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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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

实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的通告

渝交管养〔2019〕8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超限治理,优化营商环境,维护路产路权,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决定自2019年12月16日10时起,全市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全面实施称重检测。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超限车辆认定标准为: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二、按照“货车必检、超限禁入”的要求,所有货运车辆必须按照交通标志或现场工作人员引导,依次进入称重检测通道接受检测。对经入口称重检测为合法装载的货车,允许通行;对经入口称重检测为超过超限车辆认定标准,且未取得超限运输许可的货车,禁止驶入高速公路。

三、运输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不得违法超限运输。

四、接受检测车辆靠右侧车道依次排队,不得随意穿插或扰乱收费站秩序。对不听劝阻或者扰乱收费站秩序的,由高速公路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或妨碍公共安全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特此通告

 

 

 

                      重庆市交通局  

                       2019年12月4日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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