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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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港口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渝交规〔2023〕1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高新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市港航海事中心市交通执法总队,有关单位

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以下简称《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港口经营管理,规范港口经营许可及备案相关工作,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港口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作程序,优化许可服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指南》,切实做好港口经营许可工作。一是实施分类管理、细化工作流程,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能。二是落实政务公开要求,将许可结果和注销、吊销等信息通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三是规范港口经营人停业或歇业管理,对申请歇业或者停业的,应及时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如需恢复经营,应按《规定》重新申办港口经营许可。

二、严格依法履职,加强备案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港口经营备案管理的政策宣贯和引导,切实完善备案管理机制。一是督促辖区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依法办理备案手续,接受监督检查,并及时如实提供有关港口统计资料和信息。二是规范水上加油服务管理,对不具备港口装卸设施功能、仅利用趸船储油并提供船舶加油服务的水上加油趸船,依法按“为船舶提供燃物料服务”单位进行备案管理,不再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

三、落实事后监管,加强监督执法

各区县交通局和港航、交通执法机构要采取随机抽查、年度核查等方式,加强港口经营许可和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对港口经营人资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港口经营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主体责任,确保依法规范经营。二是对经营资质不满足要求的要责令停止经营、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作出许可的交通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发现已备案企业不再具备备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备案。三是加强港口经营许可、备案和执法信息的互通,及时共享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四是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对辖区港口经营行为动态监管,发现非法经营、无证经营等情况要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市港航海事中心要加强对全市港口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市交通执法总队要加强对全市港口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

附件:重庆市港口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指南

重庆市交通    

20231012  

附件:

重庆市港口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指南

第一部分 港口经营许可

 一、港口经营主要业务分类

 二、港口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港口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及要求

第二部分 港口服务业务备案

 一、需备案的港口服务业务分类

 二、港口服务业务备案提交材料及要求

第三部分 港口经营许可和备案相关表格

第一部分港口经营许可

一、港口主要经营业务分类

(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二)为旅客提供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三)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

(四)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二、港口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港口拖轮经营

申请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3.在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

4.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表1”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三)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应具备上述第(一)项所列明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规定且经专家审查通过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5.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还应当具有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装卸管理人员。

三、港口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港口经营业务(港口拖轮经营除外)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业务(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附表2);

2.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其中老码头提交经交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结果审查意见》;

3.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其中根据《交通运输办公厅国家发展办公厅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交办规划〔2019〕62号)文件要求,符合港口规划且满足安全、环保和港口经营管理等要求的老码头可不提供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5.固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6.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7.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有关材料,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清单;

8.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清单及相关技术职称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9.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家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应为通过);

11.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二)港口拖轮经营

申请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附表2);

2.提供至少1艘自有并经营的内河拖轮证明材料,包括拖轮的有效船舶证书及停靠泊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3.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按要求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4.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应提交上述第(一)项所列明的港口经营许可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附表3);

2.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3.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4.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报告应有编制单位章及专家审查通过的意见)。

(四)港口经营许可变更

1.变更港口经营范围的,应重新申请港口经营许可并按相应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港口经营人变更的,应由原港口经营人申请注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再由变更后的港口经营人重新申请港口经营许可并按相应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3.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办公地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港口经营许可变更申请》(附表4);

2)变更后新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仅适用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变更);

3)变更股东决议或者相关文件(仅适用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变更);

4)新办公地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仅适用于办公地址变更);

5)《港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港口经营人名称变更(实际经营人未变、仅企业更名)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港口经营许可变更申请》(附表4);

2)港口经营人名称变更后新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社会信用代码与更名前企业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3)《港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港口经营人停业或歇业

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港口经营许可停业/歇业申请表(附表5);

2.港口经营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文件;

3.《港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交通主管部门网站或地方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六)《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

港口经营人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附表6);

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按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3.固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有关材料,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清单;

5.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清单及相关技术职称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6.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家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应为通过);

8.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9.拖轮的有效船舶证书及停靠泊位的相关证明材料(仅适用于拖轮经营);

10.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仅适用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11.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仅适用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涉及危险化学品);

12.取得港口经营资质后近3年内的危险货物港口安全评价报告及落实情况(仅适用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七)许可结果及公示

