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取消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落实与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已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级各部门不得转交下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继续审批,不得下放给区县(自治县)政府继续行使,不得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审批,不得变相审批。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要坚持依法行政,需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程序和修改、废止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依法依规取消本级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强与市级部门的衔接,做好后续监管和服务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强化信息公开,与市级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相衔接,对网上行政审批系统有关项目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1.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2.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