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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路路政、道路运输、港航海事、交通建设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修订)政策解读

日期:2024-05-21 11:00

一、修订的背景及依据

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相继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明确要求要依法科学设定罚款、严格规范罚款实施和全面强化罚款监督,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市政府修订出台《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以下简称《裁量权办法》),对完善裁量规则规范、明确裁量基准适用等做了详细规定。同时,随着交通运输领域法律法规的修订和罚款事项的取消、调整,有必要对公路路政、道路运输等五个版块的裁量基准启动清理和修订工作。

二、修订的过程

在修订公路路政等五个版块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过程中,广泛听取了相关基层部门和人员意见;听取了相关行业协会,相关市场主体意见;通过市交通运输委官网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邀请市高院、市司法局、市应急局、渝北区法院相关专家召开论证会;结合第三方对公路路政、道路运输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情况开展的评估意见再次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完善了缺失的法律依据。道路运输板块补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增加了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路政板块补充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增加了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二)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予以更新。公路路政板块更新了《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板块更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12部法规规章,删除了《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港航海事板块更新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等11部法规规章;交通建设板块更新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三)补充完善了基准的栏目和内容。一是新增了“实施机关”“处罚种类” “处罚对象”“裁量阶次”四个栏目;二是补充了每一项违法行为“违反法律依据”“处罚法律条款”的具体条文内容。

(四)对照《裁量权办法》要求设定裁量基准。一是按照《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明确了“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其中公路路政免罚事项26项,道路运输免罚事项21项,港航海事免罚事项44项,交通建设免罚事项11项,安全生产免罚事项3项,共计105项。二是按照《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了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各裁量阶次的具体罚款数额。

四、特别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违法情节”与“裁量阶次”的对应。裁量基准中“违法情节”划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五种情形,“裁量阶次”划分为免于处罚、从轻、一般、从重四个阶次。其中情节“轻微”对应“免于处罚”阶次,情节“较轻”对应“从轻”处罚阶次,情节“一般”对应“一般”处罚阶次,情节“较重、严重”对应“从重”处罚阶次。

(二)关于不同“裁量阶次”中裁量标准的设定。“免于处罚”阶次,处罚标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阶次,处罚标准一般为警告、通报批评、最低处罚数额或最高处罚数额的10%至幅度或最高处罚数额的30%罚款;“一般”处罚阶次,处罚标准一般为大于幅度或最高数额30%小于幅度或最高数额70%的罚款;“从重”处罚阶次,处罚标准一般为大于幅度或最高数额70%至最高处罚数额以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等处罚种类。

(三)关于川渝地区处罚基准的协同。一是对照《川渝地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等五张清单》(渝交规〔2023〕8号),对相应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进行了统一。二是对照四川省修订出台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川渝统一的29项裁量标准纳入本次修订中。

政策原文: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路政、道路运输、港航海事、交通建设、安全生产及环保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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