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港航海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渝交规〔2021〕1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高新区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局机关有关处室:

《重庆市港航海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市交通局2021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渝交法〔2019〕30号)中的“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上交通部分)”同时废止。本裁量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

                               重庆市交通局  

                              2021年6月16日 

重庆市港航海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事实

处罚基准

1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轻微

第一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第一次,违法所得3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一般

第二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罚款

第二次,违法所得3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严重

第三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罚款

第三次,违法所得3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罚款

第四次及以上,违法所得3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2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轻微

第一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第一次,违法所得3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一般

第二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罚款

第二次,违法所得3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严重

第三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罚款

第三次,违法所得3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罚款

第四次及以上,违法所得3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3

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轻微

第一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第一次,违法所得3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一般

第二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罚款

第二次,违法所得3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严重

第三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罚款

第三次,违法所得3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罚款

第四次及以上,违法所得3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4

超越许可范围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轻微

第一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第一次,违法所得3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一般

第二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罚款

第二次,违法所得3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严重

第三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罚款

第三次,违法所得3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罚款

第四次及以上,违法所得3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5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轻微

第一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第一次,违法所得2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一般

第二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罚款

第二次,违法所得2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严重

第三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罚款

第三次,违法所得2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第四次及以上,违法所得2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6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一般

第一次未随船携带且不能提供同等效力的可查验信息

处200元罚款

严重

第二次未随船携带且不能提供同等效力的可查验信息

处5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三次及以上未随船携带且不能提供同等效力的可查验信息

处1000元罚款

7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一般

第一次

处2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8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一般

第一次

处2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9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一般

第一次

处2000元罚款

严重

第二次

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三次及以上

处2万元罚款

10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的变更信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一般

第一次

处2000元罚款

严重

第二次

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三次及以上

处2万元罚款

11

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一般

第一次

处2000元罚款

严重

第二次

处8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三次及以上

处2万元罚款

12

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的变更信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一般

第一次

处2000元罚款

严重

第二次

处8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三次及以上

处2万元罚款

13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轻微

第一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第一次,违法所得2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一般

第二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罚款

第二次,违法所得2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严重

第三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罚款

第三次,违法所得2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第四次及以上,违法所得2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14

水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轻微

第一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第一次,违法所得2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一般

第二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罚款

第二次,违法所得2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严重

第三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罚款

第三次,违法所得2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第四次及以上,违法所得2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15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规定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轻微

第一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第一次,违法所得3万元(含)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一般

第二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罚款

第二次,违法所得3万元(含)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严重

第三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罚款

第三次,违法所得3万元(含)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罚款

第四次及以上,违法所得3万元(含)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16

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轻微

第一次

处2000元罚款

一般

一年内累计二次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一年内累计三次

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一年内累计四次及以上

处3万元罚款

17

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轻微

第一次

处2000元罚款

一般

一年内累计二次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一年内累计三次

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一年内累计四次及以上

处3万元罚款

18

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轻微

第一次

处2000元罚款

一般

一年内累计二次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一年内累计三次

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一年内累计四次及以上

处3万元罚款

19

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轻微

第一次

处2000元罚款

一般

一年内累计二次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一年内累计三次

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一年内累计四次及以上

处3万元罚款

20

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轻微

第一次

处2000元罚款

一般

一年内累计二次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一年内累计三次

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一年内累计四次及以上

处3万元罚款

21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轻微

第一次

处2000元罚款

一般

一年内累计二次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一年内累计三次

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一年内累计四次及以上

处3万元罚款

22

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轻微

第一次

处2000元罚款

一般

一年内累计二次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一年内累计三次

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一年内累计四次及以上

处3万元罚款

23

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八项                      

轻微

第一次

处2000元罚款

一般

一年内累计二次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一年内累计三次

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一年内累计四次及以上

处3万元罚款

24

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

轻微

第一次

处2000元罚款

一般

一年内累计二次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一年内累计三次

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一年内累计四次及以上

处3万元罚款

25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轻微

第一次

处1万元的罚款

一般

第二次

处15000元的罚款

严重

第三次

处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四次及以上

处3万元的罚款

26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轻微

第一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第一次,违法所得2万元(含)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一般

第二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罚款

第二次,违法所得2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严重

第三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罚款

第三次,违法所得2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第四次及以上,违法所得2万元(含)及以上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27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交回原发证机关的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一般

在船舶报废之日起十五日后、三十日内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交回原发证机关的

处500元罚款

严重

在船舶报废之日起三十日后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交回原发证机关的

处1000元罚款

28

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的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轻微

造成轻微后果或不良影响

对责任单位处1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

对责任单位处2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罚款。

较重

造成较重后果或不良影响

对责任单位处3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

对责任单位处4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

对责任单位处5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罚款。

29

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轻微

造成轻微后果或不良影响

对责任单位处1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

对责任单位处2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罚款。

较重

造成较重后果或不良影响

对责任单位处3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

对责任单位处4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

对责任单位处5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罚款。

30

企业未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31

个体经营户未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2

未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33

利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船舶从事长途客运、液货化学品运输、成品油运输、滚装运输、集装箱运输经营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7日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并暂扣违规船舶7日

34

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超出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7日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暂扣违规船舶7日

35

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不再具备规定经营条件,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责令其停业,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拒不整改或拒不停业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一般

拒不整改或者拒不停业不足10日且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严重

拒不整改、拒不停业在超过10日不足30日且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或者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7日

特别严重

拒不整改、拒不停业在30日以上且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或者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并暂扣违规船舶7日

36

将营运船舶租赁给不具备资质条件者经营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一般

租赁次数不足5次且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严重

租赁次数超过5次不足10次且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或者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7日

特别严重

租赁次数10次以上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且违法所得不超过2万元的,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暂扣违规船舶7日。

37

利用年审不合格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一般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且违法经营时间不足30日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时间30日以上不足90日或者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下事故且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或者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7日

特别严重

违法经营时间90日以上或者发生较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暂扣违规船舶7日

38

利用报废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一般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违法经营时间不足30日的

没收并强制销毁报废船舶,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经营者处1万元罚款和对驾驶报废船舶的驾驶员处1000元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或者违法经营时间30日以上不足90日的,或者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下事故的

没收并强制销毁报废船舶,没收违法所得,对经营者处5万元罚款,对驾驶报废船舶的驾驶员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经营时间90日以上的,或者发生较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的

没收并强制销毁报废船舶,没收违法所得,对经营者处10万元罚款,对驾驶报废船舶的驾驶员处1万元罚款

39

经营者通过分割市场、联合限价或约定不合理的经营条件等方式限制或妨碍公平竞争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一般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或者违法经营时间不足10天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违法所得5万元(含)及以上不足10万元或者违法经营时间在超过30天(含)不足90天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含)及以上或者违法经营时间在超过90天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40

客船运输途中无正当理由将旅客转船或滞站揽客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轻微

转船旅客不足10人或者第一次滞站揽客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转船旅客超过10人(含)不足50人或者第二次滞站揽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严重

转船旅客超过50人(含)不足100人或者第三次滞站揽客的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或者发生事故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转船旅客超过100人(含)或者第四次及以上滞站揽客的或者造成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发生事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严重事故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41

低于客票载明的等级舱室安排旅客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轻微

一次或者低于客票载明的等级舱室安排旅客不足10人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二次或者低于客票载明的等级舱室安排旅客超过10人(含)不足50人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严重

三次或者低于客票载明的等级舱室安排旅客超过50人(含)不足100人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四次及以上或者低于客票载明的等级舱室安排旅客超过100人(含)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42

强制代办业务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轻微

第一次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第二次或违法所得2000元(含)及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含)及以上不足5万元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含)及以上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后果特别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43

