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
《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交规〔2025〕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委、两江新区城管局、高新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市交通造价站,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经2025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年2月14日
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运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水运工程的设计变更,应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加强对水运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水运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建立设计变更台账。
第四条 设计变更应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约资源、方便施工、保障施工安全、有利环保和营运为目标,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水运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水运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水运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称为重大设计变更,由原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港口工程
1.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设计水深、码头高程、水域布置形式、陆域生产区及辅助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等;
2.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主要包括排架间距、码头平台宽度、基础型式、引桥结构型式等;调整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主要包括仓库、装卸楼、转运站、综合办公楼和候工楼等;
3.改变主要装卸工艺方案,主要包括作业方式、装卸设备类型等;调整主要装卸工艺设备配置规模,主要包括设备数量、吊装能力等;
4.供电方式发生重大改变;
5.单次变更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
6.政府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二)航道整治及疏浚工程
1.连续调整航道轴线布置,改变主要建筑物的平面布置、高程和主要结构型式;
2.护岸、护滩、护底结构范围调整超过原设计范围15%,维护基地、航标、清礁、疏浚工程量调整超过原设计工程量15%;
3.改变疏浚边线、设计底高程,调整疏浚工程抛泥区的控制高程。
4.单次变更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
5.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三)航运枢纽工程
1.改变航运枢纽总体布置,改变主要建筑物的平面布置、高程和主要结构型式,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的基础处理方式、消能防冲方式,调整主要配套工程、公用工程的规模和平面布置,调整辅助生产、生活建筑物规模超过原设计规模3%;
2.改变工作闸阀门和启闭型式,改变升船机的驱动方式,改变通航建筑物的输水系统型式;
3.改变水轮发电机组型式、单机容量、配置数量和重要技术参数;
4.改变电站接入系统方式和电气主接线方案;
5.改变施工导流标准、导流方式、导流建筑物型式;
6.改变高压配电装置和高压引出线设计方案,改变电站控制运行方式及继电保护方案;
7.单次变更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
8.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四)通航建筑物工程
1.改变通航建筑物平面布置、高程和主要结构型式,改变主要建筑物的基础处理方式、消能防冲方式,调整主要配套工程、公用工程的规模和平面布置,调整辅助生产、生活建筑物规模超过原设计规模3%;
2.改变通航建筑物的输水系统型式、工作闸阀门和启闭型式,改变升船机的驱动方式;
3.改变施工导流标准、导流方式、导流建筑物型式;
4.单次变更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
5.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第七条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由项目单位负责审查,并负责对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进行管理。
第八条 水运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合并设计变更。
第九条 施工图设计相对初步设计阶段的变更可在施工图审批时一并审批确认。
第十条 审批部门在批准设计变更时,可以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向项目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注明变更理由。项目单位也可直接提出水运工程设计变更建议。其他单位提出重大设计变更建议的,应征求项目单位同意后由项目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
第十二条 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单位经审查论证确认后,按照第六条规定向有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设计变更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详见附件1);
(二)设计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设计变更单位发生变化的);
(四)设计变更方案,包括拟变更设计的水运工程名称、项目基本情况、提出变更建议的单位、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拟委托的变更勘察设计单位、预估的造价变更等内容,以及必要的勘察试验资料等;
(五)申请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单位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的审批单位在受理设计变更申请时,应当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单位应当组织质量监督、造价等部门以及有关技术专家对设计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形成备忘录留存(详见附件2)。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的审批单位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结论和理由;
(二)是否需要继续开展变更施工图设计;
(三)对拟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有关要求;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发出后,项目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及时完善设计变更文件的修编工作,并同时编制相应阶段的变更造价文件。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原则上应当由水运工程项目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单位也可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在编制概算和预算文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设计变更概算可计算所有费用,设计变更预算只计算工程费用和建设用地费。
(二)设计变更概、预算文件应依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以及我市相关规定和造价依据进行编制,其他专业工程的建安费按相应专业的造价依据计算。材料、设备单价可分别依据重庆市交通工程造价站(以下简称“市交通造价站”)发布的《重庆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重庆市交通工程机电设备参考价》确定,信息价中缺项的可参考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发布的《重庆工程造价》并结合市场调查综合取定,均未公布的经市场调查取定,并应符合以下具体规定:
1.初步设计阶段或工可阶段招标的项目,采用概算批复时采用的造价依据及配套标准、规定,以及人工工日单价、材料和设备信息价;
2.施工图阶段招标的项目,采用预算批复时采用的造价依据及配套标准、规定,未批复预算的采用投标截止日期时应采用的造价依据及配套标准、规定;采用投标截止日期时应采用的人工工日单价和已发布的最近一期材料、设备信息价;
3.未包含在合同内的项目红线外的新增工程、因规划调整导致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重大设计变更和重新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项目,采用设计变更概算、预算送审时应采用的造价依据及配套标准、规定;设计变更概、预算编制采用送审时应采用的人工工日单价和已发布的最近一期材料、设备信息价,审查采用出具审查意见时应采用的人工工日单价和已发布的最近一期材料、设备信息价。
第十八条 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完成后,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单位按第六条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单位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
报审设计变更文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单位发生变化的,提交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资料、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十九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属于市交通运输委审批的设计变更,通过评审并修改完善后的概预算文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交通造价站审查,市交通造价站在收到完整资料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委提交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抢水等特殊情况的水运工程重大设计变更,项目单位可先进行紧急抢险、抢水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按第六条规定书面报告相关审批部门,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抢水的情形(详见附件3)。
第二十一条 水运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应当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时,项目单位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 水运工程设计变更工程价款原则上应控制在批准的设计变更概预算范围内,设计变更工程价款的单价应按照签订的合同确定,合同未约定的应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一)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应子目单价或类似子目(工程范围、内容、质量要求基本相同)单价的,直接采用合同清单单价。
(二)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范围、内容、质量要求基本相同,但计量单位与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可采用换算、类比、内插等方法间接使用工程量清单已有单价,形成变更工程的单价;工程项目变更后有部分工作内容改变,按上述方法并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后作为变更工程的单价。