1.经审查符合资质条件的,受理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向申请人发放《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2.申请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受理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在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对每个具体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作业场所、作业方式、作业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和证书编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不得超过《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

3.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将辖区港口经营许可结果通过交通主管部门网站或地方政府网站等有效渠道向社会进行公示(附表8-1);市交通局每个自然年将全市港口经营许可结果在市交通局网站进行公示。法律、法规中明确要求需要注销、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要求执行并及时公示。

第二部分港口服务业务备案

一、需备案的港口服务业务分类

(一)为船舶提供岸电服务;

(二)为船舶提供物料、生活品供应服务;

(三)为船舶提供燃料供应服务;

(四)水上船员接送服务;

(五)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服务;

(六)围油栏供应服务;

(七)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服务;

(八)港口理货服务。

二、港口服务业务备案提交材料及要求

所有申请港口服务业务备案的均应提交以下材料:

1.港口备案业务申请表(附表7);

2.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汇总表及有效资格证书;

3.企业经营管理等相关制度清单目录;

4.工商营业执照(分公司申请提供成立文件及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除以上材料外,申请人应根据拟开展的服务业务种类再分别提交对应材料。

(一)申请为船舶提供岸电服务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岸电设施的检测和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二)申请为国内航行船舶提供物料、生活品供应服务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使用船舶提供服务的,应提交有效的船员证书和船舶证书(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船员证书等)。

(三)申请为国内航行船舶提供燃料供应服务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为船舶提供成品油供应服务的,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2.使用船舶提供燃料供应服务的,船舶种类应为油船或油趸,提交有效的船舶、船员证书证件(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船员证书、船员特殊培训证书等);

3.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文件;

4.船舶燃物料供应作业生产安全事故与防污染应急预案。

(四)申请水上船员接送服务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使用船舶提供接送服务的,船舶种类应为客船或客货船,提交船舶、船员的有效证书证件(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船员适任证书、船员特殊培训证书等);

2.适合船员安全上下的合法客运码头、渡口或水上服务区证明材料;

3.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为船员、乘客购买意外保险证明材料。

(五)申请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提交具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的船舶清单及船舶、船员的有效证书证件(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船员适任证书、船员特殊培训证书等);

2.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全流程工艺说明,并提交转运、处置各环节有效衔接的证明材料,其中:

1)垃圾接收后转岸处置的,应提交与城市垃圾转运处理单位签订的有效协议;

2)生活污水接收后接入市政管网的应提交污水入网许可证明材料;接入污水处理单位的,应提交与处理单位的有效协议;接入自有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应提交自有处理设施设备的验收合格证明;

3)含油污水接收后预处理的,废油处置应提供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转运、处置单位签订的有效协议,剩余污水处置应按前款(2)项提供证明材料;含油污水接收后未预处理的,应提交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的有效协议;

4)接收残油的,应提交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转运、处置单位签订的有效协议;

5)船舶洗舱水接收后自行处理的应提洗舱水设施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交其他有资质单位处置的应提交该单位资质证明和有效协议。

3.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文件;

4.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生产安全事故与防污染应急预案。

(六)申请围油栏供应服务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围油栏技术规格、数量等材料;

2.使用船舶进行围油栏布设的,应提交围油栏布设工作船的有效船员证书和船舶证书(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等)。

(七)申请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服务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服务的,提交设施、设备清单和相关合格证明材料;

2.申请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维修服务的,提交安全管理机构、制度、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申请港口理货服务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港口理货经营人基本情况介绍;

2.单位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人员名单及相关专业技术证书;

3.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4.与港口理货业务相适应的、能与港航电子数据交换中心和电子口岸顺利进行数据传输的港口理货信息系统证明材料及信息系统和相关技术设备证明材料;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

三、港口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要求

(一)拟从事港口服务业务的企业申请人应向业务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准予备案并在《港口备案业务申请表》签注意见、加盖公章;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当面告知申请人理由,申请人可在补齐材料后重新提交申请

(二)已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口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地域”内,为船舶提供岸电服务、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围油栏供应服务的,不需再办理相应的服务业务备案手续。

(三)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准予备案的,应及时备案结果通过交通主管部门网站或地方政府网站公示(附表8-2)。市交通局每个自然年将全市港口服务业务备案的企业在市交通局网站进行公示。