垄断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轻微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1万元(含)及以上不足5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5万元(含)及以上不足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含)及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44

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承运货物,收取运费差价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项

轻微

第一次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第二次或违法所得2000元(含)及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含)及以上不足5万元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含)及以上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后果特别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45

租借、转让、涂改水路运输许可证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七项

一般

租借、转让、涂改水路运输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

严重

租借、转让、涂改水路运输许可证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租借、转让、涂改水路运输许可证的,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46

租借、转让、涂改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或有关货物运输单证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七项

一般

租借、转让、涂改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或有关货物运输单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

严重

租借、转让、涂改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或有关货物运输单证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租借、转让、涂改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或有关货物运输单证的,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47

在服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双方对同一事项的委托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八项

轻微

第一次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第二次或违法所得2000元(含)及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含)及以上不足5万元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含)及以上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后果特别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48

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水路运输服务费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八项

轻微

第一次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第二次或违法所得2000元(含)及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含)及以上不足5万元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含)及以上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后果特别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49

其他损害旅客或货主合法权益和扰乱水路运输市场的行为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九项

轻微

第一次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第二次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或者发生事故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者造成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50

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分立、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前未向航运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一般

未向航运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

处1000元罚款

严重

未向航运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向航运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1万元罚款

51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物营业性运输船舶未报航运管理机构登记或新增其他营业性运输船舶未报航运管理机构批准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一般

未报航运管理机构批准的

处1000元罚款

严重

未报航运管理机构批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报航运管理机构批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1万元罚款

52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建立或未严格执行船舶垃圾管理和污水处理制度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轻微

第一次

处1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

处3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者发生严重污染事故的

处1万元罚款

53

客、渡船未按照核准的航班、发航时间、航线、停靠站点航行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轻微

第一次或者违规客、渡船载人不足50人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罚款

一般

第一次或者违规客、渡船载人超过50人(含)不足100人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或者违规客、渡船载人超过100人(含)或者发生事故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54

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承运货物未按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签发运单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轻微

第一次或者违规签发运单不足10次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或者违规签发运单超过10次(含)不足50次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或者违规签发运单超过50次(含)不足100次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者违规签发运单超过100次(含)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55

采用虚假宣传方式销售船票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轻微

第一次或者采用虚假方式销售船票不足10张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或者采用虚假方式销售船票超过10张(含)不足50张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或者采用虚假方式销售船票超过50张(含)不足100张或者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者采用虚假方式销售船票超过100张或者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后果特别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56

向旅客收取票价外的费用、财物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轻微

第一次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或者违法所得2000元(含)及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含)及以上不足2万元或者造成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等负面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及以上或者造成三家以上(含)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等严重负面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57

港口客运站或其他船票销售点未按照公布的船票价实行联网售票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轻微

第一次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或者违法所得2000元(含)及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含)及以上不足2万元或者造成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等负面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及以上或者造成三家以上(含)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等严重负面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58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而从事水路运输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一般

第一次未随船携带且不能提供同等效力的可查验信息

处500元罚款(与上位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处罚金额冲突,建议删除)

严重

第二次未随船携带且不能提供同等效力的可查验信息

处3000元罚款(与上位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处罚金额冲突,建议删除)

特别严重

三次及以上未随船携带且不能提供同等效力的可查验信息

处5000元罚款(与上位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处罚金额冲突,建议删除)

59

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在停业或歇业前未向航运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一般

未向航运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

处500元罚款

严重

未向航运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向航运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5000元罚款

60

客运企业服务人员未经职业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一般

未经职业培训或者无证上岗5人次以下的

处1000元罚款

严重

未经职业培训或者无证上岗5人次以上10人次以下的

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经职业培训或者无证上岗10人次以上的

处5000元罚款

61

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未按月向市或区县(自治县、市)航运管理机构报送运输统计报表和资料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一般

第二次

处1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

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

处5000元罚款

62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港口法》第十四条

《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轻微

建设面积不足50平米的

可以处1万元罚款

一般

建设面积超过50平方米(含)不足100平方米的

可以处2万元罚款

严重

建设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含)不足300平方米的

可以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建设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上的

可以处5万元罚款

63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港口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轻微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不足10米的

可以处1万元罚款

一般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超过10米(含)不足50米的

可以处2万元罚款

严重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超过50米(含)不足100米的

可以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超过100米(含)的

可以处5万元罚款

64

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

《港口法》第十七条

《港口法》第四十七条

一般

逾期(未按管理期限)未改正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

65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港口法》第十九条

《港口法》第四十八条

一般

擅自投入使用持续时间不足15日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擅自投入使用持续时间超过15日(含)或者违法行为被查处后,逾期不改正或拒不改正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擅自投入使用且造成一般以上(含)等级事故

处5万元罚款

66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港口法》第四十九条

轻微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且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经营其他的并处5万元罚款;经营客运和危险品的并处10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含)的且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经营其他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经营客运和危险品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且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含)且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67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港口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港口法》第四十九条

轻微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且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经营其他的并处5万元罚款;经营客运和危险品的并处10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含)的且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经营其他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经营客运和危险品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且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含)且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68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

《港口法》第二十七条

《港口法》第五十条

严重

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69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

《港口法》第三十五条

《港口法》第五十四条

轻微

造成轻微危害的

处5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危害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

70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

《港口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轻微

造成轻微危害的

处5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危害的

处2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

71

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

《港口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轻微

造成轻微危害的

处5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危害的

处2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

72

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一般

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单在未经批准前开工建设的

处20万元罚款

严重

施工图设计审查不合格需要修改完善后才能批准,但已组织开工建设的

处3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施工图设计经审查不合格,仍组织开工建设,情节恶劣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50万元的罚款

73

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一般

1.发生下列4种情形之一,未及时报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的:①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设计水深、码头或者防波堤顶高程、陆域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防波堤轴向或者口门尺度等涉及发生变更;②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③改变主要装卸工艺方案;④政府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处20万元罚款

2.发生下列3种情形之一,未及时报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的:①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较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主要布置形式、陆域辅助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等)发生变更; ②调整主要生产建筑物结构型式; ③调整主要装卸工艺设备配置规模

严重

1.发生下列4种情形之一,故意拖延报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对设计变更涉及施工图设计重大修改的,未同时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的:①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设计水深、码头或者防波堤顶高程、陆域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防波堤轴向或者口门尺度等涉及发生变更;②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③改变主要装卸工艺方案;④政府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4种情形。

处30万元的罚款

2.发生下列3种情形之一,故意拖延向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报经审批:①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较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主要布置形式、陆域辅助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等)发生变更; ②调整主要生产建筑物结构型式; ③调整主要装卸工艺设备配置。

特别严重

1.发生下列4种情形之一,故意隐瞒或者拒绝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对设计变更涉及施工图设计重大修改的,拒不报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的被发现情节恶劣或者严重后果的:①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设计水深、码头或者防波堤顶高程、陆域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防波堤轴向或者口门尺度等涉及发生变更;②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③改变主要装卸工艺方案;④政府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处50万元罚款

2.发生下列3种情形之一,故意隐瞒或者拒绝报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被发现,情节恶劣或者严重后果的:①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较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主要布置形式、陆域辅助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等)发生变更; ②调整主要生产建筑物结构型式; ③调整主要装卸工艺设备配置规模。

74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未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一项

一般

未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严重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特别严重

验收不合格或者拒不组织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75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未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二项

一般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严重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特别严重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76

超出许可范围、用途及期限使用港口岸线的

《重庆市港口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

《重庆市港口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轻微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不足10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一般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超过10米(含)不足50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严重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超过50米(含)不足100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超过100米(含)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并吊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