(三)若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子目单价的,可以采用本项目其他合同段的相同子目单价的平均价,或参照平均价并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后作为变更工程的单价。
(四)若本合同段及本项目其它合同段没有相同子目或类似子目单价套用的,则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原则进行计算,并按本合同段中标价与最高投标限价的下浮幅度进行调整确定新增单价。
(五)合同清单中有相应综合单价且仅变更材料的,则原综合单价不变,只调整材料价差。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设计变更降低服务水平或技术标准,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责令纠正或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条 由于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或未及时开展变更设计及施工,并由于以上原因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水运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纳入决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设计变更审批单位可对管理台账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由项目单位督促整改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按照《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规定进行扣分,视情节轻重依法通报、取消重庆市水运建设市场的准入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因过失造成设计变更并带来重大损失的,按照《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规定进行扣分,视情节轻重依法通报、取消重庆市水运建设市场的准入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纳入信用评价;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水运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肢解水运工程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四)未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变更费用及单价的。
第三十条 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批水运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详细的一般设计变更管理规定,明确业主、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责任以及变更办理流程、时间要求等,并作为与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解释,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港口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规范〔2020〕7号)中关于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重庆市水运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申请书
2.重庆市水运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申请审查备忘录
3.重庆市水运工程紧急抢险设计变更报告书
4.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
附件1
重庆市水运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申请书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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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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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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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变更建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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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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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估造价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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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主要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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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1.设计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2.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设计变更单位发生变化的); 3.设计变更方案,包括拟设计变更的水运工程名称、项目基本情况、提出变更建议的单位、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拟委托的变更勘察设计单位、预估的造价变更等内容,以及必要的勘察试验资料等; 4.申请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
申请单位 |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受理日期及编号 |
(年) —(月)—(日)—(序号) |
注:一般设计变更可参照此表。
附件2
重庆市水运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申请审查备忘录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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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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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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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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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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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员 |
邀请专家 |
(单位) |
(签名) | ||
(单位) |
(签名) | ||||
(单位) |
(签名) | ||||
(单位) |
(签名) | ||||
(单位) |
(签名) | ||||
(单位) |
(签名) | ||||
参加部门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签名) | |||
质量监督部门 |
(签名) | ||||
造价部门 |
(签名) | ||||
其他部门 |
(签名) |
注:一般设计变更可参照此表。
附件3
重庆市水运工程紧急抢险重大设计变更报告书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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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工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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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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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主要紧急情况简述 |
|
初步采取的紧急措施简述 |
|
报告单位 |
报告单位名称(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附件4
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
序 号 |
项目 名称 |
合同段 |
施工 单位 |
变更原因 |
变更 方案 |
变更前 费用 |
变更后 费用 |
变更 类型 |
变更申请日期 |
方案审查日期 |
内审时间 |
备注 |
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项目 |
未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项目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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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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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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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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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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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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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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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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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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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填报的台账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单位建立档案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