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公路超限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交规〔2023〕1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高新区城市管理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市公路中心、市道运中心、市交通执法总队,高速集团、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超限运输信用管理,完善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公路超限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养护处,以便修正完善。
重庆市交通局
2023年12月25日
重庆市公路超限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路超限运输信用治理,根据《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超限运输信用主体的信用管理应遵循法治轨道,坚持公开公正、过惩相当和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原则,强化行业监管效能。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公共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归集共享、公开和评价应用等管理工作。
本细则所称信用主体范围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车辆驾驶人及货运车辆。
第四条 公路超限运输公共信用信息是开展公路超限运输信用管理的基础与依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用主体基本信息;
(二)信用主体信用评价等级信息;
(三)信用主体守信行为、失信行为、信用承诺及履约情况等信用信息;
(四)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公路超限运输管理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超限运输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发布失信行为评分标准,与市级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市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具体开展违法超限运输失信行为认定与信息采集、信用承诺履约情况监督检查、重点监管对象告知与监督、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等工作,承担超限运输失信信息汇总、信用评价等级评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修复等工作。
市公路事务机构具体开展大件运输许可过程中失信行为认定与信息采集、信用承诺履约情况监督检查、重点监管对象告知与监督、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等工作。
市道路运输事务机构具体开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车辆和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内超限运输信用管理工作,同级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公路事务机构、道路运输事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具体实施本区县(自治县)超限运输信用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协助对未按许可时间、路线行驶失信行为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 失信行为认定
第六条 在重庆市注册办理的大件运输许可纳入超限运输信用管理体系,信用主体基本信息从行政许可整合管理服务平台数据中采集。
第七条 超限运输失信行为认定应当以交通、公安或者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相关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为依据。
第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行业信用主体发生的失信行为信息进行采集,并按照超限运输失信行为评分标准规定规则累计实时扣分。行政处罚失信行为的认定日期即为处罚决定日期,其他失信行为认定日期与相关文书决定日期相一致。
失信主体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失信行为认定结果不变。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相关失信行为认定结果取消或变更,取消的要撤销相应扣分。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九条 信用主体信用评价采取按周期动态评价的方式,以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周期。
信用主体一个周期内发生失信行为时,实行累计扣分制,初始分值为100分,相关失信行为的扣分规则及扣分标准依据经营者分梯度扣分公式和超限运输失信行为评分标准执行。同一失信行为符合多种失信行为扣分标准的,按照最高扣分值予以扣分,不重复扣分。
当累计扣分达到新的信用评价评分区间时,及时调整信用主体的当期信用评价等级。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信用等级评定单位,对调整后的信用评价等级进行认定。
第十条 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等级按信用考核得分高低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和差五个级别,分别用AA、A、B、C、D表示,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AA级: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上一评价周期办理过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含许可车辆所属货物运输经营者),上一评价周期的最终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以上,当前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X<5分;
A级: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上一评价周期办理过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含许可车辆所属货物运输经营者),上一评价周期的最终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以上,当前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5分≤X<15分;
B级: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初次进入重庆市交通运输市场,上一评价周期未办理过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上一评价周期的最终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以下或无评价结果,当前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15分≤X<25分;
C级: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为25分≤X<40分,或者存在较严重失信行为;
D级: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为40≤X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动态信用评级结果和累计扣分情况在“信用交通·重庆”“信用中国(重庆)”网站集中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确认最终等级并自动进行公开发布,针对自然人的信息公示和发布须进行脱敏处理,信用评级结果即期应用。
信用主体对失信行为扣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计分单位提出申诉,因客观原因确需修改的,计分单位决定后,调整失信行为扣分,累计扣分和信用等级及时调整。
信用主体仅对信用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信用等级评定单位提出申诉,因客观原因确需修改和调整的,信用等级评定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在7个工作日内修改调整。
第四章 分级监管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在大件运输各类行政事项办理中享受优先办理和容缺办理,在荣誉表彰及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降低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以上的,在大件运输行政许可中,适用于容缺受理等信用承诺制,适当降低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在大件运输行政许可中,可视情况适用容缺受理等信用承诺制。
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列为重点监管和审查对象,不适用容缺受理等信用承诺制,视情况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信用约谈,在财政性资金支持中作相应限制。
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不得享受财政性资金扶持,不得参与荣誉表彰及评优评先。同时属于《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情形的,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三条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有效期为3年,自信用主体被列入之日起计算。除推送“信用交通·重庆”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象采取下列惩戒措施或者实施联合惩戒:
(一)在交通运输行业内新做出的各类信用承诺不予认可;
(二)名单对象为货运经营者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且完成信用修复前不得再次申请货运领域新增运力、新增经营范围、新增分支机构等许可;
