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渝交规〔2021〕1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高新区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局机关有关处室:

《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市交通局2021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渝交法〔2019〕30号)同时废止。本裁量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

                               重庆市交通局    

                              2021年6月16日   

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         情节

裁量事实

处罚基准

违法或被处罚主体

1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轻微

初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3万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一般

第二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4万元罚款

较重

第三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5万元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不含本数)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7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具有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恶劣情节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10万元罚款

2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3万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一般

第二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4万元罚款

较重

第三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5万元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不含本数)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7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具有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恶劣情节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10万元罚款

3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3万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一般

第二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4万元罚款

较重

第三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5万元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不含本数)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7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具有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恶劣情节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10万元罚款

4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三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三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3万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一般

第二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4万元罚款

较重

第三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5万元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不含本数)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7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具有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恶劣情节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10万元罚款

5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四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3万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一般

第二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4万元罚款

较重

第三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5万元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不含本数)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7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具有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恶劣情节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10万元罚款

6

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3万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一般

第二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4万元罚款

较重

第三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5万元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不含本数)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7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具有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恶劣情节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10万元罚款

7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3万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一般

第二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4万元罚款

较重

第三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5万元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不含本数)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7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具有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恶劣情节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10万元罚款

8

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3万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一般

第二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4万元罚款

较重

第三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5万元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不含本数)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7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具有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恶劣情节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10万元罚款

9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3万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一般

第二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4万元罚款

较重

第三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5万元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不含本数)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7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10万元罚款

10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3万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一般

第二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4万元罚款

较重

第三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5万元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不含本数)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7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10万元罚款

11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3万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一般

第二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4万元罚款

较重

第三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5万元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不含本数)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7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10万元罚款

12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3万元罚款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

一般

第二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4万元罚款

较重

第三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5万元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不含本数)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7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10万元罚款

13

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3万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一般

第二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4万元罚款

较重

第三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5万元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不含本数)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7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10万元罚款

14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3万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一般

第二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4万元罚款

较重

第三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5万元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不含本数)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7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10万元罚款

15

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3万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一般

第二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4万元罚款

较重

第三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5万元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不含本数)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7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10万元罚款

16

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3万元罚款

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

一般

第二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4万元罚款

较重

第三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5万元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不含本数)违法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7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10万元罚款

17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轻微

违法所得在100元以下;或者载客人数在2人(含)以下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五座及以下车辆)

一般

违法所得在100元以上,不足2000元;或者载客人数超过2人,不足5人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较严重

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或者载客人数超过5人(含)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罚款

严重

使用假冒、克隆出租汽车从事营运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18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轻微

违法所得在100元以下;或者载客人数在2人(含)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超过五座车辆)

一般

违法所得在100元以上,不足2000元;或者载客人数超过2人,不足5人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较严重

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或者载客人数超过5人(含)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罚款

严重

使用假冒、克隆出租汽车从事营运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19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轻微

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一般

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

20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四十二条第一项

轻微

初次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一般

两次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严重

三次及三次以上,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21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四十二条第二项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四十二条第二项

一般

初次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严重

多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22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轻微

违法所得500元以下,或载客7人次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一般

违法所得超过500元,在2000元以下;或载客超过7人次在20人次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在5000元以下;或载客超过20人次在50人次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或载客超过50人次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罚款

23

未取得线路经营权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轻微

违法经营期限30日以内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一般

违法经营期限超过30日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严重

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万元

24

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轻微

违法所得500元以下;或载客9人次以下的

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一般

违法所得超过500元,在5000元以下;或载客超过9人次在29人次以下的

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5000元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或载客30人次以上的

责令停止运营,并处3万元罚款

25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轻微

违法经营20日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一般

违法经营超过20日,30日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超过30日的;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26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轻微

违法经营20日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一般

违法经营超过20日,30日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超过30日的;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27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轻微

违法经营20日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一般

违法经营超过20日,30日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超过30日的;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28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七条第一项

轻微

违法经营20日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一般

违法经营超过20日,30日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超过30日的;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29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七条第二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七条第二项

轻微

违法经营20日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一般

违法经营超过20日,30日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超过30日的;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30

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七条第三项

轻微

违法经营20日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一般

违法经营超过20日,30日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超过30日的;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31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拒不改正的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轻微

造成轻微影响或后果的,拒不改正的

罚款5000元

个人或单位

一般

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后果的,拒不改正的

罚款1万元

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拒不改正的

罚款2万元

32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轻微

从事租赁小型车辆2台以下;或经营时间在15日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

个人或单位

一般

经营时间超过15日,在30日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

严重

从事租赁小型车辆超过2台;或经营时间超过30日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

特别严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

33

未按照规定办理经营备案,逾期未改正的

《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

《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一般

未按照规定办理经营备案,逾期10日以内未改正的

罚款500元

严重

未按照规定办理经营备案,逾期超过10日未改正的

罚款1000元

汽车租赁经营者

34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轻微

客货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收缴有关证件,罚款20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一般

拒不改正影响恶劣的

收缴有关证件,罚款50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员伤亡的

收缴有关证件,罚款1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5

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一般

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吊销相应许可

客运经营者

36

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额投保,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一般

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额投保,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吊销相应许可

客运经营者

37

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一般

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吊销相应许可

客运经营者

38

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一般

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39

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一般

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40

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一般

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41

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一般

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42

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轻微

初次

处警告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

一般

第二次

处100元的罚款

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

处200元的罚款

43

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轻微

初次

处警告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一般

第二次

处100元的罚款

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

处200元的罚款

44

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轻微

初次

处警告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一般

第二次

处100元的罚款

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

处200元的罚款

45

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未明示服务监督卡,或者未在规定位置放置班车客运标志牌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轻微

初次

处50元的罚款

营运驾驶员

一般

第二次

处100元的罚款

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

处200元的罚款

46

未随车携带其他证件从事营运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轻微

初次

处警告

道路运输驾驶员

一般

第二次

处100元的罚款

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

处200元的罚款

47

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轻微

初次

处50元的罚款

网约车驾驶员

一般

第二次

处100元的罚款

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

处200元的罚款

48

未在车内面向乘客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监督卡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轻微

初次

处20元的罚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

一般

第二次

处100元的罚款

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

处200元的罚款

49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轻微

初次

处1000元的罚款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

一般

第二次

处2000元的罚款

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

处3000元的罚款

50

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轻微

改装货运车辆的

处5000元罚款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

一般

改装客运车辆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罚款

51

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一般

未造成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罚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严重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环境污染、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罚款

52

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一般

未造成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罚款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严重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环境污染、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罚款

53

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轻微

允许无证经营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3辆次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

