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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政策解读

日期: 2023-03-03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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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道路运输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提升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完善行业治理体系,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加强管理、保障安全。经多方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在市交通局的组织领导下,充分吸取施行经验,进一步优化完善实施细则和评价标准,起草了《重庆市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渝交规〔2023〕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做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市政府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要求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市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着眼长远,把握大势,立足全局,积极对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建设探索创新,规范完善各领域各环节信用措施,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发挥信用管理协调引领、监督管理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修订《实施细则》是对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的具体落实。
    (二)是适应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调整变化的需要。《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交运规〔2022〕6号)中规定“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应当在诚信考核等级确定后30日内,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要求,到道路运输企业或者从业资格培训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的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后,其诚信考核等级恢复为A级。”以前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每2年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周期性继续教育”的规定不再执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规〔2022〕2号)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信誉考核标准作了规定,结合《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需对现行的驾驶员信用考核标准作补充调整。
    (三)是完善道路运输子行业信用管理操作规范的需要。《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已将近一年时间,对于提升道路运输行业服务质量,营造行业诚信氛围,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交通运输部关于驾驶员、出租汽车、轨道等道路运输行业相关信用管理政策的出台,以及《重庆市道路运输条例》《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法规的施行,现行《实施细则》与当前道路运输信用管理某些要求不相适应,有必要对部分制度进行修订,对相关考核评价指标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为加强道路运输信用管理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
    新的《实施细则》包括总则、信用评价的内容和等级、组织实施、信用奖惩和附则共五章,三十四条,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汽车客运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汽车租赁经营者、重庆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驾驶员)信用评价十二个行业板块信用评价标准,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实施细则的修订
    1.信用评级方面
    一是增加信访稳定相关内容,合并原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和第五款、第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五款内容,修改为“违反信访相关规定或者因道路运输经营者原因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停运罢运等不稳定事件”表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新增“市级相关部门发出调度指令”被直接定级的内容。二是在原细则第十一条,新增“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影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确定为C级。三是在原细则第十二条,新增“拒不配合信用评价相关工作,致使评价工作无法进行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2.从业人员方面
    一是在原细则第十条,新增“在考核周期届满时,从业人员存在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未履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的,信用评价等级不得高于B级”。二是在原细则第二十二条,新增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周期内累积计分达20分的接受继续教育规定。并新增从业人员信用修复内容“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后,其诚信考核等级恢复为B级”。三是在细则新增第三十三条,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关于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评级,与我市的信用考核等级对应。
    3.信用奖惩
    一是在原细则第二十四条,新增“推动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统筹推进道路运输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二是在原细则第二十五条,明确享受奖励政策中的评价等级为A级以上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被交通主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的除外。
    (二)关于评价标准的修订
    1.统一规范了有关表述
    一是统一11个子行业评价标准中一级指标的顺序以及名称。二是将标准中关于“投诉”的项目均表述为“有责投诉”,确定有责投诉才纳入信用评价计分。三是以实施细则为准修改评价标准,统一调整各子行业板块评价标准与实施细则在操作中可能产生矛盾的条款。
    2.补充违法违规相关内容
    一是调整违法违规在评分标准中的比重,将11个子行业的评分标准中“违法违规的分值”权重占比上调整为15%及以上。二是各个板块经营者评价标准中明确“在考核周期届满时,存在未履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该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信用扣分标准,再次扣除相应分数”,以此强化交通执法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三是将发生亡人事故不按规定报送,纳入各相应行业板块信用评价计分,落实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四是各板块经营者评价标准中将“挂牌督办”纳入信用评价计分。
    三、确保评价公平公正和有效监督的主要措施
    为保证信用评价公平公正和防止权力滥用和寻租,我们着重从评价指标设立、评价机制完善、畅通监督投诉渠道、系统生成结果、引入第三方评估等方面进行了探索。
    一是评价指标科学合理设定。对经营者信用评价主要指标更多采取非现场方式由系统自动获取,减少外界干扰因素。考虑到企业规模大小,指标多以违法违规数与企业车辆数百分占比来评价,从评价指标这个源头上尽量确保信用评价公平公正。在货运行业开展信用评价科学性、合理性方面的测试。
    二是评价过程集体参与决定。在对经营者一个周期的信用等级评定中,有三次集体参与决定过程。一是经营者和个人对录入的信用评价数据有异议申诉时,对数据的核实修正需要评价单位集体讨论决定。二是经营者和个人对年度评价初评公示结果有异议申诉时,对初评结果的核实修正需要评价单位集体讨论决定。三是经营者和个人对年度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或申请复核时,评价单位应调查核实,并集体讨论决定对评价结果的调整。通过“三个集体讨论”和日常监督检查,从评价机制体制上防范和杜绝个人滥用权力违规信用评价等问题的发生。
    三是监督投诉渠道保持通畅。可以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落实上级对下级的监管管理,确保评价结果公平公正,并对信用评价的每一个环节都畅通监督渠道,接受社会公众广泛监督,做到有错必纠、知误必改,全程阳光透明。
    四是依靠系统减少人为干预。多数评价指标数据依靠系统自动获取,系统获取数据修改只能从源头上修改,流传过程中不可更改,保持数据的唯一性和关联性,避免一事多罚(扣)或人为删除。评价结果在数据采集终止后由系统自动生成,减少人力操作和干预,确保结果公正公平。同时,系统预留经营者对自己信用评价查询端口,可登录系统对本单位的信用管理和扣分情况进行查询比对。
    通过以上多种方式综合应用,力争让信用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让信用管理的效果在行业显现,推动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满足人们更加美好出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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