77

擅自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的

《重庆市港口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

《重庆市港口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轻微

违规转让期限在一年以内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一般

违规转让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严重

违规转让期限在三年以上五年以内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违规转让期限在五年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并吊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

78

伪造、涂改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的

《重庆市港口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重庆市港口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轻微

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含)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含)不足5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含)或者造成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稳定,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并吊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

79

从事影响港口岸线稳定或毁坏港口岸线的活动的

《重庆市港口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

《重庆市港口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轻微

影响或毁坏港口岸线不足10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一般

影响或毁坏港口岸线超过10米(含)不足50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严重

影响或毁坏港口岸线超过50米(含)不足100米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影响或毁坏港口岸线超过100米(含)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并吊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

80

未依法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占用、使用港口岸线的

《重庆市港口条例》第十二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第二十八条

轻微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不足10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一般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超过10米(含)不足50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严重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超过50米(含)不足100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违规使用港口岸线超过100米(含)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81

港口经营人指使、强令违章作业的

《重庆市港口条例》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第二十九条

轻微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2000元罚款

一般

减轻危害后果的且没有造成一般以下等级安全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以上等级事故或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特大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处2万元罚款

82

在港口内储存、装卸、过驳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重庆市港口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重庆市港口条例》第三十条

轻微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处5万元罚款

83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四十一条第一项

轻微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且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经营其他的并处5万元罚款;经营客运和危险品的并处10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且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经营其他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经营客运和危险品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且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且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84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四十一条第二项

轻微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且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经营其他的并处5万元罚款;经营客运和危险品的并处10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且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经营其他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经营客运和危险品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且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且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85

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四十二条第一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86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四十二条第二款

一般

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以上30个工作日及以内未办理变更备案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以上50个工作日及以内未办理变更备案

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50个工作日以上未办理变更备案

处3万元罚款

87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措施的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

一般

第一次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第二次

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三次及以上或发生事故

处3万元罚款

88

未按照码头泊位性质和功能接靠船舶或者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船舶的,但接靠满足相关条件的减载船舶除外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

一般

第一次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第二次

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三次及以上或发生事故

处3万元罚款

89

未对登船旅客及其携带或者托运的行李、物品以及滚装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的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

一般

第一次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第二次

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三次及以上或发生事故

处3万元罚款

90

装载超出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或者超出船舶、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的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

一般

第一次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第二次

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三次及以上或发生事故

处3万元罚款

91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设施设备或者配备安全检查人员的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

一般

第一次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第二次

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三次及以上或发生事故

处3万元罚款

92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严重

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93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一般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

责令停止建设

严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50万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超过90日不改正的或造成事故的

处100万的罚款

94

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一项

一般

第一次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限期未整改,继续施工,但未发生事故或造成社会影响

处5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限期未整改,继续施工,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处10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95

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二项

一般

第一次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限期未整改,继续施工,但未发生事故或造成社会影响

处5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限期未整改,继续施工,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处10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96

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三项

一般

第一次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限期未整改,继续施工,但未发生事故或造成社会影响

处5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限期未整改,继续施工,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处10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97

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四项

一般

第一次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限期未整改,继续作业,但未发生事故或造成社会影响

处5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限期未整改,继续作业,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处10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98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轻微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且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经营客运和危险品的并处10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含)的且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经营其他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经营客运和危险品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且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含)且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99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00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一般

第一次

可以处1万元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罚款

特别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罚款

101

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一般

第一次

可以处1万元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罚款

特别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罚款

102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一般

第一次

可以处1万元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罚款

特别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罚款

103

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第四项

一般

第一次

可以处1万元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罚款

特别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罚款

104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一般

第一次

可以处2万元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罚款

特别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罚款

105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一般

第一次

可以处2万元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罚款

特别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罚款

106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三项

一般

第一次

可以处2万元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罚款

特别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罚款

107

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轻微

第一次

可以处2万元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罚款

108

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轻微

第一次

可以处2万元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罚款

109

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轻微

第一次

可以处1万元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

110

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轻微

第一次

可以处1万元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

111

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轻微

第一次

可以处1万元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

112

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轻微

第一次

可以处1万元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

113

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轻微

第一次

可以处1万元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

114

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轻微

第一次

处5万元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7万元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

115

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轻微

第一次

处5万元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7万元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

116

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三项

轻微

第一次

处5万元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7万元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

117

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四项

轻微

第一次

处5万元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7万元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

118

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五项

轻微

第一次

处5万元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7万元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

119

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项              

轻微

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可以处5000元罚款

一般

逾期10日未改正的

处3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30日拒不整改的或发生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

120

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二项              

轻微

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可以处5000元罚款

一般

逾期10日未改正的

处3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30日拒不整改的或发生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

121

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              

一般

限期改正的

可以对港口经营人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对港口经营人处3万元的罚款,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对港口经营人处5万元的罚款,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122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条              

一般

逾期10日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港口经营人处1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30日拒不整改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港口经营人处3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60日拒不整改的或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港口经营人处5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123

未按照本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              

一般

第一次

处5000元的罚款

严重

第二次

处3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3次及以上或发生事故的

处5万元的罚款

124

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般

危险货物10吨以下的

处1万元的罚款

严重

危险货物10-50以下的

处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危险货物50吨以上的

处3万的罚款

125

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一般

第一次

处1万元的罚款

严重

第二次

处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3次及以上或发生事故的

处3万的罚款

126

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一般

第一次

处1万元的罚款

严重

第二次

处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3次及以上或发生事故的

处3万的罚款

127

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一般

第一次

处1万元的罚款

严重

第二次

处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3次及以上或发生事故的

处3万的罚款

128

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一般

第一次

处1万元的罚款

严重

第二次

处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3次及以上或发生事故的

处3万的罚款

129

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一般

第一次

处1万元的罚款

严重

第二次

处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3次及以上或发生事故的

处3万的罚款

130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一般

第一次

处1万元的罚款

严重

第二次

处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3次及以上或发生事故的

处3万元的罚款

131

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                            

一般

第一次

处5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第二次

处7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

3次及以上或发生事故的

处1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32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                            

一般

第一次

处1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第二次

处15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

3次及以上或发生事故的

处2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33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一般

第一次

处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严重

第二次

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3次及以上或发生事故的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134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

《航道法》第十条

《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轻微

未影响通航条件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1万元罚款

一般

影响通航条件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3万元罚款

严重

当事人逾期未补办手续而继续建设,未导致水上交通事故的

责令恢复原状,处2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当事人逾期未补办手续而继续建设,导致水上交通事故的

责令恢复原状,处50万元罚款

135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

《航道法》第十条

《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轻微

未影响通航条件

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20万元罚款

一般

影响通航条件

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30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航道通航条件恶化的

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4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碍航次违法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50万元罚款

136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

《航道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航道法》第四十条

轻微

对通航条件影响较小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对通航条件影响较大的

处2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仍未清除的

处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仍未清除,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处20万元罚款

137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

《航道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航道法》第四十一条

轻微

未导致险情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

一般

导致一般及以下等级事故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导致较大等级事故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

138

在航道内设置渔具设施(单位)

《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轻微

未碍航且未导致险情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定程度碍航或导致一般及以下等级事故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碍航或导致较大等级事故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断航或导致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

139

在航道内设置水产养殖设施的(单位)

《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轻微

未碍航且未导致险情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定程度碍航或导致一般及以下等级事故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碍航或导致较大等级事故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断航或导致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

140

在航道内设置渔具设施(个人)

《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一般

未碍航且未导致险情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处2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一定程度碍航或导致一般及以下等级事故的

处1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断航或导致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处2000元罚款

141

在航道内设置水产养殖设施(个人)

《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一般

未碍航且未导致险情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处2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一定程度碍航或导致一般及以下等级事故的

