新能源车辆,发动机功率不低于90kW,续航里程不少于200km,车辆轴距不少于2650mm;机动车行驶证由本市公安部门核发,且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地址所属区域与拟经营区域一致;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采用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在1.5T 及以上,采用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量在1.8L 及以上,车辆轴距不少于2650mm

即办件

条件型

道路运输证

1.机动车行驶证;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车辆购置发票、机动车缴纳购置税的《税收完税证明》发票;
5.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合格证、应急报警装置合格证;
6.车辆彩色照片;
7.营业执照;
8.身份证明材料;
9.委托协议。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申请从事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

即办件

条件型

道路运输证

1.机动车辆行驶证;
2.重庆市营运性车辆登记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5.车辆达标核查记录表;
6.机动车登记证书;
7.卫星定位装置证明;
8.车辆3寸45度彩照;
9.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10.授权委托书;
11.营运车辆异动通知单。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机动车登记证和机动车行驶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承诺件

条件型

道路运输证

1.车辆3寸(9cm×6点2cm)45度彩照;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入(联)网证明;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运输车辆);
6.客车类型等级年度审验记录表;
7.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
8.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
9.重庆市营运车辆购置告知书;
10.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
11.营运车辆异动通知单;
12.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13.授权委托书;
14.重庆市营业性运输车辆登记表。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11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危险货物运输增项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条件1: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条件2: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条件3: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3):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条件4: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4):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条件1:申请人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条件2: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条件3: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3):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条件4: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4):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条件5: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5):
(五)属于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

承诺件

条件型

危货增项许可文书

1.企业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
2.拟投入车辆、设备承诺书;
3.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承诺书;
4.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
5.停车场地的租借合同;
6.停车场地的场地平面图;
7.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9.营业执照;
1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11.企业章程文本;
12.经办人居民身份证;
13.授权委托书;
1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15.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16.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材料;
17.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6.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增项许可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增项条件: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开业条件

承诺件

条件型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经办人居民身份证;
2.授权委托书;
3.企业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
4.驾驶人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5.营业执照;
6.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
7.押运人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8.装卸管理人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9.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证明;
10.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表;
11.依法取得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12.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监测仪器检测合格证明;
13.对放射性物品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14.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证明及依法应当取得的相关从业资格证件的;
15.驾驶人员的驾驶证;
1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17.辐射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等设备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
18.企业经营方案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开业许可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开业条件: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
1.专用车辆要求。
1)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
3)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
4)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2.设备要求。
1)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2)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二)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3.有具备辐射防护与相关安全知识的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2.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和辐射防护管理措施;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责任制度。;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开业条件: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含在放射性废物收贮过程中的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营运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
(一)持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生产、销售、使用、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
(三)有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备满足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承诺件

条件型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2.经办人居民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
4.企业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
5.驾驶人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6.驾驶人员的驾驶证;
7.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监测仪器检测合格证明;
8.对放射性物品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9.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证明及依法应当取得的相关从业资格证件的;
10.辐射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等设备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
11.企业经营方案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12.营业执照;
1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
14.押运人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15.装卸管理人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16.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证明;
17.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表;
18.依法取得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12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行政许可

即办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企业基本安全管理制度;
2.《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3.营业执照;
4.自有船舶的所有权证书、船检证书、国籍证书、最低配员证书;
5.船员服务簿;
6.每人的简历表;
7.企业经营船舶的高级船员证明材料;
8.机构设置及人员任命和分工的文件;
9.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10.船舶营运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11.船舶管理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12.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13.船舶管理合同;
14.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15.新增普通货运船舶备案表;
16.适任证书;
17.专职管理人员身份证;
18.劳动合同;
19.专职人员一览表。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经营者开业)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承诺件

条件型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2.营业执照;
3.船舶营运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4.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5.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6.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7.船舶管理合同;
8.自有船舶的所有权证书、船检证书、国籍证书、最低配员证书;
9.机构设置及人员任命和分工的文件;
10.企业经营船舶的高级船员证明材料;
11.企业基本安全管理制度;
12.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
13.新增普通货运船舶备案表;
14.船舶管理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经营许可证变更基本信息)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相关查看具体规定;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相关查看具体规定;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相关查看具体规定;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查看具体规定

即办件

条件型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有关人员电子身份证或房产证明及租房合同;
2.行政区划发生变更,要出具原地址港航管理部门同意迁出的书面意见和变更后属地港航管理部门同意接受的书面意见;
3.书面申请;
4.与变更事项的股东会决议;
5.变更后的企业新章程。

1.受理:0.0个工作日;
2.审查:0.0个工作日;
3.决定:1.0个工作日;
4.颁证:0.0个工作日。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经营许可证变更经营范围)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诺件

条件型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新增加船舶的高级船员一览表及劳动合同;
3.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
4.企业基本安全管理制度;
5.船舶原营运证;
6.新增加船舶的所有权、国籍、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补办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即办件

条件型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是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是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相关查看具体规定;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相关查看具体规定;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查看具体规定;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相关查看具体规定;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相关查看具体规定;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相关查看具体规定;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相关查看具体规定

即办件

条件型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申请表;
2.《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加盖了年度核查意见和公章的上年度核查报告书。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审查:0.5个工作日;
3.审查:0.5个工作日;
4.决定:0.5个工作日;
5.颁证:0.5个工作日。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诺件

条件型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许可决定书

1.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收回);
2.注销书面说明。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船舶营运证配发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即办件

条件型

船舶营业运输证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
2.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有效的《船舶所有权证书》;
4.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
5.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
6.船舶营运证注销登记证明书原件(收回 );
7.《船舶光船租赁证明书》;
8.法院拍卖证明文件(拍卖船舶);
9.加盖了备案受理单位公章的新建普通货运船舶备案回执;
10.船舶管理人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11.经营人或船舶管理人的安全管理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12.船舶委托管理协议;
13.船舶的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船舶营运证变更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件型

船舶营业运输证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
2.现经营人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
4.《船舶所有权证书》;
5.《船舶国籍证书》;
6.涉及变更内容的《船舶检验证书》相关页面;
7.船舶营运证注销登记证明书(收回);
8.《船舶光船租赁证明书》;
9.船舶管理公司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10.经营人或船舶管理人的安全管理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11.船舶委托管理协议。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船舶营运证补办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相关查看具体规定;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相关查看具体规定;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相关查看具体规定;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相关查看具体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是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是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相关查看具体规定;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查看具体规定;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相关查看具体规定

即办件

条件型

船舶营业运输证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

1.申请:0.5个工作日;
2.审查:0.5个工作日;
3.审查:0.5个工作日;
4.决定:0.5个工作日;
5.颁证:0.5个工作日。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船舶营运证注销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是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是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

即办件

条件型

船舶营业运输证

1.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申请表;
2.《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收回)。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船舶营运证到期换证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即办件

条件型

船舶营业运输证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
2.《国内水路运输许可证》;
3.《船舶所有权证书》;
4.《船舶国籍证书》;
5.《船舶光船租赁证明书》;
6.船舶管理人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7.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8.船舶委托管理协议;
9.《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封面及相关页面;
10.“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11.原《船舶营业运输证》。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变更基本信息)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即办件

条件型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2.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收回);
3.营业执照。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变更经营范围)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承诺件

条件型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新增加船舶的高级船员一览表及劳动合同;
2.专职管理人员一览表及每人的简历表、电子身份证、职称或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劳动合同;
3.运力批文或报备手续或船舶原营运证书;
4.《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变更经营范围书面申请;
6.新增加船舶的所有权证书、船检证书、国籍证书、最低配员证书复印件,省际企业的船舶还提供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证书复印件。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遗失补办)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即办件

条件型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到期换证)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即办件

条件型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2.上年度核查报告书;                  3.《水路运输许可证》。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注销)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注销);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注销);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注销);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注销);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领取船舶营运证件: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注销);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是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是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注销)

承诺件

条件型

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许可决定书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书面申请。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即办件

条件型

船舶营业运输证

1.船舶营运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2.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船舶所有权证书》;
4.《船舶国籍证书》;
5.《船舶检验证书》;
6.《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
7.《船舶光船租赁证明书》;
8.船舶管理人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9.船舶委托管理协议;
10.新增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船舶运力批文;
11.法院拍卖证明文件(拍卖船舶)。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变更)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是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是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

即办件

条件型

船舶营业运输证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            2.现经营人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3.《船舶所有权证书》;                 4.《船舶光船租赁证明书》;             5.《船舶国籍证书》;                  6.变更信息证明材料;                  7.《船舶营业运输证》(回收);          8.船舶管理公司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9.船舶管理协议。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到期换证)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即办件

条件型

船舶营业运输证

1.原《船舶营业运输证》(回收);       2.《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           3.《国内水路运输许可证》;             4.《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         5.《船舶国籍证书》;                   6.《船舶所有权证书》;                 7.《船舶光船租赁证明书》;             8.船舶管理人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9.船舶委托管理协议。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遗失补办)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即办件

条件型

船舶营业运输证

1.《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2.《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注销)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有明确的经营范围: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是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是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领取船舶营运证件: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

即办件

条件型

船舶营运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1.《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
2.注销申请。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经营者开业)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条件型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自有船舶的所有权证书、船检证书、国籍证书、最低配员证书;                    2.企业基本安全管理制度;               3.企业经营船舶的高级船员一览表及其证书;4.船舶营运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5.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6.船舶管理合同;                      7.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8.新增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船舶运力批文。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变更基本信息)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即办件

条件型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营业执照;
2.《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3.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收回)。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变更经营范围)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件型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收回);2.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包括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落实情况);               3.《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为其客运船舶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5.船舶的所有权证书、船检证书、国籍证书、最低配员证书;                        6.高级船员证明材料(一览表及劳动合同);7.船舶运力批文;                      8.船舶营运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9.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10.船舶管理公司有效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11.船舶管理合同;                    12.船舶管理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13.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到期换证)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即办件

条件型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2.《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收回);
3.年度核查意见合格并加盖了公章的上年度核查报告书。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遗失补办)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即办件

条件型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注销)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即办件

条件型

船舶营业运输证

1.注销书面说明;
2.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收回)。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配发船舶营运证)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诺件

条件型

船舶营业运输证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
2.《船舶检验证书》;
3.经营人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财务担保证明;
4.船舶营运证注销登记证明书原件(收回);
5.《船舶光船租赁证明书》;
6.船舶管理人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7.经营人或船舶管理人的安全管理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8.船舶委托管理协议;
9.该船与沿途停靠的港口签订的停靠协议;
10.沿途停靠站点港口经营许可证;
11.地方政府出具的渡口设置的批复文件;
12.新增运力的批准文件;
13.法院拍卖证明文件(拍卖船舶);
14.《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5.《船舶所有权证书》;
16.《船舶国籍证书》。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变更)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诺件

条件型

船舶营业运输证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
2.现经营人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收回);
4.《船舶所有权证书》;
5.《船舶国籍证书》;
6.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为其客运船舶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7.涉及变更内容的《船舶检验证书》相关页面;
8.《船舶注销登记证书》原件(收回);
9.《船舶光船租赁证明书》;
10.船舶管理公司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11.船舶管理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12.船舶管理协议;
13.与当地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协议;
14.沿途停靠站点港口经营许可证;
15.地方政府出具的渡口设置的批复文件。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到期换证)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即办件

条件型

船舶营业运输证

1.《国内水路运输许可证》;
2.《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
3.船舶委托管理协议;
4.《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封面及相关页面);
5.“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6.原《船舶营业运输证》(收回);
7.《船舶所有权证书》;
8.《船舶国籍证书》;
9.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为其客运船舶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10.《船舶光船租赁证明书》;
11.船舶管理人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12.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遗失补办)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即办件

条件型

船舶营业运输证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注销)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即办件

条件型

船舶营运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1.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申请表;
2.《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收回)。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经营者开业)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件型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自有船舶的所有权证书、船检证书、国籍证书、最低配员证书;
2.《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3.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为其客运船舶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4.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5.船舶管理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6.船舶管理合同;
7.企业基本安全管理制度;
8.机构设置及人员任命和分工的文件;
9.企业经营船舶的高级船员证明材料;
10.船舶运力批文;
11.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包括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落实情况)。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市内跨区县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变更基本信息)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是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是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领取船舶营运证件;《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即办件

条件型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2.营业执照;
3.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市内跨区县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变更经营范围)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是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是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领取船舶营运证件;《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承诺件

条件型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为其客运船舶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2.船舶运力批文;
3.船舶营运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4.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5.船舶管理公司有效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6.船舶管理合同;
7.船舶管理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8.船员服务簿;
9.简历表;
10.劳动合同;
11.专职人员一览表;
12.专职管理人员身份证;
13.适任证书;
14.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5.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16.《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17.船舶的所有权证书、船检证书、国籍证书、最低配员证书;
18.高级船员证明材料。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市内跨区县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遗失补办)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是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是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领取船舶营运证件;《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即办件

条件型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市内跨区县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到期换证)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是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是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即办件

条件型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收回);
2.年度核查意见合格并加盖了公章的上年度核查报告书;
3.《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市内跨区县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注销)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是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是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承诺件

