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局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川渝通办”交通运输事项(第三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各区(县)交通局、四川省各市(州)交通运输局,重庆市交通局属、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属有关单位、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协同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放管服”改革合作协议》的要求,推进“川渝通办”事项落地见效,现将《“川渝通办”交通运输事项(第三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交通局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4月19日
“川渝通办”交通运输事项(第三批)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协同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放管服”改革合作协议》《关于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放管服”改革2022年重点任务清单等3个清单的通知》,实现交通运输高频事项川渝通办,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需求导向、坚持便民高效,务实推动“川渝通办”事项落地落实,更好满足川渝两地市场主体和群众办事需求。
二、工作目标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要求,全面落实《关于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放管服”改革2022年重点任务清单等3个清单的通知》中的8个交通运输事项在9月底前实现“川渝通办”,2个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在川渝两地实现互认共享,确保重点任务落地见效。
三、重点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建立工作机制。两地组建“川渝通办”工作专班,确定组织协调、具体业务、技术支持等事项对口联系单位和联系人员,协调推进“川渝通办”事项落地落实。
责任单位:重庆市交通局审批处、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处牵头。
时限要求:4月底前完成。
(二)规范事项名称。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统一规范“川渝通办”8个具体事项名称和权力类型。
责任单位:
重庆市交通局运输处牵头,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负责水路运输类事项具体实施。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航务处牵头,四川省航务海事管理事务中心负责水路运输类事项具体实施。
时限要求:4月底前完成。
(三)统一办理标准。统一“川渝通办”8个具体事项业务规则,明确同一事项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发证方式等要素,编制办事指南,实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行政审批结果互认。
责任单位:
重庆市交通局运输处牵头,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负责水路运输事项具体实施。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航务处牵头,四川省航务海事管理事务中心负责水路运输类事项具体实施。
时限要求:5月底前完成。
(四)推进系统对接。重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与重庆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四川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与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第三批“川渝通办”8个事项在川渝政务服务平台“川渝通办专区”上线。
责任单位:
重庆市交通局审批处牵头,重庆市港航海事中心、重庆市交通调度中心具体实施。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科信处牵头,厅信息中心具体实施。
时限要求:9月底前完成。
(五)深化“全程网办”。“川渝通办”8个具体事项全部入驻川渝政务服务平台“川渝通办专区”,申请人自主选择川渝两省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交在线申请,业务属地政务服务系统为申请人在线办理,实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证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办理,申请人可选择邮寄纸质结果或网络下载办理结果。
责任单位:
重庆市交通局审批处牵头,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重庆市交通调度中心,重庆市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处牵头,四川省航务海事管理事务中心及泸州、宜宾、乐山、南充四市交通运输局具体实施。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六)做实线下服务。申请人在川渝两地行政区域范围内自主选择政务大厅提交申请,收件地“川渝通办”窗口协助指导申请人完善相关申请资料并进行身份核验,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材料。收件地“川渝通办”窗口通过邮寄或网络传输至业务属地“川渝通办”窗口办理,属地窗口开展审批服务工作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邮寄纸质结果至申请人或申请人自行通过网络下载办理结果。
责任单位:
重庆市交通局审批处牵头,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重庆市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处牵头,四川省航务海事管理事务中心及泸州、宜宾、乐山、南充四市交通运输局具体实施。
时限要求:根据两地政务服务机构安排开展。
(七)强化数据支撑。加强与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系统和四川省大数据中心的协调配合,推动建立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实现各类数据在政务服务中的共享应用,满足“川渝通办”数据需求。
责任单位:
重庆市交通局科技处牵头、审批处配合,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重庆市交通调度中心具体实施。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科信处牵头,厅信息中心具体实施。
时限要求: 长期推进。
(八)推进电子证照互认共享。实现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电子证照在川渝两地互认共享,不断拓展电子证照应用场景。
责任单位:
重庆市交通局审批处牵头,重庆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具体实施。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处、科信处牵头,厅信息中心、运管局具体实施。
时限要求:9月底前完成。
(九)开展定期交流。在日常沟通交流基础上,建立定期交流制度,原则上一季度召开一次沟通交流会,由两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轮流召开。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可不定期召开。会前结合“川渝通办”事项推进情况,存在的问题或困难,商议确定会议议题、时间、地点。
责任单位:重庆市交通局审批处、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处牵头。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十)做好办件统计。明确统计规则,定期统计“川渝通办”事项办件数量,及时反映“川渝通办”工作进展及成效。
责任单位:重庆市交通局审批处、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处牵头。
时限要求:根据两地政务服务牵头单位要求按时统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推广。两地要用好用活线上线下宣传平台,主动回应公众关切,不断提升“川渝通办”事项知晓度和参与度。
(二)加强督促指导。加强对“川渝通办”工作的跟踪督促、业务指导和组织培训,协同优化调整相关政策。特别对线下异地代收代办业务,要确保收件、办理两地权责清晰、高效协同。
(三)加强服务评价。高度关注“川渝通办”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改进提升政务服务质量,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
附件:1.“川渝通办”事项清单(第三批)
2.川渝电子证照互认共享清单(第一批)
附件1
“川渝通办”事项清单(第三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备注 |
1 |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 |
|
2 |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补办 |
|
3 |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 |
|
4 |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船舶营运证配发 |
|
5 |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船舶营运证变更 |
|
6 |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船舶营运证到期换证 |
|
7 |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船舶营运证补办 |
|
8 |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船舶营运证注销 |
附件2
川渝电子证照互认共享清单(第一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1 |
道路运输证 |
重庆市交通局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
2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
重庆市交通局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
一图读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