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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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渝交规〔2021〕1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高新区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局机关有关处室:

《重庆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市交通局2021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自2021年7月10日起施行。《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渝交法〔2019〕30号)中的“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全生产监督部分)”同时废止。本裁量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

 

 

重庆市交通局

                               2021年6月10日

 

重庆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事实

处罚基准

备注

1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逾期未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一款

严重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逾期未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一般

有1项职责未履行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有2项职责未履行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有3项以上职责未履行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轻微

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缺1名,及时改正的

处5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缺2名以上,及时改正的

处2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时改正的

处5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4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轻微

1到2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及时改正的

处5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3名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及时改正的

处2万元的罚款

较重

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及时改正的

处5万元的罚款

严重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5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轻微

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及时改正的

处5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0人次以内,及时改正的

处2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超过10人次,及时改正的

处5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6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轻微

生产经营单位未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次以内的

处5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生产经营单位未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超过3次的

处2万元的罚款

较重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处5万元的罚款

严重

生产经营单位未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弄虚作假,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7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

轻微

开展了事故隐患排查,未将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通报,及时改正的

处5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开展了事故隐患排查,未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通报,及时改正的

处2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及时改正的

处5万元的罚款

严重

开展了事故隐患排查,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通报,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未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8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

轻微

未定期组织演练,及时改正的

处5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改正的

处2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也未定期组织演练,及时改正的

处5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定期组织演练,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9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轻微

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及时改正的

处5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及时改正的

处2万元的罚款

较重

3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及时改正的

处5万元的罚款

严重

1至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3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10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显著轻微

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不明显,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轻微

被发现有1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处5000元的罚款

一般

被发现有2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处2万元的罚款

较重

被发现有3处以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时改正的

处5万元的罚款

严重

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不明显,逾期未改正的

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轻微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有1项行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时改正的

处5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有2项行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时改正的

处2万元的罚款

较重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有3项以上行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时改正的

处5万元的罚款

严重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有2项以下行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逾期未改正的

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有3项以上行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逾期未改正的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2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轻微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及时改正的

处5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及时改正的

处2万元的罚款

较重

既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也未定期检测的

处5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逾期未改正的

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逾期未改正的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3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轻微

未为5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为超过5名、10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时改正的

处2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为超过10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时改正的

处5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为5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逾期未改正的

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未为超过5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逾期未改正的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4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

轻微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涉及1项,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涉及2项,及时改正的

处3万元的罚款

较重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涉及3项,及时改正的

处5万元的罚款

严重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涉及1项,逾期未改正的

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涉及2项以上,逾期未改正的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5

生产经营单位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危险废弃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轻微

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既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及时改正的

处5万元的罚款

较重

既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的

处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逾期未改正的

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既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逾期未改正的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6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

轻微

登记建档,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其中1项管理义务未履行,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登记建档,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其中2项管理义务未履行,及时改正的

处5万元的罚款

较重

登记建档,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其中3项管理义务未履行,及时改正的

处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登记建档,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其中1项管理义务未履行,逾期未改正的

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登记建档,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其中2项以上管理义务未履行,逾期未改正的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7

生产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轻微

有1处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处1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有2处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处5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有3处以上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处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有2处以下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逾期未改正的

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有3处以上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逾期未改正的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8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按照要求实施现场安全管理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

轻微

违反1项管理要求,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违反2项管理要求,及时改正的

处5万元的罚款

较重

违反3项以上管理要求,及时改正的

处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违反2项以下管理要求,逾期未改正的

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违反3项以上管理要求,逾期未改正的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9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轻微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存在一般事故隐患,及时改正的

处5万元的罚款

较重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改正的

处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存在事故隐患,逾期未改正的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0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轻微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或限期消除的

不予处罚

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

较重

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执行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执行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21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22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

轻微

主动改正的

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处1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较重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严重

既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3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一般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处5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既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处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严重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

24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

一般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及时改正的

处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及时改正的

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5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

一般

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及时改正的

处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及时改正的

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6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一般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订立协议人数2人以下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的罚款