一般

允许无证经营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超过3辆次,9辆次以下的;

处2万元罚款

严重

允许无证经营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超过9辆次或造成严重事故和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罚款

54

允许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

轻微

允许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出站3辆次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客运站经营者

一般

允许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出站超过3辆次,9辆次以下的;

处2万元罚款

严重

允许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出站超过9辆次或造成严重事故和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罚款

55

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一般

未造成道路毁损、严重事故等危害后果,且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处1万元罚款

货运站经营者

严重

执法机构要求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道路毁损、严重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罚款

56

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整改不合格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一般

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整改不合格的

通报

货运站经营者

57

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一般

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

58

不公布配客站点、发车时间,拒不改正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二项

一般

不公布配客站点、发车时间,拒不改正的

处3000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客运站经营者

59

聘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轻微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日以内或聘用无从业资格的人数在3人以下的

罚款1000元

道路运输经营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

一般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30日,90日以内或聘用无从业资格的人数超过3人,在10人以下的

罚款3000元

较重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90日,180日以内或聘用无从业资格的人数超过10人,在15人以下的

罚款5000元

严重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180日或拒不按照执法机构要求整改或聘用无从业资格的驾驶员超过15人或导致发生人员伤亡事件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

罚款1万元,吊销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

60

停业、歇业、分立、合并、迁移或者转让客、货运经营车辆,未依法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轻微

初次

罚款1000元

道路运输经营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

一般

2次;或者转让5辆(含)以下货运车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

罚款2000元

严重

3次;或者转让5辆以上货运车辆未办理手续;或者转让5辆(含)以下客运车辆未办理手续的

罚款3000元

特别严重

4次(含)以上;或者转让5辆以上客运车辆未办理手续的

罚款5000元

61

使用货运车辆超核定范围营运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轻微

初次违法,且配合执法工作;

罚款1000元

道路运输经营者

一般

2次违法,且配合执法工作

罚款3000元

严重

3次(含)以上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或者造成社会严重影响的

罚款5000元

62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轻微

使用无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的

罚款3000元

道路运输经营者

一般

使用无公共汽车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

罚款5000元

严重

使用无客运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

罚款1万元

特别严重

发生重大(含)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以上事故责任;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罚款1万元,吊销经营许可证

63

将客运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五项

一般

将客运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的

吊销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经营者

64

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轻微

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罚款1万元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一般

造成社会影响的

罚款15000元

严重

因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罚款2万元

65

利用货运汽车、拖拉机、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以及在主城区或者在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未经批准利用人力车从事客运经营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轻微

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罚款200元

个人或单位

一般

造成不良影或财产损失后果的

罚款1000元

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或人员伤亡后果的

罚款2000元

66

非客运出租汽车安装使用标志顶灯、计价器、空车标志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轻微

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罚款1000元

个人或单位

一般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罚款2000元

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罚款5000元

67

伪造、涂改、倒卖、转让、出租、出借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证牌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三项

一般

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罚款2000元

个人或单位

严重

造成不良影或严重后果的

罚款5000元

68

发生死亡一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一般

发生死亡一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吊销从业资格证,事故车辆停业整顿30日

道路运输经营者

69

发生死亡三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一般

发生死亡三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吊销从业资格证,吊销事故车辆道路运输证,1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线路和车辆运力

道路运输经营者

70

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或者六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死亡三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一般

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或者六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死亡三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吊销从业资格证,吊销事故车辆客运标志牌、道路运输证,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线路和车辆运力

道路运输经营者

71

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四项

一般

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吊销经营许可证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

72

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十人以上或者发生一次死亡三十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四项

一般

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吊销经营许可证

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者

73

擅自暂停、终止客运或者汽车客运站经营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项

轻微

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罚款1000元

客运或者汽车客运站经营者

一般

造成社会一定影响的

罚款3000元

严重

造成社会较大影响的

罚款3000元,责令违规车辆停运30日

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的

吊销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

74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轻微

初次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一般

第二次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75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轻微

初次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一般

第二次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76

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轻微

初次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一般

第二次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77

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一般

初次

收缴证件,处2000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严重

第二次及以上

收缴证件,处1万元罚款

78

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一般

初次

处20元罚款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严重

第二次及以上

处200元罚款

79

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一般

未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处1000元罚款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严重

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处3000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80

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一般

未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处1000元罚款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严重

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处3000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81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一般

未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处1000元罚款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严重

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处3000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82

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四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一般

初次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严重

多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6万元罚款

83

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一般

初次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严重

多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6万元罚款

84

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一般

初次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严重

多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6万元罚款

85

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一般

初次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严重

多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6万元罚款

86

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一般

初次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严重

多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6万元罚款

87

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的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一般

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的

警告

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

88

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拒不改正的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一般

道路货运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拒不改正的

处3000元罚款

道路运输企业

严重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拒不改正的

处5000元罚款

89

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拒不改正的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一般

道路货运企业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拒不改正的

处3000元罚款

道路运输企业

严重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拒不改正的

处4000元罚款

90

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拒不改正的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一般

道路货运企业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拒不改正的

处3000元罚款

道路运输企业

严重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拒不改正的

处5000元罚款

91

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拒不改正的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轻微

道路运输企业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高于80%,拒不改正的

处3000元罚款

道路运输企业

一般

道路运输企业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80%,高于70%,拒不改正的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道路运输企业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70%,拒不改正的

处8000元罚款

92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拒不改正的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一般

道路货运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拒不改正的

处3000元罚款

道路运输企业

严重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拒不改正的

处5000元罚款

93

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拒不改正的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一般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拒不改正的,

处800元罚款

道路运输企业

94

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一般

破坏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卫星定位装置的

处2000元罚款

道路运输企业

严重

破坏客运车辆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

处4000元罚款

95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一般

伪造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动态监控数据的

处2000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严重

伪造客运车辆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处4000元罚款

96

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八条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或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票面金额1000元以下的

处1000元罚款

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

严重

违法所得或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票面金额超过1000元的

处3000元罚款

97

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

轻微

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责任人罚款1万元,处10万元罚款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般

造成社会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责任人罚款2万元,处30万元罚款

较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损害后果的

责任人罚款3万元,处50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责任人罚款5万元,责令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

特别严重

造成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人员伤亡的

责任人罚款10万元,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98

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轻微

初次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罚款1000元

客运经营者

一般

多次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罚款3000元

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

罚款3000元,吊销许可

99

未进入核定的客运站载客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轻微

造成社会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对客运班车驾驶员200元罚款,可暂扣从业资格证5日,可以对客运班车经营者处3000元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5日

