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运工程
施工安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通知
渝交规〔2021〕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市交通执法总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思想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依法治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有效惩治我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常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强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防控,提升执法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8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简易程序行政处罚适用范围
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相关适用情形如下:
(一)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
1.进入施工现场人员未佩戴安全帽的;
2.人员在2米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未系挂安全带的;
3.水上作业人员未正确穿戴救生衣等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
4.人工开挖支挡抗滑桩施工,孔内作业人员未戴安全帽,或未系安全带,或未穿防滑鞋,或安全绳未系在孔口的;
5.桥涵工程预应力混凝土工程采用后张法施工的,管道压浆作业人员未佩戴护目镜的;
6.公路工程施工,高边坡、陡崖、沿溪线的现浇混凝土护栏施工,作业人员未采取防坠落的措施的;
7.挖孔桩孔内作业人员未戴安全帽,或未系安全带,或未穿防水绝缘胶鞋,或安全带的保险绳未固定在孔口上的;
(二)未设置临边洞口防护设施的
8.需临时拆除或变动防护措施时,未采取能替代原防护措施的可靠措施的,或作业后未立即恢复的;
9.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未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的;或未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的;或者施工升降机与建筑物间设置的通道平台两侧边,未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或未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的;
10.洞口作业区域,未设置洞口防坠落措施的;
11.基准面以上2米安装模板未搭设脚手架或施工平台的;或作业高度超过2米的钢筋骨架未搭设脚手架或施工平台的;
12.公路工程施工(临时码头和栈桥),栈桥两侧和栈桥码头四周未设置高度不低于1.2米的防护栏杆的;
13.公路工程施工,斜拉桥已拼接的钢箱梁临边未设置防护栏杆的;
14.公路工程施工,隧道竖井进口周围未设置防护栏和安全门的;
(三)吊运物体无人指挥的
15.吊运物体无人指挥的;
(四)使用破损的用电防护设施、违章使用用电设备的
1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未采用三级配电系统的;或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的;或未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的;
17.发电机组电源与其他电源未相互闭锁的;
18.消防泵、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混凝土输送泵等大型设备未设专用配电箱的;
19.配电箱内的连接导线有接头、或线芯损伤、或断股的;或配电箱外壳未通过保护导体(PE)汇流排可靠接地的;或末级配电箱进线未设置总断路器的;或末级配电箱各分支回路未设置具有短路、过负荷、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的电器的;
20.配电线路跨越在建工程、脚手架或临时建筑物的;或敷设在树木上的;或直接绑挂在金属构架和金属脚手架上的;
21.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及架空线路终端保护导体(PE)未做重复接地的,或重复接地电阻大于10Ω的;或人工接地体采用螺纹钢筋的;
22.施工现场和临时生活区的高度在20米及以上的钢脚手架、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及塔式起重机、井子架、施工升降机、机具等设施未设置防雷保护措施,且未在其他建筑物或设施的防雷保护范围之内的;
23.公路工程施工,临时用电配电箱、开关箱未选用专业厂家定型、合格产品的;
24.水运工程施工,潮湿多雨季节,未定期检测机电设备的绝缘电阻和接地装置的;或电气开关未采取防雨措施的;
(五)其他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25.起重吊装采用斜拉、斜吊的;或起吊埋于地下或黏结在地面上的构件的;或超载吊装的;或吊装重量不明的重型构件和设备的;或使用起重机载运人员的;或在已吊起的构件下面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作业或通行的;
26.维修、保养或检查清理搅拌系统、供料系绕,未封闭下料门的;或未切断电源的;或未锁定安全保护装置的;或未悬挂“严禁合闸”安全警示标志的;或未派专人看守的;
27.爆破作业未设警戒区、警戒人员或警戒船的;或起爆前未撤出人员的;或未按规定发出声、光等警示信号的;
28.冬季施工,办公、生活区使用电炉、碘钨灯等取暖的;或煤炭炉取暖未采取防火、防一氧化碳中毒的措施的;
29.人工开挖支挡抗滑桩施工,未持续通风的;或未配置气体浓度检测仪的;或孔内爆破作业,爆破前,相邻桩孔人员未撤离的;
30.公路工程施工,工程货运车辆运送人员的;
31.公路工程施工,雨天露天电焊作业的;或潮湿区域作业人员未在干燥绝缘物体上焊接作业的;
32.公路工程施工,吊篮和工作台的脚手板未铺平绑牢,或出现探头板的;
33.公路工程施工,脚手架拆除作业,未由上而下逐层进行的;或存在上下同时作业的;或连墙件未随脚手架逐层拆除或提前拆除的;
34.公路工程悬索桥施工,猫道架设,承重索及其他钢丝绳投入使用前未严格验收的;或使用断丝、变形、锈蚀等超出相应规定的钢丝绳的;
35.公路工程施工,隧道内存放汽油、柴油、煤油、变压器油、雷管、炸药等易燃易爆物品的;
36.水运工程施工,工程开工前,单位、分部和分项工程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履行签认手续的;
