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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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第二次修订)》的通知

市运管局、开投集团:

《重庆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2011年9月30日颁布施行以来(2012年3月进行了第1次修订),有效地规范了轨道交通驾乘行为。随着公共交通的快速发展,轨道交通运营中出现了新情况,《规则》相关条款需要修改和调整。经我局2019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规则》予以第二次修订,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第二次修订)

重庆市交通局 

2019年1月3日 

附件

重庆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

(2019年1月2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凡进入轨道交通车站范围者(含出入口、通道),应当遵守《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及本规则。

第二条 乘客应当依序分散候车、先下后上、文明乘车。上下列车应当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间隙;当列车关门的提示警铃鸣响或者警示灯闪烁时,停止上下车。乘车时不得手扶或者倚靠车门、站台门。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第三条 轨道交通实行一人一票制。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持单程票乘车,应当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进站有效,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持储值类车票乘车,其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车票余值以车票记录为准。

(二)自进入进站闸机起至出站时止,每次乘车时限为180分钟;超过180分钟的,应按线网最高票价另交车费。但因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原因导致的超时除外。

(三)进入进站闸机后遗失车票、人为损坏车票、使用过期、伪造、涂改车票或者利用其他欺骗手段乘车的,视为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票价收取票款。

(四)使用的车票不足以支付所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费时,应当补交超程车费。

第四条 下列人员享受优惠乘车待遇:

(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符合优惠乘车待遇的老年人、盲人和其他一级二级残疾人享受免费乘车待遇。

(二)三级四级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办理优惠卡半价乘车;学生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票价优惠。

(三)残疾人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应予免费。

除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外,前述享受优惠乘车待遇的人员,未按照规定出示有效的乘车优惠凭证,或者将乘车优惠凭证转借、转让他人使用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要求乘客按照普通乘客支付车费。

国家和本市对享受优惠乘车待遇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条 乘客随身携带物品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0公斤,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2米。超过上述规定的,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二)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含气球)、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以及枪械弹药、管制刀具等公安机关发布的“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上规定的所有物品和有刺激性气味、无包装易碎、尖锐及其它影响安全运营的物品进站、乘车。

(三)禁止携带宠物、家禽乘坐轨道交通

第六条 乘客应当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其携带物品进行的安全检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可疑物品的开包检查工作。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乘客乘坐轨道交通工具,除应当遵守《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中关于禁止扰乱运营秩序、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车站、车厢内躺卧、踩踏座席、乱扔垃圾;

(二)在车站、车厢内聚众演讲、高声喧哗;

(三)在车厢内悬吊扶手把手、扶手杆或者在车厢连接处逗留;

(四)在车站区域内逗留,阻塞行人通道;

(五)在车站或车厢内相互推挤,追逐打闹、滋事斗殴;

(六)在车站或车厢内使用自行车、平衡车、滑板、溜冰鞋、轮滑鞋等物品;

(七)在列车驾驶室外敲击玻璃,使用闪光灯拍照等干扰驾乘人员的行为;

(八)损坏或擅自移动轨道交通设施设备;

(九)赤脚、赤膊、烈性传染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

(十)无人监护的学龄前儿童、精神病患者、醉酒者乘坐列车或自动扶梯;

(十一)在车站内或列车上乞讨、卖艺。

提倡乘客不在车站付费区及列车车厢内饮食。

第八条 乘客使用自动扶梯时,应当面向扶梯运行方向,站好扶稳,注意安全。禁止在自动扶梯上推拉、嬉戏打闹、反方向行走、跑动、身体倚靠或探出扶手栏杆等危险行为,禁止携带大型物件或尖锐物品搭乘自动扶梯。

乘客搭乘电梯时,应和电梯门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电梯内打闹或蹦跳。

第九条 乘客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自动扶梯、电梯、自动售检票机及有关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乘客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时,乘客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组织指挥或按照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制订的安全指引操作和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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