(四)从事港口服务业务的备案企业,在备案存在与备案业务不相符活动、重大安全隐患其他违反港口经营和安全生产有关情形,经查实后交通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录入重庆市水上交通信用信息系统,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海事、交通行政执法等机构根据信用评价结果依法加强对相关备案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港口企业和船舶单位在选取相关港口服务单位,可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五)从事港口服务业务的企业经营人名称、固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或终止备案。

(六)港口服务业务备案号按属地简称加顺序号进行编号,例:渝长寿备-0001〕。

第三部分 港口经营许可和备案相关表格

附表1: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最低配额表

附表2: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①港口经营人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

       ②港口经营业务申请表

       ③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附表3: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申请表

附表4:港口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

附表5:港口经营许可停业/歇业/注销申请表

附表6:港口经营许可延续申请表

附表7:港口服务业务备案申请表

附表8-1:港口经营许可证公示表

附表8-2:港口服务业务备案情况公示表

附表1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最低配额表(人)

拖轮艘数

1-10艘

11-20艘

21-30艘

31-50艘

51艘及以上

内河拖轮

1

2

2

2

每增加50艘按1人计,不足50艘按50艘计

附表2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申请单位:                          -

                                                    (盖章)

经营地域                            -

                                                             -

申请日期:                           -

    

港口经营人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

申请人已仔细认真阅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港口条例》及《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在此郑重承诺:

一、提交的港口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合法、准确、真实、有效,同时没有遗漏和隐瞒与申请港口经营许可有关的任何事实。

二、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三、严格按照审批港口经营许可范围开展港口经营生产活动,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并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四、在经营过程中不实施垄断经营,不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不对具有同等条件的服务对象实行歧视;不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五、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客运站、堆场、仓库、储罐、岸电和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六、在经营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

七、在经营过程中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

八、如遇到国家、市重点工程或港口规划实施时,应服从工程建设或规划调整的需要。

九、对违反以上承诺所造成的后果,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并依法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处罚。

十、《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换证或延续手续,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

港口经营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单位鲜章):              日期: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表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申请单位(盖章)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安全负责人

经办人姓名

经营地域

申请港口经营业务

的种类及范围

从下列经营业务勾选申请业务:

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港口旅客运输服务:□为旅客提供侯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货物装卸仓储服务:□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

港口拖轮驳运服务:□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是否存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是  □否),如存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还需填写《附表3: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材料。

提交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重庆市港口条例》等规定,我司现提出《港口经营许可》申请,相关材料附后,并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请予以审查。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1.基本情况

企业类型1

港口种类2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

投资基本情况

主要投资人名称3

是否外

商投资

投资金额(元)

所占

份额%

注册(居住)地址

企业机构设置及主要管理人员4

姓名

性别

部门

职务

电话/手机

备注

人员组成基本情况

从事港口生产经营人员总数(人)

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数量(人)

签订劳动合同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人)

劳务外包人员数量(人)

岸线使用基本情况

使用自然岸线长度(米)

使用自然岸线相关批文及文号

码头边界坐标(至少包含上下左右4个):

备注:

码头全景照片:

表格填写说明:

1.企业类型(经济性质)有:私有、国有、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

2.港口种类主要有:件杂、散货、滚装、集装箱、危险货物、客运等。

3.主要投资人名称:“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名称及出资情况填写。

4.企业机构设置及主要管理人员:主要填总经理、副总或部门经理(主要包含经营、安全、办公室等部门的分管副总或部门经理)。

2.泊位信息基本情况

泊位名称

竣工日期1

结构型式2

主要用途3

设计靠泊能力

(吨)

泊位长度

(米)

设计通过能力

(万吨/万人/万TEU)

标准岸电套数(套)

3.港区仓库信息(仅适用于港区内有仓库、储罐的填写)

库场名称

仓库总面积(平方米)

危险货物仓库面积

(平方米)

储罐数量

储罐总容积(立方米)

危险货物储罐容积

(立方米)

4.港区堆场信息(仅适用于港区内有堆场的填写)

堆场名称

堆场用途4

堆场总面积

(平方米)

危险货物堆场面积(平方米)

