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全市交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积极为交通建言献策,促进我市交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点子,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交通行业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政管理的办法、措施和策略建议。点子建议范围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中引进和推广应用成熟的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改进工具、设备、仪器和装置;优化生产组织和流程;有效提高生产效率和工程质量,促进生产安全,延长基础设施使用寿命。
(二)在生产和营运中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和资源;更合理地利用自然条件;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三)创新思路,改善企业经营和政府管理,创造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交通“金点子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程序。
第四条 重庆交通“金点子奖”是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获奖证书仅表示持证人或单位积极为交通事业的发展出谋划策,积极参与和组织意见和建议的收集、评价和应用于实际工作,为交通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不作其它用途。
二、奖励等级、标准与额度
第五条 重庆交通“金点子奖”共设四级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鼓励奖。
一等奖授予创意独特、有见识、结合交通实际情况,在工作中起到较大指导作用或者产生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点子;
二等奖授予创意独特、有见识、结合交通实际情况,在工作中起到一定指导作用或者产生一定经济、社会效益的点子;
三等奖授予创意独特、有前瞻性、对工作发展方向起到良好指导作用的点子;
鼓励奖授予创意独特、有前瞻性、对工作发展有一定指导作用和参考价值的点子。
第六条 重庆交通“金点子奖”各奖励等级授奖比例限额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鼓励奖授奖数原则上分别不超过申报点子总数的10%、15%、20%和5%。
第七条 重庆交通“金点子奖”的奖励额度为: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800元,鼓励奖500元。对获得重庆交通“金点子奖”的点子,点子发挥作用和效益覆盖的相关受益单位可自主配套一定奖励。
三、申报程序
第八条 所有关心重庆交通发展的市内外民众和全市交通系统干部、职工,均可按自愿原则,以单位或个人名义申报重庆交通“金点子奖”。
第九条 我市交通系统内以单位名义申报的点子,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由申报单位予以核实和认定。
第十条 社会公众以个人名义申报的点子, 其申报人不得超过两名。点子可报送给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下属相关主管局、企事业单位参考采用,也可直接报送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并由相关处室转办落实。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在点子采用后十二个月内对点子采用情况和效果进行总结并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点子即可参加该年度的“金点子奖”评审。对未被采用的点子,相关单位和部门须向点子申报人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同一申报点子,无论获奖与否,不得重复申报重庆交通“金点子奖”。
三、评审和授奖
第十二条 重庆交通“金点子奖”奖励周期以年度为单位,每年年初对前一年度申报的点子进行一次评审和授奖。申报点子应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十三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聘请行业内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学者及管理人才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重庆交通“金点子奖”的评审工作。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科学技术处负责与“金点子奖”相关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重庆交通“金点子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本办法第五条设定的评奖标准,以会议形式对申报重庆交通“金点子奖”的点子进行评审;
(二)根据评审结果,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三)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重庆交通“金点子奖”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主任办公会根据“金点子奖”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获奖建议名单,进行获奖点子及奖励等级的审定,并在“重庆交通”网站等媒体及时公示审定结果。自公示之日起30天内,如无异议,即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的名义颁发奖励。
四、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 重庆交通“金点子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庆交通“金点子奖”申报单位、申报人及其点子持有异议的,应当在重庆交通“金点子奖”审定结果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提出,逾期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签署真实姓名的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异议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科学技术处负责协调,由相关单位协助。点子申报单位或个人接到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科学技术处发出的异议处理通知后,应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异议内容的答辩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答辩意见的点子不予奖励。点子申报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筹。
第十九条 对已获奖点子,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点子的情况,可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若证据确凿,经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批准,撤销其所获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五、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