处1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断航或导致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处2000元罚款

142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单位)

《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轻微

未碍航且未导致险情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定程度碍航或导致一般及以下等级事故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碍航或导致较大等级事故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断航或导致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

143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个人)

《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一般

未碍航且未导致险情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处5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一定程度碍航或导致一般及以下等级事故的

处1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断航或导致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处2000元罚款

144

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单位)

《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轻微

造成轻微影响的

处5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存在安全隐患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碍航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造成通航建筑物无法运行或造成断航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处5万元罚款

145

在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单位)

《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轻微

造成轻微影响的

处5000元罚款

一般

存在安全隐患并且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碍航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造成通航建筑物无法运行或造成断航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处5万元罚款

146

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个人)

《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一般

造成轻微影响的

处5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碍航或存在安全隐患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处1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造成通航建筑物无法运行或造成断航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处2000元罚款

147

在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个人)

《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一般

造成轻微影响的

处5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碍航或存在安全隐患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处1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造成通航建筑物无法运行或造成断航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处2000元罚款

148

危害航道设施安全(单位)

《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轻微

造成轻微影响的

处5000元罚款

一般

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通航安全程度较轻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故意危害航道设施安全或造成碍航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造成或造成断航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处5万元罚款

149

危害航道设施安全(个人)

《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一般

造成轻微影响的

处500元罚款

严重

故意危害航道设施安全或造成碍航或存在安全隐患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处1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或造成断航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处2000元罚款

150

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单位)

《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轻微

改变了航道特性,造成轻微影响的

处5000元罚款

一般

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通航安全程度较轻且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故意危害航道通航安全或造成碍航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或造成断航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处5万元罚款

151

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个人)

《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一般

改变了航道特性,造成轻微影响的

处500元罚款

严重

故意危害航道通航安全或造成碍航或存在安全隐患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处1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造成断航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处2000元罚款

152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

《航道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航道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轻微

造成轻微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碍航或在主航道内采砂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当事人拒绝配合执法调查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

严重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造成严重碍航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处20万元罚款

153

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

《航标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

一般

未造成航标损坏

罚款2000元

严重

造成航标部分功能丧失

罚款1万元

特别严重

造成航标遗失

罚款2万元

154

危害航标的

《航标条例》第十五条

《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

一般

未造成航标损坏

警告,并处2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航标部分功能丧失

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航标遗失

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155

破坏航标辅助设施的

《航标条例》第十六条

《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

一般

造成辅助设施轻微损坏

警告,并处2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辅助设施损坏

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多处辅助设施损坏

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156

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

《航标条例》第十七条

《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

警告,并处200元罚款

严重

有一定危害后果

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有较重危害后果

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157

擅自建设、设置或者未按照规定建设、设置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临河设施)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一般

占用岸线不足20米

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占用岸线20米(含)以上,不足40米

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占用岸线40米(含)以上

处5000元罚款

158

擅自建设、设置或者未按照规定建设、设置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临河设施造成航道碍航)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一般

造成航道碍航时间不足24小时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航道碍航时间24小时(含)以上,不足48小时

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航道碍航时间48小时(含)以上

处2万元罚款

159

擅自建设、设置或者未按照规定建设、设置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临河设施造成航道断航)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一般

造成航道断航时间不足24小时

处2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航道断航时间24小时(含)以上,不足48小时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航道断航时间48小时(含)以上

处5万元罚款

160

擅自建设、设置或者未按照规定建设、设置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跨(过)河、拦河设施)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一般

占用航道不足20米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占用航道20米(含)以上不足40米

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占用航道40米(含)以上

处2万元罚款

161

擅自建设、设置或者未按照规定建设、设置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跨(过)河、拦河设施,造成航道碍航)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一般

造成航道碍航时间不足24小时

处2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航道碍航时间24小时(含)以上,不足48小时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航道碍航时间48小时(含)以上

处5万元罚款

162

擅自建设、设置或者未按照规定建设、设置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跨(过)河、拦河设施,造成航道断航)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一般

造成航道断航时间不足24小时

处8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航道断航时间24小时(含)以上,不足48小时

处14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航道断航时间48小时(含)以上

处20万元罚款

163

在航道内挖砂、采(吸)砂、取土、取石的,未设置标志或显示信号(没有违法所得)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2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与他船形成紧迫局面

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处1万元罚款

164

在航道内挖砂、采(吸)砂、取土、取石的,未设置标志或显示信号(有违法所得)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严重

造成与他船形成紧迫局面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165

船闸管理单位未制定操作规程、运行调度方案或安全运行制度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一般

整改不符合要求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逾期3个月不整改

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6个月不整改

处2万元罚款

166

在航标附近设置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物体,以及从事其他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活动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严重

造成航标移位,或夜间不能正常显示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167

未经港航管理机构同意设置航标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严重

误导他船错误选择航线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168

在通航水域内设置渔具、种植水生植物或者水产养殖,影响航道安全畅通的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严重

造成航道碍航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169

在航道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弃物、弃渣、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严重

造成航道碍航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170

破坏整治建筑物、航标、标志标牌等航道设施的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严重

造成航道碍航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171

在航道边坡、航道边坡外侧五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堆放物料、建造房屋,在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的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严重

造成航道碍航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172

在航道保护范围内违规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严重

造成航道碍航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173

其他侵占、破坏、损害航道和航道设施的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严重

造成航道碍航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174

侵占或者破坏船闸及其附属设施、船闸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设施的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严重

造成船闸不能正常通航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175

进出闸室时抛锚的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严重

造成船闸不能正常通航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176

擅自在闸室、闸口或者引航道内滞留的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严重

造成船闸不能正常通航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177

未经调度强行进闸的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严重

造成船闸不能正常通航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178

在靠船墩或者闸室停靠时,超越安全界限标的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严重

造成船闸不能正常通航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179

进出船闸时抢档、超越其他船舶的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严重

造成船闸不能正常通航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180

装运危险品的船舶,不按照指定水域停靠的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严重

造成船闸不能正常通航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181

影响船闸正常运行的其他行为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七项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严重

造成船闸不能正常通航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182

船舶动力、舵机操纵设备等发生故障无牵引设备的通过船闸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严重

造成船闸不能正常通航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183

超载、超宽、超高或者其他超过船闸设计限定标准,进入船闸的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严重

造成船闸不能正常通航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184

船体损坏漏水或者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通过船闸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严重

造成船闸不能正常通航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185

占用主航道水域过驳作业的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严重

造成航道碍航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特别严重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违法主体为单位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违法主体为个人时)

186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

《港口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港口法》第五十五条

一般

有轻微危害后果

处1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逾期未改正的或有较大危害后果

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处1万元罚款

187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

《船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

《船员条例》第四十八条

一般

取得有关证书4本以下

吊销有关证书,罚款2000元

严重

取得有关证书4本以上7本以下

吊销有关证书,罚款1万元

特别严重

取得有关证书7本以上

吊销有关证书,罚款2万元

188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

《船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

《船员条例》第四十九条

一般

使用者未发生事故的

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使用者所服务的船舶发生小事故、一般等级事故且使用者为直接责任人员的或者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证书10本以下的

收缴有关证件,处4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

使用者所服务的船舶发生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且使用者为直接责任人员的或者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证书10本及以上的

收缴有关证件,处1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89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船员条例》第七条第四款

《船员条例》第五十条

一般

非一类船长的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200元罚款

严重

一类船长的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2000元罚款

190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

《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

《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

一般

船员(非一类船长)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处200元罚款

严重

船员(担任一类船长职务)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处2000元罚款

191

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轻微

未造成事故、险情

处1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小事故或险情

处3000元罚款

较严重

造成一般事故

处5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严重

造成较大事故

处7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2年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事故及以上