(三)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四)实施差异化监管,在常规执法监督检查强度和频次基础上予以加强,在“双随机”监管中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五)名单对象申请办理大件运输行政许可时,不得享受容缺受理;
(六)限制享受其他政府优惠政策或者便利措施。
推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将对象名单信息共享至地方政府、各类行业协会;推动各类网络货运经营者纳入平台服务评价体系建立健全交易规则;推动“交通信易贷”等各类金融平台限制金融服务与授信额度。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十四条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作出信用承诺后,可以按以下程序申请信用修复:
(一)培训。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前,按照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单位的要求,按照规定完成培训教育。
(二)申请。向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并附信用修复申请书、信用承诺书等材料。
(三)受理。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单位收到修复申请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核查。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单位采取线上、书面、实地等方式检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约谈询问。
(五)公示。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单位应当自核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准予修复或者不予修复,不予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准予修复的应在“信用交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修复。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单位应当及时将准予修复并公示通过的信用主体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解除失信惩戒措施并停止共享公示失信信息。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满6个月的
(二)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决定时间不满1年的;
(三)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行业准入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实施欺诈的;
(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可以修复的;
(六)其他相关规定明确不予修复的。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 公路超限运输信用管理流程通过以下系统实施:
(一)在重庆市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汇总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违法超限运输失信行为认定与信息归集,市治超办各成员单位通过该系统协同办理超限运输信用监管业务。
(二)政务服务系统动态归集大件运输许可信息、动态匹配失信行为主体信息。
(三)通过重庆市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超限运输信用信息公示、发布,市属货运运输经营者、货运车辆驾驶人以及货运车辆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动态信用评价,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十七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与公安、经济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用信息对接和共享机制,遵循必要性原则按需共享、按需交换,不得擅自扩大和延伸信息共享交换的信用信息范围及内容。
第十八条 信用主体有权知晓其信用信息的采集来源、归集应用及变动情况。
市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平台应当向信用主体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信用主体认为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存在错误、遗漏,或者失信惩戒措施不当的,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交通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超限运输失信行为评分标准
货运车辆超限运输失信行为评分标准
序号 |
行为指标 |
扣分规则 |
计分单位 |
1 |
办理大件运输行政许可后,许可通行时间内无该许可通行记录的 |
每连续发生3起扣5分(扣分后次数按清零计) |
公路事务机构 |
2 |
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 |
每发生一次扣10分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
3 |
大件运输车辆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被行政处罚的 |
每发生一次扣10分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
4 |
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
每发生一次扣10分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
5 |
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
每发生一次扣10分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
6 |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每发生一次扣40分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
7 |
车货总重达100吨以上的严重超限违法货运行为 |
每发生一次扣40分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
8 |
被列入交通运输部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名单的 |
每发生一次扣40分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货运车辆驾驶员超限运输失信行为评分标准
序号 |
行为指标 |
扣分规则 |
计分单位 |
1 |
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故意作出虚假承诺或拒不履行信用承诺事项的 |
每发生一次扣5分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
2 |
驾驶为超限非法改装、拼装后机动车行驶公路的 |
每发生一次扣5分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
3 |
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的 |
每发生一次扣10分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
4 |
大件运输车辆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被行政处罚的 |
每发生一次扣10分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
5 |
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
每发生一次扣10分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
6 |
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
每发生一次扣10分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
7 |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每发生一次扣40分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
8 |
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每发生一次扣40分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
9 |
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
每发生一次扣40分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
10 |
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
每发生一次扣40分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
11 |
因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致人死亡、伤害的 |
每发生一次扣40分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
12 |
车货总重达100吨以上的严重超限违法货运行为 |
每发生一次扣40分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
13 |
被列入交通运输部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名单的 |
每发生一次扣40分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货物运输经营者超限运输失信行为评分标准
序号 |
行为指标 |
扣分规则 |
计分单位 |
1 |
未按照大件运输行政许可办理要求重复办件的 |
每发生一次扣1分 |
公路事务机构 |
2 |
办理大件运输行政许可后,许可通行时间内无该许可通行记录的 |
每连续发生3起扣5分(扣分后次数按清零计) |
公路事务机构 |
3 |
