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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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交通局非必须招标

交通建设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交港〔2020〕8号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交通局非必须招标交通建设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管理办法》已经市交通局2020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交通局  

2020年5月8日  

 

重庆市交通局非必须招标交通建设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参照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市交通局机关、局属单位为实施主体的,与交通建设项目有关的非必须招标项目承发包活动,可采用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进行以上非必须招标项目发包活动的单位统称为发包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必须招标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公路、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建设项目,其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且不能合并进行采购的项目。

第四条 发包单位应按本办法建立备选承包商信息库(下称信息库)。

信息库原则上实行发包单位组建、潜在承包商自愿加入、动态管理、监督使用的制度,由发包单位负责各信息库的组建、管理、使用。

 

第二章 备选承包商信息库

 

第五条 申请入库的承包商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国家规定的各类别相对应的资质证书(资格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安装类);

3.承诺及时提供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投入拟服务项目;

4.具有良好的信用。

发包单位可根据信息库类别需求适当调整上述要求,但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有意限制承包商入库。

第六条 信息库按以下程序建立:

(一)制定征集方案。发包单位根据业务需求,拟定信息库的类别及信息库子目录、入库标准及管理规定等要求,形成信息库入库单位征集方案;

(二)发布信息。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征集公告,征集公告发布之日至申请截止之日原则上不得少于20日;

(三)入库申请。潜在承包商向发包单位提出入库申请。承包商可根据自身资质情况,申请1个或多个子目录信息库;

(四)入库审查。发包单位应组织建设管理、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成立资格审查小组,按征集方案规定的入库标准审查潜在承包商申请条件;

(五)确定入库。发包单位将合格的承包商录入信息库,录入信息应包括单位名称、入库资质及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库建立后,发包单位应采用公示或书面通知等适当方式将入库情况告知报名承包商。

第七条 入库承包商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随机抽取承包商采取报名后随机抽取法时,在入库资质范围的,报名后免资格审查;

(二)依法独立进行相关业务活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入库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合同约定从事服务工作;

(二)对服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三)不得将受托业务分包或转包;

(四)接受和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发包单位负责对入库承包商服务质量进行跟踪管理。

(一)对入库承包商建立基础档案;

(二)对入库承包商服务质量进行分析评价,归档整理相应资料;

(三)根据服务质量分析评价情况,对信息库进行调整。

第十条 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承包商信息库原则上每年补充、调整1次。需要补充承包商数量的专业子项,库外承包商可向发包单位递交入库申请,由发包单位组织资格审查和入库。特殊情况需要尽快补充承包商信息库的,发包单位应当按照第六条规定发布公告进行补充。

对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单位应将其剔除出信息库;

(一)已不符合信息库入选条件的;

(二)因拖欠民工工资或拖欠分包商工程款逾期未整改或被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

(三)因围标串标、转包、挂靠等被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

(四)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不诚信行为的;

(五)服务水平、质量不高,服务成果有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

(六)最近年度在重庆市交通局或交通运输部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被评定为C级、D级的;或因严重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禁止或限制承接业务的;

(七)在全市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存在不良记录的;

(八)被抽取到后不按要求提交报价等资料的,不按规定及时向发包单位书面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的,以及中选后非不可抗力原因不与发包单位依法签订合同的;

(九)泄露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十)工作失误造成发包单位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一)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第十一条 入库承包商发生以下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单位报告:

(一)合并、分立、解散;

(二)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更换、注册资本变更;

(三)办公场所、联系电话、联系人发生变化的;

(四)涉及诉讼等事项的;

(五)影响生产经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随机抽取办法

 

第十二条 随机抽取办法可以采用随机抽取1家备选承包商直接确定或随机抽取3家以上备选承包商择优确定两种方式,由发包单位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随机抽取范围为信息库内所有满足该次抽取项目专业、业绩要求的备选承包商,信息库中符合条件的承包商数量较少的,应按第十条规定进行补充。未进入信息库的企业,也可在过程中向发包单位申请加入信息库,通过资格审查后可参加以后的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采用随机抽取1家备选承包商直接确定的项目,按照“随机抽取、滚动排序”的原则,以某一子目录信息库中所有备选承包商均被抽取1次为一轮抽取。即每次在对应的子目录信息库中随机抽取,已抽取项目的承包商,不再参与后续项目抽取,直至所在类别子目录库中备选承包商全部抽取完后,再参与第二轮抽取。一轮抽取至库内仅剩最后一家备选承办商时,直接确定其中选,不再随机抽取。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包单位合理确定拟建项目合同价款(固定价格或取费标准);

(二)该拟建项目对应的信息库中随机抽取1家承包商;

(三)书面通知被抽取承包商,书面通知应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合同范围和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被抽取承包商书面确认承接项目。被抽取承包商放弃承接项目的,视为已参加过本轮抽取,同时按以上程序重新抽取;

(五)中选承包商与发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四条 采用随机抽取3家以上备选承包商择优确定的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包单位编制随机抽取承包商竞争比选邀约文件。邀约文件中应载明拟发包项目基本情况、合同范围、备选承包商资格条件、合同预谈判程序、合同价格确定或竞争方式等。承包商资格条件不应超出第二章建立备选承包商信息库的资格条件要求范围;中选承包商的选取原则上采用合理低价法或最低报价法。对承包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承包商报价,使得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且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发包单位有权予以拒绝。

(二)在该拟建项目对应的信息库中直接随机抽取3家以上承包商;

(三)分别向被抽取承包商发出邀约文件;

(四)被抽取承包商按邀约文件提交报价等资料,提交报价资料承包商数量少于或等于2家的,应按上述程序补抽至3家并发出邀约文件;

(五)发包单位应组织建设管理、财务、审计等部门,按邀约文件分别进行合同预谈判或竞争比选;

(六)根据合同预谈判或竞争比选结果,发包单位择优选择中选承包商;

(七)中选承包商与发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发包单位审计、财务等部门应按本办法要求,参与和监督承办商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随机抽取过程。发包单位应建立非必须招标项目管理台帐,将信息库建库资料、随机抽取资料存档。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0日起施行。《重庆市非必须招标国有投资交通建设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管理办法》(渝交委港〔2017〕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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