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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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

印发重庆市通组公路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渝交委计〔2018〕84号

 

各区县交通委(局)、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委质监局:

重庆市通组公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委2018年第五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2018年7月2日  

 

重庆市通组公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通组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促进通组公路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根据《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重庆市《关于印发重庆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战略行动计划(交通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通组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通组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参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村民小组与建制村、撤并村、村民小组之间以及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通组公路工程分为通达工程和通畅工程。

第三条 通组公路发展应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通组公路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充分调动村民的积极性,发挥主人翁精神,积极主动参与本区域内通组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工作。

第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指导全市通组公路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指导全市通组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负责核查建设项目的计划执行,督导考核工程质量进度,监督资金使用,更新电子地图等。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组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负责通组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 鼓励在通组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过程中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管理、养护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七条 通组公路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地农村公路规划。

经批准的通组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办理。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依据通组公路规划,建立通组公路规划项目库,并根据规划项目库编报年度建设计划。

第九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据区县(自治县)上报的年度建设计划,结合全市建设需求,下达通组公路建设任务目标。

各区县(自治县)根据市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目标拟定当年建设项目计划,并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通组公路建设计划采用“多干多补、奖优罚劣”的竞争性分配机制,年度计划与项目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挂钩。

第十一条 通组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通组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

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通组公路建设、管理、养护;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投资通组公路建设、管理、养护。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通组公路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通组公路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通组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

第十三条 通组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通组公路建设按照“宜宽则宽、宜窄则窄”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技术标准。对受地形、地质条件限制的特殊困难路段,应当配套完善交通、安全、警示、限速等设施,保障畅通。

通组公路应该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排水、防护、交通安全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

通组公路建设线路走向、土地调整等均应征求村民小组意见。

第十五条 通组公路通达工程路基宽度原则上不小于4.5米,局部受限路段路基宽度可以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3.5米,路基表面应加铺8至12厘米厚的级配碎石或泥结碎石;通组公路通畅工程路基宽度不得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得小于3.5米,路面优先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不得小于20厘米,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25;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的,路面厚度不得小于4厘米,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

通组公路应在视距不良路段设置错车道,原则上,每公里错车道设置数量不应少于3个,其路基宽度不应少于6.5米,有效长度不应少于10米。  

第十六条 纳入通组公路计划项目库并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下达计划的项目视同立项,各区县(自治县)可以直接开展设计工作。

第十七条 通组公路工程施工图可以参照《重庆市“四好农村路”(通组公路)设计通用图》,经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用于指导工程施工。

第十八条 通组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公开招标。鼓励通组公路建设项目在同一片区或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合并招标。

通组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或者在其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招标文件应报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招标情况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通组公路建设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开工。

第二十条 通组公路通畅工程应优先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技术简单的通达工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组织村民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业主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通组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自身情况结合项目实际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监理模式。

鼓励以乡镇为单位组建监理组或者聘请义务监督员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通组公路建设执行“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七公开制度。

第二十四条 通组公路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二十五条 通组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原则上由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技术简单的通达工程项目,可以由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具体验收工作可参照《重庆市“四好农村路”(通组公路)验收指南》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通组公路项目完工后,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核查更新本行政区域通组公路基础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并将项目线路编号、完工里程、宽度、视频航迹等情况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市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力量对完工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 通组公路建设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工程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通组公路养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坚持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逐步向日常化、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方向发展。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通组公路养护。

第二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标准明确、质量自检、群众参与、政府监督”的通组公路养护质量监督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确保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

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通组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做好通组公路的小修保养、日常保洁等工作,维护通组公路的路容路貌。

第三十条 通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第三十一条 负责通组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正常使用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通组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对通组公路需要开通农村客运的,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通组公路的需要,在通组公路入口处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卫生急救、抢险救灾等应急通行需要。

第三十三条 通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不得在通组公路上设卡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控告非法占用、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影响通组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通组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的,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挪用的,由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通组公路建设发生质量安全等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通组公路进行养护的,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建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扣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通组公路路产路权的,依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三十日后起施行,试行有效期两年。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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