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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交通科技项目研究工作,促进交通科技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合理配置全市交通科技资源,保证项目按计划完成。根据国家科技部和交通部有关科技管理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交通科技项目的研究、申报、鉴定、评审(验收)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是指适用于交通领域的应用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科技攻关、改造传统产业和行业管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与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推广等项目,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立项并经审查、批准后实施的科技研究项目。市交委补助经费的项目列入指令性科技计划;使用自筹资金开展的项目列入指导性科技计划。列入交通部、重庆市科委科技计划的项目,按照其相应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交委根据我市交通建设、公路养护、水陆运输、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发展、和实际工作中的需要制订《重庆市交通科技项目选题指南》,引导我市交通科技工作的开展,凡申请符合"选题指南"的项目,将优先安排立项。
  第五条 市交委科技项目将面向全社会,凡从事交通科学研究的单位均可申请。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六条科技项目的申报应符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规定,没有成果及权属方面的争议。同时科技项目的申报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先进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科学、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

(二)有精干、稳定的研究队伍,良好的前期研究工作基础,必要的实验条件,有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
  (三)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基本的研究条件: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项目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
  (四)申请应用于交通工程建设的研究课题,要有依托工程;软科学研究要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体现时代特征;新产品开发要有明确的目标市场;
  (五)申请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的市交委科技项目,应当结题的已按规定基本完成;
  (六)经费预算实事求是,申请手续完备,所需资料齐全。
  第七条 申请科技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每年1月1日至 4月30 日受理本年度项目申报,市交委每年发布关于申请事宜的通知。
  第八条 项目的立项资料包括:科技项目立项申请书、项目计划表,重点科技项目应同时提交查新报告。
  第九条 本着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项目在立项前需进行专家咨询。由市交委组织专家,采取会议咨询、通讯咨询或论证咨询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咨询,提出建议立项的备选项目,由市交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定。
  第十条 引入市场机制,重大科技项目实行招标制度。招标的项目由市交委制定并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方案,经评审后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第十一条  年度科研项目计划下达后两个月内,凡市交委提供项目研发经费超过5万元的(含5万元),项目承担单位须和市交委签订《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原则上由第一承担单位负责签订合同,其他单位与主要承担单位应签订分包合同或协议书,并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交委科技项目由委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负责科研项目的统一管理,并负责制定交通科技规划,审定、下达年度科技计划,依据合同对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承担单位须及时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报市交委批准后,通知承担单位变更或中止项目研究:
  (1)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或发生重大偏差,达不到预期目标、难以进行调整;
  (2)研究内容与国内现有技术简单重复,或合同确定的主要研究内容已由他人率先完成;
  (3)项目执行不力,长期拖延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使计划无法执行;
  (4)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使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5)逾期不能签订合同或自筹经费不落实的;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于合同签定之日起,视项目性质,每隔3--6个月向市交委科技处填报一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有阶段性成果的项目要及时将阶段性成果上报。
  第十五条 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对科研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评估。

第四章 鉴定、评审(验收)与结题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按时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交委科技主管部门提交《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科技项目结题申请表》和全套相关资料,申请结题。科研项目的结题形式有成果鉴定、验收二种,具体由市交委视项目完成情况,确定采取鉴定或验收的方式结题。科研项目的成果鉴定和科研项目的验收,参照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
  第十七条 交通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结题,根据国家《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进行,采取评审、验收、中止三种方式。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存所有的实验记录、试验数据、研究资料、标本样本、软件系统、技术报告等原始文件及证件证书并整理归档,保密工作严格按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条例》执行,不得随意散失。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验收)的有关技术文件,分别由市交委科技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按科技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第十九条 通过鉴定、评审(验收)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并与所有鉴定、验收(评审)材料一同报市有关科技管理部门办理成果登记及申请奖励。
  第二十条 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鼓励科技成果的有偿转让。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经费原则上采取单位自筹、市交委补贴的方式,实行一次审定,分期拨款,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的办法。首次拨付在合同签定一个月内视项目性质按资助金额的30%--50%拨付,下一次拨款按合同和项目实际进度支付。
  第二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对科技项目实行明细核算,合理安排经费开支,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对在财务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情况,情节严重的,组织单位将停止对承担单位二年申报项目的资格处罚,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后,应在申请鉴定、评审(验收)时,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报送市交委科技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批准撤消或中止后,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已取得的成果等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并提出明确意见后,报市交委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或重庆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交委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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