条件型

市内跨区县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注销许可决定书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收回);
2.注销书面说明。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市内跨区县水路客运经营许可(配发船舶营运证)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即办件

条件型

船舶营业运输证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
2.《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船舶所有权证书》;
4.《船舶国籍证书》;
5.《船舶检验证书》;
6.新增运力的批准文件;
7.船舶营运证注销登记证明书原件(收回);
8.经营人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财务担保证明;
9.《船舶光船租赁证明书》;
10.经营人或船舶管理人的安全管理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11.船舶管理人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12.船舶委托管理协议;
13.该船与沿途停靠的港口签订的停靠协议;
14.沿途停靠站点港口经营许可证;
15.地方政府出具的渡口设置的批复文件;
16.法院拍卖证明文件(拍卖船舶)。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市内跨区县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变更)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领取船舶营运证件;《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是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是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即办件

条件型

船舶营业运输证

1.涉及变更内容的《船舶检验证书》相关页面;
2.《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
3.现经营人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收回);
5.《船舶所有权证书》;
6.《船舶国籍证书》;
7.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为其客运船舶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8.船舶管理协议;
9.与当地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协议;
10.沿途停靠站点港口经营许可证;
11.地方政府出具的渡口设置的批复文件;
12.《船舶注销登记证书》原件(收回);
13.《船舶光船租赁证明书》;
14.船舶管理公司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15.船舶管理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市内跨区县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遗失补办)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领取船舶营运证件;《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是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是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即办件

条件型

船舶营业运输证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市内跨区县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到期换证)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是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是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领取船舶营运证件;《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即办件

条件型

船舶营业运输证

1.原《船舶营业运输证》(收回);
2.《国内水路运输许可证》;
3.《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
4.《船舶国籍证书》;
5.经营人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财务担保证明;
6.《船舶所有权证书》;
7.《船舶光船租赁证明书》;
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9.船舶管理人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10.船舶委托管理协议;
11.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12.《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封面及相关页面)。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市内跨区县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注销)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领取船舶营运证件;《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是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是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即办件

条件型

船舶营运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1.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申请表;
2.《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收回)。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市内跨区县水路客运经营许可(经营者开业)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承诺件

条件型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2.自有船舶的所有权证书、船检证书、国籍证书、最低配员证书;
3.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4.船舶管理合同;
5.船舶运力批文;
6.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包括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落实情况);
7.机构设置及人员任命和分工的文件;
8.企业经营船舶的高级船员证明材料;
9.企业基本安全管理制度;
10.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为其客运船舶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11.船舶管理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60公里内省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经营者开业)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承诺件

条件型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2.船舶运力批文;
3.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包括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落实情况);
4.机构设置及人员任命和分工的文件;
5.企业经营船舶的高级船员证明材料;
6.企业基本安全管理制度;
7.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为其客运船舶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8.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9.船舶管理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10.船舶管理合同;
11.自有船舶的所有权证书、船检证书、国籍证书、最低配员证书。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1.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60公里内省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变更经营范围)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承诺件

条件型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2.《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收回);
3.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为其客运船舶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4.船舶营运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5.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6.船舶管理公司有效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7.船舶管理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8.船舶管理合同;
9.自有船舶的所有权证书、船检证书、国籍证书、最低配员证书;
10.船舶运力批文;
11.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12.高级船员证明材料;
13.简历表;
14.专职人员一览表;
15.船员服务簿;
16.专职管理人员身份证;
17.适任证书;
18.劳动合同。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60公里内省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变更基本信息)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即办件

条件型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2.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60公里内省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到期换证)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即办件

条件型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收回);
2.《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3.年度核查意见合格并加盖了公章的上年度核查报告书。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60公里内省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遗失补办)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即办件

条件型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60公里内省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注销)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60公里内省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注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承诺件

条件型

60公里内省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注销许可决定书

1.注销书面说明;
2.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收回)。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60公里内省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配发船舶营运证)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即办件

条件型

船舶营业运输证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
3.《船舶国籍证书》;
4.《船舶检验证书》;
5.经营人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财务担保证明;
6.船舶营运证注销登记证明书原件(收回);
7.《船舶光船租赁证明书》;
8.船舶管理人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9.经营人或船舶管理人的安全管理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10.船舶委托管理协议;
11.该船与沿途停靠的港口签订的停靠协议;
12.沿途停靠站点港口经营许可证;
13.地方政府出具的渡口设置的批复文件;
14.新增运力的批准文件;
15.法院拍卖证明文件(拍卖船舶);
16.《船舶所有权证书》。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60公里内省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变更)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即办件

条件型

船舶营业运输证

1.船舶管理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2.《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
3.现经营人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收回);
5.《船舶所有权证书》;
6.《船舶国籍证书》;
7.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为其客运船舶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8.涉及变更内容的《船舶检验证书》相关页面;
9.《船舶注销登记证书》原件(收回);
10.《船舶光船租赁证明书》;
11.船舶管理公司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12.船舶管理协议;
13.与当地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协议;
14.沿途停靠站点港口经营许可证;
15.地方政府出具的渡口设置的批复文件。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60公里内省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到期换证)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即办件

条件型

船舶营业运输证

1.《船舶营业运输证》(收回);
2.《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封面及相关页面);
4.《船舶国籍证书》;
5.《船舶所有权证书》;
6.《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
7.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为其客运船舶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9.《船舶光船租赁证明书》;
10.船舶管理人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11.船舶委托管理协议;
12.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60公里内省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遗失补办)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即办件

条件型

船舶营业运输证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60公里内省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注销)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即办件

条件型

船舶营运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1.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申请表;
2.《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收回)。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市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变更基本信息)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即办件

条件型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2.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收回);
3.营业执照。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市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变更经营范围)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承诺件

条件型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新增加船舶的高级船员一览表及劳动合同;
3.新增加船舶的所有权、国籍、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4.运力批文;
5.简历表;
6.专职人员一览表;
7.劳动合同;
8.适任证书;
9.船员服务簿;
10.身份证;
11.企业基本安全管理制度;
12.船舶原营运证。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市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遗失补办)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即办件

条件型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市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到期换证)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即办件

条件型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2.《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收回);
3.年度核查意见合格并加盖了公章的上年度核查报告书。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市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注销)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即办件

条件型

市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许可决定书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收回);
2.注销书面说明。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市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配发船舶营运证)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承诺件

条件型

船舶营业运输证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
2.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加盖了备案受理单位公章的新建普通货运船舶备案回执;
4.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
5.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
6.船舶营运证注销登记证明书原件(收回 );
7.《船舶光船租赁证明书》;
8.船舶管理人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9.经营人或船舶管理人的安全管理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10.船舶委托管理协议;
11.船舶的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12.法院拍卖证明文件(拍卖船舶);
13.有效的《船舶所有权证书》。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市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变更)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诺件

条件型

船舶营业运输证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
2.《船舶营业运输证》(收回);
3.《船舶所有权证书》;
4.《船舶国籍证书》;
5.《船舶检验证书》涉及变更内容的页面;
6.船舶营运证注销登记证明书(收回);
7.《船舶光船租赁证明书》;
8.船舶管理公司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9.经营人或船舶管理人的安全管理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10.船舶委托管理协议;
11.船舶安全管理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12.现经营人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市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遗失补办)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即办件

条件型

船舶营业运输证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市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到期换证)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即办件

条件型

船舶营业运输证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
2.原《船舶营业运输证》(收回);
3.《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封面及相关页面);
5.《船舶国籍证书》;
6.《船舶所有权证书》;
7.“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8.《船舶光船租赁证明书》;
9.船舶管理人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10.船舶委托管理协议;
11.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市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注销)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即办件

条件型

船舶营运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1.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申请表;
2.《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收回)。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市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经营者开业)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诺件

条件型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营业执照;
2.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3.船舶营运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4.船舶管理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5.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6.船舶管理合同;
7.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8.新增普通货运船舶备案表;
9.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
10.自有船舶的所有权证书、船检证书、国籍证书、最低配员证书;
11.企业基本安全管理制度;
12.《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13.企业经营船舶的高级船员证明材料;
14.机构设置及人员任命和分工的文件。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13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水运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市级项目)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0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44号第46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其中航运枢纽工程各阶段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入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二)主要机械设备或者设施试运行性能稳定,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三)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四)试运行期满足要求,工程效果和运行能力符合设计要求。  (五)环境保护设施,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等已按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且已通过验收或者备案。  (六)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七)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  (八)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已落实。  (九)廉政建设合同已经履行。

即办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1.竣工验收报告;
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5.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水运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区县项目)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44号第46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其中航运枢纽工程各阶段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入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二)主要机械设备或者设施试运行性能稳定,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三)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四)试运行期满足要求,工程效果和运行能力符合设计要求。  (五)环境保护设施,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等已按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且已通过验收或者备案。  (六)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七)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  (八)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已落实。  (九)廉政建设合同已经履行。

即办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竣工验收报告;
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5.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水运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市级项目)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0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32号第46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其中航运枢纽工程各阶段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入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二)主要机械设备或者设施试运行性能稳定,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三)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四)试运行期满足要求,工程效果和运行能力符合设计要求。  (五)环境保护设施,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等已按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且已通过验收或者备案。  (六)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七)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  (八)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已落实。  (九)廉政建设合同已经履行。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竣工验收报告;
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5.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水运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区县项目)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44号第46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其中航运枢纽工程各阶段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入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二)主要机械设备或者设施试运行性能稳定,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三)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四)试运行期满足要求,工程效果和运行能力符合设计要求。 (五)环境保护设施,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等已按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且已通过验收或者备案。 (六)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七)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 (八)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已落实。 (九)廉政建设合同已经履行。

承诺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1.竣工验收报告;
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5.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14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航道)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审批(市级项目)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0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航道)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审批:1.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2.建设方案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3.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文件; 4.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排序号: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施工图设计文件。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4.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航道)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审批(区县项目)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航道)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审批(区县项目)

即办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施工图设计文件。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5.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航道)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审批(市级项目)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0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航道)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审批

即办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设计变更文件。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4.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航道)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审批(区县项目)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航道)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审批(区县项目)

即办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1.设计变更文件;
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5.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航道)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审批(市级项目)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0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航道)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审批:1.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2.建设方案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3.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文件; 4.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即办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初步设计文件;
2.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4.备案证明;
5.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4.0个工作日;
4.决定:3.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航道)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审批(区县项目)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0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航道)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审批

即办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初步设计文件;
3.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5.备案证明。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5.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港口)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审批(市级项目)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0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港口)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审批

即办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施工图设计文件。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4.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港口)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审批(区县项目)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港口)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审批(区县项目)

即办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施工图设计文件。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5.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港口)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审批(市级项目)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0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港口)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审批(市级项目)

即办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设计变更文件。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4.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港口)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审批(区县项目)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港口)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审批(区县项目)

即办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设计变更文件。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5.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港口)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审批(市级项目)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0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港口)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审批

即办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初步设计文件;
3.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5.备案证明。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4.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港口)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审批(区县项目)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港口)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审批

即办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初步设计文件;
3.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5.备案证明。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5.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15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无部、市级补助资金的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区县项目)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无部、市级补助资金的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区县项目)

即办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1.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2.施工图设计文件;
3.申请文件。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无部、市级补助资金的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设计变更(区县项目)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无部、市级补助资金的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设计变更(区县项目)

承诺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1.申请文件;
2.设计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3.变更设计方案(含费用估算、专家意见和必要的勘察实现资料)。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无部、市级补助资金的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初步设计(区县项目)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无部、市级补助资金的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初步设计(区县项目)

承诺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1.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2.申请文件;
3.初步设计文件。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拟申请部、市级补助资金的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市级项目)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拟申请部、市级补助资金的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市级项目)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2.施工图设计文件;
3.申请文件。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拟申请部、市级补助资金的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设计变更(市级项目)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拟申请部、市级补助资金的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设计变更(市级项目)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申请文件;
2.设计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拟申请部、市级补助资金的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初步设计(市级项目)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1

拟申请部、市级补助资金的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初步设计(市级项目)

即办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2.申请文件;
3.初步设计文件。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市级项目)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市级项目)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2.施工图设计文件;
3.申请文件。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变更(市级项目)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变更(市级项目)

即办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申请文件;
2.设计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初步设计(市级项目)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4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初步设计(市级项目)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初步设计文件;
2.申请文件;
3.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普通公路施工图设计(区县项目)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普通公路施工图设计(区县项目)

承诺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交通行政不予许可决定书

1.申请文件;
2.施工图设计文件;
3.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普通公路设计变更(市级项目)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普通公路设计审批(市级项目)

承诺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交通行政不予许可决定书

1.设计变更申请书;
2.变更设计方案(含费用估算),必要的勘察试验资料;
3.设计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4.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变更设计单位发生变化的)。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1.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普通公路设计变更(区县项目)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普通公路设计审批(区县项目)

承诺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交通行政不予许可决定书

1.设计变更申请书;
2.变更设计方案(含费用估算),必要的勘察试验资料;
3.设计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4.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变更设计单位发生变化的)。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普通公路初步设计(市级项目)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普通公路初步设计(市级项目)