集装箱堆场面积

(平方米)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面积

(平方米)

其他堆场面积

(平方米)

5.港口设备基本情况(仅填写码头前沿大型固定吊装设备和港作趸船)

机械

种类5

设备型号/规格

设备

名称

负荷

能力

数量(台/艘)

所有权

使用

期限

登记

编号

所在

位置

6.专业技术人员6信息汇总表(仅适用于有特种作业人员的填写)

职务/岗位

证书类别

证书编号

发证部门

批准日期

有效期至

备注

表格填写说明:

1.竣工验收日期:新建码头投入运行的,填写竣工验收日期;没有竣工验收资料的老码头填写技术检测评估或组织评估日期。

2.泊位结构形式主要有:直立式码头(直立式、高桩码头)、斜坡码头(缆车码头、斜坡式、斜坡+公路、斜坡+梯道+浮式、皮带机斜坡、浮式+斜坡)、浮码头(浮码头、浮式+管道、浮式+缆车、浮式+梭槽、浮式+下河梯道)、其他码头(下河公路、下河梯道、浮式+下河公路)。

3.泊位主要用途主要有:专业化泊位、通用散货泊位、通用件杂泊位、客货泊位、多用途泊位、其他。其中专业化泊位包括集装箱、煤炭、金属矿石、原油、成品油、液体化工、液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散装粮食、散装水泥、滚装(商品汽车、客货)

4.港区堆场用途有:砂石、矿石、粮食、集装箱、停车场、其它。

5.机械种类主要有:普通门座起重机、固定式起重机、多用途门机、其他起重机、集装箱岸桥、高架吊、货运缆车、客运缆车、浮吊趸船、趸船等。

6.专技人员主要包含

1)应急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上岗证书;

2)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上岗证书;

3)交通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等;

4)其他部门、机构及企业颁发的有关证书。

3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经办联系人

电话 

邮箱

作业泊位

(如港区内不存在泊位作业,则填“无”)

作业堆场名称及面积

(如港区内不存在堆场作业,则填“无”)

作业储罐名称及容量

(如港区内不存在储罐作业,则填“无”)

业务类型

□ 新办      □换证(在申请类型方框内打钩)

提交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申请材料名称

UN编号

危险货物名称

危货类别

作业泊位/堆场/储罐名称

备注

提交的申请材料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港口条例》等规定,我司现提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申请,相关材料附后,并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请予以审查。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4

港口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经办人姓名

电话

传真

经营地域

许可证编号

港口经营变更申请事项

项 目

原核准事项

申请变更事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办公地址

经营主体名称

提交文件

和资料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港口条例》等规定,我司现提出《港口经营许可》变更申请,相关材料附后,并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请予以审查。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5

港口经营许可停业/歇业/注销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经办人姓名

电话

传真

经营地域

许可证编号

办理业务

□停业    □歇业    □注销    □其他

原因说明

提交的申请材料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港口条例》等规定,我司现提出《港口经营许可》停业/歇业申请,相关材料附后,并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请予以审查。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6

港口经营许可延续申请表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申请单位(盖章)

办公住所

法定代表人

安全负责人

经办人姓名

经营地域

许可证编号

及有效起止日期

申请港口经营业务

的种类及范围

从下列经营业务勾选申请业务:

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港口旅客运输服务:□为旅客提供侯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货物装卸仓储服务:□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

港口拖轮驳运服务:□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是否存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是  □否),如存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还需填写《附表3: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材料。

提交的申请材料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港口条例》等规定,我司现提出《港口经营许可》申请,相关材料附后,并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请予以审查。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日     

附表7

港口服务业务备案申请表

编号:XX备-  〔    〕

备案类型

□初始备案□变更备案□终止备案

备案申请人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服务或

业务范围

(初始备案)

为船舶提供岸电服务

□提供岸电服务

为国内航行船舶提供物料、生活品供应服务

□物料供应服务

□生活品供应服务  

为国内航行船舶提供燃料供应服务

□燃料供应服务

水上船员接送服务

□水上船员接送服务

船舶提供污染物接收服务

□含油污水接收服务  □洗舱水接收服务  

□生活污水接收服务□垃圾接收服务

□残油接收服务

围油栏供应服务

□围油栏供应服务

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

□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的租赁服务

□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的维修服务

港口理货业务

□港口理货业务

终止备案

终止经营日期为:

