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水上交通信用管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实际,经多方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市交通局修订了《重庆市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渝交规〔2023〕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市政府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市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积极推进水上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创新,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发挥信用管理协调引领、监督管理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故修订《实施细则》是对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的具体落实。
(二)进一步完善水上交通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和标准。《重庆市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提升水上交通行业服务质量,营造行业诚信氛围,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与当前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情况。如:在横向衔接上,因前期《实施细则》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方面对信用等级评定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不利于信用管理实际操作,也影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有必要对部分制度和相关考核评价指标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以此提升水上交通现代化治理水平。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总则、信息范围、信用评价和应用共三章,十二条。评价标准方面,涵盖水路运输企业6类25项56个评价事项、港口企业8大板块49个评价事项、水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3类7项11个评价事项。为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对AA级、A级、B级、C级、D级5个信用等级分别明确了应用措施。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完善水上交通信用评价对象和管理主体。新增信用评价对象,水路运输企业中“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纳入信用评价;新增信用管理主体,将“重庆航交所”纳入信用职责分工,进一步拓宽数据共享和信用应用范围。
(二)实现与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的衔接。按照《重庆市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中“各领域综合信用等级不高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规定,将水上交通信用等级评定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进行了衔接,如某企业水上交通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而同时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被评定为D级的,则应当确定该企业信用等级为D级。
(三)增加了表彰奖励的加分项。为进一步鼓励先进,在港口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和水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中,增加了表彰获奖、先进事迹等加分项内容,其中主要为省部级人民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媒体等的表彰。该加分项内容纳入信用评价标准,总分共10分。
(四)加大重大失信行为的扣分力度。对港口企业违法建设港口设施、非法侵占岸线、超范围经营、安全责任事故、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等影响较大的重大失信行为,对水路运输企业提交虚假材料、超范围经营、安全责任事故、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等影响较大的重大失信行为,加大了扣分力度,进一步提升信用评价对规范行业管理的质效。
(五)港口企业方面按内容对评价框架进行归类调整,实行累计扣分制。对港口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的整体框架按八大板块进行了归类调整,主要包含港口建设、守法经营、规范经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企业责任、行政处罚、表彰奖励。按照严重失信、重大失信、一般失信设定评价扣分标准,实行累计扣分制,对屡禁不止、屡犯不改的失信行为,逐次加大扣分力度。
(六)水路运输企业和水路运输从业人员方面调整了评价栏目和内容。删除了评价标准中“子项”和“分值”栏目(栏目名称、排序与港口企业评价标准保持一致),取消了“类别”和“项目”中的分值标注,梳理了“评价标准”中的相关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累计扣分。
(七)完善信用评价和应用机制。新增“拒不配合信用评价相关工作,致使评价工作无法进行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同时,在信用管理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互联互通方面作出相应规定。
本《细则》修订后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