承诺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交通行政不予许可决定书

1.初步设计文件;
2.勘察设计合同;
3.项目工可批复文件或文号;
4.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5.工程地质勘查报告;
6.质量审查合格意见书文件或文号。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1.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普通公路初步设计(区县项目)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普通公路初步设计(区县项目)

承诺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交通行政不予许可决定书

1.初步设计文件;
2.勘察设计合同;
3.项目工可批复文件或文号;
4.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5.工程地质勘查报告;
6.质量审查合格意见书文件或文号。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高速公路施工图设计(市级项目)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高速公路施工图设计(市级项目)

承诺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交通行政不予许可决定书

1.施工图设计文件;
2.申请文件;
3.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高速公路施工图设计(区县项目)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高速公路施工图设计(区县项目)

承诺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交通行政不予许可决定书

1.申请文件;
2.施工图设计文件;
3.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高速公路设计变更(市级项目)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高速公路设计变更(市级项目)

承诺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交通行政不予许可决定书

1.设计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2.设计变更申请书;
3.变更设计方案(含费用估算),必要的勘察试验资料;
4.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变更设计单位发生变化的)。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高速公路设计变更(区县项目)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高速公路设计变更(区县项目)

承诺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交通行政不予许可决定书

1.设计变更申请书;
2.变更设计方案(含费用估算),必要的勘察试验资料;
3.设计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4.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变更设计单位发生变化的)。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高速公路初步设计(市级项目)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高速公路初步设计(市级项目)

承诺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交通行政不予许可决定书

1.初步设计文件;
2.勘察设计合同;
3.项目工可批复文件或文号;
4.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5.工程地质勘查报告;
6.质量审查合格意见书文件或文号。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1.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16

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审核(核报市政府)

 

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审核(核报市政府)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具备通车且符合收费公路条件:具备通车且符合收费公路条件

即办件

条件型

收费标准的批复

1.新建高速公路收费站设置申请书;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初设设计批复;
4.施工图设计批复;
5.当地人民政府关于收费站站址、站名设置意见。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3.0个工作日;
4.决定:3.0个工作日;
5.送达:2.0个工作日。

 

17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建设500吨级以下港口设施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在规划四级及其以上航道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或者其他用途使用港口岸线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业主单位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文件;
4.海事、航道部门关于项目建设的意见的文件;
5.港口岸线使用方案;
6.法定代表人电子身份证;
7.营业执照。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建设500吨级及以上港口设施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在规划四级及其以上航道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或者其他用途使用港口岸线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业主单位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文件;
3.营业执照;
4.海事、航道部门关于项目建设的意见的文件;
5.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6.港口岸线使用方案;
7.法定代表人电子身份证。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18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区县行政区域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许可(一类大件运输: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未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标准的)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七条: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十一条:承运人提出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诺件

条件型

重庆市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1.牵引车行驶证;
2.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挂车行驶证;
4.经办人身份证;
5.授权委托书;
6.货物图片;
7.载货后车辆尺寸图;
8.挂车临时行驶车牌号;
9.牵引车临时行驶车牌号。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区县行政区域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许可(三类大件运输: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七条: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十一条:承运人提出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诺件

条件型

重庆市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1.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挂车行驶证;
3.牵引车行驶证;
4.挂车临时行驶车牌号;
5.牵引车临时行驶车牌号;
6.经办人身份证;
7.授权委托书;
8.护送方案;
9.货物图片;
10.载货后车辆尺寸图。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1.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区县行政区域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许可(二类大件运输:超过一类大件运输标准且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七条: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十一条:承运人提出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诺件

条件型

重庆市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1.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挂车行驶证;
3.经办人身份证;
4.授权委托书;
5.货物图片;
6.载货后车辆尺寸图;
7.挂车临时行驶车牌号;
8.牵引车临时行驶车牌号;
9.牵引车行驶证。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跨越区、县行政区域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许可(一类大件运输: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 米、总长度未超过20 米且车货总质量未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标准的)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七条: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十一条:承运人提出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诺件

条件型

重庆市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1.牵引车行驶证或临时行驶车号牌;
2.挂行驶证或临时行驶车号牌;
3.授权委托书;
4.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载货后车辆尺寸图。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送达:0.2个工作日;
5.决定:0.2个工作日。     

 

 

跨越区、县行政区域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许可(三类大件运输: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不满120000千克的)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七条: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十一条:承运人提出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诺件

条件型

重庆市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1.牵引车行驶证或临时行驶车号牌;
2.挂行驶证或临时行驶车号牌;
3.授权委托书;
4.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载货后车辆尺寸图;
6.护送方案。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1.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跨越区、县行政区域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许可(三类大件运输:车货总质量超过120000 千克的)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七条: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十一条:承运人提出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诺件

条件型

重庆市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1.牵引车行驶证或临时行驶车号牌;
2.挂行驶证或临时行驶车号牌;
3.授权委托书;
4.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载货后车辆尺寸图;
6.护送方案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1.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桥梁验算时间除外

 

跨越区、县行政区域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许可(二类大件运输:超过一类大件运输标准且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七条: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十一条:承运人提出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诺件

条件型

重庆市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1.牵引车行驶证或临时行驶车号牌;
2.挂行驶证或临时行驶车号牌;
3.授权委托书;
4.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载货后车辆尺寸图。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1个工作日;
4.决定:0.4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19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普通货运终止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即办件

条件型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业务经营许可核减申请表;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6.道路运输证。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送达:0.2个工作日;
5.决定:0.2个工作日。

 

20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客运站经营终止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5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在终止经营前15日向社会公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2.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3.委托书;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收回);
5.道路客运经营及班线、包车经营终止申请表。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客运站经营许可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5

客运站经验收合格;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有相应的设备、设施;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已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2.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清单;
3.业务操作规程;
4.安全管理制度;
5.设施设备清单;
6.告知承诺书;
7.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8.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9.授权委托书;
10.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公共汽车客运站经营终止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5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在终止经营前15日向社会公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公告情况说明;
3.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4.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5.具有法人资格的主体机构的授权委托书。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公共汽车客运站经营许可

公共汽车客运站经营许可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5

客运站经验收合格;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有相应的设备、设施;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已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2.承诺书;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5.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21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条件: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条件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2.授权委托书;
3.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4.现有及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
5.现有及拟聘用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
6.拟投入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8.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
9.线路、站点和班次方案(含有始发地客运站、终到地客运站、途经边境口岸、途经停靠站点、班次等信息);
10.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11.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承诺书;
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3.安全评估报告(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22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注销)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0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承诺件

条件型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1.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延续)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即办件

条件型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

1.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扫描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
5.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
6.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扫描件、学历证书扫描件、职称、职业资格、培训证书扫描件、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扫描件;
7.企业技术人员一览表;
8.企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扫描件、职称、职业资格、培训证书扫描件、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扫描件;
9.企业技术工人一览表以及工人技术等级证明材料;
10.企业工程业绩一览表以及业绩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11.企业技术负责人工程业绩一览表以及证明材料扫描件;
12.企业自有机械设备一览表以及自有机械设备证明材料扫描件;
13.安全生产许可证。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新增)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新增

承诺件

条件型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

1.企业人员信息一览表;
2.企业信息一览表;
3.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书;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扫描件;
6.法人代表身份证;
7.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
8.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扫描件、学历证书扫描件、职称、职业资格、培训证书扫描件、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扫描件;
9.企业自有机械设备一览表以及自有机械设备证明材料扫描件;
10.安全生产许可证;
11.企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扫描件、职称、职业资格、培训证书扫描件、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扫描件;
12.企业业绩一览表;
13.企业技术负责人工程业绩一览表以及证明材料扫描件。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更换补办)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承诺件

条件型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登报挂失的报纸片断。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1.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变更)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承诺件

条件型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

1.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1.申请:0.4个工作日;
2.受理:0.4个工作日;
3.审查:0.4个工作日;
4.决定:0.4个工作日;
5.送达:0.4个工作日。

 

23

公路水运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0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2号)第六条  申请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公路工程或者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已建立劳动关系;
(二)安全生产考试成绩合格;
(三)申请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的,还应当具备公路工程或者水运工程相关专业建造师执业资格。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一)因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相关刑事、行政处罚且未履行完毕;
(二)申请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的,被依法终身取消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资格;
(三)申请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的,年龄超过建造师执业年龄;
(四)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一条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安全生产考核。

承诺件

条件型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4.申请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的,还应当提交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7个工作日;
3.决定:3个工作日;
4.发证:7个工作日

 

24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更新护路林30株以上、采伐护路林(无补种计划的)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更新采伐护路林

即办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1.申请文件;
2.补种(计划)方案或替代性绿化方案;
3.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3.0个工作日;
4.决定:3.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更新护路林30株(含)以下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更新采伐护路林

承诺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1.申请文件;
2.补种(计划)方案或替代性绿化方案。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普通公路)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申请文件;
2.补种(计划)方案或替代性绿化方案。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采伐护路林(有补种方案的)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更新采伐护路林

承诺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1.申请文件;
2.补种(计划)方案或替代性绿化方案。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25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市级项目)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和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该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有关安全设施设计的对策与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即办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1.安全设施设计;
2.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
3.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5.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区县项目)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0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和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该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有关安全设施设计的对策与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即办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文件;
2.安全设施设计;
3.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4.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26

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注销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按要求修改后,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如有)的复印件;(三)《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四)《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以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即办件

条件型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港口设施保安证书信息变更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按要求修改后,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如有)的复印件;(三)《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四)《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以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即办件

条件型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1.营业执照;
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新核发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按要求修改后,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如有)的复印件;(三)《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四)《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以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承诺件

条件型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1.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2.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
3.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港口设施保安证书年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于《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签发之日起每周年的前三个月内,向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提出年度核验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申请表;(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正、副本;(三)港口设施保安年度工作报告;(四)港口设施保安自评表;(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前款所称港口设施保安年度工作报告由港口设施保安主管负责编写,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盖章确认。港口设施保安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反映《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落实情况、接受相关培训情况、保安训练、演习情况及记录、保安事件发生的情况及记录、《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修改记录等内容。

承诺件

条件型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1.《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正、副本;
2.港口设施保安自评表;
3.港口设施保安年度工作报告;
4.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换证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按要求修改后,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如有)的复印件;(三)《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四)《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以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即办件

条件型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3.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审核意见;
4.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港口设施保安证书补办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按要求修改后,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如有)的复印件;(三)《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四)《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以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承诺件

条件型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27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0

身份证: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机动车驾驶证: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承诺件

条件型

从业资格证

1.考试成绩证明。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1.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28

地方投资的铁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地方投资的铁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0

初步设计文件:《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图设计。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初步设计由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审批。《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铁道部令2006年第26号)第四十六条:新建改建路网干线、时速160公里及以上铁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铁道部组织审查。其他铁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投资方组织审查,建设项目所在地铁路局参与审查。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可研批复文件;
2.初步设计文件;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水土保持;
5.压覆矿评估;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7.文物调查勘探报告;
8.通航影响评价及通航安全评价;
9.行洪影响评价;
10.地震安全影响评价。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29

地方投资的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地方投资的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建设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1.项目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批(核)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2.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3.符合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和深度要求; 4.设计概算应如实的反应设计内容和设计标准,做到量价准确; 5.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工程应当按有关规定报批相应台(站)址。

承诺件

条件型

许可决定书

1.申请文件;
2.初步设计文件;
3.可研(或项目申请报告)批复或核准。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30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认定(新申请)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受理条件如下:1.申报信息页面/告知承诺书(只针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为规定格式和内容,且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法人章齐全; 2.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页面:不少于2人; 3.持部证监理工程师信息:不少于25人; 4.工程系列高工信息:不少于10人; 5.中级经会人员信息:不少于2人; 6.试验检测机构信息或试验检测设备信息:有机构无设备,或无机构有设备; 7.业绩信息: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 8.企业信用信息:有两期及以上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且其中一期不低于A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认定(新申请);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受理条件如下: 1.申报信息页面/告知承诺书(只针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为规定格式和内容,且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法人章齐全; 2.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页面:不少于2人; 3.持部证监理工程师信息:不少于25人; 4.工程系列高工信息:不少于10人; 5.中级经会人员信息:不少于2人; 6.试验检测机构信息或试验检测设备信息:有机构无设备,或无机构有设备; 7.业绩信息: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 8.企业信用信息:有两期及以上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且其中一期不低于A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水运工程甲级监理企业资质新申请

承诺件

条件型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1.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2.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3.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2.受理:1个工作日;
3.审查:7个工作日;
4.决定:1个工作日;
5.送达:1个工作日。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认定(延续申请)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受理条件如下:1.申报信息页面/告知承诺书(只针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为规定格式和内容,且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法人章齐全; 2.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页面:不少于2人; 3.持部证监理工程师信息:不少于25人; 4.工程系列高工信息:不少于10人; 5.中级经会人员信息:不少于2人; 6.试验检测机构信息或试验检测设备信息:有机构无设备,或无机构有设备; 7.业绩信息: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 8.企业信用信息:有两期及以上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且其中一期不低于A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认定(延续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水运工程甲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0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5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水运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 (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具备1项大型和不少于2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 3.企业具备不少于2项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认定(延续申请)

