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公路养护作业
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交规〔2021〕2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公路养护作业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局2021年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交通局
2021年12月20日
重庆市公路养护作业市场信用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养护作业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市场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公路养护作业市场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四条 相关用语含义:
(一)从业单位是指获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
(二)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养护活动的人员,其中主要岗位从业人员为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三)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养护管理有关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归集的相关管理信息,以及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其基本情况、市场表现及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四)信用评价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在公路养护作业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五条 公路养护作业市场信用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一)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路养护作业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养护作业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审核、发布全市公路养护企业信用评价信息,负责审定养护作业市场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等相关建议。
(二)市公路事务机构负责全市公路养护作业信用管理具体事务工作,组织开展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归集、共享,以及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应用工作,负责提出养护作业市场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等相关建议。
(三)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公路养护作业市场的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归集、共享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六条 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项目履约考核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等。
(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养护作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组织机构代码;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情况;资质、资格情况;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情况;自有设备基本状况;近5年主要业绩及全部在建或养护的公路工程项目情况等。
(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基本情况;担任现场负责人的经历;在建或养护公路工程项目的从业情况考核记录。
(三)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与交通建设或养护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者机构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四)不良行为信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在从事公路建设或养护作业市场活动以及信用信息填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受到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与交通建设或养护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者机构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的信息。
(五)公路工程项目履约考核信息。建设单位对养护作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合同履约考核,并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确认的信息。
(六)信用评价信息主要包括信用等级和信用分值。其中,信用等级是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按照有关公路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规则,对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状况的评价结果;信用分值是将信用等级、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和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等信用记录进行量化以便应用的结果。
第七条 公路养护项目信息包括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设计批复(审批)、施工许可(如有)、招标信息(如有),主要合同内容,交工或者竣工验收等基本信息。
第八条 信用信息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填报单位应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信用信息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征集、审核和发布:
(一)从作业单位和人员基本信息、全国公路养护信用等级和注册地省级公路养护信用等级,由从业单位自行登录信用系统填报,经市公路事务机构复核后交市交通主管部门发布。
(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和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由作出决定的交通主管部门登录填报;市政府、交通运输部和与公路养护有关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作出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抄告信息进行发布。从业单位可自行登录填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市公路事务机构复核后,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发布。
(三)公路养护项目基本信息由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登录信用系统填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在建和近五年内竣(交)工的公路养护项目均应填报,经市公路事务机构复核后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发布。
第九条 信用信息发布后在信用系统中处于锁定状态,需要更新或者更正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和公路养护项目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予以更新。
(二)从业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认为发布的其他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及时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更正申请,市交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信用信息发布不得侵犯从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从业单位基本帐户等商业信息仅供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管理使用,不对外发布。
第三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市场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级、A级、B级、C级、D级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或者存在较重失信行为,信用较差;
D级:X<60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评价是市交通主管部门对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信用行为进行的周期性评价,每年开展一次。
(二)动态评价是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发生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时,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直接确定其信用等级为C级或者D级的信用评价方式。动态评价为C级或者D级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自认定之日起,在本市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者D级。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定级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定级时间不得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第十三条 分包单位及不属第十二条评价范围的从业单位从或业人员,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评价范围:
(一)在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事务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受理的投诉或者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
(二)养护施工期间较大及以上等级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涉及的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
(三)项目运营期间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
(四)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移送存在重大问题的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
第十四条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均以项目单个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实行累计扣分制,有评定标准所列其他行为的在评价总得分中扣减。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重庆市公路养护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内容由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初始分值为100分,存在评定标准中所列不良行为的再直接定级或累计扣分。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以下列材料作为依据:
(一)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事务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者奖罚通报、决定;
(二)评标报告、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建设管理单位履约检查结果以及管理工作中的其他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者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认定及审计部门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资料。
第十七条 新设立或初次进入重庆市公路养护作业市场的从业单位,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确定,若无则信用等级按照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两者皆无则按照B级对待。
