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乡镇(街道)柔性执法“三张清单”》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一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明确要求推广服务型执法和柔性执法。
二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工作任务清单(2024年)》(渝司发〔2024〕2号),要求稳步推进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依法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
二、编制依据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明确要求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对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作了规定,明确违法行为轻微不罚和初次违法可以不罚制度。
二是《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具体明确了不予、免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第十六条明确了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规则。
三、编制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清单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确保合法合理、公平公正。
二是坚持综合考量。针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明确法定依据,细化适用情形和具体裁量标准,确保裁量有度、过罚相当、惠企便民。
四、主要内容
《柔性执法“三张清单”》对《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渝府办发〔2023〕74号)中交通运输领域“对违反乡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处罚”“对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对未经批准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和“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乡道护路林的处罚”5个赋权事项分别编制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三类事项清单共计42项。其中,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14项,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14项,从轻处罚事项清单14项。
同时,明确符合减轻、从轻事项清单适用情形的,均为应当减轻、从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