承诺件

条件型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1.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2.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3.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1.申请:1个工作日;
2.受理:1个工作日;
3.审查:6个工作日;
4.决定:1个工作日;
5.颁证:1个工作日。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机电专项资质认定(新申请)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受理条件如下:1.申报信息页面/告知承诺书(只针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为规定格式和内容,且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法人章齐全; 2.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页面:不少于2人; 3.持部证监理工程师信息:不少于25人; 4.工程系列高工信息:不少于10人; 5.中级经会人员信息:不少于2人; 6.试验检测机构信息或试验检测设备信息:有机构无设备,或无机构有设备; 7.业绩信息: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 8.企业信用信息:有两期及以上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且其中一期不低于A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机电专项资质认定(新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水运工程甲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0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5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水运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 (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具备1项大型和不少于2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 3.企业具备不少于2项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机电专项资质认定(新申请)

承诺件

条件型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1.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2.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3.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4.告知承诺书

1.申请:1个工作日;
2.受理:1个工作日;
3.审查:6个工作日;
4.决定:1个工作日;
 5.颁证:1个工作日。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机电专项资质认定(延续申请)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水运工程甲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0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5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水运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 (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具备1项大型和不少于2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 3.企业具备不少于2项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机电专项资质认定延续申请;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受理条件如下:1.申报信息页面/告知承诺书(只针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为规定格式和内容,且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法人章齐全; 2.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页面:不少于2人; 3.持部证监理工程师信息:不少于25人; 4.工程系列高工信息:不少于10人; 5.中级经会人员信息:不少于2人; 6.试验检测机构信息或试验检测设备信息:有机构无设备,或无机构有设备; 7.业绩信息: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 8.企业信用信息:有两期及以上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且其中一期不低于A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机电专项资质认定延续申请。

承诺件

条件型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1.告知承诺书
2.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3.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4.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6.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颁证:1.0个工作日。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新申请)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受理条件如下:1.申报信息页面/告知承诺书(只针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为规定格式和内容,且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法人章齐全; 2.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页面:不少于2人; 3.持部证监理工程师信息:不少于25人; 4.工程系列高工信息:不少于10人; 5.中级经会人员信息:不少于2人; 6.试验检测机构信息或试验检测设备信息:有机构无设备,或无机构有设备; 7.业绩信息: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 8.企业信用信息:有两期及以上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且其中一期不低于A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水运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新申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水运工程甲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0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5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水运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 (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具备1项大型和不少于2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 3.企业具备不少于2项大型:水运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新申请。

承诺件

条件型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1.告知承诺书
2.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3.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4.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6.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颁证:1.0个工作日。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延续申请)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受理条件如下:1.申报信息页面/告知承诺书(只针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为规定格式和内容,且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法人章齐全; 2.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页面:不少于2人; 3.持部证监理工程师信息:不少于25人; 4.工程系列高工信息:不少于10人; 5.中级经会人员信息:不少于2人; 6.试验检测机构信息或试验检测设备信息:有机构无设备,或无机构有设备; 7.业绩信息: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 8.企业信用信息:有两期及以上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且其中一期不低于A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延续申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水运工程甲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0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5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水运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 (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具备1项大型和不少于2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 3.企业具备不少于2项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延续申请)。

承诺件

条件型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1.告知承诺书
2.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3.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4.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6.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颁证:1.0个工作日。

 

31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普通货运开业经营申请条件:《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第 12号令)第二章 经营许可和备案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承诺件

条件型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5.授权委托书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7.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
8.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9.机动车辆行驶证
10.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11.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
12.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1.申请:1个工作日;
2.受理:1个工作日;
3.审查:2个工作日;
4.决定:2个工作日;
5.送达:1个工作日。

 

32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2

1.已取得船舶所有权证明(适用于营运检验、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船舶设计图纸已经船检机构审查批准(适用于新建船舶的建造检验、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2.船舶建造、修理机构符合有关适检条件标准的规定

承诺件

条件型

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ZSB-1

1.船舶检验申请书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颁证:1.0个工作日。

 

33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发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发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0

1.已取得船舶所有权证明(适用于营运检验、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船舶设计图纸已经船检机构审查批准(适用于新建船舶的建造检验、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2.船舶建造、修理机构符合有关适检条件标准的规定

承诺件

条件型

渔业船舶安全检验证书

1.渔业船舶检验申请书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颁证:1.0个工作日。

 

34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承诺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交通行政不予许可决定书

1.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信息表;
2.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3.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4.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5.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6.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7.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35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市级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承诺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交通行政不予许可决定书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3.竣工决算、审计文件;
4.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批复文件;
5.交工验收报告;
6.运营单位试运营期间的使用报告;
7.试运营期工程质量缺陷处治及验收材料;
8.各参建单位工作报告;
9.各单项工程验收材料;
10.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3.0个工作日;
4.决定:3.0个工作日;
5.送达:2.0个工作日。

 

36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新申请)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受理条件如下:1.申报信息页面/告知承诺书(只针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为规定格式和内容,且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法人章齐全; 2.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页面:不少于2人; 3.持部证监理工程师信息:不少于10人; 4.工程系列高工信息:不少于3人; 5.中级经会人员信息:不少于1人; 6.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信息:不少于20人; 7.试验检测机构信息或试验检测设备信息:有机构无设备,或无机构有设备; 8.业绩信息:有企业业绩无个人业绩,或无企业业绩有个人业绩(不少于4人,且不少2项/人) 9.企业信用信息:最近年度全国或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不低于B级,且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新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 申请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5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8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经历,具备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 (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4人具备2项公路工程监理业绩,且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2.企业具备不少于1项二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或者不少于2项三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 (三)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见附件2)。 (四)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只有一: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新申请

承诺件

条件型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1.告知承诺书;
2.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3.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4.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专家审查:30.0个工作日;
4.审查:6.0个工作日;
5.决定:1.0个工作日;
6.送达:1.0个工作日。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延续申请)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 申请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5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8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经历,具备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 (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4人具备2项公路工程监理业绩,且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2.企业具备不少于1项二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或者不少于2项三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 (三)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见附件2)。 (四)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只有一: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受理条件如下: 1.申报信息页面/告知承诺书(只针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为规定格式和内容,且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法人章齐全; 2.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页面:不少于2人; 3.持部证监理工程师信息:不少于10人; 4.工程系列高工信息:不少于3人; 5.中级经会人员信息:不少于1人; 6.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信息:不少于20人; 7.试验检测机构信息或试验检测设备信息:有机构无设备,或无机构有设备; 8.业绩信息:有企业业绩无个人业绩,或无企业业绩有个人业绩(不少于4人,且不少2项/人) 9.企业信用信息:最近年度全国或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不低于B级,且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

承诺件

条件型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1.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2.告知承诺书
3.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4.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1.申请:1个工作日;
2.受理:1个工作日;
3.专家审查:30个工作日;
4.审查:6个工作日;
5.决定:1个工作日;
6.送达:1个工作日。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一般事项变更申请)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

己完成相应的监理企业信息登记变更(监理企业信息登记变更办理指南见《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进-步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监理登记工作的通知》(渝交路(2024)31号):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一般事项变更)

即办件

条件型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1.拟变更人员的工作简历
2.拟变更人员的学历证
3.拟变更人员的身份证
4.新营业执照
5.上级单位或公司董事会任命文件
6.拟变更人员的职称证

1.受理:0.5个工作日;
 2.颁证:0.5个工作日。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受理条件如下:1.申报信息页面/告知承诺书(只针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为规定格式和内容,且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法人章齐全; 2.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页面:不少于2人; 3.持部证监理工程师信息:不少于10人; 4.工程系列高工信息:不少于3人; 5.中级经会人员信息:不少于1人; 6.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信息:不少于20人; 7.试验检测机构信息或试验检测设备信息:有机构无设备,或无机构有设备; 8.业绩信息:有企业业绩无个人业绩,或无企业业绩有个人业绩(不少于4人,且不少2项/人) 9.企业信用信息:最近年度全国或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不低于B级,且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重大事项变更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 申请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5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8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经历,具备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 (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4人具备2项公路工程监理业绩,且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2.企业具备不少于1项二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或者不少于2项三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 (三)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见附件2)。 (四)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只有一: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承诺件

条件型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1.告知承诺书
2.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3.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1.申请:1个工作日;
2.受理:1个工作日;
3.专家审查:30个工作日;
4.审查:6个工作日;
5.决定:1个工作日;
6.送达:1个工作日。

 

37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法人;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
(三)拥有与申请资质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四)具备固定的质量检测场所,且环境条件满足质量检测要求;
(五)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承诺件

条件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
(二)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设施、质量检测场所证明材料;
(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申请人应当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许可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资质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5.0个工作日;
3.审查(含技术评审):60.0个工作日;
4.决定:20.0个工作日;
5.颁证:1.0个工作日。

 

38

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公路工程类别)注册

 

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公路工程类别)注册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1.办理对象须为通过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自然人;2.根据《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号)要求提供办事材料。

承诺件

条件型

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1.营业执照
2.继续教育材料
3.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
5.身份证明
6.注册申请表

1.受理:4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
3.决定:5个工作日;
4.送达:1个工作日。

 

39

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

 

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即办件

条件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

1.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申请书;
2.委托人身份证明;
3.拖轮及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技术资料(提供材料清单目录);
4.实施拖带的拖轮清单;
5.拖带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6.授权委托书;
7.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1.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40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海船舶〔2021〕143号)第十七条 船舶进港报告信息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三)客货装卸信息:载客人数、货物种类及货物数量、集装箱数量及重量等;

即办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1.船舶证书;
2.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舱单或者积载图;
3.发生过意外的详细报告;
4.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
5.定期申报材料;
6.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41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海船舶〔2021〕143号)第十七条 船舶进港报告信息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三)客货装卸信息:载客人数、货物种类及货物数量、集装箱数量及重量等;

即办件

条件型

1.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
2.船舶作业方案、拟采取的监护和防治污染措施;
3.船舶作业应急预案;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电子身份证;
5.与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6.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可行性论证材料;
7.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适装证书、适航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卸、装载船舶);
8.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的有关检验证明;
9.水上储库具备的靠泊船型和尺度;
10.过驳作业方案、已制定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包括经论证的限制作业的条件;
11.过驳水域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适用于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12.作业单位对参与过驳人员的培训证明;
13.授权委托书;
14.申请人身份证;
15.代理人身份证。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42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

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0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2016年6月2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21年9月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
(二)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装卸管理人员);

承诺件

条件型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1、申请考核人有效身份证件;                   2、能够证明其为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有效文件。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3.0个工作日;
4.决定:3.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申报人员资格认可

申报人员资格认可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0

《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2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政务服务指(2024)〉的通知》海政法〔2024〕108号)17.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认定(一)危险化学品申报员从业资格认定: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近2年内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4.首次申请的,应当具有在同1个从业单位连续3个月的相应业务实习经历;
5.无因谎报、瞒报危险化学品违规行为曾被吊销从业资格的情形。

承诺件

条件型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1)申报员/装箱检查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2)近2年内的考核合格证明;
3)具有在同1个从业单位连续3个月的相应业务实习经历的证明。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3.0个工作日;
4.决定:3.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0

《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2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政务服务指(2024)〉的通知》海政法〔2024〕108号)17.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认定(二)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从业资格认定: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近2年内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4.首次申请的,应当具有在同1个从业单位连续3个月的相应业务实习经历;
5.检查员具有正常辨色力;
6.无因谎报、瞒报危险化学品违规行为曾被吊销从业资格的情形。

承诺件

条件型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1)申报员/装箱检查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2)近2年内的考核合格证明;
3)具有在同1个从业单位连续3个月的相应业务实习经历的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具有正常辨色力的体检证明。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3.0个工作日;
4.决定:3.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43

港口经营许可

 

港口经营许可新办(集装箱业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三条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承诺件

条件型

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经营管理机构组成及固定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3.经营管理机构组成及固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
4.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备设施清单(仅限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5.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仅涉及危险化学品经营提供);
6.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安全设施施工监理安全验收评价验收结论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提交现状安全评价编制单位鲜章及专家审查通过意见(仅限危险货物港口);
7.外商提交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仅限外商投资港口经营);
8.港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表;
9.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10.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清单;
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家审查意见书;
1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3.经办人身份证;
14.授权委托书;
15.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的证明材料(仅限客运港口经营);
16.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仅限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17.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码头平面布置图老码头提交经交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结果审查意见;
18.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其中根据交通部和发改委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交办规划〔2019〕62号文件要求符合港口规划且满足安全环保和港口经营管理等要求的老码头可不提供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19.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20.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材料,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清单。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6.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港口经营许可延续(集装箱业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0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七条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七条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七条5.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设施设备;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七条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七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承诺件

条件型

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1.经办人身份证;
2.经营管理机构组成及固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
3.经营管理机构组成及固定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4.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材料,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清单;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6.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7.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清单;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家审查意见书;
9.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0.《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11.授权委托书;
12.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仅限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13.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备设施清单(仅限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14.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仅涉及危险化学品经营提供);
15.取得港口经营资质后近3年内的危险货物港口安全评价报告及落实情况(仅适用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16.港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表。