协议无效,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订立协议人数3人以上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6万元的罚款

严重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订立协议人数2人以下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8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订立协议人数3人以上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0万元的罚款

27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一般

拒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

处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

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严重

使用暴力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28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特别严重

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提请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29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一般

发现后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责令限期改正

30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一般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31

建设单位未将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一般

建设单位未将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32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一般

提出1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处20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提出2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处35万元的罚款

严重

提出3项以上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处50万元的罚款

33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一般

压缩合同工期不足10%的

处20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压缩合同工期10%以上,不足30%的

处35万元的罚款

严重

压缩合同工期30%以上的

处50万元的罚款

34

勘察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一般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

处10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工程已开工建设

处20万元的罚款

严重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35

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一般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

处10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工程已开工建设

处20万元的罚款

严重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36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一般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

处10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工程已开工建设

处20万元的罚款

严重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37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逾期未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一般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

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工程已开工建设

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的罚款

严重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38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逾期未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一般

发现一般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的

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的

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的罚款

严重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39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逾期未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一般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较重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的罚款

严重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40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逾期未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一般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的罚款

严重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41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一般

发现1次

处挪用费用20%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发现2次

处挪用费用30%的罚款

严重

发现3次

处挪用费用40%的罚款

特别严重

发现4次以上

处挪用费用50%的罚款

42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逾期未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一般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5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7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1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43

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逾期未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一般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5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7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1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44

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逾期未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一般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5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7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1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45

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逾期未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一般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5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7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1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46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逾期未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一般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5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7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1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47

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逾期未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5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较重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7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1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48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逾期未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轻微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1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2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较重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49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逾期未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轻微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1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2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较重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50

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逾期未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轻微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1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2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较重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51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逾期未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轻微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1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2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较重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52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轻微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7万元罚款

较重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10万元罚款

严重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53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轻微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7万元罚款

较重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10万元罚款

严重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54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轻微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7万元罚款

较重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10万元罚款

严重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55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四项

轻微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7万元罚款

较重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10万元罚款

严重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56

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改正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一般

有1项责任未履行的

处1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有2项责任未履行的

处1万5千元的罚款

严重

有3项以上责任未履行的

处3万元的罚款

57

从业单位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逾期未改正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一般

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处1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

处1万5千元的罚款

严重

未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

处3万元的罚款

58

施工单位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改正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

一般

设置1处施工驻地

处1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设置2处施工驻地

处1万5千元的罚款

严重

设置3处以上施工驻地

处3万元的罚款

59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逾期未改正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

一般

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标准,有1项内容未明确的

处2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标准,有2项内容未明确的

处1万元的罚款

严重

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标准,有3项内容未明确的

处2万元的罚款

60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未履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责,逾期未改正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

一般

有1项职责未履行的

对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处1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有2项职责未履行的

对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处5000元的罚款

严重

有3项以上职责未履行的

对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61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轻微

违反1项要求,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违反2项要求,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的罚款

较重

违反3项要求,及时改正的

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违反4项以上要求,及时改正的

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2

生产经营单位对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

轻微

未做好维护、保养、检查记录,及时改正的

处5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及时改正的

处2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及时改正的

处5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做好维护、保养、检查记录,逾期未改正的

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或未定期检测、检修、更换,逾期未改正的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3

建设单位不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全程管理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一般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不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全程管理,逾期未改正的

处1万5千元的罚款

严重

不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全程管理,逾期未改正的

处3万元的罚款

64

建设单位接到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告后,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一般

接到存在一般事故隐患的报告,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的

处1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接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的

处1万5千元的罚款

严重

接到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挂牌督办的通知,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的

处3万元的罚款

65

建设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一般

未对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造成损害的,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未对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造成损害的,逾期未改正的

处1万5千元的罚款

严重

对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造成损害的

处3万元的罚款

66

勘察单位未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切坡、基坑开挖、地下暗挖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或者未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意见;或者未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或者未配合施工单位制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参与方案论证的,或者未建立勘察外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以及应急救援预案,未配备相应数量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一般