客运班车驾驶员、客运班车经营者

一般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对客运班车驾驶员500元罚款,可暂扣从业资格证30日,可以对客运班车经营者处罚款4000元,可并处违规车辆停运30日

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害后果的

对客运班车驾驶员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客运班车经营者处5000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

100

在站外上客、揽客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轻微

造成社会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对客运班车驾驶员200元罚款,可暂扣从业资格证5日,可以对客运班车经营者处3000元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5日

客运班车驾驶员、客运班车经营者

一般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对客运班车驾驶员500元罚款,可暂扣从业资格证30日,可以对客运班车经营者处罚款4000元,可并处违规车辆停运30日

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

对客运班车驾驶员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客运班车经营者处5000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

101

在高速公路封闭路段内上、下乘客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轻微

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封闭路段上下乘客

对客运班车驾驶员200元罚款,可暂扣从业资格证5日,可以对客运班车经营者处3000元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5日

客运班车驾驶员、客运班车经营者

一般

因上下乘客发生交通安全事故

对客运班车驾驶员2000元罚款,可暂扣从业资格证30日,可以对客运班车经营者处5000元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30日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造成重大(含)以上交通事故

对客运班车驾驶员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客运班车经营者处5000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

102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轻微

未扰乱行业经营秩序的

处1000元罚款

客运经营者

一般

扰乱行业经营秩序的

处3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群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事件的

处3000元罚款,吊销相应许可

103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轻微

造成轻微影响或后果的

罚款1000元

客运经营者

一般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罚款3000元

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

处3000元罚款,吊销相应许可

104

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轻微

造成轻微影响或后果的

罚款1000元

客运经营者

一般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罚款3000元

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

处3000元罚款,吊销相应许可

105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轻微

造成轻微影响或后果的

罚款1000元

客运经营者

一般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罚款3000元

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

处3000元罚款,吊销相应许可

106

在途中滞留、甩客或者强迫乘客换乘车辆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四项

轻微

造成社会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罚款200元,可并处暂扣驾驶员从业资格证5日;可对客运经营者处罚款3000元,并处违规车辆停运5日

客运班车驾驶员、客运班车经营者

一般

强迫乘客换乘车辆的

罚款500元,可并处暂扣驾驶员从业资格证15日;可对客运经营者处罚款4000元,并处违规车辆停运15日

严重

在途中滞留、甩客的

罚款2000元,可并处暂扣驾驶员从业资格证30日;可对客运经营者处罚款5000元,并处违规车辆停运30日

特别严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客运经营者处罚款5000元,吊销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

107

因特殊原因确需乘客换乘车辆,降低客车档次或者另收费用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五项

轻微

初次

罚款200元,可并处暂扣驾驶员从业资格证5日;可对客运经营者处罚款3000元,并处违规车辆停运5日

客运班车驾驶员、客运班车经营者

一般

第二次及以上

罚款2000元,可并处暂扣驾驶员从业资格证30日;可对客运经营者处罚款5000元,并处违规车辆停运30日

严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客运经营者处罚款5000元,吊销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

108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七项

一般

初次

处1000元罚款

客运经营者

严重

第二次及以上,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处3000元罚款

109

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八项

一般

开展经营未备案时间在30日之内的

罚款1000元

客运经营者

严重

开展经营未备案超过30日的

罚款3000元

110

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九项

一般

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罚款1000元

客运经营者

严重

运营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罚款3000元

111

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

一般

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吊销许可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

112

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五项

一般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处1万元罚款

客运站经营者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罚款

113

设立班车客运售票点,未向设立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轻微

及时改正造成轻微影响或后果的

警告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

一般

及时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1000元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内未整改的

罚款2000元

特别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超过30日仍未整改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5000元

114

允许未经核定进站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轻微

每日违法发班车辆数3台以下

罚款1000元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

一般

每日违法发班车辆数5台以下

罚款2000元

严重

每日违法发班车辆数5台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罚款5000元

115

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般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3000元

网络平台

严重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1万元

116

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一般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3000元

网络平台

严重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1万元

117

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一般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3000元

网络平台

严重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1万元

118

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一般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3000元

网络平台

严重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1万元

119

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

一般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处1万元罚款

网络平台

严重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罚款

120

未使用普通话或者车容车貌不整洁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

一般

及时整改的

罚款20元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严重

拒不改正的

罚款100元

121

未按照核定线路、站点营运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

轻微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处200元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一般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处500元罚款

严重

严重扰乱行业经营秩序的

处1000元罚款

122

在沿途、站外、旅游景区停车场内揽客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项

轻微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处200元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一般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处500元罚款

严重

严重扰乱行业经营秩序的

处1000元罚款

123

中途甩客或者倒客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四项

轻微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处200元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一般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处500元罚款

严重

严重扰乱行业经营秩序的

处1000元罚款

124

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一般

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

125

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一般

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126

强行招揽货物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轻微

造成轻微影响或后果的

罚款1000元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一般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罚款3000元

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害后果的

罚款3000元,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127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轻微

造成轻微影响或后果的

罚款1000元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一般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罚款3000元

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害后果的

罚款3000元,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128

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货物脱落、扬撒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轻微

及时整改或消除影响的

处200元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一般

造成轻微环境污染、事故等危害后果或执法机构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5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一定影响的环境污染、事故等危害后果

处1000元罚款

129

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整改不合格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一般

整改不合格的

通报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130

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整改不合格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一般

整改不合格的

通报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131

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整改不合格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一般

整改不合格的

通报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132

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整改不合格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五项

一般

整改不合格的

通报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133

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整改不合格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一般

整改不合格的

通报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134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一般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

吊销车辆营运证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135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一般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一年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严重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二年

136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一般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责令其停业整顿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严重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50%的

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37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轻微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

一般

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38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第二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

轻微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的罚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一般

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39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轻微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的罚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

一般

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40

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六项

轻微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的罚款

托运人

一般

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41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七项

轻微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的罚款

托运人

一般

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42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项

轻微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托运人

一般

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的

处2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43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四项

轻微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托运人

一般

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的

处2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44

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轻微

主动改正的,造成轻微影响或后果的

可处1000元罚款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

一般

主动改正的,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可处5000元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造成轻微影响或后果的

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的罚款

145

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第三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轻微

主动改正的,造成轻微影响或后果的

可处1000元罚款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

一般

主动改正的,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可处5000元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造成轻微影响或后果的

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的罚款

146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一般

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严重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环境污染、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收缴有关证件,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47

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一般

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严重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环境污染、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收缴有关证件,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48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一般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处1万元罚款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严重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罚款

149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轻微

及时改正的

可处1万元罚款

危险货物承运人及相关责任人员

一般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150

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轻微

非经营性的

处1000元罚款

危险货物托运人

一般

经营性的,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经营性的,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罚款