处1万元罚款,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192

船员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轻微

未造成事故、险情

处1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小事故或险情

处3000元罚款

较严重

造成一般事故

处5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严重

造成较大事故

处7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2年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事故及以上

处1万元罚款,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193

船员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

《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轻微

发生或发现险情未报告

处1000元罚款

一般

发生或发现小事故未报告

处3000元罚款

较严重

发生或发现一般事故未报告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发生或发现较大事故

处7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2年

特别严重

发生或发现重大事故及以上未报告

处1万元罚款,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194

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

《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轻微

未如实填写或记载的内容不涉及事故

处1000元罚款

一般

未如实填写或记载的内容涉及事故,但不影响事故调查

处3000元罚款

较严重

未如实填写或记载的内容涉及事故,且影响事故调查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船舶法定文书中故意弄虚作假掩盖事故或阻挠、逃避海事机构检查、调查

处7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特别严重

船船舶法定文书中故意弄虚作假掩盖事故,且阻挠、逃避海事机构检查、调查

处1万元罚款,并暂扣2年船员适任证书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195

船员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

《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轻微

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不影响现场检查

处1000元罚款

一般

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影响现场检查

处3000元罚款

较严重

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影响调查取证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影响水上交通事故调查

处7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特别严重

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影响水上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的调查

处1万元罚款,并暂扣2年船员适任证书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196

船员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六项

《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项

轻微

未造成事故,且未造成水域污染的

处1000元罚款

一般

发生或造成小事故,且未造成水域污染的

处3000元罚款

较严重

发生或造成一般事故,且未造成水域污染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发生或造成较大事故以上,或造成水域污染

处7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人员死亡的或重大水域污染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处1万元罚款,并暂扣2年船员适任证书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197

船员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七项

《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七项

轻微

船员利用船舶私载货物,但未造成事故

处1000元罚款

一般

船员利用船舶私载旅客,但未造成事故

处3000元罚款

较严重

船员利用船舶携带违禁物品,但未造成事故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船员利用船舶私载旅客或私载货物或携带违禁物品,造成事故

处7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特别严重

船员利用船舶私载旅客或私载货物或携带违禁物品,造成死亡事故

处1万元罚款,并暂扣2年船员适任证书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198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

《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轻微

缺1本船舶证书或1本船舶文书或1本船员证书;或未持有有关航行资料

处2000元罚款

一般

缺船舶证书、文书或船员证书累计达3-5本

处5000元罚款

较严重

缺船舶证书、文书或船员证书累计达6本及以上,但未全部缺失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全部缺失

处14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特别严重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有关航行资料,为事故发生原因之一

处2万元罚款,并暂扣2年船员适任证书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199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

《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轻微

未造成事故、险情

处2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小事故或险情

处5000元罚款

较严重

造成较大事故事故以上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人员死亡的或重大水域污染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处14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人员死亡的或重大水域污染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处2万元罚款,并暂扣2年船员适任证书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200

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

《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

《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一般

船员服务簿未达5本的

处2000元罚款

严重

船员服务簿5本以上,不足10本的

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船员服务簿10本以上的

处2万元罚款,并暂扣2年船员适任证书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201

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船长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

《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轻微

未造成事故、险情

处2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小事故或险情

处5000元罚款

较严重

造成较大事故事故以上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人员死亡的或重大水域污染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处14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人员死亡的或重大水域污染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处2万元罚款,并暂扣2年船员适任证书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202

船长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九项

《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项

轻微

未造成事故、险情

处2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小事故或险情

处5000元罚款

较严重

造成较大事故事故以上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人员死亡的或重大水域污染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处14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人员死亡的或重大水域污染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处2万元罚款,并暂扣2年船员适任证书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203

招用未依照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船员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轻微

没有发生事故的

处3万元罚款

一般

发生一般等级以下事故的

处8万元罚款

严重

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1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

处15万元罚款

204

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的

《船员条例》第八条

《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一般

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或高级船员2人以下的

处3万元罚款

严重

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或高级船员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处8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或高级船员11人以上的

处15万元罚款

205

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

《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一般

未造成船员受重伤的

处3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船员受重伤的

处8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船员死亡的

处15万元罚款

206

不履行遣返义务的

《船员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

《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项

一般

不及时遣返或拖欠支付遣返费用的

处3万元罚款

严重

拒绝遣返或拒绝支付9人以下遣返费用的

处8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拒绝遣返或拒绝支付10人以上遣返费用的

处15万元罚款

207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项

一般

未及时救治造成病、伤加重的

处3万元罚款

严重

未及时救治造成船员重伤、残疾的

处8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及时救治造成船员死亡的

处15万元罚款

208

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

《船员条例》第三十三条

《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

一般

非法培训船员100人次以下的:

处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非法培训船员100人次及以上500人次以下的

处1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

非法培训船员500人次及以上的

处2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9

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

《船员条例》第三十四条

《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

一般

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中10%以内的内容未覆盖,或者培训课时少于要求10%以内的

处2万元罚款

严重

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中10%及以上50%以内的内容未覆盖,或者培训课时少于要求10%及以上50%以内的

处10万元罚款并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

特别严重

培训未覆盖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内容50%及以上,或者课时缺少达50%及以上的

处10万元罚款并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

210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船员条例》第三十六条

《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

一般

未备案的船员不足10人次的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未备案的船员超过10人次不足50人次的

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备案的船员超过50人次的

处2万元罚款

211

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

《船员条例》第三十八条

《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

一般

被损伤合法权益的船员不足10人次的

处3万元罚款

严重

被损伤合法权益的船员人数10人次不足50人次的

处10万元罚款并暂停船员服务许可6个月

特别严重

被损伤合法权益的船员人数超过50人次的

处15万元罚款并吊销船员服务许可

212

未保持正规了望

《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九条

《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

轻微

未造成事故、险情

处1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小事故或险情

处3000元罚款

较严重

造成一般事故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事故事故以上

处7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人员死亡的或重大水域污染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处1万元罚款,并暂扣24个月船员适任证书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213

未正确履行值班职责

《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五条

《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

轻微

未造成事故、险情

处1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小事故或险情

处3000元罚款

较严重

造成一般事故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事故事故以上

处7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人员死亡的或重大水域污染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处1万元罚款,并暂扣24个月船员适任证书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214

未按照要求值班交接

《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三章第六节、第四章第四节

《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第三项

轻微

未造成事故、险情

处1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小事故或险情

处3000元罚款

较严重

造成一般事故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事故事故以上

处7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人员死亡的或重大水域污染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处1万元罚款,并暂扣24个月船员适任证书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215

不采用安全航速

《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二十一条

《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第四项

轻微

未造成事故、险情

处1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小事故或险情

处3000元罚款

较严重

造成一般事故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事故事故以上

处7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人员死亡的或重大水域污染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处1万元罚款,并暂扣24个月船员适任证书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216

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

《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九条

《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第四项

轻微

未造成事故、险情

处1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小事故或险情

处3000元罚款

较严重

造成一般事故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事故事故以上

处7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人员死亡的或重大水域污染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处1万元罚款,并暂扣24个月船员适任证书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217

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

《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第五项

轻微

未造成事故、险情

处1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小事故或险情

处3000元罚款

较严重

造成一般事故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事故事故以上

处7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人员死亡的或重大水域污染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处1万元罚款,并暂扣24个月船员适任证书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218

