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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日期:2023-05-09 10:20

    一、修订的背景、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安排。市政府修订出台《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对加强裁量权管理、规范裁量基准制定、完善裁量规则规范、明确裁量基准适用等做了详细规定。有必要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在交通运输领域加以细化落实。
    二、修订目的
    为规范新形势下全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交通局根据上级文件规定,修订出台了《重庆市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渝交规〔2023〕4号,以下简称《细则》)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30条,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作了细化规定:
    (一)明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原则,细化执法部门内部分工。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高效便民的综合考量原则。充分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定的行政处罚原则。细化了执法部门的内部分工,加强内部监督,确保最大限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二)明确分级裁量制度。明确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裁量制,原则上可将每种违法行为细化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五个阶次。还存在法定的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综合考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合理控制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空间。
    (三)明确责令期限改正的期限。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申请延长的,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四)明确了应当不予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以及多种裁量情形同时存在时的适用规则。明确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一般按照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
    (五)明确了行政处罚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范围。明确对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均应送法制审核工作机构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并授权执法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适当扩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范围。体现“以人民为中心”“慎罚”理念。
    (六)明确了行政处罚办案期限。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督促执法部门提高办案效率,节约行政相对人的时间成本。
    四、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一)听证: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
    (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指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本单位的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核。
    五、核心条款解释
    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申请延长的,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申请延长的,应当书面申请,说明具体原因;有相关证据或证明材料的,应当附带提交相关证据或证明材料;不得以欺骗、欺瞒等手段争取批准。
    六、新旧《细则》差异对比
    《细则》共30条,对比原《细则》(渝交规〔2021〕11号印发)主要新增或者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新增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第三条)。
    (二)调整了分级裁量制度。(第十一条)。
    (三)调整了应当不予处罚、应当或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第十三至第十五条)。
    (四)新增多种裁量情形同时存在时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
    (五)调整了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范围(第二十一条)。
    (六)调整了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范围。(第二十二条)。

政策原文: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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