151

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

一般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处2000元罚款

危险货物承运人

严重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罚款

152

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一般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处2000元罚款

危险货物承运人

严重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罚款

153

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三项

一般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处2000元罚款

危险货物承运人

严重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罚款

154

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一般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处1000元罚款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

严重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处3000元罚款

155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轻微

及时改正的

可处1万元罚款

危险货物承运人

一般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56

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轻微

主动改正的

警告

危险货物承运人

一般

拒不改正,造成轻微影响或后果的

处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处10万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157

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一般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处1万元罚款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

严重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罚款

158

未按照规定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灯和标志牌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一般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处500元罚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严重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处3000元罚款

159

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一般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处500元罚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严重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处3000元罚款

160

利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一般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500元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严重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3000元

161

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时,未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属道路运输经营者报告,并在现场采取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一般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500元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严重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3000元

162

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本营运区域外的其他营运区域的载客业务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十一项

轻微

三次及以下,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200元,可并处暂扣驾驶员从业资格证5日或者责令违规车辆停运5日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及出租汽车车属单位

一般

超过三次,且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1000元,可并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15日或者责令违规车辆停运15日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2000元,可并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30日或者责令违规车辆停运30日

特别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可以吊销道路运输证

163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一般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1万元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严重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2万元

164

不按照规定保证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一般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1万元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严重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2万元

165

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一般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1万元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严重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2万元

166

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六项

一般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1万元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严重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2万元

167

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轻微

三次及以下,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200元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一般

超过三次,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1000元

严重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2000元

168

在出租汽车候乘站点,未依次排队候客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七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轻微

三次及以下,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200元,可并处暂扣驾驶员从业资格证5日或者责令违规车辆停运5日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及出租汽车车属单位

一般

超过三次,且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1000元,可并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15日或者责令违规车辆停运15日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2000元,可并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30日或者责令违规车辆停运30日

特别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可以吊销道路运输证

169

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轻微

三次及以下,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500元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一般

超过三次,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1000元

严重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2000元

170

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轻微

三次及以下,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500元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一般

0

罚款1000元

严重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2000元

171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从业资格注册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轻微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200元

出租汽车驾驶员

一般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1000元

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罚款2000元

172

中途甩客、倒客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八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项

轻微

三次及以下,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200元,可并处暂扣驾驶员从业资格证5日或者责令违规车辆停运5日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及出租汽车车属单位

一般

超过三次,且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1000元,可并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15日或者责令违规车辆停运15日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2000元,可并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30日或者责令违规车辆停运30日

特别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可以吊销道路运输证

173

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轻微

三次及以下,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200元

网约车出租汽车驾驶员

一般

超过三次,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1000元

严重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2000元

174

议价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轻微

三次及以下,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200元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一般

超过三次,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500元

严重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2000元

175

拒载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轻微

非重点监管区域拒载的

罚款200元

出租汽车驾驶员

一般

机场、火车站、码头、商圈、汽车站等重点监管区域拒载的

罚款300元

较重

拒载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的

罚款500元

严重

一年内有三次以上拒载的

罚款1000元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罚款1000元,吊销从业资格证

176

未经乘客同意,绕道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轻微

初次违法;或者绕道里程未超过合理路线里程30%的

罚款200元,可并处暂扣驾驶员从业资格证5日或者责令违规车辆停运5日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及出租汽车车属单位

一般

第2次同一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绕道里程在合理路线里程30%-50%的;

罚款1000元,可并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10日或者责令违规车辆停运10日

较重

第3次同一违法行为或者造成较重社会影响的;或者绕道里程超过合理路线里程50%以上-100%

罚款2000元,可并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15日或者责令违规车辆停运15日

严重

第4次同一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者绕道里程超过合理路线里程100%以上的;或者违法程度与危害后果严重的;

罚款2000元,可并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30日或者责令违规车辆停运30日

特别严重

4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逃避、妨碍、暴力阻碍执法的;或者有其他恶劣违法情节的;

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可以吊销道路运输证

177

未按照合理路线行驶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轻微

未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的;未超过合理路线里程30%的

罚款200元

出租汽车驾驶员

一般

超过合理路线里程30%-50%的

罚款300元

较重

超过合理路线里程50%-100%的

罚款500元

严重

一年内有三次以上未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的;超过合理路线里程100%以上的

罚款1000元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罚款1000元,吊销从业资格证

178

未按照乘客要求使用空调、音响等车辆设备设施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十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九项

轻微

三次及以下,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200元,可并处暂扣驾驶员从业资格证5日或者责令违规车辆停运5日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或违规车辆车属单位

一般

超过三次,且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1000元,可并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15日或者责令违规车辆停运15日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2000元,可并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30日或者责令违规车辆停运30日

特别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可以吊销道路运输证

179

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三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轻微

三次及以下,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200元

出租汽车驾驶员

一般

超过三次,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1000元

严重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2000元

180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轻微

三次及以下,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200元,可并处暂扣驾驶员从业资格证5日或者责令违规车辆停运5日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或违规车辆车属单位

一般

超过三次,且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1000元,可并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15日或者责令违规车辆停运15日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2000元,可并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30日或者责令违规车辆停运30日

特别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可以吊销道路运输证

181

未按照规定的计费标准收费或者不出具规定票据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轻微

三次及以下,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200元,可并处暂扣驾驶员从业资格证5日或者责令违规车辆停运5日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或违规车辆车属单位

一般

超过三次,且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1000元,可并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15日或者责令违规车辆停运15日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2000元,可并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30日或者责令违规车辆停运30日

特别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可以吊销道路运输证

182

空车标志灯开启时,在允许停车路段拒载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轻微

三次及以下,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200元,可并处暂扣驾驶员从业资格证5日或者责令违规车辆停运5日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或违规车辆车属单位

一般

超过三次,且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1000元,可并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15日或者责令违规车辆停运15日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2000元,可并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30日或者责令违规车辆停运30日

特别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可以吊销道路运输证

183

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八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轻微

三次及以下,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200元

出租汽车驾驶员

一般

超过三次,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1000元

严重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2000元

184

接受应答电话召车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运输服务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轻微

三次及以下,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200元,可并处暂扣驾驶员从业资格证5日或者责令违规车辆停运5日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或违规车辆车属单位

一般

超过三次,且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1000元,可并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15日或者责令违规车辆停运15日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2000元,可并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30日或者责令违规车辆停运30日

特别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可以吊销道路运输证

185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十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一般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罚款200元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186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一般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罚款200元

