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
印发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乡镇(街道)
柔性执法“三张清单”的通知
渝交规〔2024〕3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机关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工作任务清单(2024年)》(渝司发〔2024〕2号)要求,稳步推进柔性执法、人性化执法,依法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市交通运输委制定了《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乡镇(街道)柔性执法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乡镇(街道)柔性执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乡镇(街道)柔性执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施行。本裁量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
附件:1.《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乡镇(街道)柔性执法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乡镇(街道)柔性执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3.《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乡镇(街道)柔性执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4年5月11日
附件1
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乡镇(街道)柔性执法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事项编号 |
处罚依据 |
免予处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1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 |
赋权事项 第68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
2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 |
赋权事项 第68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扩建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
3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赋权事项 第68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埋设电缆、管线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施工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或取得许可。 5.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
4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等设施的 |
赋权事项 第68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埋设管道等设施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施工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埋设的管道等设施,或取得许可。 5.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
5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赋权事项 第68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属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 5.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6.被遮挡的公路标志不属于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的禁令标志、警示标志或指路标志等,且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位于公路的急弯、徒坡、临崖、长大桥隧等特殊路段。 |
6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
赋权事项 第69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相应的非公路标志和设施。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
7 |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
赋权事项 第70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增设的平面交叉道口。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
8 |
擅自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
赋权事项 第71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 3.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立项,按国家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且经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后,停止施工、恢复原状的。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9 |
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赋权事项 第71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处于初始施工阶段,经责令改正,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和恢复原状。 4.未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
10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赋权事项 第71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临时架设,或处于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初始施工阶段,经责令改正,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和恢复原状。 4.未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
11 |
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赋权事项 第71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实质性损坏。 4.未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
12 |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赋权事项 第71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悬挂的非公路标志。 4.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脱落、跌落、坠落等情况。 5.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公路路产等危害后果。 |
13 |
擅自在公路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赋权事项 第71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改造的平面交叉道口。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
14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 |
赋权事项 第72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补种护路林。 4.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公路路产等危害后果。 |
附件2
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乡镇(街道)柔性执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 行为 |
事项 编号 |
处罚依据 |
减轻处罚依据 |
减轻处罚情形 |
减轻裁量标准 |
1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 |
赋权事项 第68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以下四项情形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1.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10平方米及以内的; 2.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积极主动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交通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经交通执法机构查实的。 四、配合交通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在案件查处中检举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2.主动提供相关线索、材料或协助调查取证使交通执法机构得以顺利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
处两千五百元罚款 |
2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 |
赋权事项 第68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以下四项情形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1.在建筑控制区内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10平方米及以内的; 2.立即停止扩建行为,并积极主动清理拆除违法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交通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经交通执法机构查实的。 四、配合交通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在案件查处中检举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2.主动提供相关线索、材料或协助调查取证使交通执法机构得以顺利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
处两千五百元罚款 |
3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赋权事项 第68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以下四项情形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1.埋设长度在50米以下,或埋设的设施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 2.立即停止施工行为,并积极主动清理拆除违法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或取得许可。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交通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经交通执法机构查实的。 四、配合交通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在案件查处中检举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2.主动提供相关线索、材料或协助调查取证使交通执法机构得以顺利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
处两千五百元罚款 |
4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等设施的 |
赋权事项 第68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以下四项情形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1.埋设长度在50米以下,或埋设的设施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 2.立即停止施工行为,并积极主动清理拆除违法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或取得许可。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交通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经交通执法机构查实的。 四、配合交通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在案件查处中检举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2.主动提供相关线索、材料或协助调查取证使交通执法机构得以顺利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
处两千五百元罚款 |
5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赋权事项 第68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以下四项情形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1.被遮挡的公路标志不属于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的禁令标志、警示标志或指路标志等,且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位于公路的急弯、徒坡、临崖、长大桥隧等特殊路段,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2.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积极主动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交通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经交通执法机构查实的。 四、配合交通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在案件查处中检举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2.主动提供相关线索、材料或协助调查取证使交通执法机构得以顺利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
处两千五百元罚款 |
6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
