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
《重庆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交规〔2024〕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委,各委属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活动,引导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并经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4年11月6日
重庆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细则。公路工程养护项目施工分包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鼓励公路工程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承包人可依法进行劳务合作,但禁止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四条 施工分包应当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建设要求,有效管控施工质量安全风险,提高工程安全性和耐久性,推动精品建造和精细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制度规定、分包合同的示范格式文本等;对市级公路事务机构、市级交通执法机构和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公路事务机构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排,具体承担监督指导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施工分包监督与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市交通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市级项目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其他行业管理事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排具体承担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级项目外其他公路项目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本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活动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工作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及时纠正分包违法行为。
第九条 监理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人资格条件、分包合同内容进行审查,核实承包人与分包人本单位人员身份,对分包工程施工进行监理。发现承包人转包或违法分包,以及有分包违法行为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发包人处理。
第十条 承包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等责任。
分包工程施工方的质量检测工作应由承包人统一组织,包括
工地试验室设立和质量检测委托,分包人不得再设立工地试验室
或自行委托质量检测。
第十一条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自行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除承包人设定的现场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现场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现场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应持有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证书;合同金额3000万以上的高速公路及1000万以上的普通公路,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不得兼任;合同金额500万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应持有相应等级和专业的注册建造师证书。
第三章 分包条件
第十三条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中负面清单以外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给满足相应条件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其中,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其他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得进行施工分包。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对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负面清单内容进行增补。《重庆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2024年版)》见附件1。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和转包,但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合作企业。
第十五条 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经依法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三)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四)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发包人应当在承包合同签订前,结合项目实际,制定项目分包管理制度,明确负面清单以外本项目不得分包的工程类别和范围、分包人条件、分包合同报审程序和要求,以及其他与分包管理相关的内容。
发包人应当将项目分包管理制度作为承包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分包人,并应逐一分别签订分包合同。鼓励承包人以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分包人,并将信用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八条 鼓励承包人和分包人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格式文本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农民工工资管理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九条 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内容报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认真审查分包合同内容。
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施工分包合同不得实施,监理人和发包人应当按照已制定的项目分包管理制度开展分包合同审查工作,不得以审查的名义干涉承包人自主选择分包人。
第二十条 项目分包管理制度制定的施工分包合同报审程序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承包人核查。承包人确定拟分包工程的内容、范围和分包人,起草分包合同,填写《重庆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报审表》(见附件2),承包人应对分包人的法人资格、资质、拟投入的主要管理与技术人员、施工设备、信誉等情况进行核查。
(二)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将拟签订的分包合同、拟选定分包人的基础信息资料(包括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证明、资质证书(如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拟投入的主要管理与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等复印件,以及已填写的报审表,报监理人审查。
监理人应当在接到分包合同报审资料后7日内,在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报审表返还承包人。
对于未通过监理人审查的分包合同,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意见完善,然后再次报请监理人审查,直至监理人审查同意。
(三)发包人审查。承包人将监理人审查同意的拟签订分包合同和相应的报审表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分包合同报审资料后7日内,在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报审表返还承包人。
对于未通过发包人审查的分包合同,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意见完善,然后再次报发包人审查,直至发包人书面同意。
(四)分包合同签订。分包合同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查同意后,承包人方可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已签订的分包合同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复核并签章。发包人应对分包合同建立台账并归档,台账格式可参照附件3。