37.水运工程施工,施工船舶无相应的有效证书的;或船员未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适任证书的;或从事潜水作业的人员未持有有效潜水员资格证书的;
38.水运工程施工,氧气瓶或乙炔瓶使用钢绳、铁链直接捆绑或使用电磁吸盘等进行吊运的;或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点10米范围内,存放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可燃危险物品的;
39.水运工程施工,起重吊装作业,所使用的钢丝绳和索具没有具备生产资质的制造厂商提供的出厂合格证或材质证明的;或起重绳索没有进行受力计算的;或索具、滑车等没有根据计算结果合理选配的;
40.水运工程施工,水下爆破施工没有对钻爆船的杂散电流进行监测的;或钻孔爆破船施工时,临时存放的炸药和雷管没有分舱放置的;
41.挖孔桩施工,孔深超过10米或孔存在有害气体时,桩孔内未采取强制通风措施的;或孔内爆破作业,爆破前,其他桩孔内人员未全部撤离的;
42.施工船舶未在核定航区或作业水域内施工的。
施工现场存在其他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仍可按照“其他施工现场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二、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实施步骤
(一)向施工现场人员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并查明对方身份;
(二)调查并收集必要的证据;
(三)告知施工单位委托代理人或指定签收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四)告知施工单位委托代理人或指定签收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五)听取施工单位委托代理人或指定签收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六)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施工单位委托代理人或指定签收人,告知施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执法人员签名,并有执法部门所属交通局印章;
(七)施工单位委托代理人或指定签收人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并按捺手印;
(八)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执法部门备案;
(九)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不当场收缴罚款。施工单位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通过网上支付等方式缴纳罚款。
三、裁量基准
(一)对当事人“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未设置临边洞口防护设施的”“吊运物体无人指挥的”“使用破损的用电防护设施、违章使用用电设备的”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按照现行有效的《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裁量;
(二)对当事人“其他施工现场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其裁量基准为:发现1处,处200元罚款;发现2处,处600元罚款;发现3处及以上,处1000元罚款。
四、工作要求
(一)违法行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归集和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二)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并按照规定挂牌督办。
(三)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还应当调查是否存在“项目负责人未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具体负责”“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工程监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的,或者未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加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等违法行为。
(四)鼓励利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实施非现场行政处罚,相关实施步骤按照执法总队有关非现场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执行。
附件:1.有关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依据;
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式样
重庆市交通局
2021年3月5日
附件1
有关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依据
序号 |
违法行为类别 |
标准规范依据 | |
1 |
(一)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 |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未佩戴安全帽的 |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第2.0.4条 |
2 |
人员在2米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未系挂安全带的 |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第2.0.4条 | |
3 |
水上作业人员未正确穿戴救生衣等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 |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第5.8.3条 《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2008)第5.1.11条 | |
4 |
人工开挖支挡抗滑桩施工,孔内作业人员未戴安全帽,或未系安全带,或未穿防滑鞋,或安全绳未系在孔口的 |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第6.5.3条 | |
5 |
桥涵工程预应力混凝土工程采用后张法施工的,管道压浆作业人员未佩戴护目镜的 |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第8.2.5条 | |