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第六项

轻微

发生或发现险情未报告

处1000元罚款

一般

发生或发现小事故未报告

处3000元罚款

较严重

发生或发现一般事故未报告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发生或发现较大事故

处7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特别严重

发生或发现重大事故及以上未报告

处1万元罚款,并暂扣24个月船员适任证书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219

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

《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第七项

轻微

未如实填写或记载的内容不涉及事故

处1000元罚款

一般

未如实填写或记载的内容涉及事故,但不影响事故调查

处3000元罚款

较严重

未如实填写或记载的内容涉及事故,且影响事故调查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船舶法定文书中故意弄虚作假掩盖事故或阻挠、逃避海事机构检查、调查

处7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特别严重

船船舶法定文书中故意弄虚作假掩盖事故,且阻挠、逃避海事机构检查、调查

处1万元罚款,并暂扣24个月船员适任证书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220

航行条件复杂和情况紧急时未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航

《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三条

《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九十条第一项

轻微

未造成事故、险情

处2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小事故或险情

处5000元罚款

较严重

造成一般事故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事故事故以上

处14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人员死亡的或重大水域污染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处2万元罚款,并暂扣24个月船员适任证书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221

未根据航次任务落实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二条

《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九十条第二项

轻微

未造成事故、险情

处2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小事故或险情

处5000元罚款

较严重

造成一般事故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事故事故以上

处14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人员死亡的或重大水域污染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处2万元罚款,并暂扣24个月船员适任证书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222

未按规定保障船员充分休息

《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六条

《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九十条第三项

轻微

未造成事故、险情

处2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小事故或险情

处5000元罚款

较严重

造成一般事故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事故事故以上

处14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人员死亡的或重大水域污染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处2万元罚款,并暂扣24个月船员适任证书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223

安排船员值班期间承担影响其值班的其他工作

《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条

《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九十条第四项

轻微

未造成事故、险情

处2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小事故或险情

处5000元罚款

较严重

造成一般事故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事故事故以上

处14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人员死亡的或重大水域污染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处2万元罚款,并暂扣24个月船员适任证书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224

船舶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一般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在规定期限内到船舶检验机构依法开展船舶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暂扣船舶至检验合格

严重

船检部门认定检验证书失效、伪造或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不得办理船舶检验证书

没收船舶

225

船舶未持有登记证书擅自航行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项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一般

船舶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海事管理机构未依法登记

暂扣船舶至登记成功

严重

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登记证书失效、伪造或船舶所有人不得办理登记证书

没收船舶

226

船舶未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一般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在规定期限内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暂扣船舶至航行资料配备齐全

严重

经限期整改未能配备航行资料或无法配备航行资料的

没收船舶

227

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项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一般

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在规定期限内到船舶检验机构依法开展船舶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暂扣浮动设施至检验合格

严重

船检部门认定检验证书失效、伪造或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不得办理船舶检验证书

没收浮动设施

228

浮动设施未持有登记证书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项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一般

浮动设施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海事管理机构未依法登记

暂扣浮动设施至登记成功

严重

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登记证书失效、伪造或浮动设施所有人不得办理登记证书

没收浮动设施

229

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轻微

未配齐普通船员或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未配齐高级船员或造成一般等级(含)以下事故

处3万元罚款

严重

未配齐船长或造成重大事故(含)以下事故

处5万元罚款,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特别严重

导致特大事故发生

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230

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项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轻微

未配备掌握安全技能的船员或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未配备掌握安全技能的船员或造成一般等级(含)以下事故

处3万元罚款

严重

未配备掌握安全技能的船员或造成重大事故(含)以下事故

处5万元罚款,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特别严重

导致特大事故发生

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231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一般

未因此造成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处2000元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罚款

严重

因此造成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罚款,并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

对直接责任人处2万元罚款,并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

232

船舶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一般

存在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情形中的1种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情形有2种或3种时

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四种情形同时存在的

处2万元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233

船舶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轻微

经查证未报告次数五次以下(含)或者未造成事故的或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以下

处5000元罚款。

一般

经查证未报告次数五次以上十次以下(含)或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或者承担事故对等责任以上

处1万元罚款。

较重

经查证未报告次数十次以上或造成较大事故(含)以下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责令停航,并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234

船舶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

轻微

未造成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

处1万元罚款。

较重

造成较大事故,负次要责任及以上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责令停航,并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235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未遵守还是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轻微

未造成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

处1万元罚款。

较重

造成较大事故,负次要责任及以上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责令停航,并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236

船舶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轻微

未造成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

处1万元罚款。

较重

造成较大事故,负次要责任及以上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责令停航,并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237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项

轻微

申请但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且未发生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

一般

未申请或者未发生等级事故

处1万元罚款。

较重

未申请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下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申请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责令停航,并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238

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一般

违法行为查处后,拒不改正的

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239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勘探、采掘、爆破未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轻微

未报批未造成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

一般

未报批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处1万元罚款

较重

未报批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下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报批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

240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未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轻微

未报批未造成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

一般

未报批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未报批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下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报批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

241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架设桥梁、索道未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一般

未造成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事故但负次要责任及以下,或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

242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未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一般

未造成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

243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未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一般

未造成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

244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未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一般

未造成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

245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未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一般

未造成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

246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未备案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一般

未造成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

247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航道日常养护未备案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一般

未造成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

248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未备案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一般

未造成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

249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未备案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

一般

未造成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

250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般

未造成事故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处2万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严重

造成事故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万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或者造成污染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0万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251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一般

未造成事故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严重

造成事故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或者造成污染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252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一般

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且险情未扩大的

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严重

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且险情扩大致人员死亡或水域严重污染的

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253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不积极施救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一般

遇险后不积极施救,但未造成险情扩大的

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严重

遇险后不积极施救,且造成险情扩大致人员死亡或水域严重污染的

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254

对内河交通事故责任船员的处罚(违章操作或操作过失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轻微

造成一般事故以下(含)的

对负有全部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对负主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对负次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对等责任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一般

造成大事故以下(含)的

对负有全部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对负主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对负次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对等责任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

严重

造成重大事故以下(含)的

对负有全部责任的船员或者负主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或者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次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对等责任当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特大事故的

对负有全部责任的船员或者主要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次要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对等责任的,对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255

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一般

无违法所得,且使用者所服务的船舶未发生事故或虽发生事故但使用人非直接责任人员的

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处1万元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使用者所服务的船舶发生小事故、一般等级事故且使用者为直接责任人员的

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或使用者所服务的船舶发生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且使用者为直接责任人员的

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256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一般

未造成事故的

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处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事故但负次要责任及以下,或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处5万元罚款。

257

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轻微

未造成事故的

处1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等级以下事故且事故对等责任及以下

处2000元罚款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严重

造成等级以上事故且事故对等责任以上

处5000元罚款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处1万元罚款,或吊销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258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一般

未造成事故的

处2万元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事故但负次要责任及以下,或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处5万元元罚,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处10万元罚款,并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259

船舶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

轻微

超过核定量20%(含)以下的

罚款2万元

一般

超过核定量20%至50%(含)以下的

罚款3万元

较严重

超过核定量50%至80%(含)以下的

罚款5万元

严重

超过核定量80%至100%(含)以下的

罚款8万元

特别严重

超过核定量100%以上的

罚款10万元

260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一般

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的

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261

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轻微

小事故

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一般

一般事故

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

严重

较大事故

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

特别严重

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262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轻微

未设置未造成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

一般

未设置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未设置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下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设置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

263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轻微

未设置未造成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

一般

未设置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未设置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下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设置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

264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架设桥梁、索道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轻微

未设置未造成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

一般

未设置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未设置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下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设置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

265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轻微

未设置未造成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

一般

未设置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未设置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下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设置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

266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轻微

未设置未造成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

一般

未设置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未设置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下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设置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

267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轻微

未设置未造成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

一般

未设置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未设置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下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设置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

268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轻微

未设置未造成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

一般

未设置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未设置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下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设置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

269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航道日常养护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轻微

未设置未造成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

一般

未设置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未设置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下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设置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

