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细则》修订背景
自我委《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渝交委法〔2014〕24号)(以下简称《原细则》)施行以来,对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但部分条款已不符合当前实际,亟待修订。一是上位规章部分条款发生变化。2017年6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部令2017年第25号)(以下简称《办法》),2007年2月发布(部令2007年第1号)并于2016年3月修订(部令2016年第9号)的原《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二是因机构改革,相关机构职能职责发生了变化。按照市编委及我委相关文件,原市交委工程质量监督局不再保留,新成立市交通执法总队质监支队和市交通规划和技术中心履行其相应职责,亟需对《原细则》中相关机构职责进行重新明确。三是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推动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安监发〔2024〕6号)有关工作部署,着力解决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重点和突出问题的总体要求,按计划拟对《原细则》进行修订。
二、《细则》修订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三、《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送审稿共34条,相对《原细则》条款增加了12条。主要依据交通运输部《办法》和我市实际情况,对《原细则》进行较大调整:整合了《原细则》相关单位的监督职责;增加了安全生产条件、建设单位机构和人员设置、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职责、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等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安全备案以及监督工作相关内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执法职责和分工(第四条至第六条)。为适应机构改革调整后,原市交委质监局被拆分为交通执法总队质监支队和市交通规划和技术中心的情况,将原质监局的安全监督和执法职能明确由总队承担。同时,明确了市、区县(自治县)两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执法职责职权范围以及市级项目市、区县(自治县)两级监管职责划分,由《旧细则》5条调整至本《细则》的3条。
(二)增加了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单位及人员安全责任等15条内容(第七条、九条、十一条、十二条、十四至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二十二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按照部《办法》规定,在本《细则》中增加了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建设单位机构和人员设置、设计及监理单位安全责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职责以及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隐患排查治理、事故报告、投诉举报、信用评价等内容的规定。
(三)明确安全备案手续、监督受理、周期,以及监督检查方式、内容和检查问题的处理(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九条)。按照部《办法》和机构调整后的分工情况,将安全监督备案、监督检查等条款进行了相应调整,由《旧细则》的8条调整为本《细则》的7条。
四、《细则》涉及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市级项目,是指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或其他由市级负责监管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