第十八条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十九条 从业单位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
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二十条 从业单位应及时登录信用系统发布基本信息,未记录在信用系统中的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时将不予认定。
第二十一条 从业单位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信用系统发布的信息一致。
对信用等级优以上的投标或者中标从业单位,招标人可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招标人对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可以给予增加参与投标的合同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
(二)在开展政府采购和安排专项资金时,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四)在行业评优评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在“信用交通•重庆”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传播媒体上宣传推介;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要求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从业单位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时,申报资料中的信息、业绩、设备、主要人员等信息,应与信用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
第二十三条 从业单位或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限制其参与重庆市公路养护作业项目的投标,非必须招标项目参照执行:
(一)最近一个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二)最近一个年度公路建设市场重庆市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初次进入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等级确定为D级的;
(四)重庆市公路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或者质量责任事故,并经认定负有责任的,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限制其作为重庆市公路养护作业市场主要岗位从业人员:
(一)最近一个年度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人员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确定为C级或者D级的;
(二)受到交通运输部或者市交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处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
(三)重庆市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较大安全生产或者质量责任事故,并经认定负有责任的,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
(四)未通过主要岗位从业人员专业水平测试的。
第二十五条 前述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的具体应用事项,招标单位可在招标文件等相关进行从业单位选择的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 项目招标和建设单位应建立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及设置市场壁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可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一)从业单位在信用系统中填报虚假信息;
(二)从业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存在失信行为;
(三)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申诉、投诉或者举报应当提供书面材料,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投诉、举报)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申诉(投诉、举报)人为单位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二)申诉(投诉、举报)事项的基本事实、请求及主张;
(三)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市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申诉、投诉或者举报书面材料后,及时组织调查、核查,3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九条 进入重庆市公路养护作业市场的所有从业单位均应及时登录信用系统发布其基本信息,未记录在信用系统中的从业单位,参与重庆市公路养护作业项目从业单位选择时不予认定,从业单位选择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和直接发包等方式。
第三十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采取抽查等方式实施从业单位市场行为动态管理,发现人员、技术装备、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或者弄虚作假的,直接确定其信用等级为C级,并视情节轻重和整改情况在信用系统屏蔽该从业单位信息3个月、6个月或者12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函告有关部门撤回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和监督举报制度,结合日常督查不定期抽查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
招标人或者项目管理单位对从业单位或者从业人员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或市公路事务机构应责令招标人或者建设管理单位重新评价,也可直接调整。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事务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在信用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细则制定辖区内公路养护作业市场信用管理具体操作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公路养护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
重庆市公路养护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信用评价标准
评定 内容 |
不良行为 |
行为等级和 扣分标准 | |
---|---|---|---|
投标 行为 |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
直接定为D级 | |
出借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
直接定为D级 | ||
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
直接定为D级 | ||
与招标人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
直接定为D级 | ||
投标中有行贿行为 |
直接定为D级 | ||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禁止投标后,在禁止期内仍参与投标 |
直接定为D级 | ||
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虚假骗取中标 |
直接定为D级 | ||
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虚假未中标 |
30分/次 | ||
虚假投诉举报 |
20分/次 | ||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
20分/次 | ||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时间 |
2分/次 | ||
履约行为 |
严重不良行为 |
将中标合同转让 |
直接定为D级 |
发生重大质量或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直接定为D级 | ||
养护工程质量不合格 |
直接定为D级 | ||
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20分/次 | ||
将承包工程违法分包 |
30分/次 | ||
人员、设备到位 |
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投标文件承诺时间进场 |
2分/延迟十日 | |
技术负责人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在施工期间更换人员资格降低,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换 |
3分/人次 | ||
主要工程管理、技术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 |
0.2分/人次 | ||
主要施工机械、试验检测设备未按投标承诺或工程需要到位 |
0.5—1分/台套 | ||
有关人员未按要求持证上岗 |
1分/人次 | ||
未按规定签订劳务用工合同 |
2分/次 | ||
安全生产 |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
1—3分 | |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
2分/次 | ||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
2分/次 | ||
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或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
5分/次 |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6分/次 | ||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
4分/次 |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
4分/次 | ||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
3分/次 | ||
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
2分/次 | ||
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5分/次 | ||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
15分/次 | ||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
2分/次 | ||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
2分/次 |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
10分/次 |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
15分/次 | ||
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 |
10分/次 | ||
施工现场防护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 |
1分/次 | ||
未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落实人员、器材,组织演练 |
2分 | ||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10分/次 | ||
未办理施工现场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5分/次 | ||
其它 行为 |
被司法机关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 |
直接定为D级 | |
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要求企业填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存在虚假的 |
直接定为C级 | ||
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或因拖欠问题造成群体事件或不良社会影响 |
5分/次 | ||
拒绝参与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任务 |
2分/次 | ||
被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2分/次 | ||
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3分/次 | ||
被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5分/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