网约车驾驶员

187

未使用普通话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一般

3次以内违章的

罚款20元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

严重

3次以上违章或经指出拒不改正的

罚款100元

188

车容车貌不整洁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一般

3次以内违章的

罚款20元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

严重

超过3次违章的

罚款100元

189

发现遗失物未及时归还或者送交相关部门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十五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一般

发现遗失物未及时归还或者送交相关部门的

罚款100元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

190

车身颜色、标志顶灯、计价器、空车标志、服务监督卡不符合规定,未在规定位置喷印行业投诉电话、行业编码,或者未在规定位置明示租价标志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一般

车身颜色、标志顶灯、计价器、空车标志、服务监督卡不符合规定,未在规定位置喷印行业投诉电话、行业编码,或者未在规定位置明示租价标志的

罚款50元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

191

不符合本市出租汽车色度和标识管理规定,车身明显部位按规定设置经营者名称、投诉电话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一般

不符合本市出租汽车色度和标识管理规定,车身明显部位未按规定设置经营者名称、投诉电话的

罚款50元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

192

未按照规定安装、配备、使用出租汽车顶灯、计价器及空车待租标志、专用座套、电子真伪识别装置、营运服务数据信息采集传输系统和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智能终端等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一般

未按照规定安装、配备、使用出租汽车顶灯、计价器及空车待租标志、专用座套、电子真伪识别装置、营运服务数据信息采集传输系统和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智能终端等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

罚款50元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

193

车容不整洁,营运标志不完好,证牌不齐全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一般

车容不整洁,营运标志不完好,证牌不齐全

罚款50元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

194

利用在车厢内安装的摄像装置侵犯乘客隐私权或者违反规定在车身内外设置、张贴广告和宣传品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轻微

造成轻微影响或后果的

罚款1000元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

一般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罚款2000元
并处责令违规车辆停运5日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罚款3000元
并处责令违规车辆停运30日

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的

吊销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195

在车内吸烟,经乘客劝阻仍不改正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轻微

三次及以下,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200元,可并处暂扣驾驶员从业资格证5日或者责令违规车辆停运5日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或违规车辆车属单位

一般

超过三次,且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1000元,可并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15日或者责令违规车辆停运15日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2000元,可并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30日或者责令违规车辆停运30日

特别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可以吊销道路运输证

196

在未开启空车标志灯的情况下揽客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九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八项

轻微

三次及以下,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200元,可并处暂扣驾驶员从业资格证5日或者责令违规车辆停运5日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或违规车辆车属单位

一般

超过三次,且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1000元,可并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15日或者责令违规车辆停运15日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2000元,可并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30日或者责令违规车辆停运30日

特别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可以吊销道路运输证

197

未执行国家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标准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十一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十项

轻微

三次及以下,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200元,可并处暂扣驾驶员从业资格证5日或者责令违规车辆停运5日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或违规车辆车属单位

一般

超过三次,且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1000元,可并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15日或者责令违规车辆停运15日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2000元,可并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30日或者责令违规车辆停运30日

特别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可以吊销道路运输证

198

以预设目的地的方式从事定线运输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十二项

轻微

三次及以下,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200元,可并处暂扣驾驶员从业资格证5日或者责令违规车辆停运5日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或违规车辆车属单位

一般

超过三次,且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1000元,可并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15日或者责令违规车辆停运15日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2000元,可并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30日或者责令违规车辆停运30日

特别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可以吊销道路运输证

199

夜间行车未开启出租汽车顶灯的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十四项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一般

初次

罚款20元

出租汽车驾驶员

严重

第二次及以上

罚款100元

200

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轻微

三次及以下,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5000元

网约车平台公司

一般

超过三次,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1万元

严重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2万元

特别严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危害后果的

罚款3万元

201

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轻微

三次及以下,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5000元

网约车平台公司

一般

超过三次,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1万元

严重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2万元

特别严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危害后果的

罚款3万元

202

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轻微

三次及以下,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5000元

网约车平台公司

一般

超过三次,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1万元

严重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2万元

特别严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危害后果的

罚款3万元

203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轻微

三次及以下,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5000元

网约车平台公司

一般

超过三次,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1万元

严重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2万元

特别严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危害后果的

罚款3万元

204

未按照规定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的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轻微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5000元

网约车平台公司

一般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1万元

严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危害后果的

罚款3万元

205

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的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六项

轻微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5000元

网约车平台公司

一般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1万元

严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危害后果的

罚款3万元

206

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七项

轻微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5000元

网约车平台公司

一般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1万元

严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危害后果的

罚款3万元

207

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八项

轻微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5000元

网约车平台公司

一般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1万元

严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危害后果的

罚款3万元

208

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九项

轻微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5000元

网约车平台公司

一般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1万元

严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危害后果的

罚款3万元

209

设置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者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的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一般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5000元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所有人

严重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1万元

210

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的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一般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5000元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所有人

严重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1万元

211

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没有直接对接的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一般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5000元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所有人

严重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1万元

212

将个人所有的车辆转租、转包给其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一般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5000元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所有人

严重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1万元

213

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的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一般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5000元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所有人

严重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1万元

214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七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轻微

三次及以下,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200元

出租汽车驾驶员

一般

超过三次,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500元

严重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2000元

215

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的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一般

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的

罚款200元

网约车驾驶员

216

其他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的行为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一般

其他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的行为

罚款200元

网约车驾驶员

217

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轻微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5000元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

一般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1万元

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罚款3万元

218

未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管理数据信息的,逾期未改正的

《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一般

未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未按规定报送管理数据信息,逾期未改正的

罚款500元

汽车租赁经营者

219

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电话等事项的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一般

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电话等事项的

罚款5000元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

220

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的,逾期未改正的

《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一般

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逾期未改正的

罚款1000元

汽车租赁经营者

221

出租小型客车未将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交与承租人随车携带的,逾期未改正的

《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一般

出租小型客车未将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交与承租人随车携带,逾期未改正的

罚款500元

汽车租赁经营者

222

未安装租赁车辆定位装置的,逾期未改正的

《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

《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一般

未安装租赁车辆定位装置,逾期未改正的

罚款1000元

汽车租赁经营者

223

违规出租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汽车的

《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一般

三次及以下,或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5000元

汽车租赁经营者

严重

超过三次或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1万元

224

未按要求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

《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

租赁合同缺项或不明确的

罚款200元

汽车租赁经营者

严重

未签订合同的

罚款500元

225

向承租人提供的租赁车辆,行驶证登记与经营者名称不一致,拒不改正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轻微

违规车辆在5台以下

罚款3000元

汽车租赁经营者

一般

违规车辆在6台以上,10台以下的

罚款5000元

严重

违规车辆超过10台的

罚款2万元,并处责令停业整顿

226

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沿途揽租或者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仍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车辆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元以下的;且配合执法工作的

