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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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办法》的通知

渝交规范〔2020〕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港口管理,规范老码头经营行为,根据《重庆市港口条例》要求,我局制定了《重庆市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办法》,已经我局2020年局长办公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局  

                           2020年6月19日  

 

重庆市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港口管理,规范老码头经营行为,根据《重庆市港口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码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实施(2004年1月1日)前已经存在;

(二)不违背规划、环保、安全;

(三)无法提交港口工程固定设施竣工验收证明和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四)能够提供证明码头在2004年以前存在的佐证材料,如交通、港口、航道、海事、水利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或批复文件等。

第三条  重庆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指导全市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工作。

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港航海事中心”)负责指导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所在地交通部门”)或区县(自治县)港航管理机构具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工作。

第四条  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分为码头结构工程技术检测和码头现状综合评估两部分。实施检测与评估的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码头结构工程技术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应具备水运工程结构乙级及以上检测资质,负责对码头结构进行检测并编制《老码头结构工程技术检测报告》。检测单位应对检测结果负责。

(二)码头现状综合评估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单位”)应具备《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设计资质。对危险货物老码头开展评估的,还应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或联合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与评估工作。评估单位负责对港区范围内设施设备、作业工艺及码头结构等进行全面评估,并编制《老码头现状综合评估报告》。评估单位应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五条  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按照以下内容及程序进行:

(一)选定检测单位与评估单位。码头业主按规定分别委托检测和评估单位开展码头技术检测以及现状综合评估工作,并将选定的检测单位和评估单位的资质材料、拟开展评估的老码头概况资料、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附件1)报所在地交通部门备案。

(二)完善专项许可。老码头相关专项许可缺失、无效或已不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码头业主应补充完善相关专项许可。其中消防、地灾专项许可可以《××老码头××专项评估表》(附件2)代替专项评估报告报请相应专项审查部门;航道通航条件专项许可按照附件3要求和程序办理;环保、通航安全、行洪影响许可等应分别按照环保、海事和水利等部门要求办理,并取得相应验收。

(三)开展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工作。评估单位根据码头现状及现有相关资料提出需检测的项目和内容,编写《老码头结构工程技术检测报告大纲》(附件4)提交检测单位。检测单位根据《老码头结构工程技术检测报告大纲》,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检测工作并编写《老码头结构工程技术检测报告》。评估单位根据码头现状、现有相关资料和《老码头结构工程技术检测报告》编写《老码头现状综合评估报告》(附件5)。

(四)专家评审。码头业主向所在地交通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交通部门组织专家对《老码头现状综合评估报告》进行评审。

(五)审核。码头业主将修改完善并经专家组签字认可的《老码头现状综合评估报告》等资料报所在地交通部门审核;所在地交通部门应向通过审核的码头业主出具《××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结果审查意见》(附件6),并将审查意见抄送市港航海事中心,完成评估工作。

第六条  老码头需要加固整改的,除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开展技术检测与评估工作外,还应开展以下工作:

(一)评估单位在编写完成《老码头现状综合评估报告》后,经评估需要对码头现有设施进行加固维护的,评估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码头业主提出地质勘察、水深测量、专项特检报告等要求,并结合以上报告成果,同时编写《老码头工程加固整改设计方案》。

(二)码头业主向所在地交通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交通部门在组织对《老码头现状综合评估报告》进行评审时,对《老码头工程加固整改设计方案》一并进行评审。

(三)经评估需加固整改的,码头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通过评审的《老码头工程加固整改设计方案》完成加固整改工作。加固整改完工后,由所在地交通部门组织专家及检测、评估、质监、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应根据加固整改内容邀请相关部门参加。

(四)审核。码头业主应同时提交加固整改工程验收意见等资料报所在地交通部门审核。

第七条  通过技术检测与评估的老码头,在不违背相关规划、环保、安全和港口经营管理等要求的前提下,码头业主无需补办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第八条  完成评估工作,且符合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要求其他条件的,码头业主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办港口经营许可。对于危险货物老码头,在申请港口经营许可前还应按《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展港口安全评价。

第九条  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在交通部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必要时可由专家库之外的本市或其他省市的专家担任。对于危险货物老码头,评审专家组成员还应有化工或油气等相关专业的专家。

第十条  码头结构工程技术检测与评估、码头加固整改应在原有平面布置和结构型式基础上进行,不得改变码头功能、规模和装卸工艺,否则应按新建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一条  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工作,原则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本《办法》出台前已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老码头,在此期间有效期满的仍按现行规定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逾期仍未完成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老码头,将不再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相应的老码头应由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处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办法》(渝交委港〔2018〕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申请资料

      2.××老码头××(消防、国土、航道通航条件)专项评估表

      3.航道通航条件专项许可办理程序和要求

      4.《老码头结构工程技术检测报告》大纲

      5.《老码头现状综合评估报告》大纲

      6.××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结果审核意见

 

 

 

附件1

 

××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申请资料

 

一、检测、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检测、评估单位盖鲜章)。

二、码头业主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码头业主单位盖鲜章)。

三、有效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如果有)(正本复印件,码头业主单位盖鲜章)。

四、码头概况:包括码头始建时间,历史变迁及概况,泊位数量,上下游位置(航道里程、坐标)靠泊能力,通过能力,按照相关标准列明码头同侧水域内存在的其他码头、锚地、取水口、桥梁、过江线缆等跨临河构建筑物、码头评估范围(码头业主盖鲜章)。

五、老码头证明材料:包括交通、港口、航道、海事、水利等相关部门证明材料、批复文件等。若码头情况或码头业主单位有过变化,应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码头业主单位盖鲜章)。