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备案材料表中所勾选的材料报上,请予备案。我单位保证上述填表内容及提供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相关运输工具或者设施、设备符合法定的条件、标准和要求。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本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名或盖章:

填表日期:

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盖章)

注:1.本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备案经营者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2.初始备案提供的有关材料及信息发生变化但无需变更、终止备案的,经营者应及时告知备案港口管理部门。

备案材料表:

□ 1.港口备案业务申请表;

□ 2.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汇总表及有效资格证书;

□ 3.企业经营管理等相关制度清单目录;

□ 4.工商营业执照(分公司申请提供成立文件及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除1-4项材料外,申请人应根据拟开展的服务业务种类再分别提交对应材料。)

★申请为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的还应提交:

□ 1.岸电设施的检测和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申请为国内航行船舶提供物料、生活品供应的还应提交:

□ 1.使用船舶提供服务的,应提交有效的船员证书和船舶证书(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船员证书等)。

★申请为国内航行船舶提供油料供应的还应提交:

□ 1.为船舶提供成品油供应服务的,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 2.使用船舶提供燃料供应服务的应提交有效的船舶、船员证书证件(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船员证书、船员特殊培训证书等);

□ 3.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文件;

□ 4.船舶燃物料供应作业生产安全事故与防污染应急预案,应急物资配备清单。

★申请水上船员接送服务的还应提交:

□ 1.使用船舶提供接送服务的,船舶种类应为客船或客货船,提交船舶、船员的有效证书证件(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船员适任证书、船员特殊培训证书等);

□ 2.适合船员安全上下的合法客运码头、渡口或水上服务区证明材料;

□ 3.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4.为船员、乘客购买意外保险证明材料。

★申请船舶污染物接收的还应提交:

□ 1.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提交具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的船舶清单及船舶、船员的有效证书证件(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船员适任证书、船员特殊培训证书等);

□ 2.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全流程工艺说明,并提交转运、处置各环节有效衔接的证明材料,其中:

□ (1)垃圾接收后转岸处置的,应提交与城市垃圾转运处理单位签订的有效协议;

□ (2)生活污水接收后接入市政管网的应提交污水入网许可证明材料;接入污水处理单位的提交与处理单位的有效协议;接入自有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提交自有处理设施设备的验收合格证明;

□ (3)含油污水接收后预处理的,废油处置应提供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转运、处置单位签订的有效协议,剩余污水处置应按前款(2)项提供证明材料;含油污水接收后未预处理的,应提交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的有效协议;

□ (4)接收残油的,应提交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转运、处置单位签订的有效协议;

□ (5)船舶洗舱水接收后自行处理的应提供洗舱水设施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交其他有资质单位处置的应提交该单位资质证明和有效协议。

□ 3.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文件;

□ 4.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生产安全事故与防污染应急预案,应急物资配备清单。

★申请围油栏供应的还应提交:

□ 1.围油栏技术规格、数量等材料;

□ 2.使用船舶进行围油栏布设的,应提交围油栏布设工作船的有效船员证书和船舶证书(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等)。

★申请港口设施租赁、维修服务的还应提交:

□ 1.申请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服务的,提交设施、设备清单和相关合格证明材料;

□ 2.申请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维修服务的,提交安全管理机构、制度、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港口理货服务的还应提交:

□ 1.港口理货经营人基本情况介绍;

□ 2.单位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人员名单及相关专业技术证书;

□ 3.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 4.与港口理货业务相适应的、能与港航电子数据交换中心和电子口岸顺利进行数据传输的港口理货信息系统证明材料及信息系统和相关技术设备证明材料;

□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

(二)终止备案

□ 1.港口业务备案申请表原件一份;

□ 2.委托书原件一份。

附表81

港口经营许可证公示表

公示单位:                    公示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规定,我局对辖区《港口经营许可证》结果公示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港口经营人)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域

准予从事业务

有效期至

附表82

港口服务业务备案情况公示表

公示单位:                    公示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规定,我局对辖区从事港口服务业务单位备案结果公示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港口经营人)

法定代表人

港口服务业务范围

备案的船舶、作业点等事项

有效期至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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