罚款3000元

汽车租赁经营者

一般

2次违法或者违法所得500元-1000元的;且配合执法工作的

罚款5000元

严重

3次违法,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000元的,

罚款1万元,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4次(含)以上;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罚款2万元,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227

未办理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手续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轻微

已开始租赁经营活动,且所属租赁车辆30%以上未办理备案手续

罚款1000元

汽车租赁经营者

一般

已开始租赁经营活动,且所属租赁车辆50%以上未办理备案手续

罚款3000元

严重

已开始租赁经营活动,且所属租赁车辆均未办理备案手续

罚款5000元

特别严重

被查处2次及以上,拒不改正

责令停业整顿

228

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情节严重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一般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汽车租赁经营者

229

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逾期未改正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二条

轻微

初次

个人罚款200元;单位罚款3000元

个人或单位

一般

第二次

个人罚款1000元;单位罚款5000元

严重

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个人罚款2000元;单位罚款1万元

特别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个人罚款5000元;单位罚款5万元

230

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一般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

处1000元罚款,处5000元罚款

个人或单位

231

将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公共汽车客运车辆投入运营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四条

轻微

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车辆未超过3台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一般

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车辆超过3台在10台以内的,或者造成应不良社会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严重

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车辆超过10台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32

转让、出租、质押线路经营权或者将线路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五条

轻微

质押线路经营权的

没收违法所度,处1万元罚款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一般

转让、出租线路经营权的,或者将线路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

没收违法所度,处5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度,处5万元罚款,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33

未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要求提供连续服务,擅自暂停、终止经营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六条

轻微

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罚款1000元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一般

造成不良影响的

罚款3000元

严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罚款3000元,责令违规车辆停运30日

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234

破产、解散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运营时,未按照规定及时书面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逾期未改正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一般

破产、解散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运营时,未按照规定及时书面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逾期未改正的

罚款1000元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罚款5000元

235

合并、分立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终止其原有线路经营权,逾期未改正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一般

合并、分立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终止其原有线路经营权,逾期未改正的

罚款1000元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罚款5000元

236

未履行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

一般

未履行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罚款1万元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罚款3万元

237

未执行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和标准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

一般

未执行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和标准

罚款5000元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罚款3万元

238

未配备符合有关技术规定的公共汽车客运车辆,或未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

一般

未配备符合有关技术规定的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罚款5000元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罚款3万元

239

未在车厢内规定的位置公布票价、运营线路图和运营起止时间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

一般

未在车厢内规定的位置公布票价、运营线路图和运营起止时间

罚款5000元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罚款3万元

240

未对投入运营的车辆,客运首末站、途中站配置符合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和标准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

一般

未对投入运营的车辆,客运首末站、途中站配置符合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和标准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罚款1万元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罚款3万元

241

聘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或未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未建立培训考核档案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

一般

未聘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未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未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罚款1万元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罚款3万元

242

未制定行车作业计划或未按照计划调度车辆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

一般

未制定行车作业计划,未按照计划调度车辆

罚款1万元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罚款3万元

243

未如实填报经营统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告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

一般

未如实填报经营统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告

罚款1万元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罚款3万元

244

未按照价格部门核准的票价收费,或未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优惠乘车规定,未提供有效车票凭证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

一般

未按照价格部门核准的票价收费,未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优惠乘车规定,未提供有效车票凭证的

罚款1万元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罚款3万元

245

未建立公共汽车客运投诉、举报制度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

一般

未建立公共汽车客运投诉、举报制度的

罚款5000元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罚款3万元

246

在车厢内播放、张贴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音频、视频和图文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

一般

在车厢内播放、张贴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音频、视频和图文的

罚款1万元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罚款3万元

247

在公交公共网络上推送有损公序良俗信息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

一般

在公交公共网络上推送有损公序良俗的信息的

罚款1万元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罚款3万元

248

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运营服务规定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

一般

未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运营服务规定的

罚款5000元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罚款3万元

249

未执行国家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标准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轻微

在30日以内的

罚款200元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

一般

超过30日在60日以内的

罚款1000元,可并处违规车辆停运5日

严重

超过60日的

罚款2000元,可并处违规车辆停运30日

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的

吊销道路运输证

250

车辆技术档案、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档案、行车作业计划、经营统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告未报运行区域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

一般

未报送备案的

罚款5000元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3万元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251

未随车携带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证件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轻微

初次

处50元的罚款

客运驾驶员

一般

第二次

处100元的罚款

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

处200元的罚款

252

未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和标准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一般

初次

处50元的罚款

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

一般

第二次

处100元的罚款

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处200元的罚款,客运驾驶员有相关违法行为的,可以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53

未维护公共汽车客运站(场)和车厢内的正常运营秩序,或未播报线路走向和站点名称,未提示安全注意事项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轻微

初次

处50元的罚款

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

一般

第二次

处100元的罚款

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处200元的罚款,客运驾驶员有相关违法行为的,可以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54

随意上下客、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拒载和倒客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轻微

初次

处50元的罚款

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

一般

第二次

处100元的罚款

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处200元的罚款,客运驾驶员有相关违法行为的,可以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55

发生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处置,或未保护乘客安全,先于乘客弃车逃离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轻微

初次

处50元的罚款

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

一般

第二次

处100元的罚款

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处200元的罚款,客运驾驶员有相关违法行为的,可以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56

在运营途中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运营时,未按照乘客意愿安排乘客免费乘坐同线路同方向的公共汽车客运车辆或者未按照票价退还车费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轻微

初次

处50元的罚款

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

一般

第二次

处100元的罚款

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处200元的罚款,客运驾驶员有相关违法行为的,可以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57

未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轻微

初次

处50元的罚款

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

一般

第二次

处100元的罚款

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处200元的罚款,客运驾驶员有相关违法行为的,可以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58

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服务规范和标准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轻微

初次

处50元的罚款

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

一般

第二次

处100元的罚款

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处200元的罚款,客运驾驶员有相关违法行为的,可以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59

抢险救灾时,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条

一般

抢险救灾时,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

罚款1万元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不良后果的

罚款3万元,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60

主要客运集散点客运车辆严重不足时,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条

一般

主要客运集散点客运车辆严重不足未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

罚款1万元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不良后果的

罚款3万元,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61

举行重大社会活动时,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条

一般

举行重大社会活动未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

罚款1万元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不良后果的

罚款3万元,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62

其他需要及时组织运力对人员进行疏运的突发事件,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条

一般

其他需要及时组织运力对人员进行疏运的突发事件未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

罚款1万元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不良后果的

罚款3万元,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63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一般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万元罚款