(五)分包信息公开。发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分包工程完工、分包履约人员变更等节点时间后30日内,通过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开或更新分包合同信息。逾期未填报的分包信息,原则上不予发布。
(六)分包变更。分包人或者分包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和要求重新签订合同或者补充合同,发布人应及时更新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相应内容。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分包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一个项目中分包给同一分包人的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其承包项目合同总金额的50%。
(二)以路面工程为主的标的不得将路面工程切段分包或者将主要结构层分包。
(三)以单位工程作为独立标进行招标的不得分包。
(四)项目分包管理制度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
发包人在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中对桥梁、隧道、路面等专业工程施工业绩有要求的,相应的专业工程如整体分包或切段分包,分包人也应当满足相同业绩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不得低于成本价进行分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当在提交分包合同审查的同时,提交书面说明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经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签字并盖章的书面承诺,否则视为低于成本价分包:
(一)以明显低于合理的市场价格水平进行分包的;
(二)以低于本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量清单价格80%及以下进行分包的;
(三)承包人提取的分包管理费明显高于该分包工程合理的市场利润水平的。
承包人低于成本价分包的,其分包合同不予审查通过,由监理人和发包人督促改正。
第二十三条 分包人应当自行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经承包人审查同意后报监理人书面同意。
第五章 行为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包括母公司承接公路工程后将所承接全部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全部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承包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中一人及以上与承包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劳务合作企业承包的范围是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合作企业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人“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人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的;
(七)施工分包发包单位不是承包人且不属于违法分包的;
(八)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人收到款项扣除“管理费”后将剩余全部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九)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人,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公路工程违法分包行为:
(一)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条件企业的;
(二)承包人将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的;
(三)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后期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除外)进行分包的;
(四)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五)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
(六)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施工分包违法:
(一)分包合同内容未经监理人审查或者未报发包人书面同意的;
(二)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三)承包人(分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第十六条规定的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一)劳务合作企业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
(二)承包人(分包人)未对其发包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培训和有效管理,由劳务合作企业自行负责施工方案编制以及相关试验检测、工程控制测量、工程档案资料编制、质量安全管理等组织实施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或承包合同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主体及方式。承包人应负责对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及构、配件进行质量检验,并对其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九条 分包工程的结算支付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按照工程建设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
(二)分包结算支付内容应与分包合同内容相符,收款单位应与分包人名称一致,收(付)票据必须合法有效;
(三)分包款项应根据实际工程进度以及工程计量支付情况按期进行结算,不得以预支工程款、借款等名义回避结算;分包工程款应通过分包人开设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
(四)承包人应当加强对分包人财务账户的监管,并签订资金账户监管协议。
第三十条 分包工程应实行分包人农民工工资委托承包人代发制度,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制度规定,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一条 分包人与承包人依法签订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履行完毕且经公开的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交工验收证书中明确分包人及其承担的工程内容、工程量、价款、工期、质量、安全等情况,由此作为分包人业绩证明。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我市分包业绩申报资质的,以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开的分包信息为准,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施工分包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分包行为纳入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范围,按照职责履行监督检查,有权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人员资格证、质量、安全等文件、资料;
(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分包规定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建设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以及分包违法行为,有权投诉或举报。投诉(举报)承包人及分包人的,可向发包人首先提出;投诉(举报)发包人的,可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提出。
第三十四条 投诉或举报应当提供书面材料,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举报)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举报)人的名称、地址;
(三)投诉(举报)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举报)人是法人的,书面材料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五条 投诉(举报)受理单位收到符合要求的投诉或举报书面材料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信息应严格保密。
第三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细则有关条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包人应当根据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调查情况,建立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承包人和分包人进行信用评价。
