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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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

切实做好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通知

渝交委运管〔2009〕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运管局、公路局:

为深入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12号,以下简称《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9〕6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确保市农村客运发展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扎实推进我市农村客运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全市交通系统做好当前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农村客运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大力发展农村客运是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314”总体部署、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的重大举措,是加快推进全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采取的有力措施,是全市交通系统服务“三农”、关注民生、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统筹城乡交通发展、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的重要抓手。全市各级交通系统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国发〔2009〕3号文件”的学习贯彻,加强对《意见》及《实施意见》的学习宣传,准确把握市有关农村客运发展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发展农村客运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把农村客运发展放在交通工作的全局,摆在改革发展的突出位置,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全面推进农村客运健康快速发展。

二、围绕目标,突出重点,确保农村客运发展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各区县交通部门要按照《意见》明确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充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公路建设等实际,确定到2012年未来4年农村客运的乡镇及行政村通达深度、乡镇及行政村站场设施建设以及公共服务水平等各项发展目标,按年度细化分解目标任务,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意见》及《实施意见》规定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项农村客运发展目标如期实现。围绕发展目标任务,当前各区县交通部门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成立领导机构

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进一步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与领导,按照《意见》及《实施意见》的规定要求,成立区县政府农村客运发展组织领导机构,切实为农村客运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在区县政府及其农村客运发展组织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各区县交通部门也要成立专门的农村客运发展领导机构,统一协调交通各项农村客运发展工作,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加强部门间沟通配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力有序推进当地农村客运发展。

(二)制定实施办法

按照《意见》及《实施意见》的规定要求,在区县政府及其农村客运发展组织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主动牵头制定区县政府的农村客运发展实施办法或方案等农村客运发展文件,并力争政府早日出台施行。制定的实施办法或方案等农村客运发展文件要充分结合当地情况,充分分析实际问题,充分考虑各种因素,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忌照搬照抄。

(三)编制发展规划

要按照《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客运规划编制办法〉暨开展全市农村客运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渝交委运〔2009〕1号)要求,依据《重庆市农村客运规划编制办法》,抓紧牵头编制完成当地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及时报当地政府批准,并报市农村客运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办公室设在市运管局)。各地要切实抓好规划的实施工作,保证此次编制的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得以正确执行。

(四)加快站点建设

目前,全市农村客运站点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相当一部分已下达的乡镇客运站建设计划未按期完成,未来4年农村客运站点建设任务十分繁重。要按照《意见》及《实施意见》的规定要求,认真落实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强化国家、市站点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积极争取落实区县政府财政配套资金,多渠道筹措社会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加快推进站点建设步伐。今后,市交委及所属市运管局将定期组织对各区县农村客运客运站点建设计划项目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并予以通报。

(五)建立委托机制

在抓好农村客运发展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抓好农村客运管理,努力实现农村客运科学发展。要切实按照《意见》及《实施意见》的规定要求,建立起农村客运安全管理、市场监管、秩序整治等方面的乡镇监管委托执法机制,将农村乡镇客运站的安全监管、农村客运市场秩序维护等职能职责落实乡镇政府和基层公安派出所。监管委托执法机制建立后,要加强对监管委托执法业务的指导和培训,并尽可能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在物力、财力上予以支持。对于客运线路一端在农村地区无客运站点发车的客运车辆,要督促车辆所属客运企业落实好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保证车辆和驾驶人员符合规定要求,保证车辆不超载发车,要指导检查乡镇将无站点发车的客运车辆作为监管重点。

三、抓住关键,突破难点,着力解决农村客运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农村公路通车条件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满足农村群众出行需求与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农村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公路路况条件,切实提高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水平,实现平安运输。

开通农村客运的农村公路必须符合通行客车条件。根据《意见》及《实施意见》的规定,通行农村客运车辆的农村公路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路基宽度应在4.5m以上,路面宽度应在3.5m以上;二是完成了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备案或取得了交通部门同意的《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鉴定书》(对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备案手续或《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鉴定书》,可用当地区县交通部门出具的公路等级证明代替);三是危险路段(如路堤高于6m、临水路段等)安装了防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