运营企业

264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一条

一般

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罚款3万元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严重

造成伤害后果的

罚款10万元并可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65

未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未确保公共汽车客运符合规定的安全运营条件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一条

一般

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罚款3万元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严重

造成伤害后果的

罚款10万元并可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66

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锤、急救包、灭火器、监控设备等相应的设施设备,未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一条

一般

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罚款3万元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严重

造成伤害后果的

罚款10万元并可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67

未按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一条

一般

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罚款2万元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严重

造成伤害后果的

罚款5万元并可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68

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强安全乘车和应急知识宣传,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一条

一般

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罚款2万元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严重

造成伤害后果的

罚款5万元并可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69

未制定公共汽车客运运营安全操作规程,未定期对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一条

一般

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罚款3万元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严重

造成伤害后果的

罚款10万元并可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70

未定期对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未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一条

一般

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罚款3万元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严重

造成伤害后果的

罚款10万元并可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71

未在车厢内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监督电话等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一条

一般

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罚款2万元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严重

造成伤害后果的

罚款5万元并可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72

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逾期未改正的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一般

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处5000元罚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运营企业

严重

造成伤害后果的

处1万元罚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73

未在车厢内醒目位置公布禁止携带的违禁物品目录,未在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上张贴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提示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一条

一般

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罚款2万元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严重

造成伤害后果的

罚款5万元并可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74

设置广告不得覆盖站牌标识或者车辆运营标识,妨碍公共汽车客运车辆进出站观察视线或者公共汽车客运车辆行驶安全视线,影响安全驾驶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一条

一般

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罚款2万元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严重

造成伤害后果的

罚款5万元并可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75

未遵守国家和本市的其他安全生产规定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一条

一般

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罚款2万元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严重

造成伤害后果的

罚款5万元并可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76

未制定应急预案,逾期未改正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一般

经营企业应未制定应急预案,逾期未改正的

罚款5000元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277

未定期演练,逾期未改正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一般

未定期演练,逾期未改正的

罚款1万元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278

未配备应急救援设备,逾期未改正的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一般

经营企业应未配备应急救援设备,逾期未改正的

罚款1万元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279

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逾期未改正的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1000元罚款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

严重

造成严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后果的

处1万元罚款

280

未按照核定的线路、路号、站点、车辆数、车型或者收发班时间营运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轻微

三次及以下,或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罚款3000元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

一般

超过三次,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罚款5000元

严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1万元

281

未按照核准的线路和站点营运,跨线营运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一般

未上下乘客的

警告

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

严重

上下乘客的

罚款100元

282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项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轻微

货运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标准要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

道路运输经营者

一般

客运、危化品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标准要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1000元

严重

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标准要求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

罚款3000元

特别严重

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标准要求导致人员死亡的

罚款5000元

283

使用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轻微

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

罚款1000元

道路运输经营者

一般

从事道路客运、危险品运输经营活动的

罚款3000元

严重

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罚款5000元

284

使用报废车辆或者擅自改装车辆从事货运经营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轻微

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

罚款1000元,可并处责令停业整顿

道路运输经营者

一般

造成交通事故,或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非危化品)的

罚款3000元,可并处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造成伤亡事故,或从事危化品道路运输的

罚款5000元,可并处责令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罚款5000元,吊销经营许可证

285

使用报废车辆或者擅自改装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四项

轻微

使用10座以下报废或擅自改装的小型客(轿)车从事客运;或者没有非法所得或非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或者载客人数在10人以下的;且配合执法部门执法工作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车辆,罚款1万元

道路运输经营者

一般

使用10座以上,19座以下报废或者擅自改装的中型客车从事客运;或者非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者载客人数在10人(含)以上20人以下的;且配合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车辆,罚款5万元

严重

使用20座以上报废或擅自改装的大型客车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或者载客人数在20人以上的;或者非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或者在1年内被执法部门有效查处2次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车辆,罚款10万元

特别严重

发生重大(含)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以上事故责任;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车辆,罚款10万元,吊销经营许可证

286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轻微

货运车辆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警告

道路运输经营者

一般

客运、危化品车辆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罚款1000元

严重

车辆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发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

罚款3000元

特别严重

车辆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罚款5000元

287

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轻微

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未发生责任事故的

警告

道路运输经营者

较重

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罚款1000元

288

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一般

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未发生责任事故的

警告

道路运输经营者

严重

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发生责任事故的

罚款1000元

289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情节严重的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一般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290

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轻微

初次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罚款2万元,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一般

第二次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罚款3万元,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罚款5万元,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责令停业整顿

291

承修无牌照机动车,或者擅自拼装机动车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

轻微

初次

没收违法所得、假冒伪劣配件和报废车辆,并处罚款2万元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一般

第二次

没收违法所得、假冒伪劣配件和报废车辆,并处罚款3万元

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假冒伪劣配件和报废车辆,并处罚款5万元,处吊销经营许可证

292

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轻微

初次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罚款5000元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一般

第二次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罚款1万元

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罚款2万元,责令停业整顿

293

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限期整改不合格的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一般

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限期整改不合格的

通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294

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限期整改不合格的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一般

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限期整改不合格的

通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295

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限期整改不合格的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一般

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限期整改不合格的

通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296

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限期整改不合格的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一般

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限期整改不合格的

通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297

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限期整改不合格的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项

一般

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限期整改不合格的

通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298

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限期整改不合格的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六项

一般

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限期整改不合格的

通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299

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七项

一般

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

通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300

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限期整改不合格的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八项

一般

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限期整改不合格的

通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301

不建立车辆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维修记录档案,或者不向维修竣工出厂的车辆出具维修合格证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项

轻微

初次

罚款500元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一般

第二次

罚款1000元

严重

第三次

罚款2000元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罚款3000元

302

超核定范围维修机动车或者擅自更换托修机动车上完好部件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六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三项

轻微

初次

罚款5000元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一般

第二次

罚款1万元

较重

第三次

罚款1万5000元,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

罚款2万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特别严重

被责令停业整顿但拒不改正的

吊销经营许可证

303

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虚列维修作业项目或者收费后不予维修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

轻微

初次

罚款2000元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一般

第二次

罚款5000元

较重

第三次

罚款8000元,责令停业整顿10日

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

罚款1万元,责令停业整顿30日

特别严重

被责令停业整顿但拒不改正的

吊销经营许可证

304

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八条

轻微

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一般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305

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拒不改正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三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九条第一项

一般

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拒不改正的

吊销其经营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306

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拒不改正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三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九条第二项

一般

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拒不改正的

吊销其经营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307

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拒不改正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九条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九条第三项

一般

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拒不改正的

吊销其经营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308

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拒不改正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九条第四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九条第四项

