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工作方案(修订版)》政策解读
一、实施时间
自2024年8月2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以下简称实施期间),具体补贴实施工作安排以当年通知为准。
二、补贴范围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所称营运船舶,是指在国内沿海或内河依法从事国内运输的重庆籍船舶。
(二)补贴对象:符合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政策的重庆籍老旧营运船舶、新建燃油动力(含生物柴油动力)船舶以及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
(三)申请人:船舶所有人
(四)禁止申报情形: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领域或国家其他部门相关资金支持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对于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项目不得申报(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有关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三、补贴标准
补贴计算方法
|
补贴类型 |
补贴计算公式 |
|
报废老旧营运船舶 |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标准×船舶类型系数×船龄系数×船舶总吨 |
|
报废老旧营运船舶后新建燃油动力(含生物柴油动力)营运船舶 |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标准×船舶类型系数×船舶总吨 |
|
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营运船舶 |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标准×船舶类型系数×新能源清洁能源船动力形式系数×船舶总吨 |
重要计算规则:
1.报废老旧营运船舶总吨不足30总吨的,按30总吨计算;大于30总吨不足50总吨的,按50总吨计算。
2.报废老旧营运船舶后新建燃油动力营运船舶的,新建船舶的总吨大于对应的拆解船舶总吨时,单船补贴金额按对应的拆解船舶的总吨计算。船舶总吨不足30总吨的,按30总吨计算;大于30总吨不足50总吨的,按50总吨计算。
3.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的,其中内河集装箱船和内河多用途船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总吨的0.7倍计算。
4.新建内河船舶补贴金额单船不超过4000万元。
5.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执行内河船舶补贴标准。
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单位:元/总吨)
|
类型 |
内河船舶 |
沿海船舶 |
|
报废老旧营运船舶 |
1000 |
1000 |
|
新建燃油动力营运船舶 |
500 |
600 |
|
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营运船舶 |
2200 |
1000 |
注:必须报废老旧营运船舶方可申请新建燃油动力营运船舶补贴。
内河和沿海老旧营运船舶船龄系数表
|
船舶种类 |
内河船 |
内河船 |
沿海船 |
沿海船 |
|
船龄(X) |
船龄系数 |
船龄(X) |
船龄系数 | |
|
客船类 |
10<X≤15年 |
1 |
15<X≤18年 |
1 |
|
15<X≤20年 |
0.7 |
18<X≤22年 |
0.7 | |
|
20<X≤25年 |
0.5 |
22<X≤25年 |
0.5 | |
|
货船类 |
15<X≤20年 |
1 |
20<X≤23年 |
1 |
|
20<X≤25年 |
0.7 |
23<X≤27年 |
0.7 | |
|
25<X≤30年 |
0.5 |
27<X≤30年 |
0.5 |
注:拆解船舶的实际船龄为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签发之日的年限(据实计算,不取整)。
船舶类型系数表
|
船型 |
船型系数 |
|
散货船、矿砂船、散装水泥船、杂货船、内河集装箱船、内河多用途船、内河货滚船、其他货船 |
1.0 |
|
冷藏船、沿海集装箱船、沿海多用途船、沿海货滚船、木材船 |
1.2 |
|
客船、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其他客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油船(包括沥青船)、推船、拖船 |
1.5 |
新能源清洁能源船动力形式系数表
|
船舶动力类型 |
动力形式系数 |
|
甲醇单一燃料、氢燃料动力、氨燃料动力、纯电池动力(不含铅酸电池动力)船舶 |
1.0 |
|
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船舶 |
0.9 |
|
燃油替代率60%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和燃油双燃料、燃油替代率50%以上的甲醇和燃油双燃料船舶 |
0.5 |
注:享受补贴的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建成后10年内不得改变船舶动力形式或实施降低燃油替代率的船舶动力系统改造。
四、补贴申请条件
(一)老旧营运船舶拆解(报废)申请条件
1. 船舶为从事国内沿海和内河运输的老旧营运船舶,且船龄(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截止至所有权注销日,据实计算,不取整)需满足:沿海货船:20年<船龄≤30年;沿海客船:15年<船龄≤25年;内河货船:15年<船龄≤30年;内河客船:10年<船龄≤25年。
2. 船舶为机动船,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所有权登记、营运证书或证明材料。
3. 船舶所有权清晰,如有抵押、融资租赁或光租,须在船舶拆解前解除合同并注销登记,确保无纠纷。
4. 在实施期内拆解完毕,并办妥所有权注销手续。
(二)报废老旧营运船舶后新建燃油动力营运船舶申请条件
1. 已有符合要求的老旧营运船舶完成报废拆解,且新建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与拆解船舶完全一致。
2. 新建船舶应为沿海或内河运输船舶,申请人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乡镇客渡船须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新建内河船舶需符合标准化船型,符合市场准入政策。
3. 在实施期内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取得有效的检验、登记、营运证书或证明材料。
4. 新建船舶总吨大于拆解船舶总吨时,补贴金额按拆解船舶总吨计算。同一船舶所有人可将拆解和新建船舶总吨分别合并对应或逐船对应计算(自愿选择)。
(三)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营运船舶申请条件
1. 新建船舶应为沿海或内河运输船舶,申请人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乡镇客渡船须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新建内河船舶需符合标准化船型,符合市场准入政策。
2. 在实施期内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取得有效的检验、登记、营运证书或证明材料。
3. 船舶主推进动力应当为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甲醇单一燃料、氢燃料动力、氨燃料动力、纯电池动力(不含铅酸电池动力)或燃油替代率60%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和燃油双燃料、燃油替代率50%以上的甲醇和燃油双燃料。
五、补贴申报流程
(一)申报渠道
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细则实施期间向船舶经营人注册地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光租到外省的重庆籍船舶,向船籍港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拆解)》;申请新建船舶补贴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细则实施期间向船舶经营人注册地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新建)》。
(二)申报材料
1. 拆解补贴申报:拆解前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承诺书》、《船舶所有权共有人授权委托书》;拆解完工后补充提交《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
2. 新建燃油动力船补贴申报:在计划建造完工年度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承诺书》,并在建造完工后提交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船舶所有权共有人授权委托书》和对应拆解船舶的《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3. 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补贴申报:在计划建造完工年度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承诺书》,并在建造完工后提交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船舶所有权共有人授权委托书》。新建船舶在填报《承诺书》、申报报废更新项目之日起至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下达报废更新项目清单之日止,不再变更船舶类型和总吨。
六、重要提醒
1. 补贴标准按船舶类型、船龄和新建船舶动力类型等实行差别化,并动态调整。
2. 申请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补贴资金的,《船舶检验证书》应当由中国船级社执行建造检验后签发;2026年1月5日前由地方船舶检验机构执行建造检验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