270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未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轻微

未设置未造成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

一般

未设置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未设置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下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设置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

271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轻微

未设置未造成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

一般

未设置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未设置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下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设置且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

272

擅自更改船舶检验机构勘划的船舶载重线的

《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四条

《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

轻微

第一次

处相应检验费1倍罚款。

一般

第二次

处相应检验费2倍罚款。

严重

第三次

处相应检验费3倍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

处相应检验费5倍罚款。

273

超额驾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轻微

超过核定量20%(含)以下的

对责任船员处200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超过核定量20%至50%(含)以下的

对责任船员处400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较严重

超过核定量50%至80%(含)以下的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严重

超过核定量80%至100%(含)以下的

对责任船员处8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超过核定量100%以上的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并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74

超载驾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显著轻微

超过核定量20%(含)以下的

对责任船员处200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轻微

超过核定量20%至50%(含)以下的

对责任船员处400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一般

超过核定量50%至80%(含)以下的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严重

超过核定量80%至100%(含)以下的

对责任船员处8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超过核定量100%以上的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对责任船员处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75

超速驾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显著轻微

超过限速20%(含)以下的

对责任船员处200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轻微

超过限速20%至50%(含)以下的

对责任船员处400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一般

超过限速50%至80%(含)以下的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严重

超过限速80%至100%(含)以下的

对责任船员处8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超过限速100%以上的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对责任船员处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76

超时驾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显著轻微

超过限时20%(含)以下的

对责任船员处200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轻微

超过限时20%至50%(含)以下的

对责任船员处400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一般

超过限速50%至80%(含)以下的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严重

超过限时80%至100%(含)以下的

对责任船员处8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超过限时100%以上的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对责任船员处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77

超越航线驾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显著轻微

超航线20公里以下的

对责任船员处200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轻微

超航线20公里(含)以上40公里以下的

对责任船员处400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一般

超航线40公里(含)以上60公里以下的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严重

超航60公里(含)以上80公里以下的

对责任船员处8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超航线80公里(含)以上或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对责任船员处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78

抢航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或不听从现场监督指挥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79

抢漕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或不听从现场监督指挥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80

抢档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或不听从现场监督指挥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81

违反规定人畜混装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或不听从现场监督指挥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82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从事航行活动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或不听从现场监督指挥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83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从事停泊活动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或不听从现场监督指挥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84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从事作业活动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或不听从现场监督指挥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85

在航行期间饮酒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或不听从现场监督指挥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86

在停泊期间饮酒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或不听从现场监督指挥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87

在作业期间饮酒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或不听从现场监督指挥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88

在航行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或不听从现场监督指挥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89

在航行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或不听从现场监督指挥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90

在停泊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或不听从现场监督指挥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91

在停泊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或不听从现场监督指挥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92

在作业活动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或不听从现场监督指挥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93

在作业活动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或不听从现场监督指挥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94

不遵守水上交通管制区的特殊规定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轻微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危害后果较轻

对责任船员处4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较严重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且服从海事管理机构指挥的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或不服从现场指挥的

对责任船员处8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或险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95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告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轻微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危害后果较轻

对责任船员处4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较严重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且服从海事管理机构指挥的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或不服从现场指挥的

对责任船员处8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或险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96

不正确使用声信号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轻微

第一次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

对责任船员处4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较严重

第三次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8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97

不正确使用光信号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轻微

第一次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

对责任船员处4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较严重

第三次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8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98

不正确使用其他信号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轻微

第一次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

对责任船员处4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较严重

第三次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8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299

驾驶货船私载旅客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九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有关适任证件

300

驾驶渔船私载旅客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九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有关适任证件

301

驾驶乡镇自用船舶私载旅客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九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有关适任证件

302

驾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私载旅客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九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有关适任证件

303

船舶主机坏损航行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轻微

第一次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

对责任船员处4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较严重

第三次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或碍航

对责任船员处8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304

船舶舵机坏损航行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轻微

第一次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

对责任船员处4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较严重

第三次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或碍航

对责任船员处8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305

船舶锚机坏损航行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轻微

第一次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

对责任船员处4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较严重

第三次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或碍航

对责任船员处8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306

船体坏损航行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轻微

第一次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

对责任船员处4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较严重

第三次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或碍航

对责任船员处8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307

消防设施设备失效航行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轻微

失效少于5个(含)以下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失效超过5个至10个(含)以下

对责任船员处4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较严重

失效10个以上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严重

发生火灾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8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火灾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308

消防设施设备不全航行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重庆市水《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轻微

数量少于核定数量5个(含)以下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数量少于核定数量5个至10个(含)以下

对责任船员处4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较严重

数量失效10个以上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严重

发生火灾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8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火灾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309

救生设施设备失效航行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轻微

失效少于5个(含)以下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失效超过5个至10个(含)以下

对责任船员处4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较严重

失效10个以上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严重

发生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8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310

救生设施设备不全航行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轻微

数量少于核定数量5个(含)以下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数量少于核定数量5个至10个(含)以下

对责任船员处4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较严重

数量失效10个以上

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严重

发生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8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311

按规定应当配备而未配备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助航设备航行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轻微

未配备且未发生事故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未配备且发生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5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严重

未配备且发生等级以下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等级以上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312

按规定应当使用而未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助航设备航行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轻微

未使用且未发生事故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未使用且发生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5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严重

未使用且发生等级以下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等级以上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313

按规定应当配备而未配备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助航设备航行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轻微

未配备且未发生事故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未配备且发生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5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严重

未配备且发生等级以下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等级以上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314

按规定应当使用而未使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助航设备航行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轻微

未使用且未发生事故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未使用且发生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5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严重

未使用且发生等级以下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等级以上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315

按规定应当配备而未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助航设备航行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轻微

未配备且未发生事故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未配备且发生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5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严重

未配备且发生等级以下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等级以上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316

按规定应当使用而未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助航航行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轻微

未使用且未发生事故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未使用且发生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5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严重

未使用且发生等级以下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等级以上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317

按规定应当配备而未配备视频设施航行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轻微

未配备且未发生事故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未配备且发生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5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严重

未配备且发生等级以下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等级以上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318

按规定应当使用而未使用视频设施航行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轻微

未使用且未发生事故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未使用且发生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5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严重

未使用且发生等级以下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等级以上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319

按规定应当配备而未配备安全保卫设施航行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轻微

未配备且未发生事故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未配备且发生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5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严重

未配备且发生等级以下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等级以上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320

按规定应当使用而未使用安全保卫设施航行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轻微

未使用且未发生事故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2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一般

未使用且发生险情

对责任船员处5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严重

未使用且发生等级以下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等级以上事故

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321

船舶进行明火作业,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一般

未发生险情、事故发生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严重

发生险情的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事故的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万元罚款。

322

浮动设施进行明火作业,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一般

未发生险情、事故发生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严重

发生险情的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事故的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万元罚款。

324

船舶航行时不按规定标明船籍港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一般

第一次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200元罚款

严重

第二次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500元罚款,暂扣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特别严重

三次及以上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万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25

船舶航行时不按规定标明载重线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一般

第一次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200元罚款

严重

第二次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500元罚款,暂扣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特别严重

三次及以上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万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26

船舶航行时擅自涂改船名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一般

第一次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200元罚款

严重

第二次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500元罚款,暂扣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特别严重

三次及以上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万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27

船舶航行时擅自涂改船籍港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轻微

第一次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2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500元罚款,暂扣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较严重

三次及以上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万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28

船舶航行时擅自涂改载重线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轻微

第一次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2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500元罚款,暂扣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较严重

三次及以上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万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29

船舶航行时遮挡船名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轻微

第一次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2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500元罚款,暂扣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较严重

