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日期:2023-05-05 16:00

一、《规定》起草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防控和减少道路运输事故,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渝交规〔2023〕5号)。

二、《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由总则、系统建设、车辆监控、 监管执法、附则等五章32条构成。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二)明确了职责分工。交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实施联合监管。市道路运输机构承担事务性工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相关管理工作。

(三)明确了平台建设及相关要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企业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上传相关信息。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在注册地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备案。

(四)明确了监控人员配备和监控要求。专职监控人员配备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少不低于2人。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五)明确了运营商的服务责任。服务商应当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政策原文: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主办单位: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ICP备案:渝ICP备2021005620号-1     网站标识码:5000000041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1695号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值班电话:023-89183000    传真:023-89183222    

行政审批咨询电话:023-88754038    服务监督电话:023-12328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咨询电话:023-88754038    

政务微信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