赋权事项 第69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以下四项情形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1.擅自设置1块非公路标志,总面积2平方米及以内的,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后果; 2.积极主动清理拆除相应的非公路标志和设施。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交通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经交通执法机构查实的。 四、配合交通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在案件查处中检举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2.主动提供相关线索、材料或协助调查取证使交通执法机构得以顺利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
处一千元罚款 |
7 |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
赋权事项 第70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以下四项情形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1.未经批准搭接公路增设平交道口,接线路基宽度在8.5米以下的,或接线长度在30米以下的; 2.积极主动清理拆除增设的平面交叉道口。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交通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经交通执法机构查实的。 四、配合交通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在案件查处中检举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2.主动提供相关线索、材料或协助调查取证使交通执法机构得以顺利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
处两千五百元罚款 |
8 |
擅自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
赋权事项 第71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以下四项情形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1.占用、挖掘、改线在5延米以下的; 2.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立项,按国家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且积极主动停止施工、恢复原状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交通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经交通执法机构查实的。 四、配合交通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在案件查处中检举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2.主动提供相关线索、材料或协助调查取证使交通执法机构得以顺利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
9 |
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赋权事项 第71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以下四项情形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1.修建的桥梁、渡槽、管道等设施在10米以内的; 2.处于初始施工阶段,积极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和恢复原状。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交通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经交通执法机构查实的。 四、配合交通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在案件查处中检举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2.主动提供相关线索、材料或协助调查取证使交通执法机构得以顺利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
10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赋权事项 第71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以下四项情形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1.架设埋设设施总直径在10厘米以内,长度在3米以内; 2.临时架设,或处于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初始施工阶段,积极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和恢复原状。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交通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经交通执法机构查实的。 四、配合交通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在案件查处中检举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2.主动提供相关线索、材料或协助调查取证使交通执法机构得以顺利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
11 |
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赋权事项 第71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以下四项情形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1.铺设设施总直径在10厘米以内,长度在3米以内; 2.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实质性损坏。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交通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经交通执法机构查实的。 四、配合交通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在案件查处中检举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2.主动提供相关线索、材料或协助调查取证使交通执法机构得以顺利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
12 |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赋权事项 第71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以下四项情形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1.悬挂非公路标志未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脱落、跌落、坠落等情况,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公路路产等后果; 2.积极主动清理拆除违法悬挂的非公路标志。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交通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经交通执法机构查实的。 四、配合交通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在案件查处中检举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2.主动提供相关线索、材料或协助调查取证使交通执法机构得以顺利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
13 |
擅自在公路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赋权事项 第71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以下四项情形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1.未经批准搭接公路改造平交道口,接线路基宽度在8.5米以下的,或接线长度在30米以下的; 2.积极主动清理拆除改造的平面交叉道口。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交通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经交通执法机构查实的。 四、配合交通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在案件查处中检举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2.主动提供相关线索、材料或协助调查取证使交通执法机构得以顺利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
处两千五百元罚款 |
14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 |
赋权事项 第72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以下四项情形中至少需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1.砍伐1棵树木,且被砍伐树木胸径不超过5厘米的; 2.积极主动补种护路林。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交通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经交通执法机构查实的。 四、配合交通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在案件查处中检举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2.主动提供相关线索、材料或协助调查取证使交通执法机构得以顺利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一点五倍罚款 |
备注:第1项—第14项为“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附件3
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乡镇(街道)柔性执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事项 编号 |
处罚依据 |
从轻处罚依据 |
从轻处罚 情形 |
从轻裁量 标准 |
1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 |
赋权事项 第68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10平方米及以内的 |
处五千元罚款 |
2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 |
赋权事项 第68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在建筑控制区内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10平方米及以内的 |
处五千元罚款 |
3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赋权事项 第68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埋设长度在50米以下,或埋设的设施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 |
处五千元罚款 |
4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等设施的 |
赋权事项 第68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埋设长度在50米以下,或埋设的设施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 |
处五千元罚款 |
5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赋权事项 第68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千元罚款 |
6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
赋权事项 第69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擅自设置1块非公路标志,总面积2平方米及以内的 |
处二千元罚款 |
7 |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
赋权事项 第70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未经批准搭接公路增设平交道口,接线路基宽度在8.5米以下的,或接线长度在30米以下的 |
处五千元罚款 |
8 |
擅自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
赋权事项 第71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占用、挖掘、改线在5延米以下的 |
处三千元罚款 |
9 |
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赋权事项 第71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修建的桥梁、渡槽、管道等设施在10米以内的 |
处三千元罚款 |
10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赋权事项 第71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架设埋设设施总直径在10厘米以内,长度在3米以内 |
处三千元罚款 |
11 |
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赋权事项 第71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铺设设施总直径在10厘米以内,长度在3米以内 |
处三千元罚款 |
12 |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赋权事项 第71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脱落、跌落、坠落等情况,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公路路产等危害后果 |
处三千元罚款 |
13 |
擅自在公路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赋权事项 第71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未经批准搭接公路改造平交道口,接线路基宽度在8.5米以下的,或接线长度在30米以下的 |
处五千元罚款 |
14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 |
赋权事项 第72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砍伐1棵树木,且被砍伐树木胸径不超过5厘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三倍罚款 |
备注:第1项—第14项为“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版权所有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主办单位: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ICP备案:渝ICP备2021005620号-1 网站标识码:5000000041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1695号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值班电话:023-89183000 传真:023-89183222
行政审批咨询电话:023-88754038 服务监督电话:023-12328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咨询电话:023-88754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