1.申请:2.0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2.0个工作日;
5.送达:2.0个工作日。

 

 

港口经营许可停业或歇业(集装箱业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0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十四条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承诺件

条件型

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1.《港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收回);
2.港口经营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文件;
3.港口经营许可停业或者歇业申请表。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港口经营许可变更(集装箱业务变更经营范围)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三条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承诺件

条件型

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经营管理机构组成及固定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3.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码头平面布置图老码头提交经交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结果审查意见;
4.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其中根据交通部和发改委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交办规划〔2019〕62号文件要求符合港口规划且满足安全环保和港口经营管理等要求的老码头可不提供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6.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材料,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清单;
7.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8.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清单;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家审查意见书;
10.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1.经办人身份证;
12.授权委托书;
13.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的证明材料(仅限客运港口经营);
14.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仅限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15.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备设施清单(仅限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16.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仅涉及危险化学品经营提供);
17.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安全设施施工监理安全验收评价验收结论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提交现状安全评价编制单位鲜章及专家审查通过意见(仅限危险货物港口);
18.外商提交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仅限外商投资港口经营);
19.港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表;
20.经营管理机构组成及固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6.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港口经营许可变更(集装箱业务变更经营主体)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三条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承诺件

条件型

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1.经营管理机构组成及固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
2.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3.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其中根据交通部和发改委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交办规划〔2019〕62号文件要求符合港口规划且满足安全环保和港口经营管理等要求的老码头可不提供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5.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材料,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清单;
6.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7.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清单;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家审查意见书;
9.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0.经办人身份证;
11.授权委托书;
12.经营管理机构组成及固定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13.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的证明材料(仅限客运港口经营);
14.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仅限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15.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备设施清单(仅限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16.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仅涉及危险化学品经营提供);
17.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安全设施施工监理安全验收评价验收结论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提交现状安全评价编制单位鲜章及专家审查通过意见(仅限危险货物港口);
18.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码头平面布置图老码头提交经交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结果审查意见;
19.外商提交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仅限外商投资港口经营);
20.港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表。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6.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港口经营许可变更(集装箱业务变更经营主体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三条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承诺件

条件型

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1.变更股东决议或者文件(仅适用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变更);
2.《港口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变更后新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仅适用于经营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变更);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经办人身份证;
6.授权委托书;
7.新办公地址的所有权证明(仅适用于办公地址变更);
8.新办公地址的使用权证明(仅适用于办公地址变更);
9.《港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收回);
10.港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港口经营许可新办(非集装箱业务)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三条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承诺件

条件型

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经营管理机构组成及固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
3.经营管理机构组成及固定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4.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码头平面布置图老码头提交经交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结果审查意见;
5.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清单;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家审查意见书;
7.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8.经办人身份证;
9.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其中根据交通部和发改委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交办规划〔2019〕62号文件要求符合港口规划且满足安全环保和港口经营管理等要求的老码头可不提供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10.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11.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材料,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清单;
12.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13.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仅限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14.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备设施清单(仅限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15.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仅涉及危险化学品经营提供);
16.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安全设施施工监理安全验收评价验收结论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提交现状安全评价编制单位鲜章及专家审查通过意见(仅限危险货物港口);
17.外商提交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仅限外商投资港口经营);
18.港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表;
19.授权委托书;
20.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的证明材料(仅限客运港口经营)。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6.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港口经营许可延续(非集装箱业务)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三条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承诺件

条件型

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1.经办人身份证;
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3.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4.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清单;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家审查意见书;
6.《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7.经营管理机构组成及固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
8.经营管理机构组成及固定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9.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材料,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清单;
10.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1.授权委托书;
12.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仅限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13.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备设施清单(仅限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14.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仅涉及危险化学品经营提供);
15.取得港口经营资质后近3年内的危险货物港口安全评价报告及落实情况(仅适用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16.港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表。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6.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港口经营许可停业或歇业(非集装箱业务)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0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承诺件

条件型

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行政许可决定书

1.港口经营许可停业或者歇业申请表;
2.港口经营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文件;
3.《港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收回)。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港口经营许可变更(非集装箱业务变更经营范围)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三条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承诺件

条件型

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1.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其中根据交通部和发改委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交办规划〔2019〕62号文件要求符合港口规划且满足安全环保和港口经营管理等要求的老码头可不提供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2.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3.经营管理机构组成及固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
4.经营管理机构组成及固定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5.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码头平面布置图老码头提交经交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结果审查意见;
6.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7.授权委托书;
8.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材料,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清单;
9.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10.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的证明材料(仅限客运港口经营);
11.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仅限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12.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备设施清单(仅限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13.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仅涉及危险化学品经营提供);
14.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安全设施施工监理安全验收评价验收结论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提交现状安全评价编制单位鲜章及专家审查通过意见(仅限危险货物港口);
15.外商提交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仅限外商投资港口经营);
16.港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表;
17.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清单;
1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家审查意见书;
19.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0.经办人身份证。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6.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港口经营许可变更(非集装箱业务变更经营主体)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三条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承诺件

条件型

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3.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材料,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清单;
4.经营管理机构组成及固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
5.经营管理机构组成及固定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6.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码头平面布置图老码头提交经交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结果审查意见;
7.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其中根据交通部和发改委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交办规划〔2019〕62号文件要求符合港口规划且满足安全环保和港口经营管理等要求的老码头可不提供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8.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仅涉及危险化学品经营提供);
9.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安全设施施工监理安全验收评价验收结论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提交现状安全评价编制单位鲜章及专家审查通过意见(仅限危险货物港口);
10.外商提交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仅限外商投资港口经营);
11.港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表;
12.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13.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清单;
1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家审查意见书;
1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6.经办人身份证;
17.授权委托书;
18.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的证明材料(仅限客运港口经营);
19.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仅限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20.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备设施清单(仅限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6.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港口经营许可变更(非集装箱业务变更经营主体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三条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承诺件

条件型

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1.《港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收回);
2.《港口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变更后新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仅适用于经营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变更);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经办人身份证;
6.授权委托书;
7.变更股东决议或者文件(仅适用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变更);
8.新办公地址的所有权证明(仅适用于办公地址变更);
9.新办公地址的使用权证明(仅适用于办公地址变更);
10.港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港口拖轮经营许可新办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0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港口拖轮经营;在申请经营的港口所在地注册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港口拖轮经营;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港口拖轮经营;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港口拖轮经营;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港口拖轮经营

承诺件

条件型

港口经营许可证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表;
2.提供至少1艘自有并经营的内河拖轮证明材料;
3.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4.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6.港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6.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港口拖轮经营许可延续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三条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承诺件

条件型

港口经营许可证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表;
2.提供至少1艘自有并经营的内河拖轮证明材料;
3.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4.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6.港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6.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港口拖轮经营许可停业或歇业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0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承诺件

条件型

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行政许可决定书

1.港口经营许可停业或者歇业申请表;
2.港口经营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文件;
3.《港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收回)。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港口拖轮经营许可变更(变更经营范围)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三条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承诺件

条件型

港口经营许可证

1.提供至少1艘自有并经营的内河拖轮证明材料;
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3.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5.港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6.港口经营业务申请表。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6.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港口拖轮经营许可变更(变更经营主体)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三条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承诺件

条件型

港口经营许可证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表;
2.提供至少1艘自有并经营的内河拖轮证明材料;
3.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4.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6.港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6.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港口拖轮经营许可变更(变更经营主体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三条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承诺件

条件型

港口经营许可证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表;
2.提供至少1艘自有并经营的内河拖轮证明材料;
3.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4.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6.港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44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承诺件

条件型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1.港口采掘、爆破等施工作业审批申请报告;
2.申请港口爆破工程施工作业的,提交拥有被爆破设施的权属文件;
3.建设单位和施工作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文件;
4.采掘、爆破作业人员和船员的操作证;
5.采掘、爆破作业人员和船员的适任证;
6.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单位资质证书;
7.采掘、爆破施工作业方案;
8.采掘、爆破施工作业的合同或协议书;
9.采掘、爆破机械设备和作业船舶的安全检验合格证;
10.涉及工程的国土资源部门、环保部门的设计批准文件。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1.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45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0号)第四十二条 船舶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前,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与作业船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确认作业的安全状况和应急措施。

即办件

条件型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申请决定书

1.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申请书。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46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区县项目)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0

1.港口建设项目经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2.提交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3.编制项目概况‘4.编制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5.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承诺件

条件型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区县项目)许可决定书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2.依法需取得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文件;
3.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5.0个工作日;
4.决定:5.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市级项目)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0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1.港口建设项目经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2.提交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3.编制项目概况;4.编制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5.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承诺件

条件型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市级项目)许可决定书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2.依法需取得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文件;
3.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5.0个工作日;
4.决定:5.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47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新增客船投入运营审批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第4号)第十四条 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承诺件

条件型

新增客船投入运营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1.企业新增运力的申请文件;
2.营业执照;
3.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包括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落实情况)。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新增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十四条 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承诺件

条件型

新增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1.申请文件。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48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2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政务服务指(2024)〉的通知》海政法〔2024〕108号)(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1.年满 18 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 16 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 60 周岁;
2.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3.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4.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5.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承诺件

条件型

船员适任证书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初次申请)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最近 2 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4)近期两寸白底彩色证件照片2张;
5)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2.申请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先取得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最近 2 年内的符合内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3.0个工作日;
4.决定:3.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系统中已有有效的海船健康证明的船员可免于提交);
4)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5)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6)船员服务簿;
7)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3.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重新签发)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系统中已有有效的海船健康证明的船员可免于提交);
4)船员服务簿;
5)现持有的《适任证书》(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6)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4.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补发申请)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遗失情况说明;
4)《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原件。
5.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变更申请)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系统中已有有效的海船健康证明的船员可免于提交);
4)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5)近期两寸白底彩色证件照片(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6)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7)船员服务簿;
8)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6.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申请适任航区(线)扩大或者延伸的: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4)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核发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2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政务服务指(2024)〉的通知》海政法〔2024〕108号)(四)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核发:1.年满18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2.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3.通过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承诺件

条件型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核发(初次申请)
1)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申请表(无纸化申请时免于提交);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1年内签发的身体条件证明,或者有效的海船船员或内河船舶船员健康体检证明;
4)培训证明(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5)海船或内河船船长、驾驶员或引航员适任证书(如适用,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6)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有效《游艇驾驶证》(如适用)。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核发(延续申请)
《游艇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或届满后12个月内的,提供以下材料
1)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申请表(无纸化申请时免于提交);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1年内签发的合格身体条件证明,或者有效的海船船员或内河船舶船员健康体检证明。
船员管理系统中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予提交相应纸质材料。
《游艇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后12个月及以上,需通过《海船船员培训大纲》《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和考试大纲》规定的实际操作评估后,方可申请《游艇驾驶证》再有效。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核发(补发申请)
1)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证书遗失说明(遗失时);
4)被损坏的证书原件(污损时)。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3.0个工作日;
4.决定:3.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49

水上水下作业或活动许可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新增)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5

《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2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政务服务指(2024)〉的通知》海政法〔2024〕108号)9.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二)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1. 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或者内河浮动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2. 已制定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方案;
3. 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承诺件

条件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正本)

1.委托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或变更申请书;
3.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港口岸线使用(或交通部关于使用岸线的意见)等批准文件或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的批准文件(需办理批准的项目);
4.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施工简图);
5.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6.与水上水下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建设、施工单位为同一单位时除外);
7.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施工作业时);
8.参与施工作业(活动)的船舶清单;
9.公安部门同意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的安全许可文件(内河水域申请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10.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11.委托人身份证明。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变更)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5

《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2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政务服务指(2024)〉的通知》海政法〔2024〕108号)9.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二)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1. 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或者内河浮动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2. 已制定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方案;
3. 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承诺件

条件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副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变更申请书;
2.委托证明;
3.拟新增加船舶已纳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的证明材料;
4.拟新增加作业船舶的清单;
5.与拟新增加作业船舶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必要时);
6.申请延期的说明;
7.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8.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9.委托人身份证明。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50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7

《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2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政务服务指(2024)〉的通知》海政法〔2024〕108号)13.船舶国籍登记:1.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2.船舶具备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4.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承诺件

条件型

船舶国籍证书

1.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初次申请)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可免于提交);
4)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
5)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2.船舶国籍证书核发(变更申请)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
4)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5)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3.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换发申请)
污损换发: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原船舶国籍证书原件(可免于提交);
4)换发理由的书面说明。
4.到期换发: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原船舶国籍证书(可免于提交);
4)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
5.船舶国籍证书核发(遗失补发申请)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补发理由的书面说明。
6.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注销申请)
所有权转移注销: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
6)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还应提交已通知承租人的证明文件;
7)融资租赁船舶,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
8)已办理抵押权登记且抵押登记时明示同意抵押期间转让所有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已知晓船舶转让情况的证明材料原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但抵押登记时未明示抵押期间是否同意转让或明示不同意转让所有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
7.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注销: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4)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5)有关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船舶失踪的证明文件。
8.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注销: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原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4)申请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文件。
9.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核发(初次申请/到期换发)
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10.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新造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11.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或交接港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
4)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12.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其住所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光船租赁合同;
4)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5)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13.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住所地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
14.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新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变化后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15.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可以在申请注销所有权登记的同时持以下材料到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有关变更证明文件;
4)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16.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核发(变更申请)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
4)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5)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适用于证书上涉及相关变更)。
17.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污损换发申请)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原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4)换发理由的书面说明。
18.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注销申请)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51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市管航道)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第六条 通航建筑物投入运行前,承担运行操作、船舶调度、设备设施养护等职责的单位(以下统称运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运行方案。