6 |
公路工程施工,高边坡、陡崖、沿溪线的现浇混凝土护栏施工,作业人员未采取防坠落的措施的 |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第10.2.6条 | |
7 |
挖孔桩孔内作业人员未戴安全帽,或未系安全带,或未穿防水绝缘胶鞋,或安全带的保险绳未固定在孔口上的 |
《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2008)第7.5.8条 | |
8 |
(二)未设置临边洞口防护设施的 |
需临时拆除或变动防护措施时,未采取能替代原防护措施的可靠措施的,或作业后未立即恢复的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9条 |
9 |
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未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的;或未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的;或者施工升降机与建筑物间设置的通道平台两侧边,未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或未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的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1.1条、第4.1.4条 防护栏杆符合《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第5.7.5条规定 | |
10 |
洞口作业区域,未设置洞口防坠落措施的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2.1条 | |
11 |
基准面以上2米安装模板未搭设脚手架或施工平台的;或作业高度超过2米的钢筋骨架未搭设脚手架或施工平台的 |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第5.2.13条、第5.3.5条 《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2008)第5.3.4条、第5.4.4条 | |
12 |
公路工程施工(临时码头和栈桥),栈桥两侧和栈桥码头四周未设置高度不低于1.2米的防护栏杆的 |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第4.3.4条 防护栏杆符合《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第5.7.5条规定 | |
13 |
公路工程施工,斜拉桥已拼接的钢箱梁临边未设置防护栏杆的 |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第8.13.3条 防护栏杆符合《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第5.7.5条规定 | |
14 |
公路工程施工,隧道竖井进口周围未设置防护栏和安全门的 |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第9.7.5条 防护栏杆符合《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第5.7.5条规定 | |
15 |
(三)吊运物体无人指挥的 |
吊运物体无人指挥的 |
|
16 |
(四)使用破损的用电防护设施、违章使用用电设备的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未采用三级配电系统的;或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的;或未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的 |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第4.4.3条 《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2008)第4.4.1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1.0.3条 |
17 |
发电机组电源与其他电源未相互闭锁的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第4.0.4条 | |
18 |
消防泵、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混凝土输送泵等大型设备未设专用配电箱的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第6.1.4条 | |
19 |
配电箱内的连接导线有接头、或线芯损伤、或断股的;或配电箱外壳未通过保护导体(PE)汇流排可靠接地的;或末级配电箱进线未设置总断路器的;或末级配电箱各分支回路未设置具有短路、过负荷、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的电器的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第6.3.10条、6.3.12条、6.4.4条 | |
20 |
配电线路跨越在建工程、脚手架或临时建筑物的;或敷设在树木上的;或直接绑挂在金属构架和金属脚手架上的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第7.1.1条、7.1.2条 | |
21 |
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及架空线路终端保护导体(PE)未做重复接地的,或重复接地电阻大于10Ω的;或人工接地体采用螺纹钢筋的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第8.1.2、8.1.8条 | |
22 |
施工现场和临时生活区的高度在20米及以上的钢脚手架、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及塔式起重机、井子架、施工升降机、机具等设施未设置防雷保护措施,且未在其他建筑物或设施的防雷保护范围之内的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第8.2.2条 | |
23 |
公路工程施工,临时用电配电箱、开关箱未选用专业厂家定型、合格产品的 |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第4.4.8条 | |
24 |
水运工程施工,潮湿多雨季节,未定期检测机电设备的绝缘电阻和接地装置的;或电气开关未采取防雨措施的 |
《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2008)第11.1.4条 | |
25 |
(五)存在施工现场其他违法行为的 |
