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9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12月27日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3月17日公布,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现对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和依据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2013年,《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1号)公布并实施。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巡游出租汽车新增投放、投放对象的选择(条件设置)、经营权期限、经营权转让条件、车辆的报废年限等相关内容。2021年,《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发布实施。同年,交通运输部对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部门规章作出了调整,重新修订并发布实施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2013年修订实施的《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部分内容与现行《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为此,市交通局启动了对《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立法修订工作,在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牵头起草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22条,在《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基础上新增3条,修改19条,删除19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贯彻道路运输发展新要求。一是按照道路运输管理要求,明确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提出了引导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信息化经营;二是按照机构改革要求,明晰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能职责;三是按照碳达峰碳中和的工作要求,提出了新增和更新巡游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二)深化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改革。一是明确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放条件,细化了投放方案编制程序和内容;二是强调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无偿、有期限使用,并不得出租或者擅自转让;三是完善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取得、期限以及继续经营的程序;四是规定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条件;五是规范了应当收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注销道路运输证以及强制报废巡游出租汽车的具体情形。
(三)完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服务规定。一是调整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条件;二是细化了乘客乘坐巡游出租汽车行为规范以及可以拒付车费的具体情形;三是完善了巡游出租汽车站点以及停靠规定。
(四)健全巡游出租汽车执法监管机制。一是建立了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监督检查制度;二是强化了对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的监管;三是加强了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
三、《办法》主要特点
(一)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办法》新增要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明确新增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投标条件,建立平等的良性竞争市场机制;将经营者信用考核与车辆经营权的延续、核减、收回相结合,促进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敬业服务。
(二)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办法》明确相关部门在辖区内的商圈、旅游景区规划设置巡游出租汽车临时停车上下客点,为乘客安全便捷乘车提供便利;坚持以问题导向,切实解决驾驶员就餐难、如厕等问题,规定在不妨碍交通安全和畅通的前提下,允许巡游出租汽车在道路边沿上下客、就餐、如厕等临时停靠;明确乘客乘坐巡游出租汽车的权利和义务。
(三)优化条文内容,确保与相关法规规章有效衔接。《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对于巡游出租汽车的服务管理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办法》对条文进行了优化,确保与相关法规规章有效衔接。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