对承包人和分包人的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失信行为较多的分包人,将纳入定期评价范围;属于直接定为C级或D级的不良行为,将及时予以动态评价。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包人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分包人涉及质量和安全不良行为的,承包人和分包人两方均按照相应标准同时扣分或直接定级。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在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建设中的转包、违法分包和违法劳务合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整体结算,由分包人自行编制施工方案和组织完成全部施工作业并能独立控制分包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
本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本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细则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本单位与其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本细则所称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定。
本细则所称市级项目,是指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
第四十条 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分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作业人员及所需机具(不限制规模),由承包人(分包人)负责施工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并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主要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劳务作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2024年版)
2.重庆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报审表
3.重庆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管理台账
附件1
重庆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
(2024年版)
以下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得进行施工分包:
一、桥梁工程
(一)高度≥20米的水中沉井基础。
(二)水深≥10米的围堰工程(钢结构制作和运输除外)。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梁式桥上部承重结构(钢结构制作和运输除外):
1.高度≥20米落地式支撑架施工的现浇梁;
2.附着式支撑架施工的现浇梁;
3.节段重量≥200吨或长度≥4.5米悬臂施工的现浇梁;
4.跨度≥55米移动模架施工的现浇梁;
5.节段重量≥200吨或长度≥4.5米悬拼工法施工的装配式节约段梁;
6.整孔预制安装的预制梁(外购梁预制、运输除外);
7.单体自重≥200吨的装配式梁;
8.顶推系统支撑跨度≥55米施工的上部承重结构;
9.上跨既有一级及以上公路、主干路及以上城市道路、铁路的上部承重结构。
(四)单孔跨径≥1000米悬索桥、单孔跨径≥600米斜拉桥、单孔跨径≥400米拱桥的上部承重结构(钢结构制作和运输除外)。
二、隧道工程
(一)沉管工法施工的水中隧道的预制安装(基槽开挖、回填、浮运除外)。
(二)盾构法、TBM工法施工的隧道(管片预制、运输除外)。
(三)高瓦斯隧道(瓦斯抽排、爆破、二衬、出碴运输除外)。
(四)长度超过3千米,且与下列情形之一并存的隧道:
1.深埋富水;
2.岩溶强发育地段;
3.V级及以上围岩且开挖断面≥150平方米(爆破、二衬、出碴运输除外)。
(五)非无轨运输出碴隧道斜井,直径≥5米且深度≥300米的隧道竖井(爆破除外)。
(六)下穿既有一级及以上公路、主干路及以上城市道路、铁路、江河湖海,且长度≥50米的隧道工程(爆破、二衬、出碴运输除外)。
三、路基和路面工程
(一)深度不小于5米的基坑(槽)的土(石)方开挖、支护、降水。
(二)土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20米、岩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30米且处于不良地质、特殊岩土地段的挖方边坡。
附件2
重庆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报审表1
项目名称:
承包标段2: 分包合同编号:
承包人3 |
承包合同 金额 |
(万元) | |||
分包人 |
分包工期 |
年 月~ 年月 | |||
分包合同金额 |
(万元) |
金额占比4 |
% | ||
拟分包内容5 |
|||||
承包人声明 |
根据工程施工需要,我方拟将本表所填报项目标段的工程进行分包,分包合同□参照□按照6《重庆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格式文本》编制,已经双方协商一致,分包人资格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经自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重庆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本项目分包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请予以审查。 附件:1.承包人自查情况报告7; 2.拟签订的分包合同8(含合同附件); 3.分包人资格资料9: (1)分包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2)分包人拟投入的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10简历表,以及身份证、资格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类似工程经验证明等复印件; (3)分包人拟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清单; (4)其他材料。 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名、公章): 年月日 | ||||
监理人审查意见11 |
□同意 □不同意,原因: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公章): 年月日 | ||||
发包人审查意见11 |
□同意 □不同意,原因: 项目主管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月日 | ||||
填报说明:
1、报审表按照分包内容逐一对应填报,一式三份,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各一份留存。
2、承包标段,是指承包合同的标段名称或标段号。
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承包人负责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分包合同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查。
4、金额占比,是指报审分包合同的合同金额占承包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5、拟分包内容,是指拟分包工程范围(包括起止桩号)和主要工作内容。拟分包内容不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确定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之列的,是否报审由发包人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中确定。
6、“□参照□按照”,须勾选分包合同编制方式,其中,“参照”《重庆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格式文本》(简称“范本”)编制,指分包合同未采用或部分采用范本;“按照”范本编制,指分包合同不加修改地引用范本中的“通用合同条款”,只在合同协议书和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
7、承包人自查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分包人资格是否满足分包人条件、分包合同价是否低于成本价以及是否超过承包合同金额的50%,具体内容和格式由发包人制定的项目分包管理制度确定。
8、拟签订的分包合同,若为参照范本编制的,须将合同文件全部报审;若为按照范本编制的,只须将合同协议书和专用合同条款(含合同附件)报审。
9、分包人资格资料,按照范本编制的分包合同,或分包合同中已包括相应资料的,报审资料中无须重复。
10、管理与技术人员,至少包括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安全负责人。
11、审查意见应明确是否同意分包,审查不同意的,应详细说明原因。审查重点主要包括:分包人资格(是否满足分包人条件)、分包合同条款的完整性(是否明确了分包工程概况、分包人情况、承包人和分包人的权力和义务、工期、质量与安全、合同价款与支付、工程变更、完工(交工、竣工)验收及结算、违约、索赔及争议、保障及保险等内容)、分包合同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是否超过承包合同金额的50%)等。
附件3
重庆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管理台账
项目名称: 承包人:
承包标段: 承包合同金额(万元):
序号 |
分包合同编号 |
分包人 |
分包项目 负责人 |
分包内容 |
分包合同签订时间 |
分包工程开工时间 |
分包合同 金额(万元) |
金额占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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