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渝府令第309号)、《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渝府令第35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2〕2号)等有关规定,市交通局结合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实际,修订完善了《重庆市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5《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评价标准》、1-6《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平台公司)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统称《评价标准》)。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评价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一)适应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需要
2022年,交通运输部制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2〕2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2023年4月20日,我市新修订的《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渝府令第35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其中交通运输部的《考核办法》细化了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考核标准,有必要参照修订我市的信用评价标准;《管理办法》对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监管提出了新的规定,有必要对照修订我市的信用评价标准。
(二)更加客观反映出租汽车行业经营管理状况的需要
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安全运输已成为行业的痛点、难点问题,社会关注度高。通过细化经营者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动态指标的考核,有助于帮助经营者查找经营管理的薄弱点,完善管理措施。随着信息化大数据的综合运用,设置安全运营、服务质量相关动态考核指标已具备了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新增、修订相关考核指标,更加客观反映出租汽车行业经营管理状况。
二、《评价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事项
1.新增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离车评价差评率、道路交通违章、道路交通事故(同责以上),以及经营者对纳入安全服务预警驾驶员的处置情况的评分事项。
2.新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运营合规率(包括车辆、人员、订单)、道路交通违章、道路交通事故,以及经营者对纳入安全服务预警驾驶员的处置情况的评分事项。
(二)调整事项
1.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行业交通责任事故亡人情况、安全生产检查情况、驾驶员遵守社会文明、负面舆情、有责乘客投诉率、执法查处、信访稳定等评分事项的评分标准。
2.调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交通责任事故亡人情况、安全生产检查情况、驾驶员遵守社会文明、负面舆情、有责乘客投诉率、执法查处、信访稳定等评分事项的评分标准。
3.将承诺履行情况、公共事件处置情况统一调整到责任落实评分事项。
三、确保评价公平公正和有效监督的主要措施
一是合理采集有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中增加的信用评价指标均为经营者日常经营中所能产生的动态指标,大多数通过非现场方式可以实现由系统自动获取。所采集的评价指标,主要与经营者经营中落实安全、服务管理等主体责任情况相关联,能够较大程度反映经营者实际的经营管理效果。
二是兼顾经营规模的差异性。《评价标准》中的考核评价指标,多数以经营者的实际运营车辆数量做参照,形成比值关系,主要兼顾了企业经营规模的差异性,充分考虑了规模较大的经营者管理难度增大的实际因素,从评价指标设置上尽量确保信用评价结果公平公正,有利于鼓励引导经营者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三是系统采集避免人为干预。《评价标准》中多数评价指标数据依靠系统自动获取,系统获取数据修改只能从源头上修改,流转过程中不可更改,保持数据的唯一性和关联性,避免一事多扣或人为删除。评价结果在数据采集终止后由系统自动生成,减少人力操作和干预,确保结果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