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
优化道路旅客运输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通知
渝交规〔2024〕1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激发道路客运市场活力,优化道路旅客运输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道路客运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一)对近2年无挂牌整改记录的道路客运企业,办理相关客运许可事项,分类确定审批经营期限:
1.近两年信用评价等级不低于A级(含A级)的,许可经营期限为4—8年;
2.近两年信用评价等级低于A级且不低于C级(含C级)的,许可经营期限为4年;
3.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在完成信用修复后,许可经营期限为4年。
(二)对近2年有挂牌整改记录的道路客运企业,摘牌后首次办理相关客运许可事项,许可经营期限为4年。
二、实施车线分离管理
除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及镇通村的客运班线以外,班车客运不实行车辆与运力指标绑定管理,道路客运经营者可以灵活调配本企业符合车辆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要求的营运车辆使用本企业班车客运标志牌经营。
三、优化许可资料
(一)申请客运班线延续经营的,需提供:
1.申请表,其中注明企业近2年信用评价等级;
2.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其中需注明近2年挂牌整改情况,如已摘牌,需附摘牌通知书作为佐证材料;
3.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如途经路线涉及县道及以下道路,需在拟投入车辆承诺中注明道路等级情况,拟聘用驾驶员承诺中需注明驾驶员取得符合线路要求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以及近3年无重大事故;
4.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如委托他人办理,仅需提供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5.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还需提供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其中含趟次承诺情况和接驳运输开展情况。
(二)申请客运班线新增、主体变更、线路变更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
1.申请表中注明新增或变更的原因;
2.进站承诺或进站协议。
(三)申请包车客运延续经营、新增、主体变更的,需提供:
1.申请表,其中注明企业近2年信用评价等级、新增或变更的原因;
2.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其中需注明近2年挂牌整改情况,如已摘牌,需附摘牌通知书作为佐证材料;
3.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拟聘用驾驶员承诺中需注明驾驶员取得符合线路要求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以及近3年无重大事故;
4.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其中延续经营免于提交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四、优化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管理
(一)经营期限
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许可经营期限按4年办理。
(二)途经路线调整
途经地区有新建成道路或路况条件更优的道路,运行时间减少,提升运行安全性和运行效率的,对变化调整线路部分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后,准予进行途经线路变更。
(三)起讫地调整
途经路线走向不发生变化,因缩短路线而产生起讫地变化的,需征得相关省市同意,并通过安全评估后,准予按重新许可方式进行调整变更。
(四)运营车辆调整
更换的车辆应同时满足:一是车况良好,使用年限不超过原车使用年限;二是车龄不超过4年;三是通过安全风险评估。
(五)引导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向包车客运进行调整
鼓励引导全市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向包车客运进行调整,支持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按1:1比例调整为包车客运指标。
五、优化包车车辆更新机制
鼓励引导经营者加快更新包车客运车辆,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参照班车客运运力指标管理方式,对包车客运运力指标和车辆管理机制实施优化,包车客运运力指标和车辆更新不再绑定,包车客运运力指标下线后,其运力指标经营期限未截止的仍然有效,包车客运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按规定更换符合条件的参营车辆。
六、优化客运站管理
一端在中心城区的新增班线起讫点不再区分重庆、两路,统一为重庆,支持在中心城区各汽车站配载,已有线路逐渐引导融合。中心城区汽车站为:四公里汽车站、西永汽车站、重庆西站汽车站、巴南龙洲湾汽车站、渝北双凤桥汽车站(含重庆江北国际机场T3长途汽车站)、江南交通换乘枢纽、陈家坪汽车站、重庆汽车站、重庆北站南(北)广场汽车站、站务中心红旗河沟汽车站、站务中心长途汽车站、西部新城客运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开展全市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渝交规〔2022〕4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