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8年以来,交通运输部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先后多次进行修订。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港口经营管理,规范港口经营许可及备案相关工作,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实际,重庆市交通局起草了《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交规〔2023〕1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和主要依据
(一)起草《通知》的必要性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区县港口经营管理工作指导的需要。港口经营许可是《港口法》明确的港口管理工作重要制度之一,是港口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方式。2017年,市港航海事中心(原市港航局)下发了《港口经营许可审批工作指南(试行)》,对区县港口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2018年以来,交通运输部先后多次对《规定》进行修订,涉及港口经营许可事项范围调整、申请材料简化以及备案管理等,同时由于机构改革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原指南已不适应当前我市港口管理工作实际,需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以进一步加强对区县港口经营管理特别是备案管理的业务指导。
二是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备案管理的需要。《规定》第十六条明确提出“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但《规定》只作出了原则性管理要求,未对办理备案手续涉及的申请材料、备案程序等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近年来,我市扎实推进港口绿色发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岸电、生活品供应等服务的日益增多,相关服务单位备案需求也越来越多。因此,需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深入贯彻落实《规定》有关要求,以进一步规范全市港口经营备案管理工作。
(二)起草《通知》的主要上位法及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由正文和附件《重庆市港口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组成。其中,附件《指南》又分经营许可、服务备案和配套表格三个部分。
(一)《通知》正文。对港口经营许可和备案的分级管理职责再次作了明确,对强化许可和备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和要求进行了强调。
(二)附件《指南》
1. 第一部分(经营许可)。在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交办规划〔2019〕62号)、《重庆市港口条例》等有关要求,对港口经营许可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进行了优化,更有利于操作。
2. 第二部分(服务备案)。针对《规定》中涉及备案服务的8个大类,分条块明确了办理备案服务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备案程序、备案结果等。特别是对水上加油站由原来的“许可”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优化了管理方式。同时,按照备案管理不能变相设置准入门槛的原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均为基本要求,能证明其具备从事相关服务的基本能力和条件即可。
3. 第三部分(相关表格)。明确了港口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中相关表格格式及要求,统一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