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
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渝交委路〔2018〕8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委(局),市公路局、委质监局,有关单位: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已经2018年第7次委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0月10日起施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2018年9月9日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实效,根据《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负责挂牌督办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委属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认为应当直接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简称委质监局)负责督办直接安全监管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督办本地区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督查、巡视等检查工作中应当依据《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辨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并根据重大事故隐患的危险程度和整改难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于问题单一、能够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整改,已完成整改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可不进行挂牌督办,需记录备查。
(二)对于安全风险较大、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检查部门或机构挂牌督办。
(三)对于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靠自身力量难以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可视情况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四)对于涉及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及特种设备等重大事故隐患,应移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处理,并记录备查。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以下重大事故隐患确认需要重点督促整改的,应当实行挂牌督办:
(一)企业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其他确需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接报或了解到的重大事故隐患予以确认。重大事故隐患一经确认需要进行挂牌督办的,则由负责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发挂牌督办通知书给项目施工单位(格式见附件1),并同时抄送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对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靠自身力量难以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明确具体组织隐患治理的牵头单位和相关配合单位。
挂牌督办通知书可视情况抄送施工企业总部。
第七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负责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名称,下发给下级部门的,要有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称;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工程项目及标段的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被挂牌督办单位名称;
(三)重大事故隐患的内容简述,包括隐患的类型、部位、违反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的条款等;
(四)督办要求,包括要求整改的内容、范围、整改期限以及为保障安全需要停工的作业区域等;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 项目施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人。项目施工单位应结合施工特点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专项方案,明确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过程监控等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协调勘察、设计、监理、监测等其他从业单位共同参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整改。项目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隐患治理过程的检查核实与整改督促,对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反馈项目建设单位。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专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改的目标和任务;
(二)整改技术方案和整改期的安全保障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保障措施;
(四)整改责任部门和人员;
(五)整改时限及节点要求;
(六)应急处置措施;
(七)跟踪督办及验收部门和人员。
第十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跟踪被挂牌督办事项的整改情况,指导、督促其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整改期间,由于非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成治理整改的,由项目施工单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格式见附件2),并制定安全防范保障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同意,报经挂牌督办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整改期限,并签发《挂牌督办事项整改延期申请批复意见书》(格式见附件3)。
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项目施工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或成立隐患整改验收组进行专项验收。项目施工单位成立的隐患整改验收组成员应包括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2名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整改验收应根据隐患暴露出的问题,全面评估,出具整改验收结论,并由组长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通过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将验收结论报监理单位核查、建设单位复查后向挂牌督办单位报备,并申请销号(格式见附件4)。
涉及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及特种设备等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报备。报备申请材料包括:
(一)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及整改方案;
(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过程;
(三)验收机构或验收组基本情况;
(四)验收报告及结论;
(五)下一步改进措施;
(六)监理单位核查意见、建设单位复查意见。
第十三条 挂牌督办单位自接到项目施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销号申请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验收结论及验收程序予以形式确认,并对形式确认通过的予以销号,形成《挂牌督办事项销号通知书》(格式见附件5);不通过的应责令继续整改。
第十四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建立挂牌督办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解释,自2018年10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安督﹝ ﹞ 号
: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和《重庆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 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详见附件1-1),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按附表规定的督办要求完成相关治理整改事项。
你单位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方案报我单位备案。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每月至少一次向我单位报送督办事项进展情况。整改期限届满前向我单位提交《安全生产挂牌督办核销申请书》。确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应在整改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向我单位提交《安全生产挂牌督办整改延期申请表》,申请延期。
挂牌督办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字):
被挂牌督办单位负责人(签字):
备注:本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同时抄送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
附件1-1:
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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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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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段(工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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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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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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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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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类型、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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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 内容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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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要求及 整改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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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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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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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挂牌督办事项整改延期申请表
挂牌督办 通知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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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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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挂牌督办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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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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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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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事项进展情况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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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期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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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 保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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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期日期 |
年 月 日 | ||
监理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被挂牌督办 单位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挂牌督办事项整改延期申请批复意见书
:
根据你单位 整改延期申请,经审查决定(见打√栏):
□同意延期整改,整改期限延期至 年 月 日
□不同意延期整改。
(批复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应同时抄送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
附件4
挂牌督办事项销号申请书
:
根据贵单位 年 月 日作出的安全生产挂牌督办通知书(文号)要求,我单位
,现已整改完毕,特申请销号。
附:报备申请材料(监理单位核查意见、建设单位复查意见、专项验收报告、现场图片等)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事项销号通知书
被挂牌督办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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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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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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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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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督办 通知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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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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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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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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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销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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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督办 单位意见 |
□同意销号。 □不同意销号。责令你单位重新制定整改方案,并于 年 月 日前完成督办事项。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通知书应同时抄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