有1项义务未履行的

处1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有2项义务未履行的

处1万5千元的罚款

严重

有3项以上义务未履行的

处3万元的罚款

67

设计单位未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切坡、基坑开挖、地下暗挖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或者未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意见;或者未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或者未配合施工单位制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参与方案论证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一般

有1项义务未履行的

处1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有2项义务未履行的

处1万5千元的罚款

严重

有3项以上义务未履行的

处3万元的罚款

68

工程监理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监理规划未包含安全监理专篇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一般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逾期未改正的

处1万5千元的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3万元的罚款

69

工程监理单位未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或未实施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一般

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逾期未改正,已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但未实施的

处1万5千元的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

处3万元的罚款

70

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审查责任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一般

有1项审查责任未履行的

处1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有2项审查责任未履行的

处1万5千元的罚款

严重

有3项以上审查责任未履行的

处3万元的罚款

71

工程监理人员未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或者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一般

未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的

对工程监理人员处2000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的

对工程监理人员处6000元的罚款

严重

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逾期未改正的

对工程监理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72

监理人员签署虚假技术文件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一般

发现1处

对工程监理人员处2000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发现2处

对工程监理人员处6000元的罚款

严重

发现3处以上

对工程监理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73

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带班检查、带班生产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一般

首次发现

处1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第2次发现

处1万5千元的罚款

严重

发现3次以上

处3万元的罚款

74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一般

首次发现

处1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第2次发现

处1万5千元的罚款

严重

发现3次以上

处3万元的罚款

75

施工单位未单独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一般

首次发现

处1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第2次发现

处1万5千元的罚款

严重

发现3次以上

处3万元的罚款

76

施工单位未辨识和公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一般

首次发现

处1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第2次发现

处1万5千元的罚款

严重

发现3次以上

处3万元的罚款

77

施工单位未按照审定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交底、施工、验收和监测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一般

首次发现

处1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第2次发现

处1万5千元的罚款

严重

发现3次以上

处3万元的罚款

78

施工单位未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履行告知义务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一般

1项内容未告知

处1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2项内容未告知

处1万5千元的罚款

严重

3项以上内容未告知

处3万元的罚款

79

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六项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六项

一般

对一般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处1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处1万5千元的罚款

严重

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

处3万元的罚款

80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具体负责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一般

首次发现

对项目负责人处5000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第2次发现

对项目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严重

发现3次以上

对项目负责人处2万元的罚款

81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一般

首次发现

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第2次发现

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3000元的罚款

严重

发现3次以上

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82

施工作业人员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一般

发现1起

处200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发现2起

处600元的罚款

严重

发现3起以上

处1000元的罚款

83

施工作业未设置临边洞口防护设施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一般

发现1处

处200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发现2处

处600元的罚款

严重

发现3处以上

处1000元的罚款

84

施工作业吊运物体无人指挥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一般

发现1起

处200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发现2起

处600元的罚款

严重

发现3起以上

处1000元的罚款

85

施工作业人员使用破损的用电防护设施、违章使用用电设备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一般

发现1套(台)

处200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发现2套(台)

处600元的罚款

严重

发现3套(台)以上

处1000元的罚款

86

其他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一般

发现1处

处200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发现2处

处600元的罚款

严重

发现3处及以上

处1000元的罚款

87

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抛掷物品影响行车瞭望的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轻微

未造成后果或不良影响

处200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造成一般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

处500元的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

处800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

处1000元的罚款

88

未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或者未采取措施保证铁路安全的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轻微

经营性行为未造成安全问题,及时改正的

处3000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经营性行为未造成安全问题,逾期未改正的

处5000元的罚款

较重

经营性行为造成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处8000元的罚款

严重

经营性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的

处1万元的罚款

轻微

非经营性行为未造成安全问题,及时改正的

处200元的罚款

一般

非经营性行为未造成安全问题,逾期未改正的

处500元的罚款

较重

非经营性行为造成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处800元的罚款

严重

非经营性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的

处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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