一般

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拒不改正的

吊销其经营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309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拒不改正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九条第五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九条第五项

一般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拒不改正的

吊销其经营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310

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拒不改正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九条第六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九条第六项

一般

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拒不改正的

吊销其经营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311

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条第一项

一般

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通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312

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条第二项

一般

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通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313

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条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条第三项

一般

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通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314

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条第四项

一般

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通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315

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三十九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条第五项

一般

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通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316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条第六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条第六项

一般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通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317

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条第七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条第七项

一般

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通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318

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条第八项

一般

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通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319

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条第九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条第九项

一般

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通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320

未使用符合要求的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或者未做好培训记录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

轻微

初次

罚款5000元,可并处责令停止招生1个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一般

第二次

罚款1万元,可并处责令停止招生2个月

严重

第三次,或者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

罚款2万元,可并处责令停止招生6个月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得,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罚款2万元,吊销经营许可证

321

未统一教练车标志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

轻微

初次

罚款5000元,可并处责令停止招生1个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一般

第二次

罚款1万元,可并处责令停止招生2个月

严重

第三次,或者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

罚款2万元,可并处责令停止招生6个月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得,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罚款2万元,吊销经营许可证

322

在未经核定的场所开展培训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

轻微

初次

罚款5000元,可并处责令停止招生1个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一般

第二次

罚款1万元,可并处责令停止招生2个月

严重

第三次,或者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

罚款2万元,可并处责令停止招生6个月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得,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罚款2万元,吊销经营许可证

323

使用非教练车辆开展培训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轻微

初次

罚款5000元,可并处责令停止招生1个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一般

第二次

罚款1万元,可并处责令停止招生2个月

严重

第三次,或者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

罚款2万元,可并处责令停止招生6个月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得,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罚款2万元,吊销经营许可证

324

对学员培训学时弄虚作假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五项

轻微

初次

罚款5000元,可并处责令停止招生1个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一般

第二次

罚款1万元,可并处责令停止招生2个月

严重

第三次,或者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

罚款2万元,可并处责令停止招生6个月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得,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罚款2万元,吊销经营许可证

325

未按照规定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核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六项

轻微

初次

罚款5000元,可并处责令停止招生1个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一般

第二次

罚款1万元,可并处责令停止招生2个月

严重

第三次,或者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

罚款2万元,可并处责令停止招生6个月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得,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罚款2万元,吊销经营许可证

326

收取学员财物、饮酒后教学、使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或者在教学期间离岗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轻微

初次

罚款500元

教练员

一般

第二次

罚款1000元

严重

第三次,或者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

罚款2000元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得,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罚款3000元

327

未随车携带教练车标志卡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项

一般

初次

罚款50元

教练员

严重

第二次及以上

罚款200元

328

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一条第一项

一般

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通报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329

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一条第二项

一般

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通报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330

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一条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一条第三项

一般

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通报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331

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一条第四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一条第四项

一般

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通报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332

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一条第五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一条第五项

一般

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通报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333

违反其他有关规定,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一条第六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一条第六项

一般

违反其他有关规定,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通报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334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一般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网约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罚款1万元

驾驶员

严重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网约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罚款3万元

335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四十二条第二项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四十二条第二项

一般

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驾驶员

严重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336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轻微

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罚款200元

驾驶员

一般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罚款500元

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

罚款2000元

337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轻微

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罚款200元

驾驶员

一般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罚款500元

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

罚款2000元

338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轻微

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罚款200元

驾驶员

一般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罚款500元

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

罚款2000元

339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轻微

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罚款200元

道路运输驾驶员

一般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罚款500元

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

罚款2000元

340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轻微

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罚款200元

道路运输驾驶员

一般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罚款500元

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

罚款2000元

341

超越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轻微

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罚款200元

道路运输驾驶员

一般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罚款500元

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

罚款2000元

342

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从事营运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项

轻微

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罚款200元

营运驾驶员

一般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罚款500元

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

罚款2000元

343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六项、第十二条第四项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一般

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罚款5万元

个人或单位

严重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罚款10万元

344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一般

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罚款5万元

个人或单位

严重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罚款10万元

345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一般

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罚款5万元

个人或单位

严重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罚款10万元

346

未按照规定组织道路运输驾驶员教育培训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轻微

每月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足3小时

处500元罚款

道路运输经营者

一般

每月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足2小时

处1000元罚款

严重

每月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足1小时或不组织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处2000元罚款

347

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一般

网约车经营者不按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处1000元罚款

网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严重

网约车经营者未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处3000元罚款

348

未按照规定进行道路运输驾驶员执业备案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轻微

未按规定备案驾驶员达5人以下的

处200元罚款

道路运输经营者

一般

未按规定备案驾驶员达超过5人,10人以下的

处500元罚款

严重

未按规定备案驾驶员超过10人的

处1000元罚款

349

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一般

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处1000元罚款

网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严重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处3000元罚款

350

超过30日未签注考核等级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三十二条第二款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轻微

超期31日-60日

警告

道路运输驾驶员

一般

超期61日-90日

罚款20元

严重

超期91-180日

罚款100元

351

仪表不整洁,未使用文明用语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一般

仪表不整洁,未使用文明用语的

警告

道路运输驾驶员

严重

辱骂乘客,用语下流

罚款100元

352

转借、转让、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以及其他证件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一般

转借、转让、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以及其他证件的

罚款100元

道路运输驾驶员

353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未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一般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未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的

罚款100元

道路运输驾驶员

354

驾驶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从事营运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一般

驾驶非本单位车辆从事货运的

处500元罚款

道路运输驾驶员

严重

驾驶非本单位车辆从事客运或危险货物运输的

处1000元罚款

355

将车辆交给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营运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轻微

未造成事故的

罚款200元

道路运输驾驶员

一般

造成财产损失事故的

罚款500元

严重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罚款1000元

356

疲劳驾驶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轻微

疲劳驾驶未造成事故的

处200元罚款

道路运输驾驶员

一般

疲劳驾驶造成财产损失事故的

处500元罚款

严重

疲劳驾驶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处1000元罚款

357

被投诉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轻微

超过规定时间5日(含)以上10日以内的

罚款50元

道路运输驾驶员

一般

2次或者超过规定时间10日(含)以上15日以内的

罚款100元

严重

3次(含)以上或者超过规定时间15日(含)以上的

罚款200元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主办单位: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ICP备案:渝ICP备2021005620号-1     网站标识码:5000000041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1695号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值班电话:023-89183000    传真:023-89183222    

行政审批咨询电话:023-88754038    服务监督电话:023-12328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咨询电话:023-88754038    

政务微信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