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交通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水平,整合我市交通行业信息资源,现对信息化建设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按照委要求,根据《重庆市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发展规划(2006-2020)》,尽快组织编制本单位信息化规划。委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信息化规划、技术方案由市交委审批,其他单位报市交委备案。
二、各单位在规划、建设本单位信息化项目时,要统筹考虑与已建或在建信息系统的衔接,使新建的信息系统纳入全市交通信息系统建设的总体规划中,避免重复建设。
三、在技术方案设计中,各单位要注意与各业务相关单位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涉及到国家秘密的项目,在技术方案评审时要征询该秘级批准单位的意见。
四、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技术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时,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
五、按照国家鼓励自主创新的相关政策的要求,国家投资的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硬件采购中,总投资60%以上须采购国产设备;软件采购中,成品软件在功能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国内软件。因采购国产设备或软件不能达到技术要求而无法完成此要求,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六、鼓励交通信息化项目实行项目监理制。
七、项目验收遵循谁组织技术审查,谁组织验收的原则。涉及重要数据、社会影响重大的项目,未经国家认定的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机构认证,不得组织验收。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其安全保密部分须会同该秘级批准部门共同组织验收。
八、项目验收后,各单位应当加强对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硬件和软件资产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九、各单位信息资源,应参照资产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密的以外,都应在交通系统内部共享,涉及保密数据的共享由该秘级批准单位管理。各单位信息资源与我市交通系统以外单位的共享和互联互通,由市交委统一协调。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