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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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细则》的通知

渝交安〔2019〕2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市运管局、执法总队:

《重庆市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细则》已经市交通局2019年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局  

2019年10月21日 

重庆市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安全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的通知》(交运规〔2019〕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我市交通部门行政许可的道路运输企业安管人员的安全考核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道路运输企业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法人单位。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对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企业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第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安管人员安全考核工作应当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平稳过渡、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局负责统筹全市道路运输企业安管人员安全考核工作。

市道路运输事务机构负责指导全市道路运输企业安管人员安全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有关情况的检查。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负责指导全市道路运输企业安管人员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安管人员安全考核有关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考核不得收费,相关费用应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安管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由交通主管部门对其安全考核合格。

第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安管人员应当在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6个月内完成安全考核工作。

在道路运输领域有效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向属地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报备后,视同安全考核合格,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录入安全考核管理平台(http://dlaqgl.jtzyzg.org.cn)。

第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安管人员安全考核内容包括: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应急处置与救援,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实务等。

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安管人员安全考核应当采用计算机或纸质试卷闭卷考核方式,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计算机闭卷考核方式。考核题型为客观题,得分率不低于80%即为考核合格。

第十条 采用计算机考核方式开展安全考核工作的,道路运输企业安管人员应当登录安全考核管理平台,录入考核申请资料,注册通过后按照属地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完成安全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安管人员提交考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由本人及其所属道路运输企业负责。

第十一条 采取纸质试卷形式开展安全考核工作的,道路运输企业安管人员应当按照属地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的要求完成安全考核工作。

安全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属地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当将考核合格人员信息上传至安全考核管理平台。

第十二条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在每期安全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相关考务人员签名、参考人员签到册以及采取纸质试卷形式开展安全考核的纸质试卷等考核资料按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考核安排,并提前向社会公开发布。道路运输企业安管人员安全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批次。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安管人员可从安全考核管理平台上打印考核合格证明,安全考核管理平台将会自动生成考核合格证明二维码。考核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他区(县)交通主管部门不得重复考核。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安管人员安全考核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因工作调动需要变更相关信息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全考核管理平台,向属地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调出注销或调入登记变更。属地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安管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

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道路运输企业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安全考核管理平台向属地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属地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核实。不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行政处罚或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应当予以延期3年。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安管人员因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行政处罚或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原考核合格证明作废,属地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安全考核管理平台上予以登记。道路运输企业安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后,可继续从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考核。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安管人员不得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考核合格证明,不得转让、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安管人员未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安全考核的、未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的,属地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第二十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单位安管人员的安全考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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