起重吊装采用斜拉、斜吊的;或起吊埋于地下或黏结在地面上的构件的;或超载吊装的;或吊装重量不明的重型构件和设备的;或使用起重机载运人员的;或在已吊起的构件下面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作业或通行的 |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276-2012)第3.0.13条、第3.0.17条、第3.0.18条 |
26 |
维修、保养或检查清理搅拌系统、供料系绕,未封闭下料门的;或未切断电源的;或未锁定安全保护装置的;或未悬挂“严禁合闸”安全警示标志的;或未派专人看守的 |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第5.4.2条 《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2008)第5.5.3条 | |
27 |
爆破作业未设警戒区或警戒人员或警戒船的;或起爆前未撤出人员的;或未按规定发出声、光等警示信号的 |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第5.10.6条 《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2008)第5.12.5 | |
28 |
冬季施工,办公、生活区使用电炉、碘钨灯等取暖的;或煤炭炉取暖未采取防火、防一氧化碳中毒的措施的 |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第12.2.3条 《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2008)第11.2.2条 | |
29 |
人工开挖支挡抗滑桩施工,未持续通风的;或未配置气体浓度检测仪的;或孔内爆破作业,爆破前,相邻桩孔人员未撤离的 |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第6.5.3条 | |
30 |
公路工程施工,工程货运车辆运送人员的 |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第3.0.15条 | |
31 |
公路工程施工,雨天露天电焊作业的;或潮湿区域作业人员未在干燥绝缘物体上焊接作业的 |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第5.5.15条 | |
32 |
公路工程施工,吊篮和工作台的脚手板未铺平绑牢,或出现探头板的 |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第5.7.20条 | |
33 |
公路工程施工,脚手架拆除作业,未由上而下逐层进行的;或存在上下同时作业的;或连墙件未随脚手架逐层拆除或提前拆除的 |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第5.7.29条 | |
34 |
公路工程悬索桥施工,猫道架设,承重索及其他钢丝绳投入使用前未严格验收的;或使用断丝、变形、锈蚀等超出相应规定的钢丝绳的 |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F90-2015)第8.14.8条 | |
35 |
公路工程施工,隧道内存放汽油、柴油、煤油、变压器油、雷管、炸药等易燃易爆物品的 |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第9.1.17条 | |
36 |
水运工程施工,工程开工前,单位、分部和分项工程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履行签认手续的 |
《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2008)第4.8.1条 | |
37 |
水运工程施工,施工船舶无相应的有效证书的;或船员未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适任证书的;或从事潜水作业的人员未持有有效潜水员资格证书的 |
《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2008)第5.1.2条、第5.11.2条 | |
38 |
水运工程施工,氧气瓶或乙炔瓶使用钢绳、铁链直接捆绑或使用电磁吸盘等进行吊运的;或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点10米范围内,存放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可燃危险物品的 |
《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2008)第5.6.3条、第5.6.5条 | |
39 |
水运工程施工,起重吊装作业,所使用的钢丝绳和索具没有具备生产资质的制造厂商提供的出厂合格证或材质证明的;或起重绳索没有进行受力计算的;或索具、滑车等没有根据计算结果合理选配的 |
《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2008)第5.7.2条、第5.7.3条 | |
40 |
水运工程施工,水下爆破施工没有对钻爆船的杂散电流进行监测的;或钻孔爆破船施工时,临时存放的炸药和雷管没有分舱放置的 |
《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2008)第5.12.22条;第5.12.23条 | |
41 |
挖孔桩施工,孔深超过10米或孔存在有害气体时,桩孔内未采取强制通风措施的;或孔内爆破作业,爆破前,其他桩孔内人员未全部撤离的 |
《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2008)第7.5.6条、7.5.15条 | |
42 |
施工船舶未在核定航区或作业水域内施工的 |
《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2008)第10.1.3条 |
附件2
交通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式样)
交执质简罚〔 〕 号
当事人 |
名 称 |
||||
地 址 |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单位) 年 月 日 时 分
在 (项目位置及桩号)实施了以下行为(打√):
□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未正确使用;□未使用;□高空、井下等危险作业未正确使用);
□未设置临边洞口防护设施(发现 处);
□吊运物体无人指挥(发现 起);
□使用破损的用电防护设施、违章使用用电设备(发现 /套台);
□其他施工现场违法行为(发现 处);
以上事实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 项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 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打√)□200元;□600元;□1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
交通局(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