承诺件

条件型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许可决定书

1.运行方案审查申请;
2.运行方案及编制说明。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区县管辖航道)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第六条 通航建筑物投入运行前,承担运行操作、船舶调度、设备设施养护等职责的单位(以下统称运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运行方案。

承诺件

条件型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许可决定书

1.运行方案审查申请;
2.运行方案及编制说明。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52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许可(经营者开业)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6号)第二十六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五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诺件

条件型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1.《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安全与防污染有效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4.机构设置及人员任命和分工的文件;
5.企业基本安全管理制度;
6.每人的简历表;
7.适任证书;
8.船员服务簿;
9.专职人员一览表;
10.专职管理人员身份证;
11.劳动合同。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2.0个工作日;
3.审查:1.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许可(经营许可证变更经营范围)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6号)第二十六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七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变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承诺件

条件型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1.《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2.企业基本安全管理制度;
3.安全与防污染有效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4.机构设置及人员任命和分工的文件;
5.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6.工商营业执照;
7.适任证书;
8.船员服务簿;
9.身份证;
10.每人的简历表;
11.劳动合同;
12.专职人员一览表。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许可(经营许可证注销)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十一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

承诺件

条件型

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许可经营许可证注销许可决定书

1.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许可证原件(收回);
2.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许可注销书面说明。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许可(经营许可证变更基本信息)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6号)第二十六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七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变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即办件

条件型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1.《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许可(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6号)第二十六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九条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即办件

条件型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1.年度核查意见合格并加盖了公章的上年度核查报告书;
2.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3.《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许可(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6号)第二十六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九条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即办件

条件型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1.《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1.申请:0.2个工作日;
2.受理:0.2个工作日;
3.审查:0.2个工作日;
4.决定:0.2个工作日;
5.送达:0.2个工作日。

 

53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规划一至四级航道上以及市级立项的与航道有关项目)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建设项目符合审批机关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备案;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符合交通运输部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要求

承诺件

条件型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许可决定书

1.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书;
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3.项目建设依据;
4.规划调整;
5.拆迁承诺函、协议。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规划五级及以下航道上的与航道有关项目)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17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核。除依法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以外,市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一至四级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因此,按法规规定,需要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行政许可事项拆分为两个办理项。

承诺件

条件型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许可决定书

1.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书;
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3.项目建设依据;
4.规划调整;
5.拆迁承诺函、协议。

1.申请:1.0个工作日;
2.受理:1.0个工作日;
3.审查:2.0个工作日;
4.决定:1.0个工作日;
5.送达:1.0个工作日。

 

 

 

附件2

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序号

强制事项

法定依据

适用条件

强制方式

强制权限

备注

1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行为的行政强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退还扣留的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抵扣应缴赔偿费及罚款后,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超过部分余款退还当事人。前两款规定涉及村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

扣留车辆、工具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责令限期拆除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逾期不拆除的。

代为拆除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逾期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责令限期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逾期不拆除的。

代为拆除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逾期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责令限期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修建的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逾期不拆除的。

代为拆除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5

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拒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强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拒不改正的。

扣留车辆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6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行政强制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2.《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退还扣留的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抵扣应缴赔偿费及罚款后,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超过部分余款退还当事人。

当事人被扣留车辆、工具,在告知的规定期限内未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

扣留车辆、工具,依法拍卖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7

对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强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经现场核实,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3.经责令改正,按照执法部门要求进行整改。
4.未造成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

不予强制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扣留车辆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8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经劝导消除或主动消除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行为。
3.未造成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

不予强制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2.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9

对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强行冲卡、故意堵塞收费道口等并拒不按照规定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的行为的行政强制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
(二)强行冲卡的;
(三)故意堵塞收费道口的。
拒不按照前款规定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

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强行冲卡、故意堵塞收费道口等并拒不按照规定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

拖移车辆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0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站(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行政强制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擅自在公路上设站(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

强制拆除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1

对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逾期不拆除收费设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及时拆除收费设施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

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及时拆除收费设施,经责令限期拆除收费设施,逾期不拆除的。

强制拆除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2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行为的行政强制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依法处理至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

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3

对影响公路通行安全设施、因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需要恢复原状或者拆除的行政强制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因管道、杆线、电缆、护栏及检查井(孔)等设施缺损、移位、下沉等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新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条 因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需要,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各类设施、标志标线等,其所有权人应当主动配合,予以迁移、加固或者自行拆除。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代履行,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承担。

因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需要,应当拆除的各类设施等其所有权人不配合拆除的。

代为修复、更新、迁移、加固或者拆除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4

对户外广告依法应当拆除或者经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改正或者办理审查手续,逾期仍不执行的行政强制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依法应当拆除或者经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改正或者办理审查手续,逾期仍不执行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代履行情形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代为拆除,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依法代为拆除,其费用由设置者、发布者承担。

户外广告依法应当拆除或者经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改正或者办理审查手续,逾期仍不执行的。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5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实施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不配合调查取证、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立即停止运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积极转运乘客;
3.未造成安全事故。

不予强制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2.经系统核查,证实车辆不具备合法有效资质的。

扣押车辆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6

对违法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工具的行政强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车辆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的;
2.运输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放射性物品、剧毒化学品等除外。

扣押车辆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7

对违反条例规定不能现场处理、拒不接受现场检查、无证经营、在限期内拒不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的行政强制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对拒不接受现场检查、无证经营、在限期内拒不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扣押机动车辆或者设施设备,出具扣押凭证,并责令其限期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
逾期不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拍卖扣押机动车辆或者设施设备。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滞纳金和罚款后,余款退还当事人,不足部分依法予以追缴。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不予强制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拒不接受现场检查、无证经营、在限期内拒不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的。

1.扣押车辆
2.扣押设施设备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依法拍卖扣押机动车辆或者设施设备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8

对非巡游出租汽车喷涂、设置巡游出租汽车相混淆的营运标识或者设施设备的行政强制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非巡游出租汽车的其他车辆设置、安装、使用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设施设备的,或者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车体颜色、图案的,暂扣车辆

现场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当场改正的。

不予强制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1.设置、安装、使用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设施设备的;
2.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车体颜色、图案的。

扣押车辆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9

对逾期不履行交通运输领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
2.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

代履行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1.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
2.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
发生以上情况经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代为清除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1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经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代为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2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行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

代为卸载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3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且经相关部门检测评估确定造成了水污染,经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改正的。

代为治理污染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4

对需要立即清除道路、航道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当事人对航道中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不能清除,或当事人不在场的

代为清除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5

对港区内有关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危险货物的行政强制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装卸、储存区域实施监督检查,并明确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七)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封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扣押违法储存的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包括危险货物集装箱直装直取和限时限量存放,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查封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
2.扣押违法储存的危险货物;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6

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并通过审核,且经航道部门鉴定评估确定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

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7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按要求即时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害扩大的。                        
3.未造成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

不予强制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经航道部门鉴定评估确定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且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

扣押非法采砂船舶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8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1.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2.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当事人存在上述违法情形,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9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五条 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代为拆除养殖、种植设施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0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逾期不消除安全隐患行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
2.未经依法批准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
当事人存在上述违法情形,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

代为消除安全隐患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1

禁止船舶进出港、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十四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船舶离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禁止其进港、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第二十三条 船舶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实际配员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的,对中国籍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满足本规则要求;对外国籍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齐人员,或者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由其船旗国主管当局对其实际配员作出的书面认可。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根据内河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海事管理机构可责令有关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所属船舶、浮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有关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对拒不加强管理或者在期限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责令其停航、停止作业等强制措施。
6.《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责令游艇立即纠正;未按照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游艇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拖离、禁止进出港。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航运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应当办理符合证明而未办理的,或者航运公司、船舶不再符合签发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条件的,应当责令航运公司、船舶立即改正。船舶不按照要求改正的,对船舶可以采取责令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禁止进出港口等行政强制措施。

1.经核实申报或者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擅自在不具备作业条件的码头、泊位或者非指定水域装卸危险货物的;
3.船舶或者其设备不符合安全、防污染要求的;
4.危险货物的积载和隔离不符合规定的;
5.船舶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计划不符合规定的;
6.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实际配员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的;
7.对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内河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令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所属船舶、浮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拒不加强管理或者在期限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
8.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未按照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9.航运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应当办理符合证明而未办理的,或者航运公司、船舶不再符合签发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条件,不按照要求改正的。

禁止船舶进出港、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2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1.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2.未持有合格的登记证书;
3.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
当事人存在上述违法情形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经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

暂扣船舶、浮动设施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3

对船舶违反规定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行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经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代为拖离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4

对超额、超载、超速、超时、超越航线航行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船舶、浮动设施有下列危及水上交通安全行为的,可以禁止其离港、责令驶向或者移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拒不执行者,可以采取拖移、卸载、解除动力、暂扣等紧急措施:
(一)超额、超载、超速、超时、超越航线航行的;
(二)在封航、封渡水位航行的;
(三)在客运码头、危险货物装卸码头、船闸区域擅自滞留,危及水上交通安全的。

1.超额、超载、超速、超时、超越航线航行的;
2.在封航、封渡水位航行的;
3.在客运码头、危险货物装卸码头、船闸区域擅自滞留,危及水上交通安全的。
船舶、浮动设施有上述违法情形的,且拒不执行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命令的。

代为拖移、卸载、解除动力、暂扣等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5

对车辆超载运输行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

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6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等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

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7

对交通运输领域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物品;
3.作业场所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

查封或者扣押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附件3

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序号

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事项范围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检查权限

是否联合检查

备注

1

对收费公路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公路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和县道的管理工作,并对乡道、村道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做好村道相关工作。
《重庆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管理的具体执法工作。

对公路经营主体执行相关公路法律、法规、规章、工作方针、政策,以及管养规范标准情况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1.日常检查:非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2次;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4次。
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网上筛查、机动巡查、路检路查等违法线索实施。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

对普通公路养护企业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公路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和县道的管理工作,并对乡道、村道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做好村道相关工作。

对公路养护企业执行相关公路法律、法规、规章、工作方针、政策,以及管养规范标准情况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1.日常检查:一年不超过2次;
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网上筛查、机动巡查、路检路查等违法线索实施。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级人民政府

 

3

对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条规定,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执法工作。
第六十五条规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驾驶员的运输经营行为、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道路、客货集散地、公路收费站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规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六条规定,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八十二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六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检查道路运输经营者管理道路运输驾驶员的情况,有权查阅、复制相关材料或者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报送有关材料。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五条规定,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六条规定,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对道路客运经营者资质、运营,以及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

1.日常检查:非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2次;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4次;
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网上筛查、机动巡查、路检巡查等违法线索实施。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

对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条规定,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执法工作。
第六十五条规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驾驶员的运输经营行为、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道路、客货集散地、公路收费站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规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六条规定,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八十二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六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对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者资质、经营行为,以及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1.日常检查:非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2次;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4次;
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网上筛查、机动巡查、路检巡查等违法线索实施。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5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条规定,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执法工作。
第六十五条规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驾驶员的运输经营行为、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道路、客货集散地、公路收费站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规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检查道路运输经营者管理道路运输驾驶员的情况,有权查阅、复制相关材料或者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报送有关材料。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五条规定,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六条规定,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对道路普通货物经营者资质、运营,以及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

1.日常检查:B级及以上、未评价,一年不超过1次;C级一年不超过2次;D级和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4次;
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网上筛查、机动巡查、路检巡查等违法线索实施。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6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七条规定,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定期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依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运输环节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等进行监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执法工作。
第六十五条规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驾驶员的运输经营行为、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道路、客货集散地、公路收费站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规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资质、运营,以及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

1.日常检查:非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2次;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4次;
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网上筛查、机动巡查、路检巡查等违法线索实施。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7

对货运站场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条规定,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执法工作。
第六十五条规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驾驶员的运输经营行为、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道路、客货集散地、公路收费站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规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七条规定,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条规定,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对货运站场经营者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情况,运营服务、资质资格等情况,经营状况等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1.日常检查:非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1次;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2次;
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网上筛查、机动巡查、路检巡查等违法线索实施。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8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条规定,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国际道路运输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工作。
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口岸地包括口岸查验现场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XX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站”标识牌;在口岸查验现场悬挂“中国运输管理”的标识,并实行统一的国际道路运输查验签章(式样见附件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六条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接受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检查。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检查;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

