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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路超限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日期: 2024-01-03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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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背景:

(一)加强超限运输安全管理的需要。公路超限运输不仅破坏公路基础设施,同时还极大影响了公路的安全通行,给社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都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同时也给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亟需依托信用管理手段加强对公路超限运输的安全管理。

(二)信用评价的重要补充。《重庆市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信用评价”侧重记录企业失信行为,为加强企业失信惩戒提供了有力的监管依据。公路超限运输作为道路运输领域中一个重要业务领域,同时也是重庆市推行覆盖全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1+6”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一环。重庆市在公路超限运输方面缺乏必要的规范性文件,难以通过利用信用管理的方式加强对重庆市公路超限运输的规范化管理,遏制公路超限运输现象的频发,进而推动公路货物运输市场高质量发展。通过运用信用约束手段治理公路违法超限超载现象,有利于提升公路超限超载治理成效,并且能够为行业管理对象提供公平的市场竞争机会,营造良好的行业市场环境,进而推动社会诚信建设。

(三)强化分级分类监管的需要。2019年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要求加强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在重庆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中,针对超限运输所带来负面影响的差异,需要制定与之相符的差异化监管措施,因此《实施细则》中,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主体,制定了差异化的奖惩措施,以强化差异化监管效力,提升监管效能。

(四)加强信息化监管的需要。2022年6月2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提出要积极推动数字化治理模式创新,提升社会管理能力;加快推进数字机关建设,提升政务运行效能。重庆市道路运输超限运输信用管理在信息化监管方面尚未形成闭环,信息化监管手段相对较弱,从而对行业监管的效力相对滞后,监管效果不佳。《实施细则》中针对信息化的闭环监管,提出了相应的构建思路,充分发挥现代科技手段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推动监管创新,以提高信用监管的动态性和时效性,并且能够提高监管效能,降低监管成本。

制定依据:根据《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制定目的:《重庆市公路超限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渝交规〔2023〕14号,以下简称《细则》)主要针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管理对象,开展公路超限运输信用管理。同步细化适用范围、信用主体范围、职能职责划分、评价周期等。

主要内容:《细则》正文共6章19条和1个“超限运输失信行为评分标准”附件,4个与“信用修复”相关的附件,主要从失信行为认定、信用评价、分级监管、信用修复、工作保障等方面进行分类管理。

(一)管理对象。包括在本市开展货物运输活动的经营者、从事货物运输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及货运车辆。具体对取得大件运输许可或实施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的经营者、驾驶人及货运车辆,开展信用评价及相应管理。

(二)评分标准。主要包含货运车辆超限运输失信行为、货运车辆驾驶员超限运输失信行为、货物运输经营者超限运输失信行为,不同管理对象采取分类评判。

(三)行为认定。信用评价等级按得分高低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和差五个级别,分别用AA、A、B、C、D表示,与《重庆市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等级划分保持一致。

(四)信用评价。信用评价中实行守信行为累计信用机制,更加注重合法经营的信用积累,遵循逐级逐年递升的规则,让高信用等级评定更加严肃。同时,失信扣分与企业规模挂钩,所扣分值按照经营者注册车辆数量梯度计算,更多的体现公平性。

(五)信用惩戒。AA、A、B、C级信用保持与《重庆市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一致,D级信用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执行,便于实际工作应用。

主办: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版权所有: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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