区县交通部门应按上述规定,为申请新增农村客运线路,申办已开行的农村客运线路变更、经营期延期或者农村客运车辆更换的客运企业出具所运行的农村公路符合通行客车条件的有效证明。

(二)农村客运车辆选型

各区县交通部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意见》及《实施意见》的规定要求确定农村客运车辆车型大小及车身长度。

1.车型选择。营运线路起讫地属于区县(自治县)城区至乡镇以及乡镇至乡镇的农村道路客运线路,可开行中型以上客车;属于区县(自治县)城区至行政村、乡镇至行政村以及行政村至行政村的农村道路客运线路,可开行中、小型客车。

2.车身长度。(1)鉴于我市农村客运的实际情况,用于农村客运的小型客车车身长度不超过5m,中型客车车身长度不超过7m;(2)对于运行在三级或三级以上农村公路上的中、小型农村客运车辆,可结合实际开行车身长度分别不超过9m 、6m的中、小型客车。

对于途经我市农村公路的我市籍其它客运车辆,其车型大小及车身长度按该农村公路上运行的农村客运车辆的相关规定执行。现有运行在农村公路上的客运车辆,其车型大小或车身长度有与本通知规定不相符的,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并可运行至其更换之时,更换后的车辆必须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各地要正确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选择适合农村公路路况、适应农民出行需要的农村客运车型,鼓励进行车辆结构调整,逐步提高车辆档次。要避免因车辆选型不当给客运市场稳定带来隐忧、给农村客运安全埋下隐患。

(三)农村客运经营方式

各地要继续引导鼓励现有农村客运经营者以资产为纽带,通过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方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和网络化经营。对现有不符合公司化经营要求的农村客运车辆,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的意见》(渝府发〔2008〕136号)规定,进行公司化改造,达到公司化经营要求,实行规范化管理,公司化经营。要正确把握《意见》及《实施意见》明确的“放开农村客运市场”的深刻涵义,着力改变过去行政干预过多,管理部门对运力控制过死的现象,优化农村客运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对于实行区域农村客运经营的,可在满足当地群众基本出行需求的前提下,运力投放实行备案制,由农村客运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自主投放运力。各地要从有利于落实经营主体责任、强化市场监管、增强抗风险能力等各种因素,统合考虑、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选择农村客运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实现地方保护,不得违反规定以未在当地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等为由,封锁、拒绝外来客运企业申请从事农村客运经营活动。

(四)农村客运网络布局

各地要结合当前区县城区至乡(镇)至行政村的纵向农村客运干线布局已基本完成的实际,稳定城区至乡(镇)的农村客运干线,限制新发展城区至行政村的农村客运线路,鼓励发展乡(镇)至乡(镇)的横向农村客运线路,大力发展乡(镇)至行政村、行政村至行政村的农村客运支线,真正把发展的重点放在区县城区以下的,乡(镇)至乡(镇)、乡(镇)至行政村、行政村至行政村的农村客运线路,逐步形成干支公路相连,客运站场配套,以区县城区为中心,以农村乡(镇)为依托,以农村客运站场为节点,县、乡(镇)辐射、村村相连的城乡客运有效衔接的农村客运网络。要按照《意见》及《实施意见》精神,大力发展区域农村客运,实现支线接驳、干线直达、干线带动支线。要分清农村客运网络层次,严格限定农村客运经营区域、范围,强化农村客运市场监管,对超范围、超区域经营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予以重点打击。

(五)农村客运公交化

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让农村群众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均等的公共运输服务,是将来我市道路客运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农村客运公交化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方式。对于经济较为发达的区县城区周边、乡镇和村庄比较集中的地区,在道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鼓励逐步有序地实施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促进和实现农村客运网络和城市公交网络的合理衔接和有效融合。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客运网络和城市公交网络的构建和衔接工作,一方面要切忌不顾经济社会和地理位置等条件限制,盲目将农村客运实施公交化改造;另一方面要坚持优先发展城区公交客运战略,今后凡符合城区公交发展规划和要求的,应优先发展城区公交客运,避免将来因城区范围扩展,农村客运退出和改造等问题带来客运矛盾和纠纷。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

主办: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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