1.日常检查:按照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者、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检查频次执行;
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网上筛查、机动巡查、路检巡查等违法线索实施。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9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条规定,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执法工作。
第六十五条规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驾驶员的运输经营行为、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道路、客货集散地、公路收费站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规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六条规定,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八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以及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1.日常检查:B级及以上、未评价,一年不超过1次;C级一年不超过2次;D级和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4次;
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网上筛查、机动巡查、路检巡查等违法线索实施。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0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条规定,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执法工作。
第六十五条规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驾驶员的运输经营行为、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道路、客货集散地、公路收费站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规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监督检查活动原则上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1.日常检查:B级及以上、未评价,一年不超过1次;C级一年不超过2次;D级和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4次;
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网上筛查、机动巡查、路检巡查等违法线索实施。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1

对城市轨道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条第三款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三十七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工作协作机制。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含不载客试运行)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状况和城市轨道经营者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1.日常检查:非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2次;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4次;
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网上筛查、机动巡查、路检巡查等违法线索实施。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2

对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三十七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工作协作机制。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第五十六条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有权行使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一)向运营企业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票据、账簿、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进入运营企业进行检查,调阅、复制相关材料;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情况。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五条规定,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经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第四十九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凭证、票据、账簿、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检查道路运输经营者管理道路运输驾驶员的情况,有权查阅、复制相关材料或者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报送有关材料。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对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

1.日常检查:B级及以上、未评价,一年不超过1次;C级一年不超过2次;D级和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4次;
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网上筛查、机动巡查、路检巡查等违法线索实施。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3

对客车租赁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规定,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和企业信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公布考核情况。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条规定,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执法工作。
第六十五条规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驾驶员的运输经营行为、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道路、客货集散地、公路收费站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规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对客车租赁经营者备案和服务情况,及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1.日常检查:B级及以上、未评价,一年不超过1次;C级一年不超过2次;D级和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4次;
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网上筛查、机动巡查、路检巡查等违法线索实施。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4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六条规定,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条规定,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执法工作。
第六十五条规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驾驶员的运输经营行为、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道路、客货集散地、公路收费站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规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六条规定,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检查;以及相关经营者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

1.日常检查:B级及以上、未评价,一年不超过1次;C级一年不超过2次;D级和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4次;
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网上筛查、机动巡查、路检巡查等违法线索实施。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5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网约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作机制,解决网约车管理重大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十六条规定,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条规定,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执法工作。
第六十五条规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驾驶员的运输经营行为、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道路、客货集散地、公路收费站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规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检查;以及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

1.日常检查:B级及以上、未评价,一年不超过1次;C级一年不超过2次;D级和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4次;
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网上筛查、机动巡查、路检巡查等违法线索实施。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6

对监控平台企业的行政检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对监控平台企业管理制度、人员配置、平台功能、运维情况、数据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网上筛查、机动巡查、路检巡查等违法线索实施。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7

对普通货物港口(含普货集装箱、商品车滚装)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第四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对普通货物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的经营人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

1.日常检查:B级及以上、未评价,一年不超过1次;C级一年不超2次;D级和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2次;
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网上筛查、机动巡查、路检巡查等违法线索实施。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8

对客运港口(含客滚、载货汽车滚装)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第四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工作。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受部委托分别负责指导和督促长江干线、琼州海峡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本规定承担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工作。

对客运港口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的经营人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

1.日常检查:非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2次;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4次。
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网上筛查、机动巡查、路检路查等违法线索实施。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9

对危险货物港口(含危险货物集装箱)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第四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年度核查等方式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
第六十三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装卸、储存区域实施监督检查,并明确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并检查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查阅、抄录、复印相关的文件或者资料,提出整改意见;
(二)发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三)对危险货物包装和标志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责令港口经营人停止作业,及时通知或者退回作业委托人处理;
(四)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其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五)发现违法违章作业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六)对应急演练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七)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封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扣押违法储存的危险货物。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的经营人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1.日常检查:非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2次;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4次。
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网上筛查、机动巡查、路检路查等违法线索实施。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水路运输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三)进入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船舶实地了解情况。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水路运输具体管理工作。
未设立航运管理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市)的水路运输具体管理工作由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市或区县(自治县、市)航运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以及港口、码头、船舶停靠站点进行监督检查。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1.日常检查:B级及以上、未评价,一年不超过1次;C级一年不超过2次;D级和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4次;
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网上筛查、机动巡查、路检巡查等违法线索实施。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1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三)进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实地了解情况。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

1.日常检查:非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1次;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2次;
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网上筛查、机动巡查、路检巡查等违法线索实施。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2

对通航建筑物建设、运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航道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分级负责航道的管理工作。具体管辖航道的范围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航道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航道执法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通航建筑物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上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上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通航建筑物建设、运营企业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

1.日常检查:非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1次;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2次;
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网上筛查、机动巡查、路检巡查等违法线索实施。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3

对船员培训、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制度,督促培训机构、航运公司等落实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

对船员培训、服务机构资质条件、培训和服务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

1.日常检查:非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1次;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2次;
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网上筛查、机动巡查、路检巡查等违法线索实施。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4

对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建设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二)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三)建立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四)发布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的信息;(五)指导和监督下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市、铁路沿线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五条 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铁路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对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执行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市场准入、信用体系建设、合同履约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机构资质、能力、规范有效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性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

1.综合检查每季度1次;
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网上筛查等违法线索实施。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5

对交通运输领域工程项目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二)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对交通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和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1.日常检查:一年不超过4次;
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网上筛查等违法线索实施。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6

安全生产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条第二款经济信息、教育、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第二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激励措施,推进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的实施应用。

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开展专项或综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明查暗访

1.综合检查每季度1次,一季度、三季度为普遍检查,二季度、四季度为随机抽查;
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网上筛查、机动巡查、路检巡查等违法线索实施。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7

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防交通工作。
《国防交通条例》

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机动巡查、路检路查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网上筛查、机动巡查、路检巡查等违法线索实施。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8

对国防交通物资及运载工具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防交通工作。
《国防交通条例》

对国防交通物资、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机动巡查、路检路查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网上筛查、机动巡查、路检巡查等违法线索实施。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9

交通运输行业日常路检路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三十七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工作协作机制。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条规定,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执法工作。
第六十五条规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驾驶员的运输经营行为、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道路、客货集散地、公路收费站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规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公路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和县道的管理工作,并对乡道、村道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做好村道相关工作。
《重庆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管理的具体执法工作。

交通运输行业各子领域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日常监管所进行的巡查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及人员,超限运输车辆的行政检查;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公路建控区、涉路施工、养护作业的检查;对危害城市轨道运营安全的行政检查;对港口岸线、水上水下作业活动、通航建筑物运行、船舶船员、影响航道通航安全行为、水上交通事故等的检查;对违反交通运输行业市场准入的组织和个人的检查。

机动巡查、路检路查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网上筛查、机动巡查、路检巡查等违法线索实施。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级人民政府

 

备注

1.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检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日常检查,是指依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对不特定检查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实施的检查;专项检查,是指针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履行批准、备案、公布程序,部署本地区或者本系统实施的检查。

2.检查频次中的“B级及以上”是指我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等级为AA级、A级或B级;“C级”是指我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等级为C级;“D级”是指我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等级为D级。

3.重点检查对象的范围包括:一是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二是近三年发生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三是上年度违法行为数量在本辖区同类企业排名第一的(同类企业数量超过10家的适用。同类企业数量超过100家的,重点检查对象确定为排名前十的);四是行业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

 

 

附件4

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

序号

确认事项

子项

法定依据

确认条件

确认程序

申请材料

办理时限

执法权限

1

客运站站级核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符合《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20)“8 站级验收”要求的相应站级标准。

申请人提出申请;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

1.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定级申请表;
2.竣工验收备案表;
3.汽车客运站设施功能平面图;
4.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5.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6.授权委托书。

申请:1个工作日
受理:1个工作日
审查:5个工作日
决定:2个工作日
送达:1个工作日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取得从业资格证。

申请人提出申请;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

1.《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执业备案登记表》;
2.本人身份证;
3.本人机动车驾驶证;
4.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记录。

申请:0.2个工作日
受理:0.2个工作日
审查:0.2个工作日
决定:0.2个工作日
送达:0.2个工作日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

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初期运营手续。
初期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运行状况和质量进行监控,发现存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及时处理。

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

申请人提出申请;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开展审查评估并确认。

1.试运行情况报告及其主要测试报告;
2.建设规划、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重大设计变更等批复文件,以及用地和建设许可文件(或多规合一许可文件);
3.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意见、消防验收意见、特种设备验收意见、人防验收报告和备案文件、卫生评价报告和认可意见、档案验收意见、建设单位编制的环保验收报告和工程项目防洪涝专项论证报告等材料;
4.竣工验收报告和验收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有甩项工程的,应附甩项工程清单及相关意见等材料;
5.保护区平面图以及设置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位置清单;
6.运营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文件;
7.对运营服务专篇意见的对照检查落实材料;
8.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9.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1个工作日
受理:7个工作日
审查:20个工作日
决定:1个工作日
送达:1个工作日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初期运营期满一年,运营单位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送初期运营报告,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对安全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同时通告有关责任单位要求限期整改。
开通初期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甩项工程的,甩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方可投入使用。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完成甩项工程的,运营单位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全部甩项工程投入使用或者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申请人提出申请;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开展审查评估并确认。

提交符合以下条件的证明材料:
1.初期运营至少1年,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送了初期运营报告;
2.全部甩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或者已履行设计变更手续;
3.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提出的须在初期运营期间完成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4.初期运营期间,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运行状况良好,发现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和隐患处理完毕;
5.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开展前一年内未发生列车脱轨、列车冲突、列车撞击、桥隧结构坍塌,或造成人员死亡、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含)以上等险性事件,最后3个月关键指标达到要求;
6.全部设施设备按照设计要求全功能、全系统投入使用或具备使用条件,技术资料全部移交运营单位,相关人员按规定通过安全考核。7.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1个工作日
受理:7个工作日
审查:20个工作日
决定:1个工作日
送达:1个工作日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

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M范围内疏浚作业安全确认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

申请人提出申请;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2.申请书;3.疏浚作业方案(含安全评估报告)。

申请:1个工作日
受理:3个工作日
审查:5个工作日
决定:10个工作日
送达:1个工作日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5

公路施工作业验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施工作业完毕,并且符合通行要求。

申请人提出申请;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

1.申请书;2.建设单位自检资料报告;3.检测单位检测合格报告;4.涉及高速公路的还应当提供运营单位管理意见;5.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2个工作日
受理:5个工作日
审查:5个工作日
决定:5个工作日
送达:3个工作日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6

收费公路的鉴定和验收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前6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经鉴定和验收,公路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公路移交手续;不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养护,达到要求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公路移交手续。

公路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

申请人提出申请;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

1.申请书;
2.取得经营权时,高速公路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
3.收费期届满时,高速公路养护规范的技术等级和标准;
4.高速公路沿线设施资产清单;5.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2个工作日
受理:5个工作日
审查:收费期届满前;
决定:5个工作日
送达:3个工作日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7

出具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24条 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参建公路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申请人提出申请;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

1.申请书;2.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2个工作日
受理:5个工作日
审查:5个工作日
决定:5个工作日
送达:3个工作日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8

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一条 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  。 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七条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3.《内河船舶船舶基本安全规则》全文。4.《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签发管理办法》全文。

1.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
2.完成规定的培训;
3.具有规定的服务资历;
4.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5.通过相应考试,并完成规定的船上见习。

申请人提出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

1.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初次申请)
1)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办理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中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
3)培训证明(如船员管理系统中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
4)近期拍摄的两寸免冠证件照片(船员管理系统中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
5)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如适用,无需提交)。
2.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签发(再有效申请)
1)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办理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中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
3)《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4)再有效培训证明(如船员管理系统中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
5)近期拍摄的两寸免冠证件照片(船员管理系统中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
3.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签发(损坏、遗失补发申请)
1)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办理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中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
3)被损坏的证书原件(损坏时);
4)证书遗失说明。

申请:2个工作日
受理:3个工作日
审查:4个工作日
决定:4个工作日
送达:2个工作日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9

20总吨以上的船舶抵押权登记确认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条 对20总吨以上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一)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书;(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三)船舶抵押合同。该船舶设定有其他抵押权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时,还应当提供2/3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证明文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第四十七条 20总吨以上船舶的抵押权登记,由船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第四十八条 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三)共有船舶的,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四)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承租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除提交上述第一至三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人出具的船舶未在其它登记机关办理过抵押权登记并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船舶设置抵押权的声明。

1.20总吨以上的船舶(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登记参照办理);
2.属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管辖。

申请人提出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

1.船舶抵押权登记(初次申请)
现有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对船舶现状及船舶价值确认的书面文件原件;
6)抵押期间是否允许船舶所有权转让的书面文件原件;
7)全体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原件(适用于共有船舶);
8)承租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原件(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2.建造中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建造合同中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确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件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对船舶现状及船舶价值确认的书面文件原件;
6)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建造阶段证明及其认可的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总体状况的照片;
7)抵押人出具的船舶未在其它登记机关办理过抵押权登记并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船舶设置抵押权的声明原件;
8)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原件。
3.船舶抵押权登记(变更登记)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申请:1个工作日
受理:2个工作日
审查:2个工作日
决定:1个工作日
送达:1个工作日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
①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适用于抵押人名称、抵押权人名称变更);
②按变更项目内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船舶抵押项目变更);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原件;
5)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原件;
6)船舶有多个抵押权登记且变更项目涉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变化,若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
4.船舶抵押权登记(转移登记)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4)债权转让合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5)抵押权人已经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6)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7)原抵押权登记证书原件。
5.船舶抵押权登记(污损换发)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原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原件;
4)换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原件。
6.船舶抵押权登记(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权登记的证明文件原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5)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原件。

