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
为提高我市交通科技研究水平,促进交通科技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2004年2月12日我委曾下发了《重庆市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渝交委科〔2004〕7号),经过两年多时间试运行,执行总体情况较好,但随着科学技术飞跃发展,管理办法中的一些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科技发展形式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交通科技创新能力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经汇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原办法中以下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将《重庆市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原第二条修改为: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交通科技项目的研究、申报、验收、评审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原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是指适用于交通领域的应用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科技攻关、改造传统产业和行业管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与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推广等项目,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立项并经审查、批准后实施的科技研究项目。列入交通运输部、重庆市科委科技计划的项目,按照其相应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三、原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科技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每年1月1日至 3月31日受理本年度项目申报,市交委每年发布关于申请事宜的通知。
四、原第十一条补充修改为:年度科研项目计划下达后两个月内,凡市交委提供项目研发经费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和市交委签订《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凡市交委提供项目研发经费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需通过市交委组织的项目研究大纲评审后再签订项目合同;凡项目承担单位不直属市交委的项目均需签订合同;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原则上由第一承担单位负责签订合同,其他单位与主要承担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五、原第十四条补充修改为:项目实施过程中,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每季度向市交委科技主管部门填报一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及时上报阶段性研究成果;其它项目每半年填报一次。
六、原第十六条修改为:科技项目按时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交委科技主管部门提交《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科技项目结题申请表》和全套相关资料,申请结题。科研项目的结题形式有验收、总结结题二种,具体由市交委视项目完成情况,确定采取验收或总结结题的方式结题。科研项目的验收,参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
附 件: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科技计划项目总结结题证书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