货物运输经营者违法超限运输的 |
按照经营者分梯度扣分公式执行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
4 |
大件运输车辆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被行政处罚的 |
按照经营者分梯度扣分公式执行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
5 |
大件运输车辆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
按照经营者分梯度扣分公式执行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
6 |
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
按照经营者分梯度扣分公式执行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
7 |
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故意作出虚假承诺或拒不履行信用承诺事项的 |
每发生一次扣5分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
8 |
擅自改装机动车实施超限运输的 |
每发生一次扣25分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
9 |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每发生一次扣40分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
10 |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交通执法机构行政处罚的 |
每发生一次扣40分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
11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
每发生一次扣40分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
12 |
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
每发生一次扣40分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
13 |
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
每发生一次扣40分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
14 |
因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致人死亡、伤害的 |
每发生一次扣40分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
15 |
车货总重达100吨以上的严重超限违法货运行为 |
每发生一次扣40分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
16 |
被列入交通运输部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名单的 |
每发生一次扣40分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注:经营者分梯度扣分公式如下
其中n为经营者车辆总数,p为该经营者当前失信行为扣分。
当n≤4时,j为经营者当前失信行为关联车辆在当前周期内失信行为记录的总次数;
当4<n≤8时,j为max(1,经营者当前失信行为关联车辆在当前周期内失信行为记录的总次数/2);
当n>8时,j为常数1。
附件2
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
年 月 日,本人(身份证号: ),因超限运输失信行为累计扣分达到40分及以上,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给行业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我已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现向行业和社会郑重承诺:
一、原失信问题于年月日已完成整改,现申请对本人在交通运输领域的信用进行修复。
二、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三、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检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
四、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树立诚信意识。
五、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六、我承诺提交材料真实,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单位信用修复承诺书
年 月 日,我单位(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因超限运输失信行为累计扣分达到40分及以上,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给行业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再创诚信守信的良好形象,我单位已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并公开向行业及社会作出以下承诺:
一、原失信问题于年月日已完成整改,现申请对本单位在交通运输领域信用进行修复。
二、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三、积极配合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检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
四、加强单位内部信用管理,健全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弘扬单位诚信文化,将信用责任、诚信文化落实融入每位员工工作中。
五、单位负责人带头遵守国家和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信用责任,树立诚信意识。
六、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七、我单位承诺提交材料真实,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八、本《单位信用修复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交通运输信用修复申请书
单位名称 (个人姓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
申请日期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电子邮箱 |
||
认定部门 |
|||
违法失信情况 |
年月日,因超限运输失信行为累计扣分达到40分及以上,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
整改情况 |
(可另附页) | ||
补充材料目录 |
|||
真实性承诺 |
本单位(本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否则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失信责任,并在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平台中记入信用记录。 签字 (盖章) | ||
备注 |
说明: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单位(个人)、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单位各留一份存档。
交通运输信用修复申请书填报说明
一、交通运输信用修复申请书
(一)除另有说明外,申请表中栏目不得空缺。
(二)在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地方,自然人请填写个人身份证号。
二、整改情况
(一)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主体完成整改情况;
(二)本单位健全信用管理制度情况;
(三)参加规定内容的培训教育。
三、需提供的材料
(一)法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授权委托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二)本单位健全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相关材料(自然人可不提供该项材料);
(三)参加信用培训的相关材料。
附件5
交通运输信用修复通知书
信用修复申请人信息 | |||
单位名称 (个人姓名) |
(盖章)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
申请日期 |
||
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单位修复决定 | |||
修复认定情况 |
填写说明(供参考): 基本情况: (单位/个人)于年月日,因超限运输失信行为累计扣分达到40分及以上,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修复情况:经核查,(单位/个人)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进行了以下信用修复措施: 1. 2. 3. | ||
修复决定 |
□同意信用修复。 □不同意信用修复。 日期: 修复单位盖章: | ||
备注 |
说明: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单位(个人)、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单位各留一份存档。
版权所有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主办单位: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ICP备案:渝ICP备2021005620号-1 网站标识码:5000000041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1695号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值班电话:023-89183000 传真:023-89183222
行政审批咨询电话:023-88754038 服务监督电话:023-12328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咨询电话:023-88754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