三次及以上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万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30

船舶航行时遮挡船籍港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轻微

第一次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2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500元罚款,暂扣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较严重

三次及以上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万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31

船舶航行时遮挡载重线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轻微

第一次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2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500元罚款,暂扣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较严重

三次及以上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万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1000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32

在通航水域人工放排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处2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

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处1万元罚款

333

在控制水域拖排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处2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

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处1万元罚款

334

向通航水域倾倒砂石、泥土、弃物、弃渣、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一般

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

处2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险情发生

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发生

处1万元罚款

335

垂钓、游泳、漂流等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一般

导致险情的

处200元罚款

严重

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下事故发生的

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处1万元罚款

336

在航道内设置各种网具、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一般

逾期不改正,超过整改期限但不足5日的

处1000元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的

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

并处1万元罚款

337

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船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严重

责令停航整顿

338

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并负全部责任的船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严重

责令停航整顿

339

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严重

责令停业整顿

340

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并负全部责任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严重

责令停业整顿

341

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条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轻微

对一般违法行为作虚假描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罚款

一般

对较重违法行为作虚假描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并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罚款

严重

对严重违法行为作虚假描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拒绝提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1万元罚款,并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对特别重大违法行为作虚假描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3万元罚款,并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342

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四条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轻微

对一般违法行为不纠正、不采取措施的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罚款

一般

对较重违法行为不纠正、不采取措施的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并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罚款

严重

对严重违法行为不纠正、不采取措施的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1万元罚款,并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对特别重大违法行为不纠正、不采取措施的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3万元罚款,并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343

按照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条第一款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轻微

对一般违法行为未申请复查的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罚款

一般

对较重违法行为未申请复查的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并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罚款

严重

对严重违法行为未申请复查的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1万元罚款,并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对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未申请复查的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3万元罚款,并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344

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的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款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

轻微

未造成事故的

处1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处3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下的

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处1万元罚款

345

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

轻微

未造成事故的

处1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处3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下的

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处1万元罚款

346

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六条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四条

轻微

未造成事故的

处1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事故但负同等以下责任的

处3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下的

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等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处1万元罚款

347

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一般

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未发生事故

警告

严重

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发生事故但不承担事故责任的

对船员处300元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发生事故且承担事故责任的

对船员处500元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348

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一般

渡船未持有相应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未发生事故的

处1000元的罚款

严重

渡船未持有相应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发生事故但不承担事故责任的

处15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渡船未持有相应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发生事故且承担事故责任的

处2000元的罚款

349

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一般

渡船未持有相应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未发生事故的

处1000元的罚款

严重

渡船未持有相应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发生事故但不承担事故责任的

处15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渡船未持有相应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发生事故且承担事故责任的

处2000元的罚款

350

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一般

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发生事故的

处1000元的罚款

严重

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发生事故但不承担事故责任的

处15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发生事故且承担事故责任的

处2000元的罚款

351

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一般

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未发生事故的

处1000元的罚款

严重

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发生事故但不承担事故责任的

处15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发生事故且承担事故责任的

处2000元的罚款

352

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一般

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未发生事故的

处1000元的罚款

严重

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发生事故但不承担事故责任的

处15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发生事故且承担事故责任的

处2000元的罚款

353

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一般

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未发生事故的

警告

严重

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发生事故但不承担事故责任的

处5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发生事故且承担事故责任的

处1000元罚款

354

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擅自开航的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一般

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擅自开航,未发生事故的

处3000元罚款

严重

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擅自开航,发生事故但不承担事故责任的

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擅自开航,发生事故且承担事故责任的

处1万元罚款

355

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一般

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未发生事故的

处200元罚款

严重

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发生事故但不承担事故责任的

处3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发生事故且承担事故责任的

处500元罚款

356

应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轻微

未造成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下事故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事故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

357

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一般

未造成事故的

处1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下事故

处15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较大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处2000元罚款

358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的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一般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责令停止作业

359

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一般

未造成事故的

处1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下事故

处15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较大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处2000元罚款

360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二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项

轻微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5万元罚款

较严重

造成较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10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1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20万元罚款

361

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二项

轻微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5万元罚款

较严重

造成较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10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1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20万元罚款

362

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三项

轻微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5万元罚款

较严重

造成较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10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1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20万元罚款

363

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四项

轻微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5万元罚款

较严重

造成较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10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1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20万元罚款

364

船舶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轻微

文书、证书不齐或无效(差一类以上三类以下),且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处2000元罚款

一般

文书、证书不齐或无效(差三类以上五类以下),并且造成轻微社会影响的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文书、证书不齐或无效(差五类以上)且造成一般社会影响的

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所有防污证书、文书均未办理或无效且造成较大以上社会影响的

处2万元罚款

365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轻微

初次违法的

处2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罚款

366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轻微

初次违法的

处2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罚款

367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轻微

初次违法的

处2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罚款

368

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处2万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23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6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罚款

369

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处2万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23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6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罚款

370

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且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处2万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23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6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罚款

371

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处2万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23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6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罚款

372

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处2万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23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6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罚款

373

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处3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7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罚款

374

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处3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7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罚款

375

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处3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7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罚款

376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八条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15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罚款

377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的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15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罚款

378

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且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且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15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罚款

379

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的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15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罚款

380

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的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15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罚款

381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七条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处5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7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9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罚款

382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处5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7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9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罚款

383

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及落实防污染措施的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处5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7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9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罚款

384

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轻微

初次违法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15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罚款

385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的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轻微

初次违法的

处5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罚款

386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且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轻微

初次违法的

处2万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22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6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罚款

387

不按规定使用船舶声响装置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轻微

第一次

警告

一般

第一次或被投诉举报,并在夜间12点前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处2000元罚款

严重

第二次及以上并被投诉举报,并在夜间12点后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处1万元罚款

388

采、运砂石船舶在主城港区进行夜间采掘和卸载作业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轻微

第一次

警告

一般

第一次或被投诉举报,并在夜间12点前作业

处2000元罚款

严重

第二次及以上并被投诉举报,并在夜间12点后作业

处1万元罚款

389

船舶在禁止的时段和江段试鸣笛或习惯性鸣笛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轻微

第一次

警告

一般

第一次或被投诉举报,并在夜间12点前鸣笛

处2000元罚款

严重

第二次及以并被投诉举报,并在夜间12点后鸣笛

处1万元罚款

390

船舶作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轻微

第一次

警告

一般

第一次或被投诉举报,并在夜间12点前作业

处2000元罚款

严重

第二次及以上或被投诉举报,并在夜间12点后作业

处1万元罚款

391

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轻微

初次违法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罚款

392

机动船排放超过国家和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

轻微

初次违法的

处1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罚款

393

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燃料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

轻微

初次违法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罚款

394

未按照规定配置或者拆除、擅自改装排放控制装置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

轻微

初次违法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罚款

395

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

《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一般

第一次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严重

第二次

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或发生危害事故

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

396

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

《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二条

《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第四项

一般

第一次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严重

第二次

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三次及以上或发生危害事故

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

397

船舶未配置或者不正常运行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一般

存在部分违法情形

处2000元罚款

严重

存在全部违法情形

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处2万元罚款

398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处2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4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罚款

399

直接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处5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罚款

400

发生海损事故或者货物落水事故未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以及迟报、谎报、漏报、瞒报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四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0万元罚款

401

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进行船舶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五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0万元罚款

402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残油、废油的,或者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或者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第三款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0万元罚款

403

未将餐厨垃圾贮存在专门的容器中,收集上岸集中处置的,或者未如实记录处置情况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七项  

轻微

初次违法的

处2000元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4000元罚款

严重

第三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第四次及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罚款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

主办: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版权所有: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2021005620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41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695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