六、其他材料(码头业主盖鲜章)。

七、以上资料报送纸质资料一份,并将纸质资料扫描为彩色PDF文件同步报送。

 

 

 

附件2

 

××老码头××(消防、国土、航道通航条件)

专项评估表

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评估单位

 

评估目的

 

项目概况及

××专项现状

 

评估结论

 

工作措施及

建议

 

主管部门

意见(盖章)

 

 

 

 

 

 

附件3

 

航道通航条件专项许可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办理程序

(一)码头业主按附件2格式编制《××老码头航道通航条件专项评估表》。

(二)所在地交通部门组织对辖区同类型码头评审后报航道主管部门。

(三)航道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在专项评估表上填写有关意见并盖章确认,或出具审批文件。

二、资料要求

航道专项评估报审资料应包括《××老码头航道通航条件专项评估表》(按专家意见修改并签字)及专家意见、申请文件、附图以及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办法》要求的证明。

(一)《××老码头航道通航条件专项评估表》要求

1.项目概况及航道通航条件专项现状

(1)“项目概况”应包含:工程位置(包括工程所处水道、岸别、航道里程、码头前沿控制点坐标)、结构型式、建设规模、有关通航技术参数(代表船型、码头前沿河底高程、泊位长度)等内容。

(2)“航道通航条件专项现状”应包含:

①码头工程选址、平面布置以及有关参数与通航标准的符合性;

②工程对航道条件的影响(包括工程是否占用航道水域,工程对附近航标、航道整治工程的功能发挥的影响,工程对航道布置、维护的影响等);

③工程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包括码头是否占用船舶航路,码头运营对上下游相邻的涉水设施运行、过往船舶以及附近通航安全设施的影响等)。

2.“评估结论”应包含:

(1)工程选址、平面布置以及有关通航参数是否符合有关通航标准要求;

(2)工程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的影响结论。

3.“工作措施及建议”应包含:

航道保障措施(是否需要调整航标配布、设置专用航标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是否需要限制码头作业条件、船舶停泊宽度等)、安全管理措施及相关建议。

4.附图

(1)码头地理位置示意图

(2)码头总平面布置图

(3)码头水工结构图

(4)码头装卸工艺图

(5)《老码头工程加固整改设计方案》(另附)

(6)工程河段航道图:比例尺不小于1/5000,图上应标明洪水期、枯水期的航道布置与航标配布,航道里程线,工程位置与平面布置,以及工程与航道边界、相邻涉水工程的间距关系。

(7)码头附近水域局部扩大测图:码头靠泊能力超过1000吨级的,还应提供码头附近水域局部扩大测图,测图比例不小于1/2000,测图范围应至少包含顺河道方向:码头上下游100米,垂直河道方向:从码头前沿线至航道中心线。

 

 

附件4

 

《老码头结构工程技术检测报告》大纲

 

一、概述

二、码头水工结构检测(附照片)

三、港区道路和仓储设施检测(附照片)

四、码头附属设施检测(附照片)

五、码头其他专项检测(附照片)

六、码头结构工程技术检测结果

七、附图

(一)码头地理位置示意图

(二)码头总平面布置图

(三)码头测点布置图

(四)其他图纸

 

 

附件5

 

《老码头现状综合评估报告》大纲

 

一、概述

二、码头位置及现状总体评估

三、码头总平面布置评估

四、码头结构及附属设施评估

五、装卸工艺评估

六、港区道路和仓储设施评估

七、其他评估内容

八、综合评估结论及建议

九、消防、环保、通航安全、通航影响、地质灾害、行洪影响专项许可

十、附件

(一)《老码头结构工程技术检测报告》(另附)

(二)码头地理位置示意图

(三)码头总平面布置图

(四)码头水工结构图

(五)码头装卸工艺图

(六)《老码头工程加固整改设计方案》(另附)

 

 

附件6

 

××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结果审查意见

 

一、码头概况

码头名称

(码头全称)

码头位置

(小地名、所在江河、岸别、航道里程等)

码头业主

(全称,码头资产所有权单位)

码头上下游坐标

(北京54坐标,3度带)

码头经营单位

(单位全称,以港口经营许可证为准,无证的以工商营业执照名称为准)

设计通过能力

(万吨)

 

设计靠泊能力(吨)

 

泊位数量

 

码头功能

1散货   2件杂   3集装箱(含有集装箱功能的多用途)

4 危险货物  5载货滚装  6商品滚装   7旅游客运   8 其它

结构型式

1直立式     2 斜坡式         3浮式        4下河公路

5皮带机     6梭槽            7斜坡+浮式   8直立+浮式

9斜坡+缆车  10下河公路+斜坡  11 其它

二、码头业主单位概况

单位名称

(全称,码头资产所有权单位)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联 系 人

 

电话

 

三、检测单位概况

单位名称

(全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四、评估单位概况

单位名称

(联合评估时,应依次列出所有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合评估时,应依次列出所有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五、项目概况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码头历史变迁及概况、本次评估概况、加固整改情况等)

 

 

 

六、附件(同步报送电子版资料,其中1、4项为WORD版,其它为彩色PDF版)

  1. 《老码头结构工程技术检测报告》

  2. 《老码头现状综合评估报告》(专家评审组签字)

  3. 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组签字)

  4. 《老码头工程加固整改设计方案》(码头工程经检测和评估后需要加固整改的)

  5. 码头工程加固整改验收意见(码头工程经检测和评估后需要加固整改的)

  6. 其它

七、审核意见

 

 

 

 

 

 

 

(所在地交通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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