 

 

10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第七条 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第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第十三条 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持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它相关资料的副本(复印件)到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 高速客船应向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海事管理机构申领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高速客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满足本规则附录的要求。
4. 《关于执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5. 《中国海事局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1.依法取得船舶国籍证书。
2.根据船舶种类、航区、吨位和总功率等情况依据配员表的要求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
3.根据船舶机舱的自动化程度和航行时间对船舶配员进行减免。
4.根据船舶航区及船舶无线电设备配备情况确定GMDSS操作人员。

申请人提出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初次申请)
航行国际航线: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入级证书及其复印件;
4)货船无线电证书及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记录薄及其复印件;
5)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薄复印件及其复印件或客船安全证书及其复印件;
6)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2.航行国内(包括沿海和内河)航线: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4)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换发、补发申请)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原件(适用于污损换发);
4)到期换发的,提交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5)污损换发或遗失补发的,提交说明理由的书面文件原件。

申请:1个工作日
受理:1个工作日
审查:2个工作日
决定:2个工作日
送达:1个工作日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1

船舶登记(含所有权、变更、抵押权、注销、光船租赁、废钢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六条 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三十五条 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九条 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89)交安监字723号)第七条 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认船舶所有权,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1.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2.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3.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4.进口船舶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规定并且进口手续合法、完备;
5.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6.进口手续合法、完备(光租外国籍船舶)。

申请人提出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

1.船舶所有权登记(初次申请)
船舶(非建造中)所有权登记: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①购买取得的船舶,提交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②新造船舶,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③因继承取得的船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
④因赠与取得的船舶,提交船舶赠与合同和交接文件;
⑤依法拍卖取得的船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船舶移交完毕确认书;
⑥因法院裁判取得的船舶,提交生效的裁判文书,交接文件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
⑦因仲裁机构仲裁取得的船舶,提交生效的仲裁文书和交接文件;
⑧因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划拨、改制、资产重组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船舶,提交有权主体出具的资产划拨文件或资产重组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交接文件;
⑨因融资租赁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提交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和交接文件;
⑩自造自用船舶或其它情况下,提交足以证明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新建船舶、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对于境外购买的外国籍船舶,需要船舶检验机构开展进口技术勘验的,提交旧船舶进口检验报告,其它船舶提交原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5)船舶正横(2张)、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
6)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
7)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
8)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9)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应提交船舶所有人已知晓本船舶抵押权登记情况的说明材料和抵押权登记证书;
10)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应提交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2.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建造合同,如建造合同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约定不明确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4)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建造中船舶的基本技术参数及其复印件;
5)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整体状况的照片;
6)船舶未在任何登记机关办理过所有权登记的声明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7)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8)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
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无需变更登记机关,船舶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
①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②购买变更船舶共有情况的,提交购船发票或者船舶股份转让合同和交接文件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③因继承变更船舶共有情况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④因赠与变更船舶共有情况的,提交船舶赠与合同和交接文件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⑤因法院裁判变更船舶共有情况的,提交生效的裁判文书,交接文件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⑥因仲裁机构仲裁变更船舶共有情况的,提交生效的仲裁文书和交接文件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⑦因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划拨、改制、资产重组所有权变更船舶共有情况的,提交有权主体出具的资产划拨文件或资产重组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交接文件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需要在证书上予以签注的,应提交相关证书原件);
5)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原件;
6)已办理抵押权登记且抵押登记时明示同意抵押期间转让所有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已知晓船舶转让情况的证明材料;已办理抵押权登记但抵押登记时未明示抵押期间是否同意转让或明示不同意转让所有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原件(适用于共有情况变更);
7)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应提交新船舶所有人知晓本船舶抵押权登记情况的说明材料原件(适用于共有情况变更)。
4.因航线变更或者船舶所有人住所变更需要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原件;
4)船舶航线或所有人住所地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6)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7)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原件;
8)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原件。
5.船舶所有权登记(遗失/灭失补发)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补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原件;
4)船舶正横(2张)、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
6.船舶所有权登记(污损换发)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原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4)换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原件;
5)船舶正横(2张)、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
7.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之一:
①因适用登记制度发生变化申请注销的船舶,审核适用登记制度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原件(船舶所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转为非海事登记船舶的有关证明或其他表明船舶已不适用于船舶登记制度的材料);
②因船舶不再在水上使用申请注销的船舶,审核船舶不再在水上使用的证明材料原件(船舶所有人出具的表明船舶已被拖至岸上不再在水上使用的承诺书及其现场照片);
③如下所有权转移证明文件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1)因买卖申请注销的船舶,提交购船发票或者船舶买卖合同,交接文件;
2)因继承申请注销的船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权注销证明文件;
3)因赠与申请注销的船舶,提交船舶赠与合同和交接文件;
4)因法院裁判申请注销的船舶,提交生效的裁判文书,交接文件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
5)因仲裁机构仲裁注销的船舶,提交生效的仲裁文书和交接文件;
6)因政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划拨、改制、资产重组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船舶,提交有权主体出具的资产划拨文件或资产重组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交接文件;
7)因融资租赁申请注销的船舶,提交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和交接文件;
8)因拆解申请注销的船舶,提交船舶拆解证明材料(船舶拆解合同或废钢船收购合同、船舶拆解照片或船厂拆解完毕证明文书);
9)因沉没申请注销的船舶,提交船舶沉没证明材料(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放弃沉船打捞的证明材料或其他能够证明船舶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的材料);
10)因失踪申请注销的船舶,提交船舶失踪证明材料(船舶失踪报案回执、有关机关出具的船舶失踪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船舶失踪的材料);
11)无法提供上述材料但根据实际情况可推断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的,可提供能够证明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的其他材料;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5)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6)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还应提交已通知承租人的证明文件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7)融资租赁船舶,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8)已办理抵押权登记且抵押登记时明示同意抵押期间转让所有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已知晓船舶转让情况的证明材料;已办理抵押权登记但抵押登记时未明示抵押期间是否同意转让或明示不同意转让所有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8.光船租赁登记(初次申请)
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或公民的,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共同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光船租赁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5)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6)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承租人出具的知悉该船已抵押的书面文件原件;
7)光船承租人将船舶转租他人时,还应提交光船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原件(适用时)。
9.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出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出租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光船租赁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5)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10.中国企业或公民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其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
2)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光船租赁合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4)有效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5)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11.光船租赁登记(变更登记)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
①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出租人名称、承租人名称变更);
②按变更项目内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船舶光租项目变更);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原件;
5)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原件;
12.光船租赁登记(污损换发)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原件;
4)换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原件。
13.光船租赁登记(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的证明文件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5)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原件;
6)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船舶,还应提交承租人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原件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原件,但光船租赁续租的情况下无需提交;
7)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还应提交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8)融资租赁船舶,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注销光船租赁登记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其他法定文书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申请:1个工作日
受理:1个工作日
审查:2个工作日
决定:2个工作日
送达:1个工作日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2

船舶名称核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第十条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2. 《船舶名称管理办法》(海船舶﹝2010﹞619号)第三条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舶名称不得与核定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船舶名称经船舶登记机关核定后方可使用。

船舶已经取得船舶识别号。

申请人提出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

1.船舶名称预留(初次申请)
1)预留船舶名称办理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党和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应当提交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4)船舶所有权变更后仍沿用原船舶名称的,应提交原船舶所有人同意的证明材料原件。
2.船舶名称预留(变更名称)
1)预留船舶名称办理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名变更原因书面说明。

申请:0.4个工作日
受理:0.4个工作日
审查:0.4个工作日
决定:0.4个工作日
送达:0.4个工作日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3

港口服务经营备案

为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租赁维修服务经营备案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十六条 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十六条 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

申请人提出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

1.港口备案业务申请表;2.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汇总表;3.企业经营管理等相关制度清单目录;4.工商营业执照;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6.经办人身份证;7.授权委托书;8.岸电设施的检测和验收合格证明材料;9.使用船舶提供服务的,应提交有效的船员证书和船舶证书;10.为船舶提供成品油供应服务的,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11.使用船舶提供燃料供应服务的,船舶种类应为油船或油趸,提交有效的船舶、船员证书证件;12.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文件;13.船舶燃物料供应作业生产安全事故与防污染应急预案;14.使用船舶提供接送服务的,船舶种类应为客船或客货船,提交船舶、船员的有效证书证件;15.适合船员安全上下的合法客运码头、渡口或水上服务区证明材料;16.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7.为船员、乘客购买意外保险证明材料;18.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提交具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的船舶清单及船舶、船员的有效证书证件;19.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全流程工艺说明,并提交转运、处置各环节有效衔接的证明材料;20.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生产安全事故与防污染应急预案;21.围油栏技术规格、数量等材料;22.使用船舶进行围油栏布设的,应提交围油栏布设工作船的有效船员证书和船舶证书;23.申请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服务的,应提交设施、设备清单和相关合格证明材料;24.申请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维修服务的,应提交安全管理机构、制度、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1个工作日
受理:1个工作日
审查:2个工作日
决定:2个工作日
送达:1个工作日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为船舶提供岸电经营备案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物料、生活品供应经营备案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油料供应经营备案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船员接送服务经营备案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备案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围油栏供应经营备案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4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

 

《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试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022年350号)第二十七条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示范运营主体应当进行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并随同其他符合规定的材料提交市交通运输部门。安全性自我声明包括具备开展示范运营的条件、示范运营主体名称、车辆识别代号、示范运营驾驶人姓名以及身份证号、示范运营时间、示范运营路段和区域、示范运营项目和模式等信息。
市交通运输部门收到自我声明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市经济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和第三方机构、专家按照规定进行确认;确认通过的,可以在方案载明的范围内开展示范运营活动。安全性自我声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示范运营主体应当重新声明,并提交市交通运输部门进行确认。

1.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达到规定里程;
2.具有与开展道路运输运营业务相适应的车辆;
3.具备相应的道路运输运营资质;
4.驾驶人具备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
5.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具有经国家级汽车质量检验机构评审通过的示范运营方案,至少包括示范运营路段或者区域、示范运营时间、示范运营项目和模式、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7.示范运营主体进行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

申请人提出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

1.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达到规定里程的证明材料;
2.道路运输运营车辆行驶证;
3.道路运输运营资质证书;
4.驾驶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经国家级汽车质量检验机构评审通过的示范运营方案,至少包括示范运营路段或者区域、示范运营时间、示范运营项目和模式、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7.示范运营主体进行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8.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2个工作日
受理:3个工作日
审查:4个工作日
决定:4个工作日
送达:2个工作日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5

海事事故调查结论认定和复核

对海事事故调查结论的复核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第五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第五十二条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
2.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和配合,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况和提供有关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船舶、浮动设施在事故调查期间,未提供担保或者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不得离开海事管理机构指定地点。第三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三十日内,依法作出事故调查结论,作为处理水上交通事故的依据。事故调查结论应当载明事故的基本事实、事故原因和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认定等内容,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区县(自治县)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事故调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事故调查结论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核。市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核并作出决定。

收到复核申请。

1.接到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开展复核审查或调查;
3.作出复核决定。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或者单位信息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
2.事故调查结论复核申请书;
3.事故调查结论认定书。

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6

乡镇自用船登记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乡镇自用船舶,应当向船舶所有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属于乡镇自用船舶。

申请人提出申请;乡镇级人民政府确认。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2.自用船舶登记申请报告。

申请:2个工作日
受理:3个工作日
审查:4个工作日
决定:4个工作日
送达:2个工作日       

乡镇级人民政府

 

 

附件5

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

序号

征收(用)事项

法定依据

征收(用)对象

征收(用)条件

征收(用)范围

征收(用)数量

征收(用)数额

办结时限

补偿标准

执法权限

1

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2.《重庆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损坏、污损或者占(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以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等高速公路路产的,应当执行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赔(补)偿费标准,收取的费用应当专项用于高速公路路产的恢复和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涉及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通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到场处理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或者补偿。
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对占(利)用或者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应当执行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赔(补)偿费标准。收取的费用应当专项用于公路路产的恢复和公路养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
公路管理机构不得擅自扩大公路赔(补)偿费收取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单位、个人

1.因交通事故或货物遗洒等原因,造成公路路产损失;
2.涉路施工临时、永久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含上跨、下穿)。

需赔偿的实际路产损失。

1.现场勘查公路路产损失,勘查材料由当事人或在场其他人员签字确认。
2.制作公路路产损失确认材料,与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工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依据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

登记起90日

1.依据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
2.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未列明的路产损失项目,经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提供发票等价格证明材料,或经过取得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评估损失,依据损失评估报告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表述)负责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应当执行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赔(补)偿费标准。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