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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2008年4月23日)


为了奖励在重庆市交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市交通科学技术的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关于《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要求,设立《重庆市交通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1、 应用于重庆市交通事业建设的新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等方面的科研成果);

2、 在重庆市推广、转化和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 在重庆市交通系统的重大工程项目、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或成套技术研究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 在重庆市科技管理、标准化研究、科技信息研究、计量研究和环保研究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

5、 应用于重庆市交通行业的软科学开发并取得显著效果。

第三条 重庆市交通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鼓励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持续发展;其申报、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重庆市交通科学技术奖由重庆市公路学会组织。重庆市公路学会设立重庆市交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受重庆市公路学会理事会领导,负责重庆市交通科学技术奖的组织领导工作。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重庆市交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重庆市公路学会办公室负责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重庆市交通科学技术奖按成果的科技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技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对科技含量很高、效益非常显著等有突出贡献的项目,设立特等奖。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由重庆市交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以重庆市公路学会的名义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布之日起三十天内为异议期。异议期后,由重庆市公路学会理事长会议审查、批准,以重庆市公路学会名义授奖。

第七条 重庆市交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奖一次。申报单位可以是:

1、 各区(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或所属学会;

2、 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交通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 交通系统的学会会员个人申报,由其所在单位(符合本条2款 规定)推荐。重庆市交通系统的所有科学技术项目,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无论单位或个人均须按交通行业申报。

第八条 重庆市公路学会主持举行颁奖仪式,对获奖者进行表彰,颁发证书和奖状。

第九条 重庆市交通科学技术奖是重庆市交通系统具有行业性和权威性的最高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奖项目可优先推荐参加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或参加中国公路学会等部级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可作为新一届部省级优秀科技工作者的推荐人选。

第十条 授奖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状,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公路学会负责解释;并另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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